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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建設工程合同

電力建設工程合同

  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電力建設工程合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電力建設工程合同1

  承租單位: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出租單位: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提高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專案的安全和施工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網公司的有關安全文明施工規定,結合本工程特點,雙方在簽訂機械租賃合同的同時,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工程專案

  1.工程專案名稱:____________

  2.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

  3.租賃機械名稱型號:________

  4.租賃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5.租賃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協議內容

  1.安全文明施工目標:

  1)不發生輕傷及以上人身事故。

  2)不發生機械、裝置、火災事故和同等及以上責任交通事故以及環境影響事件。

  3)不發生因租賃機械原因造成的電網、裝置事故。

  4)達到甲方提出的現場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2.本租賃專案執行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程規範及標準制度,包括但不限於: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國務院《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

  3)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4)建設部《建築施工機械租賃行業管理辦法》

  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85)

  6)國家部委辦相關安全的規定

  7)國網公司《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

  8)國網公司《電力建設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9)國網公司《電力建設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重點措施(試行)》

  10)國網公司《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

  11)國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12)國網公司相關安全文明施工的規定和規程

  13)建設工程所屬的地方安全、環境法規

  14)業主專案部、總包單位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的規章制度

  3.甲乙雙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權利和義務

  1)認真貫徹國家、地方、國網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程規範及標準制度,執行業主專案部和甲方(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和規定,切實履行本協議相關的安全文明施工、環境保護管理責任。

  2)雙方在未簽訂機械租賃合同和安全協議前,不得提前進場及作業。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約定,為各自的員工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及合格有效的安全工器具,並監督、教育員工正確使用。

  4)雙方應相互協作,並按照各自的責任處理租賃機械使用過程中有關安全工作以及安全問題、事件,應認真組織原因分析,提出預防措施,共同預防事故的發生。

  5)租賃機械使用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火災、機械裝置、環境汙染、場內交通等事故,雙方應盡力組織搶救傷員和保護現場,啟動應急預案,按照有關事故報告規定,及時向各自的上級單位、地方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協助事故調查,吸取事故教訓,做到“四不放過”。

  6)因違反本協議造成的安全事故或環境影響事件,由違約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4.甲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權利和義務

  1)按照規定在現場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現場安全(包括防火)、文明施工、環境保護管理制度,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或安全員負責現場安全管理和監督。

  2)負責對乙方的機械租賃資質進行核查;進場機械的安裝或拆除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

  3)對進場的租賃機械進行資質核查,檢查其製造許可證、監督檢驗證書、產品合格證、自檢合格證、安全檢驗合格證等各項證書和技術資料是否與實物相符。

  4)組織對租賃機械的安裝拆除方案的審查,並對乙方的交底和實施過程進行監督。

  5)負責對入場的起重機械管理、檢驗等人員證件的核查,對入場操作人員、起重指揮、司索人員、安裝拆卸等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證書進行核查,並對入場的全體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交底。

  6)根據合同約定,督促相關責任方負責現場道路、基礎平整和承壓符合起重機械作業的要求。

  7)將租賃機械納入機械安全管理體系,按照現場機械管理制度加強對租賃機械的安全監督、檢查。

  8)對使用租賃機械進行作業前,編制相應的起重施工方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並對機械操作人員進行交底,落實相關安全措施。

  9)臨近帶電裝置作業,應保持安全距離,採取安全措施,必須指定專人監護。

  10)按相關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考核,作為安全保證金的考核依據。

  5.乙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權利和義務

  1)遵守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服從甲方以及業主專案部、監理對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配合安全檢查(包括業主專案部、總包單位的上級單位和主管部門對工程專案的檢查),對存在問題組織整改。

  2)按規定提供租賃機械的製造許可證、監督檢驗證書、產品合格證、自檢合格證、安全檢驗合格證等各項證書和技術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3)負責制定租賃機械的保養、使用、維修管理制度以及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4)按約定由乙方操作租賃機械的,指派有證書的操作人員,定人、定機進行操作。

  5)按約定由甲方操作租賃機械的,負責對甲方操作人員進行指導。

  6)負責租賃機械的進場運輸安全。

  7)提供租賃機械基本尺寸以及額定工況起重量表和載荷曲線圖等相關技術引數。

  8)負責編制租賃機械的安裝和拆除施工方案和相關安全措施,經本方技術主管領導審批並報甲方審查後,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方可組織安裝或拆除(安裝或拆除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

  9)參加安裝或拆除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持有效的操作證;安裝或拆除前,必須向全體作業人員進行安裝或拆除方案和安全操作技術的交底、雙方簽字確認。

  10)租賃機械安裝或拆除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工序、工藝要求進行控制,高空作業要採取防止高處墜落、高空落物的安全措施。

  11)負責委託專業機構對租賃機械進行安全檢測,確保機械的安全效能符合要求,並向甲方提供具備相應檢測資質的單位出具的檢測合格證和起重機安裝質量檢測報告。

  12)確保租賃機械的安全保護裝置完好和符合安全技術標準;按規定對租賃機械的防雷裝置進行檢測,確保防雷裝置的可靠;按規定在租賃機械明顯位置懸掛相關的安全標誌。

  13)按約定負責租賃機械在非工作狀況下的各種安全防範措施。

  14)按約定負責租賃機械的例行保養、檢查、維護。

  15)隨機配備操作人員________,操作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應在有效期內。

  16)操作人員應服從現場甲方指定的起重指揮人員的指揮。但對不符合安全起吊的要求,有權拒絕執行。

  17)因租賃機械故障等原因,需臨時使用替代機械時,應確保替代機械符合本協議要求。

  18)租賃機械使用過程中因裝置本身原因,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機械事故以及吊運裝置材料損壞事故,承擔事故責任和經濟損失,並及時向甲方報告事故情況,協助事故調查,吸取事故教訓。

  6.安全文明施工考核標準

  甲方按照分包合同價款,預留5%或______萬元的安全保證金,並在租賃專案結算時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的考核結果對乙方進行結算。

  7.需要補充協議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附則

  1.本協議約定的各項條款,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作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並可獨立於主合同存在,甲乙雙方應嚴格按照本協議規定的各項條款,承擔相應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責任。因違反本協議造成的安全事故,由違約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2.本協議內容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不一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協議有效期按照租賃合同期限。租賃期限變更,本協議有效期相應變更;合同內容、範圍有變動時,應及時簽訂補充協議。

  4.安全保證金的扣款標準按照《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建設工程分包安全協議範本》附錄(《安全保證金扣款標準》)的規定執行。

  5.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雙方裝置損壞、人員傷亡,各自承擔相應的損失。

  6.其他未盡事宜可另行約定。

  7.本協議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三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蓋章):_____ 單位名稱(蓋章):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

電力建設工程合同2

  工程專案名稱:

  委 託 方:

  服 務 方:

  工程建設專案管理合同建設單位:

  專案管理單位:

  根據國家及地方頒佈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條例,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委託乙方對第二條中所明確的工程專案進行全過程專案管理服務,並就具體事項達成如下一致協議。

  第一條 詞語定義1.1業主: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專案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或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2專案管理單位:在協議中約定的,具有工程建設專案管理相應資質的和獨立法人資格的,接受業主單位委託的當事人或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3專案經理:企業法定代表人在管理的建設工程專案管理中的具有相應資格的委託代理人。

  1.4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設計並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5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監理並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6代理單位:指受發包人的合法委託,以發包人的名義代理實施專案或專案部分內容發包工作,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承包單位:在協議書中約定,被專案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專案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或取得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8造價諮詢單位:指業主委託的負責本工程造價諮詢並取得相應工程造價諮詢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9工程:指業主和管理單位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內的工程。

  1.10專案管理酬金:指管理單位為進行建設專案籌建、建設、聯合試運轉、驗收總結等工作發生的管理費用。

  1.11工程前期:指自工程立項起至工程設計完成止的階段。

  1.12施工準備期:自施工圖設計開始起至簽發開工令為止的階段。

  1.13施工實施期:自工程開工至按施工合同完成了專案全部任務為止的階段。

  1.14竣工驗收期:承包人按施工合同完成了專案全部任務,提出交工至發包人組織驗收透過為止的階段。

  1.15造價諮詢:指具有造價諮詢資質的單位受發包方的委託對工程專案進行造價控制的活動。

  1.16施工監理:指工程施工階段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度、投資、安全文明施工進行控制的監理活動。

  1.17管理期限:協議書中約定的服務期限。

  1.18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9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範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0圖紙:指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並經發包人批准,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文字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21合同關係:指發包方和承包方透過合同(協議)來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平等關係。

  1.22管理關係:指管理單位按業主授予的權力對被管理單位實施的管理。

  1.23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於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制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24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或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5工程專案總投資:指完成工程專案所發生的價款支出。主要包括土地費、設計費、勘察費、配套增容費、建安工程投資(包括裝置)、二次精裝修費、工程預備費等。

  1.26專案建設週期:指從專案的立項至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止的全部時間。

  1.27竣工驗收:指承包人按合同完成的專案全部任務,經驗收合格,由發包人組織驗收的活動。

  1.28竣工結算:指承包方全部完成了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交工之後,向發包方進行的最終工程價款結算的活動。

  1.29竣工決算:指建設專案竣工後,由建設單位編制竣工決算報表和竣工財務情況說明書的活動。

  1.30竣工備案:建設單位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有關法規向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竣工驗收備案的活動。

  1.31聯動試車:指新建企業或新增加生產工藝過程的擴建企業在竣工驗收前,按照設計規定的工程質量標準,進行整個車間的有負荷或無負荷聯合試執行。

  1.32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33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的要求。

  1.34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35 小時或天:本合同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後天是 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後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1.36審計:由國家規定的審計所或部門免費對工程各項費用的合法性進行稽核的活動。

  1.37專案管理月報:由專案管理單位按月向業主報告工程專案實施情況的報告。

  1.39指定分包:指由發包方指定單位分包部分工程內容。

  1.40竣工資料:指在協議中約定或按國家有關規定,承包方應當提供的有關工程的資料(包括書面、電子、影像資料)。

  1.41重大變更:指業主或由於客觀原因改變工程的主要使用功能、建設地點、增減建設規模15%以上,分期或合併建設或提前或推遲3個月以上實施的行為。

  1.42業主代表:業主派出的授予處理工程專案建設相關事務的全權代表。

  第二條 組成本合同的檔案1、 本專案管理合同;

  2、 附件:專案管理的工作內容和職責(若分列);

  3、 本合同實施過程中經雙方協商一致的補充合同檔案。

  第三條 工程概況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建築面積:

  專案建安總投資(暫):

  第四條 專案管理服務方式本工程由甲方委託乙方並在甲方領導下實施專案管理,提供全過程建設管理和諮詢服務。

  乙方派出由專案經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程師等組成的專案管理班子從對工程前期、施工階段、竣工驗收及交付使用諸階段,根據甲方確定的專案功能定位、建設標準、設計方案、投資規模等進行計劃、組織、控制和協調等管理和專業諮詢服務。

  第五條 專案管理的依據1、 專案管理合同檔案;

  2、 與本工程建設有關的政府部門的批准檔案;

  3、 與本工程有關的其它合同檔案;

  4、 經業主批准的專案管理計劃書;

  5、 與工程有關的工程建設法規、規範、驗收標準。

  第六條 乙方管理內容和職責6.1總則乙方在簽訂合同後一個月內應向甲方提交符合合同和甲方基本要求的專案管理計劃書,主要包括擬達到的專案管理目標、專案概況、專案管理組織機構、專案實施總進度及節點實施計劃,專案管理的主要內容和方法,擬採用的相應措施以及主要工作的管理流程等。

  (一)工程前期6.2專案建設策劃6.2.1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列出專案建設流程。

