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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施工保證書

工程安全施工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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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建設單位):

  乙方(施工單位):

  為確保工程專案的施工安全,依照國家、建設部、北京市有關法規、政策,甲、乙雙方經協商,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稽核乙方的資質及合同履行能力,稽核專案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資質;

  (二)向乙方移交施工場地,並明確乙方進入施工場地的安全責任;

  (三)按甲乙雙方確認的合同價款及預付款比例按時向乙方支付預付款,以確保安全措施到位;

  (四)不得對乙方提出不符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暗示乙方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裝置、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六)有權對乙方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規範作業情況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和隱患,有權制止,責成其改正,並可視情況給予經濟處罰;對不按要求改正者,甲方有權加重經濟處罰;凡發生事故的,甲方可按其造成的後果及影響,追究乙方的事故責任及違約責任。

  第二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是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確保生產、工程安全和因工程施工而危及周邊建(構)築物、各種管線、道路交通等公眾環境安全及人身財產安全;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全教育培訓,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三)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確定主管安全的責任人,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乙方的主要負責人、專案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安全資格培訓合格證書,上述人員應報甲方備案,未經甲方同意不得隨意更換,對施工中的特種作業人員乙方必須選取合格的持證人員上崗;

  (四)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對列入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必須用於所承擔的工程專案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採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五)嚴格控制安全設施所需材料、裝置及勞保用品的質量,杜絕假冒偽劣產品進入施工現場。施工現場的車輛、機械裝置、施工機具安全防護用具須滿足安全使用要求,必須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保護設施並按期進行保養、檢修。不得使用存在安全隱患或國家規定該報廢和淘汰的車輛、裝置、機具、設施。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須按規定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同時做到定期檢查並記錄檢查內容;

  (六)對分包單位資質和人員資格進行審查,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並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七)在施工過程中,採取合理的施工方案,遵守施工工序、工藝要求,嚴格控制地表沉降,落實對周邊建(構)築物、地下管線、道路設施及周圍綠化等公眾環境的保護措施。如遇有不明情況,應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絡,確定解決方案。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應當做好現場防護;

  (八)在施工中認真執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標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場容衛生標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保護標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保衛消防標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生活區設定和管理標準》和建設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乙方應在施工現場的各個危險部位設定符合國家標準的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九)結合所承擔工程專案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包括自然災害在內的各種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並定期組織演練。發生突發事件立即組織進行緊急處置避免事態擴大,並立即上報甲方及有關部門;

  (十)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定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在施工現場出入口處設定明顯標誌;

  (十一)按照規定為施工作業人員和工程管理人員及其他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應當承保的人員承保意外傷害險;

  (十二)接受甲方對安全的.監督管理,對甲方及有關方面在安全檢查中要求進行整改的安全事故隱患和不安全行為,立即進行改正。

  (十三)行使與甲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安全方面條款規定的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條違約責任

  (一)發生安全事故,乙方應在搶救受傷人員,減少進一步損失、保護現場的同時,立即向甲方通報情況,並不得隱瞞事故真相,如有違反,導致事故責任無法確認的,事故責任及事故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二)發生《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中規定的重大事故的,除甲方有權視情況從應支付給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30000-100000元作為違約金外,乙方還應按有關規定承擔因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及因乙方責任給甲方造成的連帶經濟損失;

  (三)發生《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中規定的較大事故的,除甲方有權視情況從應支付給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10000-50000元作為違約金外,乙方還應按有關規定承擔因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及因乙方責任給甲方造成的連帶經濟損失。

  第四條本協議條款與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法規不符時,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法規執行。

  第五條本協議作為甲、乙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的附件,與上述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本協議未盡之事項,依據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法律法規未作明確規定的,可由雙方協商處理解決。

  第七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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