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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交接的主要內容

會計人員交接的主要內容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作好移交準備

(一)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應當填制完畢。

(二)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經辦人印章。

(三)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四)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檔案、其它會計資料和物品;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體及密碼、會計軟體資料磁碟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時,必須專人負責監交。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步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帳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銀行存款帳戶餘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如不一致,應該編制銀行存款帳戶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餘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餘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戶的餘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它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資料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帳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帳,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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