  6.2.2制定專案建設的輪廓計劃。

  6.2.3進行甲、乙雙方工作介面及職責的劃分。

  6.2.4計算關鍵線路和關鍵節點的工作時間。

  6.2.5對關鍵節點工作進行描述和控制措施提出建議。

  6.3專案建設前期工作及市政配套的管理6.3.1辦理立項階段市政配套徵詢。

  6.3.2辦理專案初步設計審批手續,初步設計檔案報送有關土地、規劃、消防、通訊、環保、環衛、衛生防疫、交通綠化、勞動保護、人防、抗震、監測、工務所、上水、電力等部門審批。

  6.3.3按工程開工條件要求辦理施工場地,申辦臨時用水、用電、建築紅線、水準點等手續。

  6.3.4選擇符合資質的專業監測單位進行地下管線監測。

  6.3.5協助甲方稽核監測合同及費用。

  6.3.6申報地下管線監測保護,辦理“綠卡”。

  6.3.7申領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

  6.3.8聯絡與規劃部門做好基地紅線測放。

  6.4組織、協調管理6.4.1聯絡、協調與專案有關的部門和社會配套單位的關係。

  6.4.2對勘察、設計、施工等招標代理工作進行監督、協調,為招標工作順利開展提供相關資料。

  6.4.3協調勘察、設計工作,努力使設計成果符合專案的功能要求和滿足甲方使用要求。

  6.4.4組織或協助主管單位召開本工程擴初設計審批會。

  6.4.5組織設計最佳化設計,及時將各方稽核意見、專家諮詢意見以及甲方使用意見提供給設計單位,對專案設計進行最佳化。

  6.5合同管理6.5.1起草或組織起草設計合同、勘察合同。

  6.5.2組織合同談判。

  6.5.3協助甲方對合同條款的最終確認。

  6.5.4監理合同執行臺帳,對合同進行跟蹤管理。

  6.5.5主持合同爭議的協調,配合合同爭議的仲裁或訴訟。

  6.6工程投資管理6.6.1協助業主稽核支付申請。

  6.6.2稽核各相關合同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6.6.3協助業主組織設計單位、造價諮詢機構對工程概算進行稽核。

  6.7工程進度管理6.7.1按照甲方對總工期的要求,制定分階段工程進度計劃,督促檢查落實各階段各單位進度實施情況。

  6.7.2制定專案總進度網路計劃,確定控制節點,提出控制計劃目標。

電力建設工程合同3

  編號:(工 字)第 號

  (招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投標人)參加_________________ 專案投標,應投標人申請,根據招標檔案,我方願就投標人履行招標檔案約定的義務以保證的方式向貴方提供如下擔保:

  一、保證的範圍及保證金額

  我方在投標人發生以下情形時承擔保證責任:

  1.投標人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後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內未經貴方許可撤回投標檔案;

  2.投標人中標後因自身原因未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內與貴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3.投標人中標後不能按照招標檔案的規定提供履約保證;

  4.招標檔案規定的投標人應支付投標保證金的其他情形。

  我方保證的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

  二、保證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我方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我方的保證期間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招標檔案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屆滿後______日,即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投標有效期延長的,經我方書面同意後,本保函的保證期間做相應調整。

  三、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貴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擔保證責任:

  (1 )代投標人向貴方支付投標保證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元。

  (2 )如果貴方選擇重新招標,我方向貴方支付重新招標的費用,但支付金額不超過本保證函第一條約定的保證金額,即不超過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四、代償的安排

  貴方要求我方承擔保證責任的,應向我方發出書面索賠通知。索賠通知應寫明要求索賠的金額,支付款項應到達的帳號,並附有說明投標人違約造成貴方損失情況的證明材料。

  我方收到貴方的書面索賠通知及相應證明材料後,在______工作日內進行核定後按照本保函的承諾承擔保證責任。

  五、保證責任的解除

  1.保證期間屆滿貴方未向我方書面主張保證責任的,自保證期間屆滿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證責任。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貴方履行了保證責任後,自我方向貴方支付(支付款項從我方帳戶劃出)之日起,保證責任即解除。

  3.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出現應解除我方保證責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項下的保證責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證責任後,貴方應按上述約定,自我方保證責任解除之日起____________個工作日內,將本保函原件返還我方。

  六、免責條款

  1.因貴方違約致使投標人不能履行義務的,我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2.依照法律規定或貴方與投標人的另行約定,免除投標人部分或全部義務的,我方亦免除其相應的保證責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標人不能履行義務的,我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七、爭議的解決

  因本保函發生的糾紛,由貴我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透過訴訟程式解決,訴訟管轄地法院為____________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公章並交付貴方之日起生效。

  本條所稱交付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

電力建設工程合同4

  第一章詞語涵義及合同檔案

  第一條詞語涵義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字,由《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條件》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2.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電力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並被髮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4.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會監理:受甲方委託、具備《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6.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7.設計單位:甲方委託的具備《電力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如上部門授權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9.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電力工業部、電業管理局、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局或其根據《電力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設定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10.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電力建設永久工程。

  11.合同價款:以現行的定額、材料預算價和相應的取費標準為指導價格,透過招標投標或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約完成工程施工內容的價款總額。

  12.經濟支出:在施工中發生,經甲方確認後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款。

  13.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直接支付的開支或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4.工期:甲乙雙方參照電力建設工程專案工期定額等規定,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的合同工期。

  15.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8.施工現場:經甲方同意、“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所確定的用以施工的場地。

  19.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影印、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委託、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20.不可抗力: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風、雨、震等對工程及履約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21.賠償金:責任方彌補對方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費用,包括停工、窩工、返工、人員和機械裝置調遷、材料和構配件積壓、倒運的人工費、機械費、管理費等實際費用,以及從這些費用應付之日起所應計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損失。

  22.質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及合同對質量的要求。

  23.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雙方協商後依法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二條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1.合同檔案應能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等文書;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檔案;

  (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6)標準、規範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7)構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檔案。

  2.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一致的,按第三十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條合同檔案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1.合同檔案使用漢語普通話書寫,雙方可根據需要商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譯本,對合同文件的解釋、說明則使用漢語普通話。

  2.適用合同檔案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電力工業部規章和約定的其它行業規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規。

  3.施工應當使用國家標準、規範和電力行業標準、規範。國家、電力行業沒有相應的標準、規範時,可約定使用其它行業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準、規範。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份數向乙方提供約定的標準、規範。

  4.國內沒有相應的標準、規範時,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應報請電力行業主管部門批准並負責按約定提供中文譯本。

  5.規定、翻譯和制定標準、規範及提出施工工藝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

  圖紙

  1.甲方在開工日期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包括竣工圖和現場存放的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並保證圖紙準確且具有滿足施工要求的設計深度,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

  2.甲方不能按第四條第一款約定提供全套圖紙,將不能提供的圖紙名稱、提供期限列入本條款,並保證滿足實施“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的需要。

  3.甲方對圖紙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採取相應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擔費用。

  4.乙方要求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複製、交付,費用由乙方承擔。

  5.乙方未如約收到甲方提供的圖紙,應在5天內將所需圖紙或指示的內容、理由、時間及遲誤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2天內未答覆,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6.乙方發現甲方提供的圖紙不完整、不準確或設計深度不能滿足施工要求。應及時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條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約定處理。乙方對於甲方提供的圖紙有如上缺陷未發現,甲方仍應按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約定承擔責任,並給付因此造成的修補、拆除、改建、重建等費用。

  第二章雙方一般責任

  第五條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其部分權利和職責,並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見、批准、答覆等均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24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於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後2天內不予答覆,即視為其確認乙方要求。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所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覆等,並如約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後48小時內仍未予以答覆,即視為其確認、同意、批准,應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順延因此延誤的工期,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

  2.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應將總監理工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範圍通知乙方。總監理工程師按約定在委託授權範圍內執行職務。

  3.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檔案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六條乙方代表

  1.乙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乙方的要求、申請和通知等,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後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依據合同發出指令和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絡的情況下,可採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2.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檔案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七條甲方工作

  1.甲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租用、青苗和樹木賠償、房屋拆遷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並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現場外部接到《協議條款》約定地點,並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現場內的主要交通幹道予以保養,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資料真實準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佔道及運輸、鐵路專用線的申報批准等手續,與有關方面締結工程交跨鐵路、公路通訊線路需要的協議。

  (6)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並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

  乙方進行設計交底,對於需要審定施工圖預算的應及時予以審定。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並承擔有關費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時間為承包安裝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現場,保證現場及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基礎等符合安裝施工的要求。

  (10)協調施工現場上的各施工企業相互交叉作業關係,及時處理有關問題。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以上義務,則承擔由此導致的費用支出,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延誤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3.甲方將上述某項工作委託乙方完成,應承擔所發生的經濟支出並給付乙方相應的費用。

  第八條乙方工作

  1.乙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範圍、時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範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與工程配套的設計或施工需要的細部設計,經甲方代表批准後使用。

  (2)按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和工程用款計劃及有關統計報表。

  (3)按工程需要設定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及警衛,並做好安全、防護設施的維修。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

  (4)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採取有效措施實施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交通和環境保護的管理規定。因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汙染不能控制在規定範圍內的,應由甲方會同乙方事先報請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以上費用由甲方承擔,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託代保管。由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負責保護工作,保護不善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要求乙方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的經濟支出,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後發生損壞或其它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檔案的要求,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後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除外。

  2.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上述義務。承擔由此造成的費用支出,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

  第三章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九條進度計劃

  1.甲方在締結合同後3天內向乙方提供初步設計檔案、施工圖紙、施工組織設計大綱及“供應材料、設計計劃”、“提供土建工程計劃”等資料,乙方據以按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的約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在開工前如約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約提供其應提供的資料,按第七條二款的約定處理。乙方未如約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按第八條第二款處理。

  2.甲方代表對於乙方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同意與否,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予以答覆,逾期未復,可視為已經同意。經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為合同檔案,應共同遵循。

  3.乙方應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之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重大的施工技術措施,乙方應報請甲方代表稽核批准後實施,由甲方承擔特殊施工技術措施費。

  第十條延期開工

  1.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條件開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開工的,應在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後3天內作出答覆,逾期未答覆則視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開工要求。

  2.乙方延期開工未按第十條第一款約定徵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3.乙方由於甲方原因要求延期開工獲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徵得乙方同意將開工日期推遲,由甲方承擔乙方因此付出的費用和損失,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一條暫停施工

  1.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提出暫停要求後24小時內應對此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暫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成工程,實施甲方代表的處理意見後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經批准後繼續施工。

  2.甲方代表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在乙方提出復工要求後24小時內未予答覆,乙方可自行復工。乙方施工因此無法進行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3.暫停施工出於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十二條工期延誤

  1.對以下情況造成

  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或設計變更;

  (2)一週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合同中約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工期的其它情況。

  2.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後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費用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報告3天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予答覆,即視為甲方代表對此報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條工期提前

  1.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採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2.乙方按“提前竣工協議”修訂施工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進度修訂計劃後5天內給予批覆,逾期未批覆則視為其已批准。

  第四章質量與驗收

  第十四條檢查和返工

  1.乙方按相應的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約定採用的標準、設計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進行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

  2.以上檢查合格後,又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

  3.以上檢查檢驗應執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等規定,在不影響正常施工的前提下進行,如影響正常施工,除非經檢查檢驗為質量不合格,因此發生的費用則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五條質量等級評定

  1.工程質量應達到約定的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規定的合格條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2.工程達不到約定質量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3.由於設計或材料、構件、配件、裝置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達到約定質量條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乙方無力予以修改的,經甲方代表認可,該部分可不在評定質量等級之列。

  4.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可按第三十條約定處理。

  第十六條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需要進行中間驗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協議條款》中約定其名稱、驗收時間、要求及甲方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2.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後在隱蔽或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並準備驗收記錄。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3.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驗收24小時後,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准,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十七條分部試運

