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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檢驗率登出率低的對策思考報告

機動車檢驗率登出率低的對策思考報告

  當前,數字主導警務在警務工作中正發揮著重要作用,機動車檢驗率和登出率低是困擾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一大頑症,本文試結合《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2012年第12號,以下稱新規定),淺談機動車檢驗率和報廢登出率低的現狀、成因及解決的對策。

  一、 當前機動車檢驗率、報廢登出率的現狀

  我國實行車輛強制報廢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登出登記”。而車主主動將報廢車交回收公司回收並由車管所辦理登出的機動車比例數很小。根據相關報道,近年我國報廢汽車每年實際回收量僅為汽車保有量的0.5%~1%,2013年全國回收量不足1%,遠低於發達國家5%~7%的水平。目前發達國家的汽車報廢率在7%左右,如果按7%的報廢量來看,截至2014年6月,全市機動車保有量達到293萬輛,按照每年大約7%的報廢率,全市每年達到報廢的機動車是20萬輛,按照實際交回收拆解企業報廢的數量看,大約60%的應當報廢的機動車沒有經過報廢拆解處理,這些車輛有的流入二手市場就又上路行駛了,有的被私自拆解進入拼組裝黑市被“非法拼裝”。由報廢汽車總成拼裝上路形式造成的交通事故時有發生,給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危害。

  二、當前影響機動車檢驗率、報廢登出率的成因

  (一)已經損壞、滅失等原因 有的進口車配件奇缺已經損壞無法修理、有的各種原因滅失後不主動辦理登出手續、有的被執法部門查扣長期不處理。

  (二)擅自解體報廢 認為回收企業回收價格低,將車賣給無資質的回收公司,或擅自解體變賣總成和零部件,助長了非法拼組裝黑點的盛行。

  (三)機動車所有人變更 單位改制或吊銷、舊車置換、機動車發生轉移但沒到車管所辦理轉移登記,使車管所不能聯絡到現機動車持有人。

  (四)僥倖心理驅使 機動車駕駛人法律意識淡薄、交通安全意識不強、危害認識不足,以及使用的機動車長期不需上路或只在較偏僻交通管理部門涉及不到的路段行駛,認為無需辦理檢驗和登出。

  (五)使用頻率較低 一些人因外出務工,只在春節或農忙偶爾回家用車,平時閒置,加之保險費、檢驗費、車船使用費以及嫌麻煩等因素考慮,所有人乾脆不檢驗、不登出。

  (六)套牌繼續使用 有的車主“克隆”在用車號牌,使用假牌、假證上路,既“省費用”又不怕交通違法,不但危害交通安全,還給執法辦案增加難度,車輛長期不檢驗和登出。

  (七)法律約束力不強 交通安全法只規定了報廢機動車實行強制報廢制度,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登出登記,對機動車所有人不辦理的,沒做出相應規定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嚴格落實新規定提高檢驗率、報廢登出率的對策思考

  (一)深入開展社會宣傳告知機動車檢驗和登出的新政策

  2012年12月27日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環境保護部聯合釋出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2012年第12號),新規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交管局又發出了《關於做好〈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3}109號)的通知,新規定要求“要嚴格執行臨近報廢期車輛登記管理規定,對臨近強制報廢年限1年以內的機動車,不得辦理變更使用性質、轉移登記以及遷出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管理區域等業務。對連續3個週期未取得檢驗合格標誌的車輛一律強制報廢,並督促車輛所有人辦理登出登記業務。新規定關於機動車連續3個未檢驗週期從2013年5月1日之日起開始計算。新規定實施後,對教練車、旅遊客車、公交車等縮短使用年限的車型,強制報廢日期在2014年4月30日以前的,使用年限可按規定延長至2014年4月30日。對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使用性質變更為營運的,要嚴格按照新規定的計算公式核算使用年限。”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透過手機簡訊、微博、微信、LED顯示屏、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網路等媒介及舉辦講座、散發宣傳材料、展出宣傳展板等形式廣泛開展宣傳活動。同時,在當地主流媒體釋出相關告知公告(逾期年檢、報廢的`、強制登出的),特別是排查即將連續3個週期以上未年檢的機動車。

  (二)結合新規定強制報廢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八條未規定機動車報廢或者滅失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登出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但對連續三個檢驗週期不檢驗或實際已處滅失狀態的機動車且無交通違法記錄或交通事故未處理的,考慮按以下程式辦理登出登記。

  1、機動車所有人或實際支配人提交材料:身份證明、登出登記書面申請、責任保證書;車輛報廢證明;交通事故導致無法修復的證明;相關證人證言、圖片、滅失證據等材料,辦理登出登記並按規定公告其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2、機動車所有人無法聯絡和車輛無法找到的達到國家

  報廢標準的,應由車管所按規定公告其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公告60天后直接予以辦理登出登記。

  3、機動車所有人登記名下的機動車逾期未檢驗或者達到國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未辦理登出等情形,車管所在辦理車管業務時暫停其辦理新增機動車註冊、轉移登記、機動車駕駛證初領、增駕、換證、提交體檢證明等業務,所有人必須先辦理機動車檢驗、登出登記後,方可辦理相關業務。對於其所持駕駛證狀態為“登出可恢復” 或換證有效期和體檢證明的截止日期在30日以內的,由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作出在下次申請辦理相關業務前辦理完畢機動車檢驗或登出的書面承諾後,可辦理相關業務。車管部門在機動車和駕駛證管理系統內做好記錄,如未履行承諾,則暫停受理有關業務。

  4、機動車被登出登記後,如機動車所有人向車管所反映機動車仍然存在的事實並提交機動車的,經核實確屬符合登記規定的,應予以恢復登記。

  5、對屬上述情形被予以登出登記的機動車,機動車檔案和號碼原則上長期保留。

  (三)各部門齊抓共管形成合理逐步建立長效機制

  要結合開展“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貨車違法行為專項行動和“大走訪”活動,深入相關單位及個人,全面排查逾期未報廢、逾期未檢驗機動車。對客貨運車輛逾期未檢驗、未報廢的,要責令企業立即辦理檢驗、報廢業務,並抄告交通運輸部門。要嚴查報廢車違法上路行駛行為,對駕駛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要嚴格依法處罰,並收繳報廢機動車,強制報廢。要加強與商務等部門協作配合,建立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資訊共享、核查機制,推廣應用影片監控、資料聯網等手段,嚴格校車、大中型客貨車以及營運車輛報廢監管。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存在買賣或偽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抄告商務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車管所和各中隊要充分利用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由車管所統計,按屬地管理原則,各基層中隊透過車輛查詢、戶口查詢、違法查詢等多種方式逐輛排查核實,嚴格督促機動車所有人及時辦理檢驗業務或報廢登出手續。國家要制定相關法律、規定並制定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明確車主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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