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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開發合同和技術聯營合同區別

合作開發合同和技術聯營合同區別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合作開發合同和技術聯營合同區別,歡迎大家分享。

合作開發合同和技術聯營合同區別1

  合作開發合同和技術聯營合同都涉及一定的技術,但是二者是有區別的。合作開發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及其系統的共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就其合同涉及的技術一般是在訂閱合同時雙方都尚未掌握的,不是一項成熟或基本成熟、直接可以使用的技術。而技術聯營合同則是一方當事人以技術為郵資,與另一方當事人簽訂的聯合生產經營的合同。這裡的技術一般是一方當事人已經掌握的,可以直接用於生產實踐的專利技術或者非專利技術。合作開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是與開拓未知的技術領域、解決新的技術課題緊密聯絡的。所以合同中應對風險責任、技術成果的分享與使用作出明確的規定。而技術聯營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則重點體現在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享利益、共擔經營風險上。

  在實踐中,對於合同約定對一方當事人投入的非專利技術或專利技術進行合作開發的,應具體分析該技術的工業化程度及開發的含義,一般不應作為合作開發合同對待。什麼是合作開發合作開發,是以合作各方共同參與為前提《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五條指出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協作配合研究工作,它也是以合作各方自覺完全地履行義務為保證的開發研究過程。對合作開發研究完成的發明創造《民法典》規定除當事人事先有約定的以外,專利權屬於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同共有,在一方轉讓其專利權時,他方有優先受讓權。委託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什麼是技術聯營技術聯營,通常是指兩個以上的經濟組織為了達到共同的經濟目的,約定共同出資,聯合從事一定生產經濟活動的協議。對聯營合同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不同的分類。

  例如:根據聯營關係的緊密程度,可以分為緊密型聯營、半緊密型聯營、鬆散型聯營,或者法人型聯營、合夥型聯營、合同型聯營等;根據聯營各自的行業屬性,分為工工之間的生產聯營、工商之間的產銷聯營、工業與科研部門之間的.技術聯營、工業與金融部門之間的投資聯營等;根據聯營各方的所有制形式,可以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之間的聯營、集體所有制企業之間的聯營、全民與集體所有制企業之間的聯營等

合作開發合同和技術聯營合同區別2

  合作開發合同和技術聯營合同都涉及一定的技術,但是二者是有區別的。

  合作開發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及其系統的共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就其合同涉及的技術一般是在訂閱合同時雙方都尚未掌握的,不是一項成熟或基本成熟、直接可以使用的技術。而技術聯營合同則是一方當事人以技術為郵資,與另一方當事人簽訂的聯合生產經營的合同。這裡的技術一般是一方當事人已經掌握的,可以直接用於生產實踐的專利技術或者非專利技術。

  合作開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是與開拓未知的技術領域、解決新的技術課題緊密聯絡的。所以合同中應對風險責任、技術成果的分享與使用作出明確的規定。而技術聯營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則重點體現在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享利益、共擔經營風險上。

  在實踐中,對於合同約定對一方當事人投入的非專利技術或專利技術進行合作開發的,應具體分析該技術的工業化程度及開發的含義,一般不應作為合作開發合同對待。

  什麼是合作開發

  合作開發,是以合作各方共同參與為前提,《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指出“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協作配合研究工作,”它也是以合作各方自覺完全地履行義務為保證的開發研究過程。對合作開發研究完成的發明創造,《合同法》規定除當事人事先有約定的以外,專利權屬於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同共有,在一方轉讓其專利權時,他方有優先受讓權。

  委託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

  什麼是技術聯營

  技術聯營,通常是指兩個以上的經濟組織為了達到共同的經濟目的,約定共同出資,聯合從事一定生產經濟活動的協議。對聯營合同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不同的分類。例如:根據聯營關係的緊密程度,可以分為緊密型聯營、半緊密型聯營、鬆散型聯營,或者法人型聯營、合夥型聯營、合同型聯營等;根據聯營各自的行業屬性,分為工工之間的生產聯營、工商之間的產銷聯營、工業與科研部門之間的技術聯營、工業與金融部門之間的投資聯營等;根據聯營各方的所有制形式,可以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之間的聯營、集體所有制企業之間的聯營、全民與集體所有制企業之間的聯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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