  1.工程具備分部試運條件,應接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進行分部試運。除約定由裝置製造、供貨單位自行除錯的以外,分部試運由乙方負責,編制分部試運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後7日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批覆即視為經甲方代表批准。

  2.乙方在分部試運的48小時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部分試運可書面委託他人全權代表,非發生第三十七條約定的情況不得推遲。

  3.分部試運的調整試驗記錄,由乙方及除錯單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記錄上簽字,作為質量驗收和整套啟動的依據。

  4.由於乙方原因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運後24小時內提出修改意見,由乙方按其意見修改後重新試運。

  5.甲方代表未參加分部試運且未委託他人代理,或參加試運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修改意見、試運合格不簽字驗收,試運結束24小時後試運記錄自行生效,甲方應予承認,乙方可繼續施工並可據以辦理有關手續。

  6.經分部試運合格的裝置和系統,由於生產或試運需要繼續運轉,可交由甲方負責保管和執行維護。

  7.分部試運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甲方承擔。

  8.由於設計、裝置製造、操作不當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責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裝,所發生的費用及重新購置材料、裝置價款和運費等,均由甲方給會後與責任方結算,延誤的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第十八條驗收和重新檢驗

  1.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應如約予以驗收,由乙方在驗收48小時前提交“驗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驗收,通知包括驗收的內容、時間、地點,附上乙方自檢記錄。

  2.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可書面委託他人代理,或在驗收24小時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過兩天。否則,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甲方應承認其驗收記錄有效。

  3.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並在檢驗後重新進行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五章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十九條合同價款及調整

  1.甲乙雙方在簽訂《協議條款》時交換各自開戶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保證依法履約付款,待保修期滿後退還。

  2.合同價款在《協議條款》中予以約定,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和《關於基本建設工程實行竣工結算的具體規定》結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加或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量削減。

  (2)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4)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或調整。

  3.合同價款可調整的範圍,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4.乙方在第十九條第二款約定的情況發生後10天內,按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約定或依據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價格調整檔案計算價款調整金額。並將調整的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5天內予以批准並通知經辦的銀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逾期未答覆則視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應據以結算付款。

  第二十條工程款預付

  1.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乙方預付工程款,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2.甲方未按第二十條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約定給付日期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後仍未按要求給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後暫停止施工,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並由甲方付給應付款從應付之日起的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1.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報告”申請確認。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告後3天內按設計圖紙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確認(簡稱計量),逾期未予以計量,即視為甲方代表對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已經確認,亦作為工程款支付的依據。

  2.甲方在進行計量24小時前通知乙方派人參加,乙方應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甲方未按約定發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參加計量,甲方的自行計量無效。乙方無正當理由未參加計量,甲方自行計量的結果有效,即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3.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第二十二條工程款支付

  1.乙方按照《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和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依據構成合同價款相應專案的單位和取費標準,計算出已完工程的價款,編制“工程款結算帳單”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結算帳單”後5天內予以簽證,並通知經辦的銀行付款。

  2.甲方代表對乙方的結算帳單逾期未簽證,或經辦的銀行由於甲方原因未付款,乙方可向甲方代表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發出通知5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給付,乙方可暫停施工,按第七條款約定處理,並由甲方償付應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從其計量簽字第11天起按約定的利率計取。

  第六章材料裝置供應

  第二十三條甲方供應材料裝置

  1.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為乙方供應材料、裝置,所供材料、裝置的種類、規格、型號、數量、單位、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應與清單相符,並向乙方提供材料、裝置的質量合格證明。

  2.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裝置前按約定時間通知乙方驗收、領取,經驗收、領取後發生損壞丟失由乙方補修、賠償。

  3.甲方供應的材料、裝置與《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檔案規定或清單不符,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材料、裝置的單價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裝置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不符,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甲方運出施工現場並重新採購。裝置到貨時如不能開箱檢驗,可只驗收箱子數量,之後的開箱檢驗由甲乙雙方共同進行,出現缺件即由甲方負責補足,質量等級、規格等不符的則由甲方重新採購。

  (3)材料的種類、規格、型號等不符,乙方可代為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支出。

  (4)裝置有缺陷,甲方可委託乙方處理,由甲方給付因此發生的費用。

  (5)到貨地點不符,甲方負責倒運至指定地點。

  (6)供應數量不足,由甲方補齊;供應數量超額,由甲方將多餘部分運出施工現場。

  (7)供應時間提前,甲方負責保管或付款委託乙方保管。

  4.乙方未如約檢驗、接收、領取材料、裝置給甲方造成損失,按第八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5.經乙方檢驗透過之後發現甲方所供材料、裝置(包括備品、備件)有規格、質量等不符的,甲方仍應承擔重新採購及拆除、重建的經濟支出。

  6.甲方未按《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檔案規定和清單供應材料、裝置,或供應時間遲誤,或出現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約定的情況,造成乙方施工延誤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乙方採購材料裝置

  1.乙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按照設計和規範的要求採購工程需要的材料、裝置或配製加工非標準裝置,並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2.甲方委託乙方卸運、保管材料、裝置和配製加工非標準裝置、代辦裝置,在《協議條款》中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或另訂協議,並支付一定數額的預付款。

  3.在材料、裝置到貨前,乙方按約定通知甲方代表驗收,甲方未按時到場驗收,可視為其已驗收,乙方自行驗收生效。

  4.乙方採購材料、裝置的價差調整辦法,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5.乙方採購的材料、裝置或配製加工的非標準裝置與設計和規範要求不符,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6.無論甲方是否到場驗收,驗收後發現材料、裝置不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7.根據工程需要,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擔發生的經濟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七章設計變更

  第二十五條設計變更

  1.乙方執行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按圖施工,發現設計差錯缺漏不得將錯就錯或擅自修補,應及時向甲方代表提出變更設計申請。

  2.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或同意乙方的變更設計申請,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送交原設計單位審查、修改、補充,取得相應的圖紙、說明,對於較大設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還應取得有關部門的批准、追加投資和材料的指標,之後發給乙方設計變更通知,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

  3.乙方按照設計變更通知施工,進行下列變更:

  (1)增減合同約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3)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因以上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二十六條確定變更價款

  1.發生第二十五條約定的變更後,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經甲方代表批准後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情況的價格,可將此作為確定變更價格的基礎,用以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的和類似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

  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變更價格意見後5天內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逾期不予批覆即視為甲方代表批准。

  3.乙方對於甲方代表不批准其變更價格意見持有異議,可提請總監理工程師予以評定(如果有社會監理)、提請約定的工程造價部門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則可按第30條約定處理。

  第八章竣工與結算

  第二十七條竣工驗收

  1.工程具備竣工條件,乙方按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等規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申請驗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請驗收後10天內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5天內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擔由於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甲方承擔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及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延誤的工期予以順延。

  2.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由甲方承擔整套啟動試運驗收的組織工作,全面處理試運驗收中發生的問題。乙方參與有重大影響專案的整套啟動除錯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啟動除錯中負責其施工專案的維護、檢修、消除缺陷。

  3.乙方參加整套啟動試運的工日及酬金,經甲方雙方參照除錯工期定額和相應的取費標準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合同中另有約定、已包含在合同價款的除外。

  4.竣工日期為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後經甲方驗收之日。

  5.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後1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費用。

  6.按建設專案檔案資料管理的有關規定,乙方在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後45天內,將竣工圖等完整竣工資料交甲方

  。

  7.工程移交後實行試生產的,火電專案期限6個月,不得延長。試生產利潤,甲乙雙方按約定分享。

  8.由於設計、裝置或系統等不屬於乙方原因使個別專案不能全部投入,應在啟動試運驗收記錄上寫明原因,由甲方負責在驗收後組織完成。

  9.機組經72小時試運後,由於系統負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機,則免去其後的規定試運時間,即告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完成。

  10.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裝置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響正常生產,已符合竣工驗收標準的,應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由承包該施工專案的乙方負責在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後完成,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11.由於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分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1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後10天內無正當理由未組織驗收,或驗收後5天內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見,即視為此“竣工驗收報告”經甲方代表批准,應據以辦理結算手續。

  第二十八條竣工結算

  1.竣工報告批准後,乙方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等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告後5天內予以批准並將撥款通知送經辦的銀行辦理竣工結算,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後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甲方違反有關規定或約定未如約辦理竣工結算,或經辦的銀行由於甲方原因未支付工程款,乙方或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給付保護費用,承擔違約責任,並按約定的利率償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條保修

  1.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規定,乙方對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質量缺陷負責維修。

  2.保修專案、內容、範圍,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3.保修期,整體工程或其中分單項、單位、分項、分部驗收交付的工程,均從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別計算保修期。

  (1)建築工程保修期:

  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為3年;

  ②建築物的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6個月;

  ③建築物的供熱、供冷工程為1個採暖期、供冷期;

  ④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為1年。

  (2)安裝工程保修期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4.質量保脩金,由甲方從其給付乙方的工程結算款中劃撥,存入《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門帳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築工程按其造價的___%留存;

  (2)安裝工程按其造價的____%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留存比例。

  5.保修責任,乙方負責維修由於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質量缺陷,所發生的費用從質量保脩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發給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兩週內到達現場與甲方共同辨明質量缺陷責任,商議返修內容。屬乙方責任的,乙方未按期到達現場,甲方應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後1周內仍未到達,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標準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發生的費用按上述辦法支付。由於設計、使用不當或材料、構件、配件、裝置的設計、製造等原因造成質量缺陷,由責任方承擔保修責任,乙方予以維修發生的費用由甲方給付。對於不可抗力引起的質量問題,乙方不予承擔責任。

  6.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條約定確定,返修價款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確定,質量驗收按第十四條約定進行,所用材料、構件、配件等數量、價格及採購供應等具體事宜由雙方商定或簽訂協議,甲方應積極予以創造方便條件。

  7.退還工程質量保脩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滿後20天內予以結算,將剩餘的質量保脩金及銀行存款利息退還乙方。

  第九章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三十條爭議

  1.甲乙雙方對於合同權益有不同的主張和要求,可透過協商或約定的單位、人員調解排解。不願透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根據雙方的協議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雙方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雙方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2)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4)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條違約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要求,即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付給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

  2.違約金、賠償金應在雙方明確違約責任後10天內償付,否則按約定的利率給付利息。乙方給付甲方的違約金、賠償金,經雙

  方同意後可由甲方從合同價款中扣收。

  3.除非合同解除或終止,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4.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十二條索賠

  1.合同一方的經濟利益、正當權利因對方違約、危害行為遭受損失,要求對方予以給付、補償、歸還,按以下程式進行:

  (1)有正當地索賠理由和充足的證據。

  (2)在索賠事件發生後20天內,向對方提交“索賠通知”。索賠通知應包括索賠的理由、依據、要求等內容。

  (3)受索賠方在索賠方提交通知後10天內給予書面確認,或提出異議、通知索賠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證據;索賠方在接到該通知後7天內提交補充理由證據,受索賠方接到補充理由證據後5天內給予書面答覆。

  (4)索賠方逾期未提交“索賠通知”或補充理由證據,視其為放棄索賠;受索賠方逾期未要求補充理由證據或未作出答覆,視為其確認索賠,“索賠通知”則從應答覆的最後1天起生效。

  2.受索賠方在確認索賠後10天內如數向索賠方給付或補償、歸還,否則應賠償因遲誤給索賠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章其它

  第三十三條安全施工

  1.執行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防事故。

  2.乙方承擔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現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及費用。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代表,按有關規定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甲方應為此提供方便條件。

  3.乙方在動力裝置、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環境施工前,應向甲方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實施,費用由甲方承擔。

  4.乙方有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並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三十四條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1.甲方要求採用專利技術、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並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

  2.乙方提供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准後按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約定處理。

  3.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圖紙、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定材料、裝置和換用,應經甲方代表批准。

