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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合同

【薦】國際貿易合同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人透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國際貿易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國際貿易合同1

  第一章 適用範圍

  第一條

  (1)本公約適用於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

  (a)如果這些國家是締約國;或

  (b)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

  (2)當事人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事實,如果從合同或從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當事人之間的任何交易或當事人透露的情報均看不出,應不予考慮。

  (3)在確定本公約的適用時,當事人的國籍和當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業性質,應不予考慮。

  第二條

  本公約不適用於以下的銷售:

  (a)購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的銷售,除非賣方在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不知道而且沒有理由知道這些貨物是購供任何這種使用;

  (b)經由拍賣的銷售;

  (c)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它令狀的銷售;

  (d)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

  (e)船舶、船隻、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

  (f)電力的銷售。

  第三條

  (1)供應尚待制造或生產的貨物的合同應視為銷售合同,除非訂購貨物的當事人保證供應這種製造或生產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約不適用於供應貨物一方的絕大部分義務在於供應勞力或其它服務的合同。

  第四條

  本公約只適用於銷售合同的訂立和賣方和買方因此種合同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本公約除非另有明文規定,與以下事項無關: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條款的效力,或任何慣例的效力;

  (b)合同對所售貨物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五條

  本公約不適用於賣方對於貨物對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傷害的責任。

  第六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不適用本公約,或在第十二條的條件下,減損本公約的任何規定或改變其效力。

  第二章 總則

  第七條

  (1)在解釋本公約時,應考慮到本公約的國際性質和促進其適用的統一以及在國際貿易上遵守誠信的需要。

  (2)凡本公約未明確解決的屬於本公約範圍的問題,應按照本公約所依據的一般原則來解決,在沒有一般原則的情況下,則應按照國際私法規定適用的法律來解決。

  第八條

  (1)為本公約的目的,一方當事人所作的宣告和其它行為,應依照他的意旨解釋,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2)如果上一款的規定不適用,當事人所作的宣告和其它行為,應按照一個與另一方當事人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中,應有的理解來解釋。

  (3)在確定一方當事人的意旨或一個通情達理的人應有的理解時,應適當地考慮到與事實有關的一切情況,包括談判情形、當事人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作法、慣例和當事人其後的任何行為。

  第九條

  (1)雙方當事人業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2)除非另有協議,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示地同意對他們的合同或合同的訂立適用雙方當事人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慣例,而這種慣例,在國際貿易上,已為有關特定貿易所涉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併為他們所經常遵守。

  第十條

  為本公約的目的:

  (a)如果當事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則以與合同及合同的履行關係最密切的營業地為其營業地,但要考慮到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所設想的情況;

  (b)如果當事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

  第十一條

  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條件的限制。

  銷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

  第十二條

  本公約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二部分准許銷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或者任何發盤、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書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規定不適用,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營業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約第九十六條做出了宣告的一個締約國內,各當事人不得減損本條或改變其效力。

  第十三條

  為本公約的目的,“書面”包括電報和電傳。

  第二部分 合同的訂立編輯

  第十四條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並且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盤。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並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

  (2)非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議,僅應視為邀請做出發盤,除非提出建議的人明確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十五條

  (1)發盤於送達被髮盤人時生效。

  (2)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於發盤送達被髮價人之前或同時,送達被髮盤人。

  第十六條

  (1)在未訂立合同之前,發盤得予撤銷,如果撤銷通知於被髮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送達被髮盤人。

  (2)但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得撤銷:

  (a)發盤寫明接受發盤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b)被髮盤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盤是不可撤銷的,而且被髮盤人已本著對該項發盤的信賴行事。

  第十七條

  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於拒絕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終止。

  第十八條

  (1)被髮盤人宣告或做出其它行為表示同意一項發盤,即是接受,緘默或不行動本身不等於接受。

  (2)接受發盤於表示同意的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發價人所規定的時間內,如未規定時間,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未曾送達發盤人,接受就成為無效,但須適當地考慮到交易的情況,包括髮盤人所使用的通訊方法的迅速程式。對口頭髮盤必須立即接受,但情況有別者不在此限。

  (3)但是,如果根據該項發盤或依照當事人之間確立的習慣作法和慣例,被髮價人可以做出某種行為,例如與發運貨物或支付價款有關的行為,來表示同意,而無須向發盤人發出通知,則接受於該項行為做出時生效,但該項行為必須在上一款所規定的期間內做出。

  第十九條

  (1)對發盤表示接受但載有新增、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覆,即為拒絕該項發盤,並構成還盤。

  (2)但是,對發盤表示接受但載有新增或不同條件的答覆,如所載的新增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並不變更該項發盤的條件,除發盤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接受。如果發盤人不做出這種反對,合同的條件就以該項發盤的條件以及接受通知內所載的更改為準。

  (3)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範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新增或不同條件,均視為在實質上變更發盤的條件。

  第二十條

  (1)發盤人在電報或信件內規定的接受期間,從電報交發時刻或信上載明的發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載明發信日期,則從信封上所載日期起算。發盤人以電話、電傳或其它快速通訊方法規定的接受期間,從發盤送達被髮盤人時起算。

  (2)在計算接受期間時,接受期間內的正式假日或非營業日應計算在內。但是,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間的最後1天未能送到發盤人地址,因為那天在發盤人營業地是正式假日或非營業日,則接受期間應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

  第二十一條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將此種意見通知被髮盤人。

  (2)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書面檔案表明,它是在傳遞正常、能及時送達發盤人的情況下寄發的,則該項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被髮盤人:他認為他的發盤已經失效。

  第二十二條

  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於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發盤人。

  第二十三條

  合同於按照本公約規定對發盤的接受生效時訂立。

  第二十四條

  為公約本部分的目的,發盤、接受宣告或任何其它意旨表示“送達”對方,係指用口頭通知對方或透過任何其它方法送交對方本人,或其營業地或通訊地址,如無營業地或通訊地址,則送交對方慣常居住地。

  第三部分 貨物銷售編輯

  第一章 總則

  第二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致於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一方並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

  第二十六條

  宣告合同無效的宣告,必須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通知,方始有效。

  第二十七條

  除非公約本部分另有明文規定,當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規定,以適合情況的方法發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知後,這種通知如在傳遞上發生耽擱或錯誤,或者未能到達,並不使該當事人喪失依靠該項通知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如果按照本公約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某一義務,法院沒有義務做出判決,要求具體履行此一義務,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對不屬本公約範圍的類似銷售合同願意這樣做。

  第二十九條

  (1)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協議,就可更改或終止。

  (2)規定任何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必須以書面做出的書面合同,不得以任何其它方式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但是,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如經另一方當事人寄以信賴,就不得堅持此項規定。

  第二章 賣方的義務

  第三十條

  賣方必須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定,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並轉移貨物所有權。

  第一節 交付貨物和移交單據

  第三十一條

  如果賣方沒有義務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點交付貨物,他的交貨義務如下:(a)如果銷售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賣方應把貨物移交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方;(b)在不屬於上款規定的情況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貨物或從特定存貨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產的未經特定化的貨物,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這些貨物是在某一特定地點,或將在某一特定地點製造或生產,賣方應在該地點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c)在其它情況下,賣方應在他於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

  第三十二條

  (1)如果賣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約的規定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但貨物沒有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其它方式清楚地註明有關合同,賣方必須向買方發出列明貨物的發貨通知。

  (2)如果賣方有義務安排貨物的運輸,他必須訂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通常運輸條件,用適合情況的運輸工具,把貨物運到指定地點。

  (3)如果賣方沒有義務對貨物的運輸辦理保險,他必須在買方提出要求時,向買方提供一切現有的必要資料,使他能夠辦理這種保險。

  第三十三條

  賣方必須按以下規定的日期交付貨物:

  (a)如果合同規定有日期,或從合同可以確定日期,應在該日期交貨;(b)如果合同規定有一段時間,或從合同可以確定一段時間,除非情況表明應由買方選定一個日期外,應在該段時間內任何時候交貨;(c)在其它情況下,應在訂立合同後一段合理時間內交貨。

  第三十四條

  如果賣方有義務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他必須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移交這些單據。如果賣方在那個時間以前已移交這些單據,他可以在那個時間到達前糾正單據中任何不符合同規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權利的行使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但是,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第二節 貨物相符與第三方要求

  第三十五條

  (1)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並須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2)除雙方當事人業已另有協議外,貨物除非符合以下規定,否則即為與合同不符:

  (a)貨物適用於同一規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貨物適用於訂立合同時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賣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況表明買方並不依賴賣方的技能和判斷力,或者這種依賴對他是不合理的;

  (c)貨物的質量與賣方向買方提供的貨物樣品或樣式相同;

  (d)貨物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如果沒有此種通用方式,則按照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3)如果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貨物不符合同,賣方就無須按上一款(a)項至(d)項負有此種不符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1)賣方應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定,對風險移轉到買方時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負有責任,即使這種不符合同情形在該時間後方始明顯。

  (2)賣方對在上一款所述時間後發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應負有責任,如果這種不符合同情形是由於賣方違反他的某項義務所致,包括違反關於在一段時間內貨物將繼續適用於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種特定目的,或將保持某種特定質量或性質的任何保證。

  第三十七條

  如果賣方在交貨日期前交付貨物,他可以在那個日期到達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補足所交付貨物的不足數量,或交付用以替換所交付不符合同規定的貨物,或對所交付貨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規定的情形做出補救,但是,此一權利的行使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但是,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第三十八條

