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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考試合同

自學考試合同五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自學考試合同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自學考試合同 篇1

  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

  1.欺詐

  2.惡意磋商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例:乙丙談判欲結成商業聯盟,甲不願乙丙聯盟以不利於己,於是提出優厚的條件,誘使乙推掉與丙的訂約機會。後甲明確告知乙不再簽訂合同,這就是惡意磋商。

  締約過失責任與其他責任的關係

  例1:如果甲乙之間沒有締約關係,甲透過不正當手段(如扮成清潔工等)竊取乙商業秘密。只能追究甲的侵權或不正當競爭責任。如果甲乙之間有締約關係,還可追究締約過失責任。

  例2:甲去商場買東西,在買好東西準備離開或正在談價的時候,因地滑或踩著西瓜皮而滑倒摔傷。對商場既可追究侵權責任,又可追究締約過失責任。

  例3:乙從一地到另一地,順便穿過甲商場,結果踩著西瓜皮摔傷。只絕對甲追究侵權責任。

  例4:甲乙之間談判,乙收買甲的一個員工丙而獲得甲的商業秘密。乙構成不正當競爭、侵權、締約過失;丙作為甲的僱員承擔勞動法上的責任,乙丙成為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

  賠償信賴利益的損失。

  例:甲為惡意蹉商,乙的損失包括:

  ①簽訂合同的有關費用,最信賴利益的損失。

  ②機會的損失,是信賴利益的損失。

  ③履行利益的'損失。這不是信賴利益的損失。

自學考試合同 篇2

  一、債權轉讓

  1.債權轉讓協議簽訂後,原債權人就不再是當事人,而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

  2.債權轉讓協議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是,不得增加債務人的負擔。

  3.債權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該轉讓對債務人生效;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生效。

  “對債務人不生效”,是指債務人同原債權人履行債務,原債務人必須接受。

  “對債務人生效”,是指債務人只能對新債權人履行。如果債務人仍向原債權人履行,引起的效力有:

  ①原債權債務仍然存在;

  ②原債權人可以拒絕受理;

  ③如果原債權人受領,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就產生不當得利關係。

  4.債權轉讓的無因性:

  例:甲將10噸貨物讓給乙,而乙將100噸貨物贈與丙,後丙殺害了乙的兒子,乙享有撤銷贈與的權利。乙行使撤銷權後,乙丙之間的贈與合同就不存在,這時,乙不能主張甲將貨物交付於丙的行為無效。

  債權轉讓的無因性,即:只要轉讓成立,事後發生的原因行為無效,不影響債權轉讓的效力。

  5.債權轉讓後,債務人的權利(第82、83條)

  債務人有兩個權利:

  ①抵銷權援用;

  ②抗辯權援用。

  二、債務轉讓

  例1:乙已將貨款交付於甲。甲於交貨之前與丁簽訂協議,約定:甲向乙交付10噸一級茶葉的義務由丁承擔。這就是債務轉讓,丁成為新債務人,而甲退出新債權債務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債務轉讓,務必經過債權人乙同意,否則無效;一旦經債權人同意,一切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例2:甲欠乙10噸茶葉,甲將部分債務轉讓給丁,這時,甲並未退出原債權債務關係,仍是債務人,丁也成為債務人。在這種情況下,債務轉讓無需經過債權人乙同意。

自學考試合同 篇3

  (一)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係

  分三種情況:

  1、第44條第1款: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絕大多數合同均是選擇。

  2、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成立而不生效的合同有:

  ①附始期的合同。

  例:甲乙6月30日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甲父親死亡時生效,這就是附始期的合同,如果甲父親7月15日死亡,該合同於7月15日生效。