  4.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利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享。

  第三十五條地下障礙和檔案

  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檔案、古墓、古建築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報告有關管理部門並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甲方代表應在收到通知後12小時內對乙方採取的保護措施給予批准或提出處理意見。甲方應承擔保護措施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三十六條工程分包

  1.乙方可按投標書或《協議條款》約定分包部分工程,將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牴觸,以本合同為準。

  2.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約定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或疏忽。

  3.除非《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分包工程價款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

  第三十七條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5天向甲方代表報告1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甲方應對處理災害提供必要條件。

  2.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的承擔:

  (1)已完工程、施工設施和甲乙雙方已購材料、裝置的損失由甲方承擔,第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裝置費用除外。已購材料、裝置,包括已提取、接收、驗收、保管或在運途中、在現場用於施工的材料、裝置。

  (2)乙方為防止、減少不可抗力對工程的損害應採取措施所發生的費用及損失,由甲方承擔。

  (3)乙方生產、生活臨時建築的損失,由甲方予以適當的補償。

  (4)人員傷亡由其單位負責處理並承擔費用,但由於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情況造成傷亡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5)乙方的施工機械裝置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但因第三十七條第二款(2)項中的情況所致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6)第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裝置費用,由乙方承擔。

  3.經受不可抗力損害後的清理、修復工作由乙方承擔,甲方給付乙方的費用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確定,雙方可另籤協議約定。

  第三十八條保險(如有時)

  1.甲方按《協議條款》的

  約定辦理工程保險和施工現場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產財產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

  2.乙方辦理自己在施工現場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裝置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

  3.投保後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代表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三十九條工程停建或緩建

  1.由於政策變化、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雙方可簽訂協議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2.甲方應如約付給乙方在合同變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價款,以及已進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務費用等為完成整個工程所發生的開支,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3.乙方應妥善保護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裝置,按甲要求將自有機械裝置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併為分包單位的撤出提供條件。

  4.甲方應為乙方及分包單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以上的經濟支出。

  5.已經訂貨的材料、裝置由訂方負責在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後20天內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逾期未退貨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條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1.本合同自《協議條款》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2.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後,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然生效,其它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並退還質量保脩金後,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第四十一條合同份數

  1.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分別儲存。

  2.副本份數按《協議條款》約定,由甲乙雙方分送有關部門。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第一章一般條款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工程性質

  承包範圍

  2.批准單位

  批准文號

  業主或主管單位

  3.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總日曆工期

  4.質量等級

  5.承包方式

  6.合同價款

  第二條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1.合同檔案的組成和解釋順序

  (1)本協議條款;

  (2)本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等文書。

  (4)_________

  (5)_________

  (6)_________

  (7)_________

  2.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條合同檔案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1.合同檔案使用漢語普通話書寫,以漢字普通話解釋、說明。

  2.適用合同檔案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電力工業規章。

  3.施工使用國家標準、規範和電力行業標準、規範。

  第四條圖紙

  1.甲方在開工日期前,於____年__月__日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___份,其中包括竣工圖____份、現場存放的___份,保證圖紙準確且具有滿足施工要求的設計深度,對乙方做好圖紙保密工作的要求:

  2.甲方不能按第四條第一款約定提供的圖紙名稱、提供期限,保證滿足實施“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的需要。

  3.甲方對圖紙的特殊保密要求,乙方採取保密措施,由甲方承擔的費用。

  4.乙方要求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按___予以複製、交付,費用由乙方承擔。

  5.乙方在開工前未如約收到甲方提供的圖紙,應在___天內將所需圖紙或指示的內容、理由、時間及遲誤後果通知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2天內未答覆,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6.乙方發現甲方提供的圖紙不完整、不準確或設計深度不能滿足施工要求,應及時通知甲方代表,根據實際情況按第四條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約定處理。乙方對於甲方提供的圖紙有如上缺陷未發現,甲方仍應按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的約定承擔責任,並給付因此造成的修補、拆除、改建、重新等費用。

  第二章雙方責任

  第五條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___(職務____專業技術職稱____)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其部分權利和職責,並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___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見、批准、答覆等均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___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於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___小時內提出書面確認要

  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____電報: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時間: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

電力建設工程合同5

  第一章詞語涵義及合同檔案

  第一條詞語涵義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字,由《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條件》)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一、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二、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

  三、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電力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並被髮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四、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五、社會監理:受甲方委託、具備《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六、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七、設計單位:甲方委託的具備《電力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八、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如上部門授權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九、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電力工業部、電業管理局、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局或其根據《電力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設定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十、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電力建設永久工程。

  十一、合同價款:以現行的定額、材料預算價和相應的取費標準為指導價格,透過招標投標或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約完成工程施工內容的價款總額。

  十二、經濟支出:在施工中發出,經甲方確認後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款。

  十三、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直接支付的開支或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十四、工期:甲方雙方參照電力建設工程專案工期定額等規定,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的合同工期。

  十五、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十六、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十七、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十八、施工現場:經甲方同意、“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所確定的用以施工的場地。

  十九、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影印、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委託、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二十、不可抗力: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的風、雨、雪、震等對工程及履約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二十一、賠償金:責任方彌補對方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費用,包括停工、窩工、返工、人員和機械裝置調遷、材料和構配件積壓、倒運的人工費、機械費、管理費等實際費用,以及從這些費用應付之日起所應計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損失。

  二十二、質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及合同對質量的要求。

  二十三、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雙方協商後依法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二條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一、合同檔案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等文書;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檔案;

  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6.標準、規範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7.構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檔案。

  二、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條合同檔案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一、合同檔案使用漢語普通話書寫,雙方可根據需要商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譯本,對合同文件的解釋、說明則使用漢語普通話。

  二、適用合同檔案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電力工業部規章和約定的其它行業規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規。

  三、施工應當使用國家標準、規範和電力行業標準、規範。國家、電力行業沒有相應的標準、規範時,可約定使用其它行業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準、規範。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份數向乙方提供約定的標準、規範。

  四、國內沒有相應的標準、規範時,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

  標準、規範,應報請電力行業主管部門批准並負責按約定提供中文譯本。

  五、購買、翻譯和制定標準、規範及提出施工工藝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圖紙

  一、甲方在開工日期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包括竣工圖和現場存放的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並保證圖紙準確且具有滿足施工要求的設計深度,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

  二、甲方不能按第四條第一款約定提供全套圖紙,將不能提供的圖紙名稱、提供期限列入本條款,並保證滿足實施“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的需要。

  三、甲方對圖紙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採取相應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擔費用。

  四、乙方要求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複製、交付,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未如約收到甲方提供的圖紙,應在5天內將所需圖紙或指示的內容、理由、時間及遲誤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2天內未答覆,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六、乙方發現甲方提供的圖紙不完整、不準確或設計深度不能滿足施工要求。應及時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條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約定處理。乙方對於甲方提供的圖紙有如上缺陷未發現,甲方仍應按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約定承擔責任,並給付因此造成的修補、拆除、改建、重建等費用。

  第二章雙方一般責任

  第五條甲方代表

  一、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其部分權利和職責,並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見、批准、答覆等均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24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於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後2天內不予答覆,即視為其確認乙方要求。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所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覆等,並如約履行約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後48小時內仍未予以答覆,即視為其確認、同意、批准,應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順延因此延誤的工期,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

  二、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應將總監理工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範圍通知乙方。總監理工程師按約定在委託授權範圍內執行職務。

  三、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檔案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六條乙方代表

  一、乙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乙方的要求、申請和通知等,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後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依據合同發出指令和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絡的情況下,可採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二、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檔案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七條甲方工作

  一、甲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租用、青苗和樹木賠償、房屋拆遷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並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現場外部接至《協議條款》約定地點,並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現場內的主要交通幹道並予以保養,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資料真實準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佔道及運輸、鐵路專用線的申報批准等手續,與有關方面締結工程交跨鐵路、公路、

  通訊線路需要的協議。

  6.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並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對於需要審定施工圖預算的應及時予以審定。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並承擔有關費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時間為承包安裝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現場,保證現場及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基礎等符合安裝施工的要求。

  10.協調施工現場上的各施工企業相互交叉作業關係,及時處理有關問題。

  二、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以上義務,則承擔由此導致的費用支出,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延誤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三、甲方將上述某項工作委託乙方完成,應承擔所發生的經濟支出並給付乙方相應的費用。

  第八條乙方工作

  一、乙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範圍、時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範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與工程配套的設計或施工需要的細部設計,經甲方代表批准後使用。

  2.按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和工程用款計劃及有關統計報表。

  3.按工程需要設定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及警衛,並做好安全、防護設施的維修。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

  4.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採取有效措施實施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交通和環境保護的管理規定。因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汙染不能控制在規定範圍內的,應由甲方會同乙方事先報請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以上費用由甲方承擔,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託代保管。由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負責保護工作,保護不善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要求乙方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的經濟支出,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後發生損壞或其它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

  8.保護施工現場清潔。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檔案的要求,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後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除外。

  二、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上述義務。承擔由此造成的費用支出,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

  第三章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九條進度計劃

  一、甲方在締結合同後3天內向乙方提供初步設計檔案、施工圖紙、施工組織設計大綱及“供應材料、裝置計劃”、“提供土建工程計劃”等資料,乙方據以按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的約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在開工前如約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約提供其應提供的資料,按第七條第二款的約定處理。乙方未如約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按第八條第二款處理。

  二、甲方代表對於乙方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同意與否,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予以答覆,逾期未復,可視為已經同意。經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為合同檔案,應共同遵循。

  三、乙方應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之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重大的施工技術措施,乙方應報請甲方代表稽核批准後實施,由甲方承擔特殊施工技術措施費。

  第十條延期開工

  一、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條件開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開工的,應在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後3天內作出答覆,逾期未答覆則視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開工要求。

  二、乙方延期開工未按第十條第一款約定徵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三、乙方由於甲方原因要求延期開工獲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徵得乙方同意將開工日期推遲,由甲方承擔乙方因此付出的費用和損失,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一條暫停施工

  一、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提出暫停要求後24小時內應對此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暫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實施甲方代表的處理意見後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經批准後繼續施工。

  二、甲方代表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在乙方提出復工要求後24小時內未予答覆,乙方可自行復工。乙方施工因此無法進行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三、暫停施工出於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擔

  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十二條工期延誤

  一、對以下情況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或設計變更;

  2.一週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合同中約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工期的其它情況。

  二、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後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費用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報告3天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予答覆,即視為甲方代表對此報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條工期提前

  一、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採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二、乙方按“提前竣工協議”修訂施工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進度修訂計劃後5天內給予批覆,逾期未批覆則視為其已批准。

  第四章質量與驗收

  第十四條檢查和返工

  一、乙方按相應的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約定採用的標準、設計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進行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

  二、以上檢查合格後,又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

  三、以上檢查檢驗應執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等規定,在不影響正常施工的前提下進行,如影響正常施工,除非經檢查檢驗為質量不合格,因此發生的費用則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五條質量等級評定

  一、工程質量應達到約定的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規定的合格條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二、工程達不到約定質量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三、由於設計或材料、構件、配件、裝置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達到約定質量條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乙方無力予以修改的,經甲方代表認可,該部分可不在評定質量等級之列。

  四、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可按第30條約定處理。

  第十六條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一、需要進行中間驗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協議條款》中約定其名稱、驗收時間、要求及甲方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二、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後在隱蔽或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並準備驗收記錄。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三、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驗收24小時後,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准,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十七條分部試運

  一、工程具備分部試運條件,應按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進行分部試運。除約定由裝置製造、供貨單位自行除錯的以外,分部試運由乙方負責,編制分部試運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後7日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批覆即視為經甲方代表批准。

  二、乙方在分部試運的48小時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分部試運可書面委託他人全權代表,非發生第37條約定的情況不得推遲。