  (1)買方必須在按情況實際可行的最短時間內檢驗貨物或由他人檢驗貨物。

  (2)如果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目的地後進行。

  (3)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改運或買方須再發運貨物,沒有合理機會加以檢驗,而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這種改運或再發運的可能性,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新目的地後進行。

  第三十九條

  (1)買方對貨物不符合同,必須在發現或理應發現不符情形後一段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說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質,否則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

  (2)無論如何,如果買方不在實際收到貨物之日起兩年內將貨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賣方,他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除非這一時限與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限不符。

  第四十條

  如果貨物不符合同規定指的是賣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而又沒有告知買方的一些事實,則賣方無權援引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除非買方同意在這種權利或要求的條件下,收取貨物。但是,如果這種權利或要求是以工業產權或其它智慧財產權為基礎的,賣方的義務應依照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1)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根據工業產權或其它智慧財產權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但以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權利或要求為限,而且這種權利或要求根據以下國家的法律規定是以工業產權或其它智慧財產權為基礎的:

  (a)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期貨物將在某一國境內轉售或做其它使用,則根據貨物將在其境內轉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國家的法律;(b)在任何其它情況下,根據買方營業地所在國家的法律。

  (2)賣方在上一款中的義務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a)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項權利或要求;(b)此項權利或要求的發生,是由於賣方要遵照買方所提供的技術圖樣、圖案、程式或其它規格。

  第四十三條

  (1)買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第三方的權利或要求後一段合理時間內,將此一權利或要求的性質通知賣方,就喪失援引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權利。

  (2)賣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權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權利或要求的性質,就無權援引上一款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儘管有第三十九條第(1)款和第四十三條第(1)款的規定,買方如果對他未發出所需的通知具備合理的理由,仍可按照第五十條規定減低價格,或要求利潤損失以外的損害賠償。

  第三節 賣方違反合同的補救辦法

  第四十五條

  (1)如果賣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買方可以:

  (a)行使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二條所規定的權利;

  (b)按照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要求損害賠償。

  (2)買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不因他行使採取其它補救辦法的權利而喪失。

  (3)如果買方對違反合同採取某種補救辦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給予賣方寬限期。

  第四十六條

  (1)買方可以要求賣方履行義務,除非買方已採取與此一要求相牴觸的某種補救辦法。

  (2)如果貨物不符合同,買方只有在此種不符合同情形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貨物,而且關於替代貨物的要求,必須與依照第三十九條發出的通知同時提出,或者在該項通知發出後一段合理時間內提出。

  (3)如果貨物不符合同,買方可以要求賣方透過修理對不符合同之處做出補救,除非他考慮了所有情況之後,認為這樣做是不合理的。修理的要求必須與依照第三十九條發出的通知同時提出,或者在該項通知發出後一段合理時間內提出。

  第四十七條

  (1)買方可以規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讓賣方履行其義務。

  (2)除非買方收到賣方的通知,聲稱他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間內履行義務,買方在這段時間內不得對違反合同採取任何補救辦法。但是,買方並不因此喪失他對遲延履行義務可能享有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第四十八條

  (1)在第四十九條的條件下,賣方即使在交貨日期之後,仍可自付費用,對任何不履行義務做出補救,但這種補救不得造成不合理的遲延,也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無法確定賣方是否將償付買方預付的費用。但是,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2)如果賣方要求買方表明他是否接受賣方履行義務,而買方不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對此一要求做出答覆,則賣方可以按其要求中所指明的時間履行義務。買方不得在該段時間內採取與賣方履行義務相牴觸的任何補救辦法。

  (3)賣方表明他將在某一特定時間內履行義務的通知,應視為包括根據上一款規定要買方表明決定的要求在內。

  (4)賣方按照本條第(2)和第(3)款做出的要求或通知,必須在買方收到後,始生效力。

  第四十九條

  (1)買方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宣告合同無效:

  (a)賣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等於根本違反合同;

  (b)如果發生不交貨的情況,賣方不在買方按照第四十七條第(1)款規定的額外時間內交付貨物,或賣方宣告他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間內交付貨物。

  (2)但是,如果賣方已交付貨物,買方就喪失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除非:

  (a)對於遲延交貨,他在知道交貨後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

  (b)對於遲延交貨以外的任何違反合同事情:

  (一)他在已知道或理應知道這種違反合同後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或

  (二)他在買方按照第四十七條第(1)款規定的任何額外時間滿期後,或在賣方宣告他將不在這一額外時間履行義務後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

  (三)他在賣方按照第四十八條第(2)款指明的任何額外時間滿期後,或在買方宣告他將不接受賣方履行義務後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

  第五十條

  如果貨物不符合同,不論價款是否已付,買方都可以減低價格,減價按實際交付的貨物在交貨時的價值與符合合同的貨物在當時的價值兩者之間的比例計算。但是,如果賣方按照第三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任何不履行義務做出補救,或者買方拒絕接受賣方按照該兩條規定履行義務,則買方不得減低價格。

  第五十一條

  (1)如果賣方只交付一部分貨物,或者交付的貨物中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規定,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的規定適用於缺漏部分及不符合同規定部分的貨物。

  (2)買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貨物或不按照合同規定交付貨物等於根本違反合同時,才可以宣告整個合同無效。

  第五十二條

  (1)如果賣方在規定的日期前交付貨物,買方可以收取貨物,也可以拒絕收取貨物。

  (2)如果賣方交付的貨物數量大於合同規定的數量,買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絕收取多交部分的貨物。如果買方收取多交部分貨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須按合同價格付款。

  第三章 買方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

  買方必須按照合同和本公約規定支付貨物價款和收取貨物。

  第一節 支付價款

  第五十四條

  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包括根據合同或任何有關法律和規章規定的步驟和手續,以便支付價款。

  第五十五條

  如果合同已有效的訂立,但沒有明示或暗示地規定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價格,在沒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示地引用訂立合同時此種貨物在有關貿易的類似情況下銷售的通常價格。

  第五十六條

  如果價格是按貨物的重量規定的,如有疑問,應按淨重確定。

  第五十七條

  (1)如果買方沒有義務在任何其它特定地點支付價款,他必須在以下地點向賣方支付價款:

  (a)賣方的營業地;或者

  (b)如憑移交貨物或單據支付價款,則為移交貨物或單據的地點。

  (2)賣方必須承擔因其營業地在訂立合同後發生變動而增加的支付方面的有關費用。

  第五十八條

  (1)如果買方沒有義務在任何其它特定時間內支付價款,他必須於賣方按照合同和本公約規定將貨物或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交給買方處置時支付價款。賣方可以支付價款作為移交貨物或單據的條件。

  (2)如果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賣方可以在支付價款後方可把貨物或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移交給買方作為發運貨物的條件。

  (3)買方在未有機會檢驗貨物前,無義務支付價款,除非這種機會與雙方當事人議定的交貨或支付程式相牴觸。

  第五十九條

  買方必須按合同和本公約規定的日期或從合同和本公約可以確定的日期支付價款,而無需賣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辦理任何手續。

  第二節 收取貨物

  第六十條

  買方收取貨物的義務如下:

  採取一切理應採取的行動,以期賣方能交付貨物;和接收貨物。

國際貿易合同2

  甲方:XX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法人代表: XX

  身份證號碼: XXX

  聯絡電話: XXX

  乙方: XX 養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法人代表: XX

  身份證號碼: XXX

  聯絡電話: XXX

  為保證XX公司XX生產基地萬人員工食堂豬肉配送工作的順利實施,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此合同。

  第一條 甲方向乙方採購生豬,乙方向甲方供給豬源。具體供貨時間、供貨數量以及個體重由甲乙雙方根據各自情況自行商定。

  第二條 生豬價格由物價局聯同相關部門根據市場行情定價,當豬肉市場不景氣時,實行保護價收購。

  第三條 交易方式為乙方將生豬運往甲方指定地點屠宰場進行查驗、稱重以及資金結算,運輸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 乙方不得向甲方提供不健康、無檢疫證明、未佩戴耳標和檢疫不合格生豬,如經發現乙方違反前述情況,甲方有權拒絕此類生豬入場,並上報有關部門進行查處。第五條 在乙方按合同正常提供豬源時,甲方不得以其他為由拒絕收購乙方生豬。

  第六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滿後雙方如無異議可續約,合同期內雙方不得隨意更改合同內容。

  第七條 違約責任

  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拒不交貨、延期交貨、不按足額交貨或供

  給不合格生豬,甲方拒不收貨、延期付款,因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須由另一方全額承擔。

  第八條 爭端解決

  合同實施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應透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經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各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合同說明

  本合同應在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後方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交由第三方(XX公司)保管,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後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代表(簽章): XX

  通訊地址: XX

  乙方代表(簽章): XX

  通訊地址: XX

  2 年 7月18日

國際貿易合同3

  甲方: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

  甲乙雙方本著合作共贏,共求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雙方就傳統貿易,服務貿易(以下簡稱產品)代理問題達成一致,進一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合作期限等具體事項,特依法簽訂本代理合同。

  1、甲乙雙方共同認定確定的代理期,自xxx年xxx月到xxx年xxx月止,代理區域在xxx省xxx市所屬區域內。

  2、甲方認定乙方為xxx代理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即將代理權金金額xxx萬元付給甲方。

  3、甲方不得在乙方所屬區域內發展第二家代理人,乙方如發現甲方在乙方所屬區域內發展第二家代理人,甲方將以xxx倍的代理權金賠償乙方。乙方如跨範圍進入其他代理人區域從事該業務,甲方將取消乙方的代理權,並向乙方提出xxx倍代理權金的賠償。

