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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深圳市文化產業促進條例

最新深圳市文化產業促進條例

最新深圳市文化產業促進條例1

  第二十三條市、區政府應當建立文化產業人才的培養和引進機制,並將文化產業人才培養和引進納入人才工作規劃和人才引進目錄。

  編制人才工作規劃和人才引進目錄時,對涉及文化產業人才的內容,應當徵求相關文化企業、文化行業協會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鼓勵和支援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職業培訓機構和文化企業建立具有規模化、專業化、市場化、國際化的文化產業教學、科研和培訓基地。

  鼓勵高等院校根據文化產業發展的實際需要調整專業設定。

  鼓勵和支援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境外機構聯合培養文化產業人才。

  第二十五條鼓勵和支援民族(傳統)文化的技藝大師、傳人收徒授業。

  以師承關係學習民族(傳統)技藝,取得相應職業資格的,可以享受相應的人才待遇。

  第二十六條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文化產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制定相應的政策,建立靈活用人機制,支援用人單位引進文化產業中的`高階人才和緊缺的專業人才。

最新深圳市文化產業促進條例2

  第十六條鼓勵和支援文化企業依法從事下列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業務:

  (一)赴境外開展音樂、戲劇、雜技、民間文藝等商業演出;

  (二)赴境外開展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藝術品、工藝美術品等商業展覽、展銷活動。

  第十七條鼓勵和支援文化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與國際著名文化製作、經紀、營銷機構合作,利用境外合作者的資金、技術和營銷渠道,生產製作科技含量高、資金密集型的出口文化產品和服務,開展國際營銷。

  第十八條市、區政府以及相關服務機構應當為文化企業從事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業務提供指導和支援,並在研發設計、境外投資、對外合作、出國參展、廣告宣傳、整體推廣、營銷網路、金融保險、智慧財產權保護、公共資訊服務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十九條市、區政府應當充分利用中國(深圳)國際文化產業博覽交易會等文化產品和服務展示交易平臺,推動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

  市文化產業發展行政事務機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應當組織有影響的文化商業專案到境外參加國際演出、評比和展覽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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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擔保機構、產權交易機構以及中介機構應當為文化企業提供相關服務。

  支援文化企業透過發行債券、股票等方式在國內外資本市場籌集資金。

  第二十一條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扶持發展新興文化產業和特色品牌文化企業以及文化企業的文化創意、成果轉化、重大文化專案和文化人才的培養。

  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建立和完善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投入績效評估機制。

  市文化產業發展行政事務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專案執行情況進行年度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告市政府;市財政、審計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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