  三、分部試運的調整試驗記錄,由乙方及除錯單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記錄上簽字,作為質量驗收和整套啟動的依據。

  四、由於乙方原因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運後24小時內提出修改意見,由乙方按其意見修改後重新試運。

  五、甲方代表未參加分部試運且未委託他人代理,或參加試運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修改意見、試運合格不簽字驗收,試運結束24小時後試運記錄自行生效,甲方應予承認,乙方可繼續施工並可據以辦理有關手續。

  六、經分部試運合格的裝置和系統,由於生產或試運需要繼續運轉,可交由甲方負責保管和執行維護。

  七、分部試運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甲方承擔。

  八、由於設計、裝置製造、操作不當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責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裝,所發生

  的費用及重新購置材料、裝置價款和運費等,均由甲方給付後與責任方結算,延誤的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第十八條驗收和重新檢驗

  一、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應如約予以驗收,由乙方在驗收48小時前提交“驗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驗收。通知包括驗收的內容、時間、地點,附上乙方自檢記錄。

  二、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可書面委託他人代理,或在驗收24小時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過兩天。否則,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甲方應承認其驗收記錄有效。

  三、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並在檢查後重新進行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查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五章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十九條合同價款及調整

  一、甲乙雙方在簽訂《協議條款》時交換各自開戶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保證依法履約付款,待保修期滿後退還。

  二、合同價款在《協議條款》中予以約定,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和《關於基本建設工程實行竣工結算的具體規定》結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加或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削減。

  2.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4.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或調整。

  三、合同價款或調整的範圍,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四、乙方在第十九條第二款約定的情況發生後10天內,按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約定或依據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價格調整檔案計算價款調整金額,並將調整的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5天內予以批准並通知經銀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逾期未答覆則視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應據以結算付款。

  第二十條工程款預付

  一、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乙方預付工程款,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二、甲方未按第二十條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約定給付日期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後仍未按要求給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後暫停止施工,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並由甲方付給應付款從應付之日起的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一、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申請確認。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告後3天內按設計圖紙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確認(簡稱計量),逾期未予以計量,即視為甲方代表對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已經確認,亦作為工程款支付的依據。

  二、甲方在進行計量24小時前通知乙方派人參加,乙方應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甲方未按約定發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參加計量,甲方的自行計量無效。乙方無正當理由未參加計量,甲方自行計量的結果有效,即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三、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第二十二條工程款支付

  一、乙方按照《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和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依據構成合同價款相應專案的單位和取費標準,計算出已完工程的價款,編制“工程款結算帳單”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結算帳單”後5天內予以簽證,並通知經銀行付款。

  二、甲方代表對乙方的結算帳單逾期未簽證,或經銀行由於甲方原因未付款,乙方可向甲方代表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發出通知5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給付,乙方可暫停施工,按第七條款約定處理,並由甲方償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從其計量簽字第11天起按約定的利率計取。

  第六章材料裝置供應

  第二十三條甲方供應材料裝置

  一、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為乙方供應材料、裝置,所供材料、裝置的種類、規格、型號、數量、單位、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應與清單相符,並向乙方提供材料、裝置的質量合格證明。

  二、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裝置前按約定時間通知乙方驗收、領取,經驗收、領取後發生損壞丟失由乙方補修、賠償。

  三、甲方供應的材料、裝置與《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檔案規定或清單不符,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材料、裝置的單價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裝置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不符,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甲方運出施工現場並重新採購。裝置到貨時如不能開箱檢驗,可只驗收箱子數量,之後的開箱檢驗由甲乙雙方共同進行,出現缺件即由甲方負責補足,質量等級、規格等不符的則由甲方重新採購。

  3.材料的種類、規格、型號等不符,乙方可代為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支出。

  4.裝置有缺陷,甲方可委託乙方處理,由甲方給付因此發生的費用。

  5.到貨地點不符,甲方負責倒運至指定地點。

  6.供應數量不足,由甲方補齊;供應數量超額,由甲方將多餘部分運出施工現場。

  7.供應時間提前,甲方負責保管或付款委託乙方保管。

  四、乙方未如約檢驗、接收、領取材料、裝置給甲方造成損失,按第八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五、經乙方檢驗透過之後發現甲方所供材料、裝置(包括備品、備件)有規格、質量等不符的,甲方仍應承擔重新採購及拆除、重建的經濟支出。

  六、甲方未按《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檔案規定和清單供應材料、裝置,或供應時間遲誤,或出現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約定的情況,造成乙方施工延誤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乙方採購材料裝置

  一、乙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按照設計和規範的要求採購工程需要的材料、裝置或配製加工非標準裝置,並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二、甲方委託乙方卸運、保管材料、裝置和配製加工非標準裝置、代辦裝置,在《協議條款》中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或另訂協議,並支付一定數額的預付款。

  三、在材料、裝置到貨前,乙方按約定通知甲方代表驗收,甲方未按時到場驗收,可視為其已驗收,乙方自行驗收生效。

  四、乙方採購材料、裝置的價差調整辦法,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五、乙方採購的材料、裝置或配製加工的非標準裝置與設計和規範要求不符,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六、無論甲方是否到場驗收,驗收後發現材料、裝置不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七、根據工程需要,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擔發生的經濟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七章設計變更

  第二十五條設計變更

  一、乙方執行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按圖施工,發現設計差錯缺漏不得將錯就錯或擅自修補,應及時向甲方代表提出變更設計申請。

  二、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或同意乙方的變更設計申請,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送交原設計單位審查、修改、補充,取得相應的圖紙、說明,對於較大設施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還應取得有關部門的批准、追加投資和材料的指標,之後發給乙方設計變更通知,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

  三、乙方按照設計變更通知施工,進行下列變更:

  1.增減合同約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3.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變能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四、因以上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二十六條確定變更價款

  一、發生第二十五條約定的變更後,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經甲方代表批准後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情況的價格,可將此作為確定變更價格的基礎用以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的和類似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

  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變更價格意見後5天內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逾期不予批覆即視為甲方代表批准。

  三、乙方對於甲方代表不批准其變更價格意見持有異議,可提請總監理工程師予以評定(如果有社會監理)、提請約定的工程造價管理部門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則可按第30條約定處理。

  第八章竣工與結算

  第二十七條竣工驗收

  一、工程具備竣工條件,乙方按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等規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申請驗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請驗收後10天內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5天內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擔由於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甲方承擔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及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延誤的工期予以順延。

  二、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由甲方承擔整套啟動試運驗收的組織工作,全面處理試運驗收中發生的問題。乙方參與有重大影響專案的整套啟動除錯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啟動除錯中負責其施工專案的維護、檢修、消除缺陷。

  三、乙方參加整套啟動試運的工日及酬金,經甲乙雙方參照除錯工期定額和相應的取費標準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合同中另有約定、已包含在合同價款的除外。

  四、竣工日期為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後經甲方驗收之日。

  五、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後1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費用。

  六、按建設專案檔案資料管理的有關規定,乙方在整套啟

  動試運驗收後45天內,將竣工圖等完整竣工資料移交甲方。

  七、工程移交後實行試生產的,火電專案期限6個月,不得延長。試生產利潤,甲乙方雙方按約定分享。

  八、由於設計、裝置或系統等不屬於乙方原因使個別專案不能全部投入,應在啟動試運驗收記錄上寫明原因,由甲方負責在驗收後組織完成。

  九、機組經72小時試運後,由於系統負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機,則免去其後的規定試運時間,即告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完成。

  十、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裝置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響正常生產,已符合竣工驗收標準的,應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由承包該施工專案的乙方負責在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後完成,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十一、由於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十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後10天內無正當理由未組織驗收,或驗收後5天內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見,即視為此“竣工驗收報告”經甲方代表批准,應據以辦理結算手續。

  第二十八條竣工結算

  一、竣工報告批准後,乙方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等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告後5天內予以批准並將撥款通知送經銀行辦理竣工結算,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後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二、甲方違反有關規定或約定未如約辦理竣工結算,或經銀行由於甲方原因未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給付保護費用,承擔違約責任,並按約定的利率償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條保修

  一、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規定,乙方對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質量缺陷負責維修。

  二、保修專案、內容、範圍,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三、保修期,整體工程或其中分單項、單位、分項、分部驗收交付的工程,均從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別計算保修期。

  1.建築工程保修期:

  (1)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為3年;

  (2)建築物的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6個月;

  (3)建築物的供熱、供冷工程為1個採暖期、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為1年。

  2.安裝工程保修期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四、質量保脩金,由甲方從其給付乙方的工程結算款中劃撥,存入《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門帳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築工程按其造價的1.5%留存;

  2.安裝工程按其造價的0.5~1%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留存比例。

  五、保修責任,乙方負責維修由於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質量缺陷,所發生的費用從質量保險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發給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兩週內到達現場與甲方共同辨明質量缺陷責任,商議返修內容。屬乙方責任的,乙方未按期到達現場,甲方應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書後1周內仍未到達,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標準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發生的費用按上述辦法支付。由於設計、使用不當或材料、構件、配件、裝置的設計、製造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由責任方承擔保修責任,乙方予以維修發生的費用由甲方給付。對於不可抗力引起的質量問題,乙方不予承擔責任。

  六、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條約定確定,返修價款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確定,質量驗收按第十四條約定進行,所用材料、構件、配件等數量、價格及採購供應等具體事宜由雙方商定或簽訂協議,甲方應積極予以創造方便條件。

  七、退還工程質量保脩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滿後20天內予以結算,將剩餘的質量保脩金及銀行存款利息退還乙方。

  第九章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三十條爭議

  一、甲乙雙方對於合同權益有不同的主張和要求,可透過協商或約定的單位、人員調解排解。為願透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根據雙方的協議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雙方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雙方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2.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4.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條違約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要求,即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付給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

  二、違約金、賠償金應在雙方明確違約責任後10天內償付,否則按約

  定的利率給付利息。乙方給付甲方的違約金、賠償金,經雙方同意後可由甲方從合同價款中扣收。

  三、除非合同解除或終止,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四、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用一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十二條索賠

  一、合同一方的經濟利益、正當權利因對方違約、危害行為遭受損失,要求對方予以給付、補償、歸還,按以下程式進行。

  1.有正當地索賠理由和充足的證據。

  2.在索賠事件發生後20天內,向對方提交“索賠通知”。索賠通知應包括索賠的理由、依據、要求等內容。

  3.受索賠方在索賠方提交通知後10天內給予書面確認,或提出異議、通知索賠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證據;索賠方在接到該通知後7天內提交補充理由證據,受索賠方接到補充理由證據後5天內給予書面答覆。

  4.索賠方逾期未提交“索賠通知”或補充理由證據,視其為放棄索賠;受索賠方逾期未要求補充理由證據或未作出答覆,視其為確認索賠,“索賠通知”則應從答覆的最後1天起生效。

  二、受綜賠方在確認索賠後10天內如數向索賠方給付或補償、歸還,否則應賠償因遲誤給索賠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章其它

  第三十三條安全施工

  一、執行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防事故。

  二、乙方承擔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現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及費用。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代表,按有關規定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甲方應為此提供方便條件。

  三、乙方在動力裝置、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環境施工前,應向甲方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實施,費用由甲方承擔。

  四、乙方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並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三十四條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一、甲方要求採取專利技術、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並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

  二、乙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准後按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約定處理。

  三、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圖紙、設施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定材料、裝置的換用,應經甲方代表批准。

  四、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利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享。

  第三十五條地下障礙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墓、古建築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報告有關管理部門並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甲方代表應在收到通知後12小時內對乙方採取的保護措施給予批准或提出處理意見。甲方應承擔保護措施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三十六條工程分包

  一、乙方可按投標書或《協議條款》約定分包部分工程,將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牴觸,以本合同為準。