  4、傳統貿易國際代理,按國家現行法規辦理,乙方向甲方提出報告,甲方認可並實施貿易成功,甲方向乙方支付該單證金額的xxx%代理費,乙方納稅,甲方代扣代繳,服務貿易收入,乙方納稅,甲方代扣代繳,乙方所獲收入涉及個人收入調節稅部分,乙方自動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5、乙方負責辦理所屬區域內的一切合法手續,並依法獨立自主代理好濤嵐國際的業務,因乙方違反法規引起的任何刑事或民事糾紛,均由乙方自己承擔。

  6、甲乙雙方在宣傳,推廣,應保持一致。在前期的推廣中,甲方給予乙方全面的技術指導和支援,協助乙方作好前期推廣活動和完善代理服務的善後服務。

  7、獎勵:乙方a全年獲稅後淨利xxx萬rmb,甲方獎勵xxx%。b全年獲稅後淨利xxx萬rmb,甲方獎勵xxx%。c全年獲稅後淨利xxx萬rmb,甲方獎勵xxx%。d全年獲稅後淨利xxx萬rmb,甲方獎勵xxx%。

  8、本代理合同一式xxx份,雙方各執xxx份,以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蓋公章,並於乙方首次支付的代理權金款項到達甲方賬戶立即生效。甲乙雙方互相提供以下證件影印件並加蓋公章備存: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程式碼證,開戶許可證和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如自然人代理憑身份證。

  甲方:xx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xx

  代表:xxxxxxxxxxx 代表: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

  賬號:xxxxxxxxxxx 賬號:xxxxxxxxxxx

  開戶行:xxxxxxxxxxx 開戶行:xxxxxxxxxxx

  電話/傳真:xxxxxxxxxxx 電話/傳真:xxxxxxxxxxx

  郵編:xxxxxxxxxxx 郵編:xxxxxxxxxxx

  email:xxxxxxxxxxx email:xxxxxxxxxxx

  網址:xxxxxxxxxxx 網址:xxxxxxxxxxx

  日期:xxxxxxxxxxx 日期:xxxxxxxxxxx

  手機:xxxxxxxxxxx 手機:xxxxxxxxxxx

國際貿易合同4

  合同號:____

  日 期:____

  地 點:____

  買方:____

  地址:____

  電報:____

  電傳:____

  賣方:____

  地址:____

  電報:____

  電傳:____

  本合同由買賣雙方商訂,在合同項下,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買賣下述商品:

  第一條 品名、規格、數量及單價

  第二條 合同總值(xx國際貿易合同)

  第三條 原產國別及製造廠商

  第四條 裝運港

  第五條 目的港

  第六條 裝運期

  分運:

  轉運:

  第七條 包裝

  所供貨物必須由賣方妥善包裝,適合遠洋和長途內陸運輸,防潮,防溼,防震,

  防鏽,耐野蠻裝卸,任何由於賣方包裝不善而造成的損失由賣方負擔。

  第八條 嘜頭

  賣方須用不褪色油漆於每件包裝上印刷包裝編號、尺碼、毛重、淨重、提吊位

  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輕放”,“切勿受潮”等字樣及下列嘜頭:

  第九條 保險

  裝運後由買方投保。(xx國際貿易合同)

  第十條 付款條件

  (1)買方在收到備貨電傳通知後或裝運期前30天,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

  不可撤銷信用證,其金額為合同總值的__%,計____。中國銀行______行收到下列單證經核對無誤後,承付信用證款項(如果分運,應按分運比例承付):

  a.全套可議付已裝船清潔海運提單,外加兩套副本,註明“運費待收”,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已通知到貨口岸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

  b.商業發票一式五份,註明合同號,信用證號和嘜頭。

  c.裝箱單一式四份,註明每包貨物數量,毛重和淨重。

  d.由製造廠家出具並由賣方簽署的品質證明書一式三份。

國際貿易合同5

  自從我國改革開放,特別是20xx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國際貿易相關的立法及法律制度對我國對外貿易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本篇論文以國際貿易合同履行中的'違約為關鍵點,研究國際貿易合同履行中的違約問題及其表現形式,並深入分析針對相關違約的應對策略,從而指導我國國際貿易理論與實踐,降低國際貿易風險,推動我國國際貿易的健康發展。

  在國際經濟貿易日益發展的今天,各國之間的交往異常活躍與頻繁,國際貿易合同的簽訂與履行時刻都在發生,但由於現實的種種原因,國際貿易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履約問題也時常發生。因此,對國際貿易中的違約問題及相關救濟措施非常值得我們探究。

  一、合同履行中違約的型別

  (一)根本性新違約與非根本性違約

  所謂根本性違約,按《公約》第25條的規定為: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約定,使合同的目的完全不能實現,以致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根本性的損害,即因為一方的違約導致另一方基於合同約定的可期待利益受到了損害。但有一種例外情況,即出現不可抗力的情形時,違約方可以以此為由進行抗辯。不可抗力是指出現了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形,在這種情形下,任何一般的自然人都無法預知該種情形的發生。因而根本違約方可以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責任。根據以上論述不難看出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一是違反約定與損害的產生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二是違約使另一方當事人的合理期待利益完全喪失,即損害結果嚴重;三是不存在不可抗力情形。

  (二)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根據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違約行為可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預期違約的案例分析

  例如:1999年6月,中國A公司出售給日本B公司3000噸錳礦,合同將最遲的裝船時間約定為1999年8月26日,約定支付方式為信用證,選擇的國際貿易術語為CIF。合同成立後,A公司將3000噸錳礦運抵約定港口,等待B公司裝船,B公司也開立信用證。但是B公司因為財務狀況出現問題,兩公司決定延期裝船發貨。然後錳礦市場疲軟,價格連續大幅度下跌,B公司在這種情況下,要求降低貨物錳礦的價格。到了1999年11月,雙方的談判還在進行,此時錳礦價格已經下降了30%,乙方未對信用證交貨期做出修改。中國A公司宣告解除合同,依法要求B公司賠償損失。分析中國A公司是否主張預期違約。

  運用預期違約的相關理論進行分析可知,日本A公司構成預期違約。一是乙方在向甲方要求延期裝運時表明其財務狀況發生惡化、經濟狀況不佳,表能其履約合同義務的能力發生了變化。二是由於鋼材市場價格大幅下降,乙方一再要求貨物降價才能修改信用證,表面其現在不願意按照先前合同約定的價款履行支付義務。

  (三)賣方違約與買方違約

  根據違約主體的不同,合同履行中違約的型別分為賣方違約和買方違約。賣方違約包括不交貨、少交貨、遲交貨及交貨造成的違約,交貨不合格造成的違約,賣方根本違約或賣方在寬限期內沒有交貨導致的違約。買方違約包括因買方不付款、延遲付款、不收貨、延遲收取貨物造成的違約,以及因買方根本違約或者買方不在寬限期內履行義務,或者宣告其將不履行導致的違約。

  二、國際貿易合同履約中違約的救濟措施

  (一)賣方違約,買方的救濟措施

  1、要求賣方實際履行

  根據《公約》第46條的規定,當賣方違約時,買方可以選擇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的救濟措施,但是要求買方沒有采取阻止賣方繼續履行的救濟措施。《公約》將要求繼續履行作為違約救濟措施的首要措施,表達了保證交易穩定的立法目的。

  2、要求賣方交付替代物

  要求賣方交付替代物是指賣方交付了合同約定數量的貨物,但是交付的貨物內容或者質量與合同約定的不相符時,供買方選擇適用的一種救濟措施。即要求賣方交付合同約定內容相符的貨物。

  3、要求賣方修理

  根據《公約》第46條的規定,修理的救濟措施針對賣方交付的貨物存在瑕疵的情形,並且貨物有修理的可能性。可以要求對貨物的瑕疵部分進行修理、修補或調整,使其符合合同約定。但是請求修補的通知應當在《公約》規定的合理期限內提出。

  4、要求賣方減價

  根據《公約》第50條的規定,當賣方交付的貨物與合同約定不符,或者存在瑕疵,即交付的貨物的價值低於合同約定的貨物的價值時,買方可以要求賣方減價。減價的數額以交貨時交付的貨物的價值與合格貨物的差額為準。

  5、給賣方一段合理的時間,讓其履行合同義務

  依《公約》第49條規定,如果發生不交貨的情況,如果賣方在合理期限內沒有如約履行義務,買方即可宣告合同無效。這時再宣告合同無效,既顯得仁至義盡,又符合法律規定。

  (二)買方違反合同時適用於賣方的救濟選擇

  (1)要求買方履行義務;

  (2)要求買方在合理期限內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3)宣告合同無效。

  三、結論展望

  在當今經濟全球化的經濟大背景下,我國國際貿易合同違約制度的完善與發展,應當在固有法律框架下,結合我國本土經濟交易習慣及文化,借鑑地吸收國際的相關法律制度、糾紛救濟措施和機構設定,推動我國違約制度在立足本土特點的基礎上飛躍發展,進而保障我國對外貿易主體的經濟利益,促進我國在國際貿易合同違約制度方面的法治建設,鞏固我國在國際經濟領域的大國地位。

國際貿易合同6

  賣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買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基礎上,訂立下列合同條款,共同信守。

  第一條 品名、數量、價格

  第二條 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保險:由買方按發票金額100%投保。

  第四條 嘜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裝運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裝運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付款條件:買方應透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可轉讓和分割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________ 銀行見單即付。該信用證必須在________ 前開到賣方。信用證有效期限為裝船後15天在________ 到期。