  ②附生效條件的合同。

  例:甲乙之間6月30日訂立合同,約定:如果甲兒子結婚,就可搬進去住。

  ③需要履行登記、批准手續的:中外合資、中外合營、轉讓專利權、轉讓商標權、抵押。

  3、有些合同雖成立,但永不生效。

  例:中外合資、中外合營合同,提交成都市外經委批准,但外經委認為該合同屬汙染專案,則該合同無效。

  總結:合同生效,合同一定成立;合同成立,但未必生效。

自學考試合同 篇4

  (一)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無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名稱的合同。

  (1)借用合同:

  指以非消費耗物的使用權為標的合同。

  借用與租賃的區別:租賃有租金、有對價;而借用無對價。借用無對價決定了借用合同是單務的、無償的、實踐性的合同。

  (2)消費借貸合同:

  借貸與借用的區別:借用不轉移所有權,借貸要轉移所有權。

  消費借貸:以可消耗物的佔有使用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為鄰居,甲借乙10斤米,該借米合同即消費借貸合同。

  消費借貸與借用的區別:借用是無償的;消費借貸可能是有們的,可能是無償的。一般認為,消費借貸合同是諾成合同。

  區分有名、無名的意義:無名合同的適用規則,這規定在《合同法》第124條,有兩個規則:第一,無保合同當然適用合同法總則;第二,比照分則中最相類似的規定適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賃合同的規則適用。

  (二)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

  1.如果雙方都負有義務,為雙務;如果僅有一方負有義務,為單務。

  2.常見的單務合同有:保證合同、借用合同、贈與合同、民間借貸。

  3.區分單務、雙務的意義:履行抗辯權只能發生以雙務合同中。

  (三)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1.劃分標準:是否支付對價。

  2.無償合同包括:保證合同、借用、贈與

  3.可為有償也可為無償的合同:民間借貸、保管合同、委託合同。對於這類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特另約定的話,法律推定為無償。

  4.區分有償、無償的意義。

  有償與無償的當事人承擔的責任不同:對於有償合同,其違約責任原則上採無過錯原則;對於無償合同,無償的一方實行過錯原則,並且無償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導致對方損失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

  例證:合同法第189條、第374條、第406條。

  (四)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1.諾成合同:指經過要約、承諾階段,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

  2.實踐合同:指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需要有標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稱要物合同。

  3.公認的實踐合同有:動產質押、定金、借用、保管、民間借貸。

  注意: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據此,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但是,按照合同法185條規定,贈與合同顯然是諾成合同,應以合同法為準。

  (五)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指法律明確規定必須採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指法律不要求採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自學考試合同 篇5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可分為口頭、書面和默示形式。一般情況下,合同的形式屬當事人自由選擇的範疇。因此,現在的大多數合同均屬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包括:

  (1)擔保法上的所有合同(保證、抵押、質押、定金)、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建築工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這些合同要求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2)特殊的需要登記、批准的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商標權轉讓合同,以不動產或汽車、輪船等重要的動產抵押的合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企業合同。注意:房屋買賣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租賃合同不屬於登記、批准的合同。

  關於“要式”的規定屬強行性規定。如果未採用法律要求的要式,合同原則上不成立、不生效。考試點在於例外。

  例:甲乙雙方透過電話協議完畢,約定6月8日訂立書面合同。6月1日,甲透過電話要求乙履行,乙將貨物(如100噸貨物80噸)發了過去,後甲再要求乙履行剩下20噸貨物,乙表示無貨,不履行。甲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該案如何解決?關鍵在於看合同是否成立,該合同屬要式合同,雙方示訂書面合同,按照原則是不成立,但是,一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另一方接受了,這樣合同視為成立。

  默示:

  默示分為有兩種:一是作為的默示,一是不作為的默示。這裡特別注意:一般情況下,沉默沒有任何意義。

  例:試用買賣。試用期滿,是否購買完全取決於試用人,不得有任何限制。

  法律規定沉默有意思表示效力的情形極少。

  沉默僅僅在兩種情況下才有意義:

  (1)法律有明確規定;

  (2)當事人事前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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