  二、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約定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或疏忽。

  三、除非《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分包工程價款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

  第三十七條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5天向甲方代表報告1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甲方應對處理災害提供必要條件。

  二、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的承擔;

  1.已完工程、施工設施和甲乙雙方已購材料、裝置的損失由甲方承擔,第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裝置費用除外。已購材料、裝置,包括已提取、接收、驗收、保管或在運途中、在現場用於施工的材料、裝置。

  2.乙方為防止、減少不可抗力對工程的損害應採取措施所發生的費用及損失,由甲方承擔。

  3.乙方生產、生活臨時建築的損失,由甲方予以適當的補償。

  4.人員傷亡由其單位負責處理並承擔費用,但由於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情況造成傷亡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5.乙方的施工機械裝置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但因第三十七條第三款(2)條中的情況所致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6.第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裝置費用,由乙方承擔。

  三、經受不可抗力損害後的清理、修復工作由乙方承擔,甲方給付乙方的費用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確定,雙方可另籤協議約定。

  第三十八條保險(如有時)

  一、甲方按《協議條款》的約定辦理工程保險和施工現場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

  二、乙方辦理自己在施工現場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裝置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

  三、投保後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代表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三十九條工程停建或緩建

  一、由於政策變化、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雙方可簽訂協議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二、甲方應如約付給乙方在合同變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價款,以及已進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務費用等為完成整個工程所發生的開支,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三、乙方應妥善保護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裝置,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裝置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併為分包單位的撤出提供條件。

  四、甲方應為乙方及分包單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以上的經濟支出。

  五、已經訂貨的材料、裝置由訂方負責在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後20天內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逾期未退貨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條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一、本合同自《協議條款》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後,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然生效,其它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並退還質量保脩金後,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第四十一條合同份數

  一、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分別儲存。

  二、副本份數按《協議條款》約定,由甲乙雙方分送有關部門。

電力建設工程合同6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等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針對小灣電站場內捌柒聯營體10KV施工電源架設工程具體情況,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小灣電站場內八七聯營體10KV施工電源架設工程,具體工程專案如下:

  ①GJ-35mm2線路架設;

  ②YJV22-3*35電纜的敷設,電纜頭的製作、安裝;

  ③水泥電線杆的架設;

  ④跌落保險開關購置、除錯、安裝;

  ⑤避雷器購置、除錯、安裝;

  ⑥隔離刀閘的購置、安裝、除錯;

  1.2工程建設地點:小灣電站現場。

  1.3工程承包方式及承包範圍:

  1.3.1工程承包方式為:10KV線路架設為單價承包合同,其它裝置的安裝為總價包乾。

  1.3.2工程承包範圍為線路的勘測、設計、施工及計量箱等的安裝、除錯,以及變壓器除外的所有裝置材料購置。

  第2條甲方責任:

  2.1負責由甲方提供的變壓器的運輸、裝卸、驗收、保管。

  2.2負責對乙方的施工質量進行監督。

  2.3負責按合同的有關規定按時支付合同款。

  第3條乙方責任:

  3.1負責線路的勘測、設計、施工及變壓器等裝置的安裝除錯。

  3.2負責線路架設所需的導線、鋼絞線、電杆、拉線盤、金具、絕緣子、鐵附件以及高壓計量箱、隔離開關、跌落保險開關、避雷器等器材的採購、運輸、裝卸、驗收、保管。

  第4條工程開工、竣工日期:

  4.1工程開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4.2工程竣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4.3總日曆工期:4天

  第5條工程質量要求及驗收:

  5.1乙方本著“質量第一”的宗旨,加強工程施工過程中的質量自檢、自查,確保工程質量。

  5.2工程施工和驗收執行的技術規範為《35KV及以下線路工程驗收規範》及《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驗收規範》。

  第6條施工安全:

  6.1在施工過程中,乙方認真執行國家及部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指令、規程、規範,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

  6.2施工中人員、裝置的安全及安全責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擔。

  6.3線路、裝置自投產執行日起執行維護工作由甲方負責。

  第7條合同價款;

  7.1該工程線路及裝置安裝的價款總計:29987.66元(線路架設及裝置見預算表)。工程完工後即可結算。

  第8條工程驗收:

  8.1工程竣工驗收投產後交一式二份驗收報告附簡圖給甲方。

  第9條工程保修期限:

  9.1工程保修期為一年,保修期自工程投產3日後計起。保脩金為合同總價款的5%。如在保修期內無質量問題,保修期滿後,甲方無息支付全額保脩金給乙方。

  9.2保修期間因乙方採購的裝置裝置性材料質量及施工質量造成的質量問題由乙方無償保修。因不可抗力事件如飛石、山體滑坡、機械損傷、人為破壞等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負責有償維修,須另計費用。

  第10條工程款的結算與支付:

  10.1工程竣工驗收投產後結算支付95%工程款給乙方,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為轉帳支付。

  第11條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11.1甲、乙雙方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12條其他:

  12.1本合同有效期自甲、乙雙方簽定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驗收質保期滿工程款付清後,本合同自行失效。

  12.2本合同正本_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副本_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

  甲方(蓋章)負責人(簽章)

  乙方(蓋章)負責人(簽章)

  日期:

電力建設工程合同7

  第一章 詞語涵義及合同檔案第一條詞語涵義《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字,由《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 稱《合同條件》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 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 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2.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電力施工企業資質管 理辦法》規定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並被髮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4.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會監理:受甲方委託、具備《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 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6.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7.設計單位:甲方委託的具備《電力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 的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如上部 門授權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9.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電力工業部、電業管理局、省(直轄市、自治區)電 力局或其根據《電力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設定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 督機構。

  10.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電力建設永久工程。

  11.合同價款:以現行的定額、材料預算價和相應的取費標準為指導價格, 透過招標投標或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約完成工程施工內容的價款總 額。

  12.經濟支出:在施工中發生,經甲方確認後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 款。

  13.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直接支付的開支或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4.工期:甲乙雙方參照電力建設工程專案工期定額等規定,在《協議條款》 中約定的合同工期。

  15.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 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8.施工現場:經甲方同意、“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所確定的用 以施工的場地。

  19.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影印、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 委託、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20.不可抗力: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 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風、雨、震等對工程及履約造成損 害的自然災害。

  21.賠償金:責任方彌補對方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費用,包括停工、窩工、 返工、人員和機械裝置調遷、材料和構配件積壓、倒運的人工費、機械費、管理 費等實際費用,以及從這些費用應付之日起所應計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損失。

  22.質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及合 同對質量的要求。

  23.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雙方協商後依法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二條 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1.合同檔案應能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 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等文書;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檔案;

  (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6)標準、規範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7)構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檔案。

  2.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 雙方協商解決(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 一致的,按第三十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條 合同檔案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1.合同檔案使用漢語普通話書寫,雙方可根據需要商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譯 本,對合同文件的解釋、說明則使用漢語普通話。

  2.適用合同檔案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電力工業部規章和約定的 其它行業規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規。

  3.施工應當使用國家標準、規範和電力行業標準、規範。國家、電力行業沒 有相應的標準、規範時,可約定使用其它行業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準、規範。 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份數向乙方提供約定的標準、規範。

  4.國內沒有相應的標準、規範時,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 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應報請電力 行業主管部門批准並負責按約定提供中文譯本。

  5.規定、翻譯和制定標準、規範及提出施工工藝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 圖紙1.甲方在開工日期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包括竣工圖和現 場存放的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並保證圖紙準確且具有滿足施工要 求的設計深度,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

  2.甲方不能按第四條第一款約定提供全套圖紙,將不能提供的圖紙名稱、提 供期限列入本條款,並保證滿足實施“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的需要。

  3.甲方對圖紙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採取相應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擔費 用。

  4.乙方要求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複製、交 付,費用由乙方承擔。

  5.乙方未如約收到甲方提供的圖紙,應在5天內將所需圖紙或指示的內容、 理由、時間及遲誤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2天內未答覆, 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6.乙方發現甲方提供的圖紙不完整、不準確或設計深度不能滿足施工要求。 應及時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條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約定處理。乙方對 於甲方提供的圖紙有如上缺陷未發現,甲方仍應按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條第四 款約定承擔責任,並給付因此造成的修補、拆除、改建、重建等費用。

  第二章 雙方一般責任第五條 甲方代表1.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 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其部分權利和職責,並可在任何 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見、批准、答覆等均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 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 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24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 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於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 48小時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後2天內不予答覆, 即視為其確認乙方要求。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 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 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 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 所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 復等,並如約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 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後48小時內仍未 予以答覆,即視為其確認、同意、批准,應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順延因此 延誤的工期,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

  2.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應將總監理工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範圍 通知乙方。總監理工程師按約定在委託授權範圍內執行職務。

  3.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後任繼續承擔 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檔案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六條 乙方代表1.乙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 約定的職責:

  (1)乙方的要求、申請和通知等,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後送交甲方代 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依據合 同發出指令和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絡的情況下,可採取 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甲方代 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 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2.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 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七條 甲方工作1.甲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要 求,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租用、青苗和樹木賠償、房屋拆遷及清除地面、架空和 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並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 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現場外部接到《協議條款》約定地 點,並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現 場內的主要交通幹道予以保養,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資料真實準 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佔道及運輸、鐵路專用線的 申報批准等手續,與有關方面締結工程交跨鐵路、公路通訊線路需要的協議。

  (6)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並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對於需要審 定施工圖預算的應及時予以審定。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並承擔 有關費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時間為承包安裝工程的乙方提 供施工現場,保證現場及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基礎等符合安裝施工的要求。

  (10)協調施工現場上的各施工企業相互交叉作業關係,及時處理有關問題。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以上義務,則承擔由此導致的費用支出,賠償因此 造成的乙方損失,延誤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3.甲方將上述某項工作委託乙方完成,應承擔所發生的經濟支出並給付乙方 相應的費用。

  第八條 乙方工作1.乙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範圍、時 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範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 與工程配套的設計或施工需要的細部設計,經甲方代表批准後使用。

  (2)按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和工程用款計劃及有關 統計報表。

  (3)按工程需要設定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及警衛,並做好安全、防護設施 的維修。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

  (4)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 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採取有效措施實施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交通和環境保護的管 理規定。因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汙染不能控制在規定範圍內的,應由甲 方會同乙方事先報請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以上費用由甲方承擔,因乙方責任造 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託代保管。由乙方按《協 議條款》約定負責保護工作,保護不善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要求乙方採 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的經濟支出,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甲 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後發生損壞或其它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檔案的要求,承擔因違反 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後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 款除外。

  2.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上述義務。承擔由此造成的費用支出,賠償甲方因 此遭受的經濟損失。

  第三章 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第九條 進度計劃1.甲方在締結合同後3天內向乙方提供初步設計檔案、施工圖紙、施工組織 設計大綱及“供應材料、設計計劃”、“提供土建工程計劃”等資料,乙方據以按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的約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或施工方案)、“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在開工前如約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 如約提供其應提供的資料,按第七條二款的約定處理。乙方未如約提交“施工組織 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按第八條第二款處理。

  2.甲方代表對於乙方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 進度計劃”同意與否,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予以答覆,逾期未復,可視 為已經同意。經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為合同檔案, 應共同遵循。

  3.乙方應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組織施工, 接受甲方代表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之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 求提出改進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重大的施工技術措施,乙方應報請甲 方代表稽核批准後實施,由甲方承擔特殊施工技術措施費。

  第十條 延期開工1.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開工日期、開 工條件開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開工的,應在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 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後3天內作出答 復,逾期未答覆則視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開工要求。

  2.乙方延期開工未按第十條第一款約定徵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順 延。

  3.乙方由於甲方原因要求延期開工獲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徵得乙方同 意將開工日期推遲,由甲方承擔乙方因此付出的費用和損失,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一條 暫停施工1.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提出暫停要求後24小時內 應對此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暫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成工程, 實施甲方代表的處理意見後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經批准後繼續施工。