  第九條 裝運單據:買方應提供下列單據。

  1.已裝船清潔提單;

  2.發票;

  3.裝箱單;

  4.保險單。

  第十條 裝運條件:

  1.裝運船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並允許轉船;

  2.賣方於貨物裝船後,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名、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第十一條 索賠:賣方同意受理因貨物的質量、數量和(或)規格與合同規定不符的異議索賠,但賣方僅負責賠償由於製造工藝不良或材質不佳所造成的質量不符部分。有關安裝不當或使用不善造成的索賠或損失,賣方均不予受理。提出索賠異議必須提供有聲譽的、並經賣方認可的公證機構的檢驗報告。有關質量方面索賠異議應於貨到目的地後3個月內提出,有關數量和(或)規格索賠異議應於貨到目的地後30天內提出。一切損失凡由於自然原因或屬於船方或保險公司責任範圍內者,賣方概不受理。如買方不能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將信用證開出,或者開來的信用證不符合合同規定,而在接到賣方通知後,不能按期辦妥修正,賣方可以撤銷合同或延期交貨,並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貨或不能交貨時,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有權機構所出具的證明。

  第十三條 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均由雙方透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如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家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仲裁費用,除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方負擔。

  第十四條 其他: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需雙方商定達成書面協議經雙方簽字後,方為有效,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對方書面同意前,無權將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及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第十五條 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 市用____ 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買方: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際貿易合同7

  招標公告 日期

  貸款號____

  合同號____

  1.××(借方名稱)已經從亞洲開發銀行申請到一筆以多種貨幣支付的貸款,準備用××專案的建設中,貸款中的一部分將用於支付符合××合同條款下的貨物採購。

  2.××(買方名稱)現邀請亞洲開發銀行成員國中合格的投標者就此專案所需貨物的供應進行密封投標。

  3.對此投標感興趣的投標者請按下述地址提交一份書面申請並交清××的款項後即可買到一套完整的招標檔案。售款概不退還。(標書發放機構通訊地址……)

  4.所有的投標檔案必須按投標須知中所規定的時間,於×月××日上午×時前收到,其中必須包括佔投標總價2%或標書中規定的比率數額的投標保證金或銀行保函。

  茲定於__年__月__日上午__時在(開標地址)公開開標。

  5.(買方名稱)對投標者在投標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不負任何責任。

  ____________(招標者名稱)

  地址: 電傳:

  電報掛號: 電話: 1.2 投標書(範例)

  投標書 致(招標者名稱、地址)

  敬啟者:

  仔細研究了有關上述合同的招標檔案後,我本投標書籤署方願意按照招標檔案中規定的條件提供和運送總價為×××金額的貨物(貨物名稱)。本投標書的簽署人被授權代表投標者(投標者名稱、地址、郵編),按照招標檔案(招標檔案號)的規定,向你們提交下列檔案正本一份,副本影印件×份。

  ①投標價格表

  ②資格預審材料 如果你方接受我方投標,我方將提交數額為合同總額××%的履約保函×××美元,以保證合同的順利實施。

  我方同意在投標有效期內受本標的約束。如果在規定的開標日之後,在投標的有效期內撤回投標,得到中標通知後,沒能在合同規定的日期內與招標者簽訂合同,提交履約保證金保函,則其投標保證金將被(招標者名稱)沒收。

  在正式合同制定和簽署之前,本投標書連同你方的書面授標通知將成為約束我們的合同。

  我方理解你方有權不接受最低標價的投標,或者期它任何你們可能收到的投標。

  19__年__月__日

  簽字____

  簽字人職務______

  授權代表×××在此投標書籤字

  證人簽字____

  (證人地址)

  1.3 貨物價格表(範例) 例1

  買方國內貨物報價表

  投標者名稱: 招標編號: 頁碼:

  ┌————┬——┬——┬————┬———┬—————————┐

  │ 1 │2 │3 │ 4 │ 5 │ 6 │

  ├————┼——┼——┼————┼———┼—————————┤

  │貨物名稱│規格│產地│ 數量 │單價│總價(第4欄×第5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標總額 │

  └—————————————————————————————┘

  投標者簽名____

  注意:如果單價與總價不一致,則以單價為準。

  例2

  進口貨物報價表

  投標者名稱: 招標編號: 頁碼:

  ┌————┬———┬——┬———┬———┬—————————┬———┐

  │ 1 │ 2 │ 3 │ 4 │ 5 │ 6 │ 7 │

  ├————┼———┼——┼———┼———┼—————————┼———┤

  │貨物名稱│規 格│產地│數 量│單 價│總價(第4欄×第5欄│進口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標總額 │

  └—————————————————————————————————┘

  投標者簽名____

  注意:如果單價與總價不一致,則以單價為準。 1.4合同(範例)

  合同 (買方名稱,以下簡稱買方)為一方,(供應方,以下簡稱賣方)為另一方,於19__年__月__日共同簽署本合同。

  鑑於買方希望賣方提供貨物××(貨物簡述),並接受賣方以××(用阿拉伯數字和書面形式表示的合同價款)提供上述貨物的投標,現特此簽訂合同如下:

  1.合同包括此合同書和下列檔案。其中的所有證件、圖紙、規範和其它檔案都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a)中標通知書;

  (b)投標書和價格表;

  (c)合同的特殊條件;

  (d)合同的一般條件;以及

  (e)規範

  本合同制約所有與此供貨有關的一切合同和協議。以前曾有過的任何與此供貨有關的口頭式書面協議一律作廢。

  本合同優越其它任何合同檔案。如果合同檔案中出現分歧,則以本合同檔案為準。

  2.鑑於買方要向賣方付貨款,故賣方在此向買方作出書面承諾:保證按照合同條款的各項規定提供貨物並對任何可能出現的不足進行補償。

  3.鑑於賣方要向買方提供貨物並補償不足,故買方也在此向賣方作出書面承諾:保證以合同價或任何合同條款下的價格,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賣方付款。

  4.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通知都應以書信、電傳、電報或傳真發出。一方給另一方的通知要以對方所告最新的書面地址為準。如果一方沒有接到另一方新的書面地址通知,則應按以下地址通知對方:

  買方地址、電傳和電報掛號

  賣方地址、電傳和電報掛號

  通知一經發出或在通知規定之日內生效,兩者中以在後之日為準。

  買賣雙方遵照有關法律規定於上述日期簽署此合同

  以資證明

  買方簽字

  賣方簽字

  買方證人____(簽字)

  賣方證人____(簽字)

  地址:____日期:____

  1.5 投標保證金保函

  投標保證金保函致____(招標者名稱)

  __號招標項下供應__(貨物名稱)的投標保函

  本保證金在此作為投標者____(投標者名稱,以下簡稱投標者)向招標者____(招標者名稱)提供____(貨物名稱,以下簡稱貨物)的投標保證金。

  ____(銀行名稱)無條件地並不可撤銷地承諾並保證本行,本行繼承人及本行的受讓人,在收到你方提出下列任何一種情況的書面通知後,立刻無追索權地向你方支付相當於合同總額____(百分比),金額為____(具體金額)的款項。

  a)投標者投標後,在投標有效期內撤銷其投標書,或

  b)在得到合同授予通知後,投標者未能和你方簽訂合同,或

  c)投標者中標後,未能在合同生效後的____日曆日內出具可以接受的履約保證金保函。

  不言而喻,本保函從出具之日起生效,自該日起的____日曆日內有效,和在經你方與投標者同意並通知本擔保人的任何延長時間內有效,除非你方提前終止並/或解除本保函。

  19__年__月__日

  開證行名稱

  開證行的正式授權簽字人

  公章

  日期:____

  地址:____

  1.6 履約保證金保函

  履約保證金保函 致____(買方名稱)

  根據__年__月__日簽署的__號合同(以下簡稱合同),(供方名稱)已承諾提供____(貨物名稱)。

  按照你們所簽署合同的規定,供方將向你們提交一份由認可的銀行按合同規定的金額所開具的履約保證金保函,以保證供方嚴格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責任。

  鑑於我行已同意給供方開具履約保函,我們謹在此確認我行為擔保方,並代表供方負責提供最高額為____(保函全額數)的保證金。我們保證,在第一次收到你方說明供方違約要求賠償的通知後,我行將毫無爭議地,在不超過____(保函金額數)的保證金。我們保證,在第一次收到你方說明供方違約要求賠償的通知後,我行將毫無爭議地,在不超過____保函最高金額的範圍內,立即向你方支付要求賠償的金額,而不需要你方陳述任何理由或原因。

  本保函有效期至__年__月__日止。

  _________(擔保方名稱)

  _________(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____

  地址:____

國際貿易合同8

  _________(下稱賣方)為一方,_________(下稱買方)為另一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本協議書。

  經同意:賣方出售、買方購買_________(下稱貨物),其數量、規格、價格詳見清單a,茲同意如下:

  1、本合同所列條款,包括了雙方達成的全部協議,並取代在此以前雙方所達成的一切協議。除雙方授權主管人或代表同意書入本合同的條款外,其餘一律無效。

  2、買方須由賣方確認的銀行,開出不可撤銷的、無追索權的、保兌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允許轉船和分批裝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見票即付信用證。信用證有效期為末批貨物從裝運港啟運後45天。信用證保兌費用由買方支付。

  3、賣方須向議付行提交下列單據:

  (1)整套清潔海運提單一式兩份;

