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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屬國小財務管理條例

直屬小學財務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正

  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三條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加強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對學校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

  第四條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的體制。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總務處統一管理。

  第五條學校財務人員工作職責、工作許可權、技術職稱、任免獎罰、嚴格按照《會計法》規定執行。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六條預算是指學校根據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第七條預算編制原則:堅持“量入為出、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收支平衡”的原則,自求平衡,不編制赤字預算。

  第八條預算編制方法:(一)收入預算。以學校維持正常運轉和發展的基本需要,參考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測算編制;(二)支出預算。根據學校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需要和才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的編制,在保證教學和行政管理人員工資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支出。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九條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條學校收入包括:(一)、教育經費撥款,即學校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項事業經費。教育經費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不同的管理規定,進行規範管理和安排使用;(二)、上級補助收入,即學校從主管部門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三)、事業收入,即學校開展教輔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四)、其他收入,即社會捐贈、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一條學校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各項收費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並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批機票據。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二條支出是指學校為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十三條學校支出包括:(一)、事業支出,即學校開展教輔活動發生的支出;(二)、建設性支出,即學校用於建築設施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條學校的支出嚴格依照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學校根據本校實際情況,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學校的各項支出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虛列虛報,不以計劃和預算數代替。

  第六章專用基金管理

  第十六條專用基金是指學校按照規定提取和設定的專門用途的資金。包括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醫療基金等。

  第十七條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第七章資產管理

  第十八條資產是指學校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學校對應收及暫付款項及時進行清理結算,不長期掛帳。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查明原因,經規定程式批准後核銷。對存貨每年進行清查盤點,做到帳實相符,對存貨的盤盈、盤虧及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固定資產是單價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為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也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學校固定資產單位價格在1500元以下,累計金額在10000元以內的,經校長批准後核銷。固定資產單價在1500元以上,累計金額在50000元以內的,報主管部門鑑定核銷。累計金額超過50000元的,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固定資產變價收入計入修購基金。

  第二十二條學校對固定資產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年終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帳、卡、物相符。並對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及時進行調整入帳。

  第二十三條學校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計入投資收益。

  第八章負債管理

  第二十四條負債是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包括借入款、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第二十五條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並按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九章財務報告

  第二十六條財務報告是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發展情況的總結性書面檔案。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專用基金變動情況表、有關附表等。

  第二十七條學校按預算收支分類和管理許可權定期向主管部門提供財務報告。

  第十章財務監督

  第二十八條財務監督是貫徹財經法規及學校財務規章制度,維護財經紀律的保證。

  第二十九條學校根據不同經濟活動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

  第三十條學校的財會人員有權按《會計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行使財務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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