  2.甲方代表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在乙方提出復工要求後24小 時內未予答覆,乙方可自行復工。乙方施工因此無法進行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 處理。

  3.暫停施工出於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 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十二條 工期延誤1.對以下情況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或設計變更;

  (2)一週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合同中約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工期的其它情況。

  2.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後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費用向甲方代 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報告3天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予 答覆,即視為甲方代表對此報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條 工期提前1.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 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採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2.乙方按“提前竣工協議”修訂施工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進度修訂計劃後5天內給予批覆,逾期未批覆則視為其已 批准。

  第四章 質量與驗收第十四條 檢查和返工1.乙方按相應的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約定採用的標準、設計的要 求和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 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進行返工、修改,承 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 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

  2.以上檢查合格後,又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

  3.以上檢查檢驗應執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等規定,在不 影響正常施工的前提下進行,如影響正常施工,除非經檢查檢驗為質量不合格,因 此發生的費用則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五條 質量等級評定1.工程質量應達到約定的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規定的合格條件。甲 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 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2.工程達不到約定質量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 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 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 違約責任。

  3.由於設計或材料、構件、配件、裝置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達到約定質量 條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乙方無力予以 修改的,經甲方代表認可,該部分可不在評定質量等級之列。

  4.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可按第三十條約定處理。

  第十六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1.需要進行中間驗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協議條款》中約定其名稱、驗收時 間、要求及甲方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2.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後在 隱蔽或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並準備驗收記錄。通知包括乙方自 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 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 新驗收。

  3.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驗收24小時後,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 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准,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十七條 分部試運1.工程具備分部試運條件,應接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進 行分部試運。除約定由裝置製造、供貨單位自行除錯的以外,分部試運由乙方負責, 編制分部試運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 後7日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批覆即視為經甲方代表批准。

  2.乙方在分部試運的48小時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 加部分試運可書面委託他人全權代表,非發生第三十七條約定的情況不得推遲。

  3.分部試運的調整試驗記錄,由乙方及除錯單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記錄上籤 字,作為質量驗收和整套啟動的依據。

  4.由於乙方原因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運後24小時內提出修 改意見,由乙方按其意見修改後重新試運。

  5.甲方代表未參加分部試運且未委託他人代理,或參加試運未在約定時間內 提出修改意見、試運合格不簽字驗收,試運結束24小時後試運記錄自行生效,甲 方應予承認,乙方可繼續施工並可據以辦理有關手續。

  6.經分部試運合格的裝置和系統,由於生產或試運需要繼續運轉,可交由甲 方負責保管和執行維護。

  7.分部試運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 甲方承擔。

  8.由於設計、裝置製造、操作不當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 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責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裝,所發生的費用及重新購置材料、 裝置價款和運費等,均由甲方給會後與責任方結算,延誤的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第十八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1.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應如約予以驗收, 由乙方在驗收48小時前提交“驗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驗收,通知包括 驗收的內容、時間、地點,附上乙方自檢記錄。

  2.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可書面委託他人代理,或在驗收24小時前向 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過兩天。否則,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甲方應承認 其驗收記錄有效。

  3.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 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並在檢驗後重新進行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 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 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五章 合同價款與支付第十九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1.甲乙雙方在簽訂《協議條款》時交換各自開戶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保證 依法履約付款,待保修期滿後退還。

  2.合同價款在《協議條款》中予以約定,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和《 關於基本建設工程實行竣工結算的具體規定》結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電力建設工程合同8

  發包方(甲方):____

  承包方(乙方):____

  簽定時間: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為了明確雙方在建設過程中的權力、義務和經濟責任,結合該工程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合同。

  一、工程範圍

  1、工程名稱:東興用電工程

  2、工程地點:城東

  3、工程承包專案和內容:高低壓開關櫃(含二期工程間隔部分)、變壓器、柱上開關、隔離刀閘、避雷器、接地網、柱上開關、柱上開關以下高壓電纜、開關室至表計上樁低壓電纜、配電室密集型母線以及施工過程中輔助材料供應,所有裝置安裝除錯、電纜施放、表計安裝,本工程含設計費、試驗費、執行準備費、二級負荷安裝(含材料)及規費。本工程不含:電氣工程土建部分,所有電纜橋架,表計配套費(乙方協助甲方申請開戶)。

  二、工程造價

  4、本工程採用總承包形式,工程總造價為人民幣元____¥

  三、建設工期

  5、根據有關工期定額和使用需要,暫定工程總工期為預付款到賬後45日曆天。

  6、如遇下列情況,經甲方現場代表簽證後,工期相應順延;

  (1)甲方未按乙方要求完成土建基礎,不能提供施工場地,水、電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礙物未能清除,裝置未能到位,影響進場施工。

  (2)不屬包乾範圍內的重大設計變更,提供的工程地質資料不準,致使設計方案改變或由於施工無法進行的原因而影響進度。

  (3)在施工中因停電、停水8小時以上或連續間歇性停電、停水3天以上(每次連續4小時以上),影響正常施工。

  (4)未按合同規定撥付款而影響施工。

  (5)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誤工期。

  (6)因供電部門原因無法停電,致使乙方不能連續施工而影響進度。

  四、工程質量、驗收與安全管理

  7、本工程的質量為優良。

  8、工程質量驗收依據及標準:

  ①該工程施工圖紙、設計說明和設計變更;

  ②電力建設工程驗收規範;

  ③裝置、材料製造廠產品說明書及技術資料。

  9、甲方在不防礙乙方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督促。

  10、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乙方應當通知甲方檢查。甲方沒有及時檢查的,乙方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乙方在施工中嚴格執行電力工程方面的國標、部標、行標,特別是主要裝置應符合地方供電部門要求。

  11、該工程竣工後,由地方供電部門根據工程質量驗收依據及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甲方按照本合同支付工程款,驗收不合格由乙方承擔責任。

  12、乙方嚴格按照《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規定》落實本工程施工的各級安全責任制。本工程中非乙方責任發生的一切事故障礙,有相關責任方負責處理並承擔費用。

  五、工程造價的撥款和結算

  13、本工程總造價為一百伍拾捌萬元人民幣。

  14、本工程合同簽訂後10日內,甲方支付本工程造價部分工程款,計人民幣一百萬元,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正式送電前)支付工程餘款伍拾捌萬元。

  六、其他事項

  15、本合同及附件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個執貳份。

  16、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加蓋雙方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需辦理籤(公)證的,自辦畢籤(公)證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驗收符合要求,結清工程造價款後終止。

  17、本合同簽訂後,甲乙雙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合同。

  18、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雙方協商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19、二期工程低壓部分聯絡櫃一期以考慮,其費用待二期另行計算。

  甲方(合同章):________乙方(合同章):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電力建設工程合同9

  委託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根據甲方要求,乙方願意依照本合同所規定的條款及條文,承擔________________工程建設監理服務。茲就以下事項簽訂本合同。

  1.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同總價_________元。其中工程設計監理費用_________元,土建工程監理費用_________元,安裝工程監理費用_________元,合計監理費_________元。

  3.責任期限:從基本設計(第一次設計聯絡會)開始計算起,至_________裝置透過_________小時執行後6個月。

  4.下列檔案應被認為是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並應被作為其一部分進行閱讀和理解。未盡事宜(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為基礎),協商解決

  (1)甲方/乙方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通用條款;

  (2)甲方/乙方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款;

  (3)本合同附件,即:本章附件a-監理服務範圍;本章附件b-甲方提供的職員、裝置、設施和其他;本章附件c-報酬和支付。

  (4)在本合同履行中雙方簽署的補充協議與修正檔案。

  5.考慮到下文提及的甲方對乙方的支付,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諾將遵照本合同的規定履行服務。

  6.甲方在此同意按本合同中約定承擔責任,按註明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根據合同規定應支付的款項,以此作為履行服務的報酬。

  7.乙方不得將屬於甲方產權內的財產、土地、房屋、設施對外轉讓、出租、變賣。乙方臨建拆除保證金為合同價款的1%(包含在質量保證金之中),施工隊伍人 員完全撤離電廠並將各種房屋,土地歸還甲方,經甲方驗收合格後,予以退還。

  8.乙方拉運材料,裝置離開_________時,應經甲方批准同意;甲方材料節餘部分應完全歸還甲方。

  9.乙方在甲方區域內施工所建的各種生活,生產臨建拆除後,必要時乙方應恢復原來的功能和原貌。

  10.未盡事宜,雙方根據需要,經協商可另外簽訂補充合同。

  11.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蓋章後生效至監理合同期滿,提交監理總結,結清監理報酬後自然失效。

  12.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正本要求每頁小籤),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十份,雙方各執五份。

  甲方(蓋章):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電力建設工程合同10

  甲方(發包方):委託代理人:

  乙方(承包方):委託代理人:

  風險提示:發包人的相對義務

  根據法律規定發包人應辦理法律規定由其辦理的許可、批准或備案,包括但不限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所需臨時用水、臨時用電、中斷道路交通、臨時佔用土地等許可和批准。且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

  若發包人因未能及時辦理完畢前述許可、批准或備案,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乙方承攬甲方安裝工程,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共識,簽訂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二、工程範圍:

  三、材質要求:

  四、技術要求:

  五、工程說明:

  六、施工方式:包工包料,預留埠符合相關技術要求。

  七、工程質量及要求

  風險提示:工程質量未符合標準的歸責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為止,並由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1、本工程質量必須達到供電部門優良工程標準。

  2、材料供應

  風險提示:對於採購材料和工程裝置的義務與責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和工程裝置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時,承包人應在監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將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的材料、工程裝置運出施工現場,並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裝置,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裝置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交貨日期延誤或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按照發包人違約的約定辦理。

  (1)本安裝工程中所需的主要材料、主要部件和裝置,由乙方自行購買,但質量必須符合合同要求和現行國家標準。

  (2)乙方應按照工程設計要求和國家規定的有關技術標準採購材料;所購的材料乙方必須提供合格證、化驗單等有關證明檔案,並對材料質量負責。

  (3)、乙方所使用的材料應確保無假冒偽劣產品,否則,乙方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八、工程工期

  風險提示:關於實際竣工日期的規定

  當因實際竣工日期的確認發生糾紛時,可以以相關規定參照具體情形:

  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並在工程接收證書中載明;因發包人原因,未在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42天內完成竣工驗收,或完成竣工驗收不予簽發工程接收證書的,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1、準備工期:______個日曆天。

  2、安裝工期:_____個日曆天。

  3、製作工期自合同預付款支付之日起計算。安裝開始時間由甲方提前3天通知乙方,乙方必須在規定時間到達施工現場,開始施工。因天氣不可抗拒因素工期相應順延。

  九、工程價款與支付方式

  1、工程總價:_____元整。大寫_______。

  2、本工程所有款項採用銀行承兌方式支付。

  3、合同生效後,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總價款的95%作為預付工程款,剩餘5%作為質保金,驗收合格經確認無質量問題,乙方出具同價款真實有效的增值稅發票後付清餘款。

  十、工程驗收

  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供電部門和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並組織驗收,依透過電力部門驗收為準,但違法違規透過驗收的除外。

  2、驗收不合格的部分,乙方應採取修理、更換等補救措施。若工程達不到合同要求,但不影響正常使用,可採取折價措施。若工程難以實現合同目的,乙方除退還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外,還應賠償甲方相應損失。

  十一、工程質保期

  風險提示:保修責任的起算

  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具體分部分項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但不得低於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內,承包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轉移佔有之日起算。

  1、工程質保期為____年,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質保期內乙方免費維修及更換配件(因甲方操作或使用不當造成損壞除外);