  (2)發票一式四份;

  (3)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兩份;

  (4)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數量/重量檢驗報告一式兩份。

  4、允許的溢短裝數量為相當於信用證總金額5%的貨物數量。

  5、交貨:

  (1)交貨期為_________;

  (2)裝運港_________。

  6、裝運條件:

  (1)應賣方之要求,買方於每批貨物裝運前20天,將船名、船籍、預計抵達裝運港日期和載重噸位等以書信告知賣方;

  (2)買方可指定_________作為其船運代理,並負責支付港口所有費用。買方應分別於船到達裝運港前10天、5天、72小時、24小時,把船到達裝運港的預計日期和時間,以及船到達裝運港時,該船的吃水量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3)買方應在船達裝運港前10天,將該船的詳細情況,包括船名、船籍、預達日期、船長和船員之國籍,呼號、載重噸位、吃水、總長及按國際海運慣例所需的其他資料,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4)買方應將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單一份儘快提交給賣方。

  7、貨物裝船後,凡發生貨物短缺、損壞、變質,其風險均由買方承擔。貨物之投保由買方自理。

  8、買方應透過銀行及時向賣方提供履約按金,金額為合同總值的3%,有效期為末批貨物自裝運港啟運後30天。此按金作為買方部分違約但尚未涉及全部協議的違約罰金。買方不按第2條開出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時,賣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沒收上述3%按金並寫信給買方告之理由。

  9、買方須按本合同第2條所規定的日期前開立本批交易信用證,否則,賣方有權不經通知取消本合同,或對由此而遭受的損失提出索賠。

  10、適用規則和章程:

  (1)裝運條款:見清單b;

  (2)外輪在_________港速遣費和滯期費收取規定,見清單c;

  (3)滯期費率/速遣費率以及裝卸結演算法則刊行於_________,_________應遵照_________頒佈之規則予以辦理。所有費用均由買方負擔。

  11、除保險公司和船方應承擔的索賠外,凡涉及貨物質量、數量和重量等爭執,雙方應透過協商予以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提交_________商檢局或其下屬單位進行裁決,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均無權上訴。

  12、賣方因自然的原因而無法控制之因素,諸如不可抗力、政變、罷工、禁運、解僱等造成合同貨物推遲交貨或妨礙交貨,賣方不承擔責任。但賣方按買方之要求,應向買方掛號郵寄由_________出具的證書,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_________主管當局出具的證書。

  13、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透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可提交被告方國家根據該國仲裁規則和程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該仲裁機構另有判定外,則由敗訴方負責。

  賣方(蓋章):_________買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件一:清單a

  1、物品名:_________

  2、貨物規格:_________

  3、數量:_________(由賣方定,買方同意溢短裝總額之5%)

  4、單價:_________

  5、總值:u、s、d、_________(每公噸價為_________總值按實際交貨數量而定)

  6、包裝:_________

  附件二:清單b—裝運條款

  1、合同規定的每批交貨日前20天,賣方應將合同號、數量、預定交貨期寫信告訴買方,以便買方租船訂艙。

  2、每批貨物裝運前15天,買方應將: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號、載重噸位等須經賣方認可的專案以信件告知賣方,以便賣方安排交貨。

  3、買方將委託裝運港_________作為其海運代理,買方承擔一切費用,買方將透過_________獲得該船進出裝運港口的所有簽證。買方須於船抵裝運港10天之前,將該船詳情以信件告知賣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員人數、船員國籍、呼號、載重、吃水和總長等)。

  4、船達裝運港,賣方不能及時裝貨,由此而引起的空艙費和滯期費,則由賣方承擔。若15天裝運期滿而船未達裝運港,則自16天起的倉儲費和滯期費由買方承擔。

  5、賣方保證1個工作日連續24小時每個艙口的裝貨率為_________公噸,滯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規定計算,_________遠洋運輸公司按外輪停靠_________港的有關速遣費和滯期費計算暫行規定,與買方直接進行結算。

  6、貨裝完畢,賣方將合同號、品名、數量、載運船名和啟航日期以信件告知買方。

  附件三:清單c

  外輪停靠_________港裝卸有關速遣費和滯期費計算規定_________。

國際貿易合同9

  國際貿易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 一份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主要由約首、正文和約尾三部分組成法。

  約首包括合同的名稱、編號、締約日期、締約地點、締約雙方的名稱、地址及合同序言等法。

  正文是合同的主體部分,包括各項交易條件及有關條款,如商品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包裝、單價與總值、運貨期限、運貨地點、支付、保險、商品檢驗、仲裁、不可抗力等法。商此外,根據情況需要可加列:保值條款、價格調整條款、溢短裝條款、合同的法律使用條款等法。

  約尾是合同的結束部分,包括合同的份數、附件、使用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的生效日期與雙方的簽字等法。以下是國際貿易貨物買賣合同主要條款簡述:

  1、貨物的品質規格條款

  貨物的品質規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內在質量與外觀形態法。商品質條款的主要內容是品名、規格或牌名法。商合同中規定品質規格的方法有兩 種:憑樣品和憑文字與圖樣法。商在憑樣品確定商品品質的合同中,賣方要承擔貨物品質必須同樣品完全一致的責任法。商為避免發生爭議,合同中應註明“品質與 樣品大致相同”法。商憑樣品成交適用於從外觀上即可確定商品品質的交易法。商憑文字與圖樣的買賣包括憑規格、等級或標準的買賣,憑說明書的買賣以及憑商 標、牌號或產地的買賣法。商對於附有圖樣、說明書的合同要註明圖樣、說明書的法律效力法。

  2、貨物的數量條款

  數量條款的主要內容是交貨數量、計量單位與計量方法法。商制定數量條款時應注意明確計量單位和度量衡制度法。商在數量方面,合同通常規 定有“約數”,但對“約數”的解釋容易發生爭議,故應在合同中增訂“溢短裝條款”,明確規定溢短裝幅度,如“東北大米500公噸,溢短裝3%”,同時規定 溢短裝的作價方法。

  3、貨物的包裝條款

  包裝是指為了有效地保護商品的數量完整和質量要求,把貨物裝進適當的容器法。商包裝條款的主要內容有:包裝方式、規格、包裝材料、費用和運輸標誌法。商制定包裝條款要明確包裝的材料、造型和規格,不應使用“適合海運包裝”、“標準出口包裝”等含義不清的詞句法。

  4、貨物的價格條款

  價格條款的主要內容有:每一計量單位的價格金額、計價貨幣、指定交貨地點、貿易術語與商品的作價方法等法。商為防止商品價格受匯率波動的影響,在合同中還可以增訂黃金或外匯保值條款,明確規定在計價貨幣幣值發生變動時,價格應作相應調整法。

  5、貨物的裝運條款

  裝運條款的主要內容是:裝運時間、運輸方式、裝運地與目的地、裝運方式以裝運通知法。商根據不同的貿易術語,裝運的要求是不一樣的,所以應該依照貿易術語來確定裝運條款法。商如果合同中定有選擇港,則應定明增加的運費、附加費用應由誰承擔法。

  6、貨物的保險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中的保險是指進出口商按照一定險別向保險公司投保並交納保險費,以便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受到損失時,從保險公司得到經濟上的 補償法。商保險條款的主要內容包括;確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險費,投保險別和保險條款法。商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保險責任與費用的分擔由當事人選擇的貿易術語決 定,因此投保何種險別以及雙方對於保險有何特殊要求都應在合同中定明法。商此外,雙方應在合同中定明所採用的保險條款名稱,如是採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 貨物保險條款,還是倫敦保險業協會的協會貨物險條款以及其制定或修改日期、投保險別、保險費率等法。

  7、貨物的支付條款

  支付條款的主要內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和地點法。商支付手段有貨幣和匯票,主要是匯票法。商付款方式可以分為兩種,一種 是不由銀行提供信用,但透過銀行代為辦理,如直接付款和託收;另一種是由銀行提供信用,如信用證法。商支付時間通常按交貨與付款先後,可分為預付款、即期 付款與延期付款法。商付款地點即為付款人或其指定銀行所在地法。

  8、貨物的檢驗條款

  商品檢驗指由商品檢驗機關對進出口商品的品質、數量、重量、包裝、標記、產地、殘損等進行查驗分析與公證鑑定,並出具檢驗證明法。商檢 驗條例主要內容包括:檢驗機構、檢驗權與複驗權、檢驗與複驗的時間與地點、檢驗標準與方法以及檢驗證書法。商在國際貿易中,檢驗機構主要有官方檢驗機構、 產品的生產或使用部門設立的檢驗機構、由私人或同業協會開設的公證、鑑定行法。商檢驗權與複驗權的歸屬,以及檢驗與複驗的時間、地點,在國際貨物買賣中, 通常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法。商檢驗的標準和方法,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通常採用以下方法:按買賣雙方商定的標準方法、按生產國的標準和方法、按進口國的標 準和方法、按國際標準或國際習慣的方法法。商檢驗證書是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商品品質數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書面檔案,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議付貨款並據 以進行索賠的重要法律檔案法。商應按照合同的具體約定出具符合合同要求或某些國家特殊法律規定的檢驗證書法。

  9、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條款是指合同訂立以後發生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 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責任,而對方無權要求賠償法。商一般來說,不可抗力來自兩個方面;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法。商前者如水災、旱災、地震、海 嘯、泥石流等,後者如戰爭、罷工、政府禁令等法。商不可抗力是一個有確切涵義的法律概念,並不是所有的意外事故都可構成不可抗力法。商有時當事人在 合同中改變了不可抗力概念通常的含義,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定明雙方公認的不可抗力事故法。

