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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會計制度下業務招待費交際應酬費的核算與扣除

新會計制度下業務招待費(交際應酬費)的核算與扣除

引用

沂蒙山人 的 新會計制度下 業務招待費(交際應酬費)的核算與扣除

業務招待費(交際應酬費, 下同)作為每個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會計制度規定可以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在一定的比例範圍內可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

一、業務招待費的範圍

在業務招待費的範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在稅務執法實踐中,通常將業務招待費的支付範圍界定為餐飲、香菸、水、食品、正常的娛樂活動等產生的費用支出。稅法規定,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會議費證明材料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比例範圍內,可據實扣除:

全年銷售(營業)收入淨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全年銷售(營業)收入淨額的5‰;

全年銷售(營業)收入淨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全年銷售(營業)收入的3‰。

檔案還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納稅人全年銷售(營業)收入淨額的一定比例允許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條例》第五條(一)項所稱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納稅人從事主營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服務收入、營運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工業性作業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進一步明確,自2006年7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試行)》規定。

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等扣除的計算基數均為申報表主表銷售(營業)收入。銷售(營業)收入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三部分組成。

主營業務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銷售退回後的淨額,納稅人經營業務中發生的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其他折扣及銷售退回,一律以淨額反映在主營業務收入。

在不考慮視同銷售收入的情況下,銷售(營業)收入就是會計規定所確認的收入。檔案同時規定,其他收入包括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外收入,以及在資本公積金中反映的債務重組收益、接受捐贈資產、資產評估增值及根據稅收規定應在當期確認的其他收入。對經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根據規定,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稅人的申報數,而不是稅務機關檢查後的確定數,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應在納稅調整增加額中填列,不能作為計算招待費的基數。

視同銷售是指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主要包含:

1.自產、委託加工產品,指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材料和自產、委託加工產品的價值金額。

2.處置非貨幣性資產收入,指將非貨幣性資產用於投資、分配、捐贈、抵償債務等方面,按照稅收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的金額。

三、會計與稅法規定的差異

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主要有:

1.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會計規定可計入相應的成本費用中,稅法規定要按一定比例扣除,形成的永久性差異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進行納稅調整。

2.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計入開辦費。會計制度規定,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稅法規定從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形成時間性差異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進行納稅調整。

3.業務招待費的計稅基數會計與稅法不同,會計上允許扣除的基數是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補貼收入、視同銷售收入、營業外收入。對納稅人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或從股份企業分回的股息等,不作為招待費稅前扣除的基數。

四、應注意的有關事項

在業務招待費用核算中要按規定的科目進行歸集,如果不按規定而將屬於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隱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許稅前扣除。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不得在稅前扣除。另外,在企業所得稅彙算過程中,計算業務招待費的計稅基礎應按稅法規定執行。業務招待費超過限額,應於企業所得稅申報前自行調整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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