  2、合同質保期滿後的維修,由甲方購置材料,乙方負責維修、更換,發生費用由雙方協商解決。

  十二、雙方責任

  1、甲方

  (1)負責施工場地及場外線路通道的賠青、協調工作,滿足安裝施工條件。

  (2)派駐現場工程師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3)負責用電前的(用電協議、排程管理協議、用電合同、用電儲蓄)四項手續辦理。

  2、乙方

  (1)合同簽訂後3日內乙方應根據施工要求,與其他專業溝通做好預埋及施工指導工作。

  (2)負責施工場地的臨時生活設施安排,材料進入工地後負責卸車和保管。

  (3)在施工中乙方應經常進行安全施工教育,若發生工傷事故,由乙方自行負責。

  (4)及時向甲方提供開工通知書、施工進度表、竣工驗收資料。

  (5)現場工程材料和安裝的裝置在交付甲方使用之前負責保管,並清理好場地。

  (6)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竣工驗收資料,辦理竣工驗收報告,並承擔驗收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7)工程完工後免費對甲方的相關技術人員進行培訓。

  (8)協助甲方辦理用電前的(用電協議、排程管理協議、用電合同、用電儲蓄)四項手續。

  十三、違約責任

  風險提示:明確違約責任

  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並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透過明確違約時需要承擔的責任,來督促各方真正履行應承擔的義務,一旦違約情況發生,也有據可依。

  1、因乙方的原因,工程延期交工,每日向甲方賠償工程總造價萬分之五的逾期違約金。

  2、其他違約本合同有約定的依照約定,無約定的按《合同法》執行,違約方承擔對方的經濟損失。

  十四、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凡有關本合同或執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一切爭執,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如不能解決,雙方同意透過______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該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是最終的,甲乙雙方均應受其約束,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它機關申請變更,除非仲裁委員會指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十五、附則

  1、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本合同一式_____份,乙方____份,甲方___份。

  3、本合同履行地點: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

  委託代理人: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乙方:(公章)

  委託代理人: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電力建設工程合同11

  1合同管理特徵

  電力建設工程合同區別於一般的經濟合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進行專案合同管理時應把握其一般的特點。

  1)合同管理長期性。由於電力建設工程週期長,相應合同的生命週期就會長,合同管理的週期長、跨度大,會使其受到外界各種因素的影響大,而且合同本身還可能存在很多不可預見性的風險,妨礙合同的正常實施,造成經濟損失。

  2)合同管理動態性。專案合同實施的過程中牽涉較多,合同內外干擾事件較多、合同變更頻繁,實施過程中合同也要因時調整,是動態化的管理過程。

  3)合同管理的複雜性。專案進行過程中需要眾多的參建單位,介面複雜,合同履行過程中涉及到業主與承包商、不同承包商之間、承包商與分包商及業主與材料供應商之間的各種複雜關係,使得專案合同的管理極其複雜,處理不當會帶來經濟損失。

  4)合同管理的效益性。電力建設投資大、合同金額高,合同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企業的利益。

  2合同管理現狀

  電力工程建設的複雜性決定了其合同管理的艱難程度,我國電力市場建設發育還不完善,交易行為也不規範,電力建設合同管理中也存在一些比較主要的問題。

  1)合同法律意識不強。工程合同一般為承發包雙方的法制性檔案,必須依法簽字履行。往往有許多企業法人及合同主管人員忽視法律對工程合同的保護和監督作用,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沒有依循法律約束自己的行為和按照法律條款來保護自己,在簽訂合同中主觀辦事,隨意變更,甚至另行隨意起草合同等。

  2)重視工程建設,輕視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在國外被視為承包商盈虧的關鍵環節。而現有的電力企業中很多部門人員只注重專案的工程建設,對合同管理不重視甚至不予理睬,從而出現一些不必要的損失。從行業管理方面來看,管理部門對施工合同的管理力度不夠,採用的措施不到位,方法也不得當。

  3)合同管理脫節。工程合同管理是有效控制工程進度、質量、資金投入的法律性檔案,然而在實際履行過程中所中的標書與施工管理合同管理分屬不同職能部門,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簽約後,合同就會以檔案形式轉達專案經理部,而專案經理部只管合同,不管技術,這種施工合同管理與招標管理在實施過程中產生分支、脫節的現象,最終使技術流於形式。

  4)合同索賠難以實現。在電力工程施工中,有時由於設計變更或工程量的增加,業主未按合同辦理簽證,增加的工程量無法簽證,增加了承包商的施工成本,降低了利潤,增加了市場風險。但許多施工企業因為害怕與業主的關係搞僵,不利於今後的合作,為了未來的合作,承包方往往不依據合同進行索賠。

  5)專業人才匱乏。電力建設合同涉及專業面廣、內容多,合同管理需要專業的技術人員。然而很多建設專案管理機構中,沒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合同,或者合同管理人員缺少培訓,將合同管理簡單地視為一種事務性工作,一旦發生合同糾紛,缺少必要的法律援助。

  3合同管理的幾點意見

  1)提高對合同的法律認識。合同是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有利武器和工具,要透過宣傳、培訓,讓相關人員真正地認識到這一點。要依法運用合同審查等手段,在事前避免或減少由於合同不嚴謹而帶來的經濟糾紛和不必要的損失。施工過程中要加強專案管理和施工人員的法制觀念,從根本上保證合同的履行。

  2)加強合同管理。作為合同管理部門要從思想上高度重視,提高合同管理的重視程度,與企業其他管理並抓;在制度上,建立合同實施保證體系,將合同責任制落實到具體工程和人員;配備專人管理,對相關檔案進行風險分析;健全合同文件管理系統,對於工程進行過程中來往有關合同的書函檔案進行資料收集、整理及存檔。

  3)增強索賠意識。索賠是企業保護自己合法權益、防範合同風險比較重要的方法,是企業進入市場必須具備的市場觀念和行為。作為企業要敢於索賠,學會索賠,認真研究檔案內容,尋找機會,建立相關索賠的詳細檔案,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時反映報送索賠檔案,獲得合法、合理的索賠。

  4結語

  在市場經濟迅猛發展的今天,電力建設專案合同約束著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為電力企業只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並切實實施合同管理,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把合同管理落到實處。相信電力企業嚴格貫徹合同管理規範,樹立牢固的合同意識,認真地研究合同並管理合同,必將收穫更大的經濟利益和經濟效益,在電力企業競爭的浪潮中立於不敗之地。

電力建設工程合同12

  發包單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單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確保電力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人身、電網、裝置的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監會《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_________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電網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辦法實話細則》以及《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甲乙雙方自願簽訂本協議。

  一、工程專案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內容及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協議期限:本協議與本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步有效。

  五、甲乙雙方安全職責

  1.甲乙雙方須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安全生產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嚴格執行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條例以及《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定》、《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以及________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規定》、《電網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辦法實話細則》等制度、規定。

  2.施工期間,乙方指派專人負責本工程專案的有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並按規定接受現場監理和甲方工地代表的指導和監督,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甲方或其工程管理單位指派專人檢查施工現場執行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狀況。

  3.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消防安全相關規定。動火工作嚴格執行電力系統動力火規定,嚴格執行動火工作票。電焊、氣割作業應按規定辦理動火稽核手續,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易燃、易爆場所嚴禁吸菸及動用明火,消防器材不準挪作他用。

  4.甲方提供的機械裝置、安全工器具、腳手架等設施,甲乙雙方須共同按規定驗收,並辦理驗收及交付使用的書面手續。未經驗收合格的設施嚴禁使用,否則後果由乙方承擔。驗收合格後交付乙方使用上述設施,乙方應嚴格管理,施工中不正確使用上述設施引起的事故,由乙方負責,如有遺失、損壞應照價賠償。

  5.甲方和乙方在合同期間,都必須切實履行各自應承擔的全部責任,確保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6.甲方應承擔的安全責任

  6.1對乙方的資質進行審查,確保其符合且具備下列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

  6.1.1持有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施工簡歷和近3年的安全生產要求。

  6.1.2相關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配置及持證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6.1.3配置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滿足安全生產需要。

  6.1.4安全管理制度齊全。包括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特種作業人員的審證考核制度、各級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定期安全檢查、安全教育等制度。

  6.1.5具有兩級機構的承包單位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者設有兼職安全員。

  6.2開工前甲方或其工程施工管理單位對乙方負責人和工程技術負責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並做好記錄及相關資料。負責審查乙方承擔電氣工作的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資質。

  6.3在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域內作業,如在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塌方等易引起人員傷害和裝置事故的場所作業,要事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要求乙方結合工程實際制定保證安全的“三大措施”(組織、技術、安全措施),“三大措施”不合格的,不允許乙方開工作業。

  6.4不定期檢查乙方施工現場,對乙方人員在生產工作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行為予以制止和糾正,並做好記錄及相關資料,對嚴重違章的行為立即勒令停止其工作。

  6.5落實工程合同中規定由甲方承擔的有關安全、勞動保護等其他事宜。

  7.乙方應承擔的安全責任

  7.1工程開工前,乙方需結合工程實際制定保證安全的“三大措施”(組織、技術、安全措施)或組織設計措施報監理稽核認可、甲方審查備案,並必須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加強對全體施工人員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使全體施工人員均掌握工程特點及所有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項。

  7.2對複雜的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專案,單獨制定能保證安全施工的“三大措施”(組織、技術、安全措施)或組織設計措施,報監理稽核認可、甲方審查備案後認真落實。

  7.3現場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和甲方頒發的安全、文明生產(施工)規定的有關部分。進入電力生產區域內施工,必須嚴格按規定執行工作票制度。對規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開工前必須徵得甲方的許可。

  7.3.1使全體施工人員明確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人員各自的安全責任,明確工作許可人、工作票會籤人的安全責任。

  7.3.2乙方施工中,工作負責人必須嚴格按工作票中規定的流程作業,注意對作業危險點的有效控制。

  7.3.3施工中全體工作人員應明確施工作業人員的工作範圍及其活動範圍。

  7.3.4施工中全體工作人員應做到“自己不傷害自己,自己不傷害他人,自己不被他人傷害”。

  7.4開工前應對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進行一次檢查,確保符合安全規定並不超過檢驗週期。

  7.5乙方施工人員應對所在的施工區域、作業環境、操作設施、裝置、工用具等進行認真檢查,發現隱患立即停止施工,並經落實整改後方準繼續施工。

  7.6在施工期間所使用的各種裝置及工用具等均應符合施工要求。對施工現場腳手架每天開工前須派專人進行檢查,發現隱患應及時整改。各類安全防護設施、遮欄、安全標誌牌、警告牌和接地線等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更改。

  7.7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用工,嚴禁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職業禁忌的人員進行施工作業。所有施工人員必須體檢合格,並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及《電業安全工作規定》等規章制度考試、考核合格後方可進入現場作業。

  7.8特種作業(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7.9乙方必須提供給現場作業人員齊全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並督促現場作業人員正確使用。

  7.10乙方應在施工現場認真落實安全裝置、安全用品的安裝和使用,保證施工安全。

  7.11乙方負責人對甲方安全檢查中提出的安全隱患和問題必須及時整改。

  7.12乙方接受甲方及監理方的安全監督、管理和指導。乙方人員在施工中發生不安全情況應及時向甲方通報。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7.13乙方應建立迅速高效的事故應急機制,編制各類事故應急預案,結合本工程開展培訓和演練,確保事故得到正確、及時的處置。

  8.根據本工程安全技術要求及特點等實際情況,為完善保障人身安全及施工安全,需補充的安全責任。

  8.1甲方應承擔的補充安全責任:_________________

  8.2乙方應承擔的補充安全責任:_________________

  六、甲乙雙方協商補充的其他條款

  七、本協議作為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與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一式五份,雙方簽字蓋章,甲乙雙方各執二份,安全監察部一份。

  甲方單位:(蓋章)______乙方單位:(蓋章)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________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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