  10、仲裁條款

  仲裁條款是雙方當事人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第三者進行裁決的意思表示法。商仲裁條款的主要內容有:仲裁機構、適用的仲裁程式規則、仲裁地點 及裁決效力法。商在國際貿易實踐中,仲裁機構、仲裁地點都由雙方約定產生,仲裁程式規則一般由選擇的仲裁機構決定,仲裁裁決的效力一般是一次性的、終局 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凡訂有仲裁協議的雙方,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法。

  11、法律適用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在營業地分處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由於各國政治、經濟、法律制度不同,就產生了法律衝突和法律適用問題法。商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宣佈合同適用哪國的法律法。

國際貿易合同10

  合同號:

  甲方(生產廠家):

  乙方(中間人):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為甲方產品尋找海外客商,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委託事項

  甲方委託乙方尋找合適的海外客商推銷空氣清新機產品。

  第二條 委託事項的具體要求

  (1)甲方應該保證所生產的產品的合法性及保證產品質量。

  (2)甲方與海外客商交易的具體價格、交貨方式、支付方式等由甲方與海外客商雙方協商約定。

  (3)乙方不對甲方與海外客商的交易提供擔保,甲方應該嚴格按照國際貿易術語中的“FOB、CIF”等條款與海外客商簽訂的合同。

  第三條 佣金的計算、給付方式、給付時間

  (1)甲方支付的佣金包括乙方的居間活動費用及相關費用。

  (2)甲方同意對於客戶第一個訂單按合同成交總額的3%支付佣金給乙方。

  (3)給付方式與時間:在甲方與海外客商簽訂合同並拿到海外客商開出的符合要求的信用證後,甲方應該支付佣金的30%給乙方,該供應合同執行完後在15天內支付餘下的佣金給乙方。

  第四條 乙方義務

  (1)應出示身份證等真實身份證明

  (2)應盡力完成甲方的委託事項,按照甲方提出的條件為甲方尋找客戶,並將情況及時向甲方如實彙報,為甲方與海外客商簽訂合同提供聯絡、協助、撮合等服務,並促成甲方與海外客商的買賣合同的成立。

  (3)不得提供虛假資訊、隱瞞重要事實或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利益。

  (4)對甲方的經濟情況、個人資訊、商業秘密等保守秘密。

  (5)收取佣金時,應向甲方開具規範的收據。

  (6)本合同簽訂後,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預收費用。

  第五條 委託事項的完成

  “完成委託事項”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條所列全部委託事項。海外客商與甲方未簽訂書 面買賣合同且未開出符合約定的信用證,乙方僅為甲方提供資訊,或為甲方與海外客商簽訂買賣合同提供聯絡、協助、撮合等服務的,均視為委託事項未完成。委託事項未完成或未在委託期限內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乙方將委託事項全部或部分轉委託給第三人處理時,應當事先徵得甲方的同意。

  第六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雙方可以以書面形式協商解除合同。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怠於履行盡力義務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佣金;

  (2)乙方提供虛假資訊、隱瞞重要事實或有惡意串通行為的,除退還已收取的佣金外,應按照_____標準支付違約金。甲方除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對超出違約金以外的損失進行賠償。

  (3)乙方為甲方介紹的海外客商為非法經營或未滿足甲方的特定要求的,退還已收取佣金。

  (4)甲方若不按本合同的第三條的第(2)項執行,逾期應該支付乙方滯納金:總佣金的千分之五/天。

  (6)甲方同意凡乙方所介紹的海外客商,其將來與甲方發生的每筆清新機業務,甲方從第二單起之後的訂單,將按合同金額的2%支付佣金給乙方,否則,甲方願意接受合同成交金額的30%罰款支付給乙方。

  第八條 合同一經生效,即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或對未盡事項做出補充規定。變更或補充規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相關條款的約定是在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對委託人、居間人及海外客商的資質、資格及其他有關方面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對違約行為若雙方協商不成,可憑此合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即生效。

  甲方:

  乙方: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國際貿易合同11

  合同號: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簡稱買方)為一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賣方)為另一方,根據下列條款買方同意購買,賣方同意出售下列貨物,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本合同如下:

  1.貨物名稱及規格:_________

  2.質量和數量的保證:_________

  賣方保證商品系全新的且符合合同規定的規格和質量的各項指標,質量保證有效期為貨物到目的港後的12個月。

  3.單位:_________ 數量:_________

  4.生產國別和製造廠商:_________

  5.包裝:_________

  6.單價:_________ 總值:_________

  7.付款條件:

  (1)離岸價條款:

  a.按合同規定賣方應在裝運之前30天用電報/或函件通知買方合同號碼、品名、數量、價值、箱號、毛重、尺寸及何時可在發運港口交貨,以便買方訂艙。

  b.賣方對運貨船抵達後由於未能按期將貨物運交裝運港口而造成的誤船或滯留裝運應承擔責任。

  c.在貨物裝運之前,賣方應承擔貨物的全部費用與風險,而在貨物裝運之後,貨物的全部費用則由買方承擔。

  (2)到岸價條款(不包括保險):

  a.賣方在裝運時間內應將貨物從裝運港運至目的港,不得轉運,合同貨物不得交由懸掛買方不能接受的國旗之船舶運輸。

  b.若貨物系由郵寄或空運,賣方應在發運前30天,按照第8條規定,用電報/或信件通知買方大約的發貨期,合同號碼、貨物名稱、價格等。賣方在發貨後應立即用函電將合同號碼、貨物名稱、價格及發貨日期通知買方,以便於買方及時購買保險。

  8.裝運口岸:_________

  裝運通知:賣方在裝貨結束後應立即用函電將合同號碼、貨物名稱、數量、發票價格、毛重、船名和船期通知買方。由於賣方未能及時通知造成買方不能及時買保險,則一切損失均由賣方負責。

  9.裝運檔案:

  (1)海運:全套潔淨已裝船提單,作成空白抬頭,由發貨人空白背書註明“運費到付”/“運費付訖”並通知目的港的_________公司。

  空運:提供一份空運單,註明“運費到付”/“運費已付”,交付買方。

  航空郵包:寄一份航空郵包收據給買方。

  (2)發票五份,註明合同號碼和裝運嘜頭(若超過一個裝運嘜頭,發票應分開,細節應根據合同辦理)。

  (3)由製造廠開出一式兩份的裝箱單。

  (4)由製造廠開出的數量和質量證書一份。

  (5)在裝運之後,立即透過電報/或信件將有關裝運之細節通知買方。此外,賣方在裝船後的10天內,要用空郵另寄兩份所有上述檔案,一份直接寄給收貨人,另一份直接寄給目的口岸_________公司。

  10.目的港及收貨人:_________

  11.裝運期限:收到不可撤銷信用證_________天。

  12.裝運嘜頭:

  賣方應在每個箱上清楚地刷上箱號、毛重、淨重、體積及“防潮”“小心搬動”、“此邊朝上”及裝運嘜頭等字樣。

  13. 保險:

  □ 裝運後由買方自理

  □ 由賣方投保

  14.交貨條件:_________

  15.索賠:

  在貨物到目的口岸之後的90天內,若發現商品的質量、規格或數量不符合合同之規定,則買方憑_________檢驗局頒發的檢驗證書有權提出更換質量合格的新商品或要求賠償,且所有的費用(如檢驗費、保險費、及裝卸貨費等)均由賣方負擔,但所提的索賠屬於保驗公司或承運方的責任,則賣方不負任何責任。關於質量,賣方保證貨到目的口岸之後的12個月內,在使用過程中若由於質劣而出現損壞,則買方應透過書面立即通知賣方並憑_________檢驗局所頒發之檢驗證書為依據,提出索償要求。根據買方的要求,賣方應負責立即排除缺陷,必要時,買方可自行排除缺陷,費用由賣方負責。若賣方收到上述要求之後1個月內未能答覆買方,則便視為賣方已接受要求。

  16.不可抗力:

  本合同內所述的全部商品,在製造和裝運過程中,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拖延裝運或無法交貨,則賣方概不負責,賣方應將上述的事故立刻通知買方,且在其後的14天內賣方應用航空郵寄一份由政府頒發的事故證書給買方,說明出事地點,作為證據。然而,賣方仍應負責採取必要的措施加速交貨。若事故持續超過10個星期,則買主有權取消合同。

  17.延遲交貨和罰款:

  本合同內所述的全部或部分商品,若賣方不能按時交貨或延遲交貨,且賣方同意罰款,則買方應同意其延遲交貨,但本合同第16條規定的由於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延遲交貨則不罰款,所罰的款項經協商可由付款銀行從付款中扣除。然而,罰款不應超過延遲交貨的貨物總值之5%。罰款率每7天為0.5%,不足7天的天數應按7天算。若賣方在本合同規定的裝運時間內遲10個星期仍然不能交貨,則買方有權取消本合同,儘管合同已取消,賣方仍然應毫不延遲地支付上述罰款給買方。

  18.仲裁:

  凡因執行本協議或有關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應以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獲得解決,應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式暫行規定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本合同由雙方簽署,中英文正本兩份,每方各持一份為據,兩份具有同等的效力。

  19.備註:_________

  買方(蓋章):_________ 賣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際貿易合同12

  國際貿易合同的具體內容因各個交易的具體情況不同而不同。而且,在以信件、電報或電傳形式簽訂合同時,合同的內容常常可能並不十分規範。但是,一般而言,可以把國際貿易合同的主要內容歸納如下:

