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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崗前培訓費和試用期的問題

關於勞動法中崗前培訓費和試用期的問題

某人大學畢業簽訂了一家公司。該公司要求上崗前去某一培訓機構接受培訓,並收取2000元培訓費。(該培訓機構由簽約公司全資籌建,但獨立運營。)培訓內容為針對該公司的企業文化以及一些上崗後的技能。那麼採用這種“借殼”的方式收取培訓費是否合理?

在培訓完成以後到公司以後要接受六個月的`試用期,加上崗前培訓就是八個月,那麼按照勞動法,這個八個月的期限是否違法?試用期是否包括這兩個月的試用期?

公司承諾培訓開始後四個月後簽訂勞動合同,與勞動法第十條衝突,那麼這個究竟算是違背勞動合同3個月還是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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