  1、貨物的品質規格條款

  貨物的品質規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內在質量與外觀形態法。商品質條款的主要內容是品名、規格或牌名法。合同中規定品質規格的方法有兩種:憑樣品和憑文字與圖樣法。

  2、貨物的數量條款

  數量條款的主要內容是交貨數量、計量單位與計量方法。制定數量條款時應注意明確計量單位和度量衡制度法。

  在數量方面,合同通常規定有“約數”,但對“約數”的解釋容易發生爭議,故應在合同中增訂“溢短裝條款”,明確規定溢短裝幅度,如“東北大米500公噸,溢短裝3%”,同時規定溢短裝的作價方法法。

  3、貨物的包裝條款

  包裝是指為了有效地保護商品的數量完整和質量要求,把貨物裝進適當的容器法。包裝條款的主要內容有:包裝方式、規格、包裝材料、費用和運輸標誌法。

  制定包裝條款要明確包裝的材料、造型和規格,不應使用“適合海運包裝”、“標準出口包裝”等含義不清的詞句法。

  4、貨物的價格條款

  價格條款的主要內容有:每一計量單位的價格金額、計價貨幣、指定交貨地點、貿易術語與商品的作價方法等法。

  為防止商品價格受匯率波動的影響,在合同中還可以增訂黃金或外匯保值條款,明確規定在計價貨幣幣值發生變動時,價格應作相應調整法。

  5、貨物的裝運條款

  裝運條款的主要內容是:裝運時間、運輸方式、裝運地與目的地、裝運方式以裝運通知法。根據不同的貿易術語,裝運的要求是不一樣的,所以應該依照貿易術語來確定裝運條款法。如果合同中定有選擇港,則應定明增加的運費、附加費用應由誰承擔法。

  6、貨物的保險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中的保險是指進出口商按照一定險別向保險公司投保並交納保險費,以便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受到損失時,從保險公司得到經濟上的補償法。

  保險條款的主要內容包括:確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險費,投保險別和保險條款法。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保險責任與費用的分擔由當事人選擇的貿易術語決定,因此投保何種險別以及雙方對於保險有何特殊要求都應在合同中定明法。此外,雙方應在合同中定明所採用的保險條款名稱,如是採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貨物保險條款,還是倫敦保險業協會的協會貨物險條款以及其制定或修改日期、投保險別、保險費率等法。

  7、貨物的支付條款

  支付條款的主要內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和地點法。

  支付手段有貨幣和匯票,主要是匯票法。

  付款方式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不由銀行提供信用,但透過銀行代為辦理,如直接付款和託收;另一種是由銀行提供信用,如信用證法。

  支付時間通常按交貨與付款先後,可分為預付款、即期付款與延期付款法。付款地點即為付款人或其指定銀行所在地法。

  8、貨物的檢驗條款

  商品檢驗指由商品檢驗機關對進出口商品的品質、數量、重量、包裝、標記、產地、殘損等進行查驗分析與公證鑑定,並出具檢驗證明法。

  檢驗條例主要內容包括:檢驗機構、檢驗權與複驗權、檢驗與複驗的時間與地點、檢驗標準與方法以及檢驗證書法。

  在國際貿易中,檢驗機構主要有官方檢驗機構、產品的生產或使用部門設立的檢驗機構、由私人或同業協會開設的公證、鑑定行法。

  檢驗權與複驗權的歸屬,以及檢驗與複驗的時間、地點,在國際貨物買賣中,通常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法。檢驗的標準和方法。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通常採用以下方法:按買賣雙方商定的標準方法、按生產國的標準和方法、按進口國的標準和方法、按國際標準或國際習慣的方法。

國際貿易合同13

  合同編號:________

  ________(售方)為一方,與________(購方)為另一方,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 合同物件

  依據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雙方簽訂的關於合作的協議,在售方國國境車上交貨條件下售方售出,購方購入貨物。其數量、種類、價格及交貨期均按第____號附件辦理,該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總金額為__________

  第二條 價格

  本合同所售出貨物的價格以____________計算,此項價格系賣方國國境車上交貨,包括包皮、包裝和標記費在內。

  第三條 品質

  按本合同所售出貨物的品質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或____________國家標準,並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規定的技術條件;憑樣交貨的商品品質應符合雙方確認的樣品。

  商品質量應以售方國國家商品檢驗局出具的品質證明書證明之。

  第四條 供貨期

  售方應在本合同附件規定的期限內發貨。在徵得購方同意的情況下,售方有權按雙方商妥的數量和金額提前交貨。

  第五條 標記

  每個貨箱均應用防水顏料在箱體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右)用____________兩種文字書寫以下標記:合同號,收貨人,箱號,毛重,淨重。

  第六條 支付

  本合同所供應的貨物之價款,由購方按照中國銀行和____________銀行關於邊境貿易支付協議書所規定的辦法及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憑下列單據向售方支付:

  1.帳單4份;

  2.蓋有售方國發站印章的鐵路運單副本1份;

  3.明細單3份;

  4.品質證明書1份。

  第七條 保證和索賠

  賣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後12個月內保證商品質量,但不超過供貨之日起18個月。

  對貨物品質的異議應在發現缺陷後3個月內提出,如在保證期發現缺陷,提賠日期不能遲於保證期結束30天。

  如商品在保證期內出現缺陷,供貨一方應排除缺陷或更換有缺陷的部分並負擔費用。

  當事人一方給對方造成人身傷害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第八條 發貨通知

  售方應在發貨後10天內以電傳向購方通知有關貨物自生產廠發運的情況,並註明發運日期,合同號,發動機號,件數,毛重和鐵路運單號。

  第九條 仲裁

  由本合同所產生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糾紛,應儘可能透過雙方談判解決。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可提交被告國對外貿易仲裁機關審理,中方國家對外貿易仲裁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為____________。

  第十條 不可抗力條款

  雙方任何一方發生不可抗力情況(如火災、自然災害、戰爭、各種軍事行動、封鎖、禁止進出口或不以雙方意志為轉移的其他情況),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義務無法履行時,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期限可相應推遲,在此期間合同義務仍然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況持續30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免除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此時任何一方無權向對方提出補償可能的損失。

  無法履行本合同義務方應將不可抗力情況發生和結束及影響合同義務履行情況立即通知對方。

  不可抗力發生和持續的時間應以售方或購方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書證明。

  第十一條 其他條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均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辦理。

  本合同一式兩份,以____________兩種文字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雙方法定地址

  售方名稱:__________ 購方名稱: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

  第十三條 運輸地址

  發貨人:______________ 收貨人:______________

  發站:________________ 到站:________________

  賣方簽字:______________

  購方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國際貿易合同14

  一、國際貿易中合同風險的成因

  造成國際貿易中合同風險的原因,既有客觀的貿易環境特殊性影響,也有企業主觀的自身因素。經營環境不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通常會面對東道國和國際環境的影響,不同國家的政治體制、科技水平、風俗習慣、法律水平、文化差異差別很大,如果不熟悉這些差別,資訊掌握不準確不及時,就會使得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面臨風險。有時某種產品存在多種質量標準,諸如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國際標準,多種標準混雜容易發生差錯,比如我國向日本出口家禽,日本的衛生標準高出國際標準的500倍,如果出口方不熟悉該標準最終勢必發生合同糾紛。從企業自身來講,許多企業本身在現代經營管理方面存在許多問題,管理方式和經營理念與國際標準不接軌,缺乏熟悉跨國經營的高素質專業人才,且自身管理水平不高,甚至發生合同資料儲存不完整,文件資料不清晰,交接不及時甚至丟失現象。最終因證據不足無法向對方索賠,無法維護合法合理的權益。此外抗風險意識和法律意識淡薄。當前國際市場競爭激烈,許多企業為了搶到合同盲目壓價,完全不顧及潛在的風險,重口頭承諾輕證據保留,重中標輕履約,抗風險意識十分淡薄。許多國家包括我國在內,法制不健全,法律意識淡薄,有些企業不履行合同成為家常便飯,而發達國家法制化程度較高,要求合同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合同條款,否則將被索賠從而遭受損失。

  二、國際貿易中合同風險的防控

  (一)善於利用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資料,妥善保留來函電

  合同內容除雙方的協議以外,還包括一些單方函件,如各種報價、形式發票、電子郵件、各種信件和傳真,甚至是即時通訊記錄。尤其對於複雜交易,合同雙方可能會對合同涉及到的某一條款反覆透過函件進行磋商以致達成一致,那麼這本身就是一個合同條款,即使該條款不被載於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且在儲存證據資料時通常對對方發來的資料儲存較好,而對己方發出的資料出現混亂和儲存缺失,所以在發出資料時應當對檔案備份,並進行歸類,標記日期和事件以便查閱。

  (二)制定恰當的法律適用條款

  目前國際上用於調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實體法律規範中最重要的一部國際公約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但《公約》還存在很多缺陷,其並未涉及合同有效性、所有權轉移及人身傷害等重大問題,受損方的舉證責任也未明確規定,而且實踐中還存在《公約》與國內法優先適用的問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標的額大,法律關係複雜,容易產生法律糾紛,所以在制定合同時要謹慎選擇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比如在適用時不一定只選擇一個實體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選擇法律時可以合同某一條款適用一國法律,合同另一條款適用另一國家法律,並無法律規定只能選擇一個實體法,宗旨是符合雙方共同利益並有利於問題的最終解決。此外,《公約》中關於風險轉移的時間問題的第69條前兩款規定與我國《合同法》有所區別,適用應當注意。《公約》第69條第一款規定風險從貨物交給買方處置但買方不收貨從而違反合同時轉移;而《合同法》第143條規定若買方使得標的物不能如期交付,則自違約之日風險轉移。二者有很大不同,《公約》規定買方在“適當的時間”內不接收貨物,風險就轉移到買方,《合同法》規定自“違反約定之日”起買受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事實上《公約》的規定相對更合理,因為給予買方適當的時間使得買方並非一旦風險發生就要承擔所有責任,相反會促使買方不對損失聽之任之,防止損失擴大;另外促使買方儘快收貨,有利於商品交換流通,儘量減少雙方損失。所以在適用法律時買賣雙方在這一問題上可以儘量適用《公約》。按照《合同法》第146條規定,雙方約定了交付地點且貨物已交付到該地點而買方未收取貨物的,風險自貨交第一承運人時轉移至買方,而對於《公約》69條第二款並未明確指出風險的轉移時間點,但是實踐中通常應在跨國承運人卸貨時發生轉移,所以在簽訂合同時應該在合同中予以明確,防止糾紛發生。

  (三)合理制定索賠條款包括制定損害賠償和違約金條款。

  由於各國對損害賠償原則的不同認識,在制定損害賠償條款的時候需要解決對準據法的選擇以及應對選擇了不同準據法的結果。由於各國對損害賠償的規定差別太大,而《公約》是目前國際上用於調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最重要的一部國際公約,我國也早已加入該公約,對《公約》的條款更加熟悉。因此以《公約》為準據法解決損害賠償問題能夠儘量與貿易伙伴達成一致,減少糾紛可能性,有利於合同的履行。但是訂立合同時注意,《公約》中對於損害賠償的時間、地點、非金錢損失賠償、損益相抵原則規定不明確,尤其是損益相抵原則在國際貿易中非常實用,所以如果適用《公約》,合同當事人要在合同中對於《公約》中未規定的重要事項予以明確規定。因此訂立合同時要選擇對自身有利的法律來規定損害賠償條款。違約金數值由雙方協商確定,首先,合同中規定的違約金數額要根據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數額來定,約定的違約金不能背離該損失數額;其次,當合同中規定的違約金數額低於損害方的實際損失的,被損害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而合同中規定的違約金數額過分高於被損害方的實際損失的,損害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而一般高於實際損失則無權請求減少。違約金是一種違約責任方式,不必進行先行交。實踐中在違約金問題上經常出現糾紛,常有用違約金進行欺詐的案例,因此出口方簽訂合同違約金條款時應注意對方的履約能力,履約期限以及要有防範利用違約金欺詐的意識。

  (四)選擇恰當的糾紛解決途徑

  當出現國際貿易糾紛時,應當按照合同預先約定的途徑予以解決,合同中通常約定的方式是仲裁和訴訟。實踐中仲裁常見風險點主要集中在模稜兩可的仲裁協議中,貿易糾紛分歧較大,無法調解也不適用於仲裁,那麼貿易方通常會提起訴訟。仲裁和訴訟各有一定利弊,其實通常來說關鍵看我方企業在對方國家有無資產,如果我方企業在對方國家沒有資產,對方企業在我國有資產則選擇訴訟,便於在我國法院提起訴訟並執行財產,對我方當事人有利,否則一般選擇仲裁。只是在實際工作中應對仲裁和訴訟的應用加以區分,根據實際需要選擇仲裁或訴訟,從利於解決合同糾紛,保障企業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對預見風險進行有效防範,促進企業生產經營發展。

  (五)簽訂合同保值條款

  由於國際市場價格並非一成不變,加之貿易國的法令、動亂、罷工等意外事件的影響,使得合同不能按照規定履行。規避此類風險,需要在合同中對容易發生變故的風險點做出事前約定,簽訂合同保值條款。如為了應對匯率變化問題,簽訂合同時應註明如果計價貨幣的匯率發生重大變化,當變動值超過合同總標的額的一定比例時,應該以匯率變動幅度的一定比例來重新調整合同價格,從而使交易雙方共同分擔匯率變動而產生的風險。或者訂立合同時雙方協商選定幾種參照貨幣作為保值貨幣避免外匯風險的發生。如果貿易國局勢動盪,應該儘量在合同中約定因政府更迭、法令變更等原因導致的損失,相對方可以免責;總之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儘量詳細規定,規避可能面對的各種合同風險。

  (六)巧妙選擇付款方式

  國際貿易中對於貿易雙方尤其是出口方而言經常面臨無法收匯的困境,所以合同中應該選擇合適的付款方式避免難以收匯的風險。國際貿易中普遍採用的匯款方式是信用證和託收。信用證雖是銀行信用,與託收相比理論上更安全可靠一些,但實際業務中並非如此。託收與信用證相比,託收中雖然出口人面臨的信用風險較大,但出口方可以透過對交易物件的謹慎選擇、對成交金額的控制、投保出口信用險等措施來降低或規避風險,但信用證中雖然可以透過指定交易物件、提高知識技能等措施控制某些風險,但對單證不符或者信用證軟條款的風險卻難以應對。而且信用證對合同當事人的知識技能要求很高,需要熟知《UCP》等國際貿易慣例規則,並且需要熟練運用於實踐。所以在簽訂合同時,如果雙方當事人是初次交易,可以使用信用證,因為信用證較好地實現了賣方獲得付款與買方獲得合同要求的貨物這兩種對立需求之間的平衡,若貿易雙方不是互相瞭解則可使用信用證。但是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是頻繁交易的貿易伙伴,對對方的資信、企業生產能力相對了解則可以選擇託收的方式。因為信用證的開證、交單、審單等流程繁多,操作複雜而且費用高,極其容易發生糾紛,並非有十足的保障。

國際貿易合同15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法定代表人:

  地買址:方:(以下簡稱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並就如下條款達成一致:

  1.貨物:

  1.1乙方同意同甲方購買,且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_________(以下簡稱合同貨物)用於乙方專案。將由甲方提供的合同裝置的內容詳見合同附件一(附件一中在列出貨物外稱的同時也請列出分項價格)。

  1.2甲方負責合同貨物的各項工作,由乙方提供必要配合。

  1.3雙方同意附件中各項條款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與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為準。

  2.價格

  2.1合同貨物的價格(以下稱為:合同總價)為:_________,價格清單詳見

  附件一。

  2.2上述合同總價是固定的。

  3.裝運

  3.1裝運時間:

  3.2裝運地:

  3.3目的地:

  3.4貨運方式:

  4.付款條款

  合同第2.1條確定的合同總價由乙方向甲方以如下方式支付:

  4.1預付款:在本合同生效後5個工作日內,乙方支付甲方合同總價%的款項,即人民幣發票。

  4.2交貨款:在合同貨物交貨後5個工作日內,乙方支付甲方合同總價%的款項,即人民幣元。甲方同時提供乙方同等金額的資金往來發票。

  4.3驗收款:在合同貨物驗收後5個工作日內,乙方支付甲方合同總價%的款項,即人民幣元。甲方同時提供乙方同等金額的資金往來發票。

  5.合同裝置的交貨

  5.1所有合同貨物應在合同正式生效後_________周內,(此周應為最晚交貨期),由甲方負責運至交貨地點。交貨地點為的導有權及風險在賣方將貨物交至承運人後轉移至買方。

  5.2甲方應於交貨日14日之前,透過EMS或傳真的方式通知乙方,通知內容包括合同號、合同貨物的名稱、數量、估計總重量與總體積,以及預計交貨日期。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後,應儘快向乙方確認交貨地點與交貨日期。

  6.合同貨物的檢驗

  5.1合同貨物的檢驗應在貨物運至交貨地點後_________日內在進行。雙方應指派代表參加檢驗。

  5.2裝置開箱檢驗合格後,雙方簽署驗貨合格證書。

  5.3如雙方認可的合同貨物的小缺陷,並不影響貨物效能,雙方仍然簽署驗貨合格證書,但甲方應立即採取措施修復缺陷。

  5.4如果在聯合開箱檢驗中發現貨物有任何缺陷,缺陷或與合同規定不符,雙

  方代表將簽署一份詳細報告,該報告將作為乙方要求甲方進行更換,修理或補充發貨的有效證據。如果確認為甲方責任,甲方應自費取得補充或替換裝置。如果確認為乙方責任,甲方應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後儘快向乙方補充或替換裝置。

  7.不可抗力

  7.1如果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因為不可抗力,如:戰爭、火災、颱風、洪水、地震或其他雙方共計為不屬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被迫停止或推遲合同的執行,則合同執行相應延遲,延遲的時間等於不可抗力發生作用的時間。

  7.2受影響的一方應將不可抗力的發生儘快透過EMS或傳真通知另一方。

  7.3受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終止或被排除後儘快透過EMS或傳真通知另一方,並透過航空掛號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已終結或排除。

  8.保證與賠償

  8.1甲方保證其向乙方提供的貨物是全新並未使用過的。

  8.2甲方所提供的合同貨物的免費保修期與原廠商提供的保修相同,詳見附件。

  8.3保修期內,甲方在收到乙方運於至指定地點(費用由買方負擔)的有缺陷貨物後,應儘快將更換貨物自費運至乙方。

  8.4如果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第四條的要求按時交貨,乙方有權以如下方式要求甲方賠償損失:從遲交貨第三週起每週按遲交貨物總價的0.5%(百分之零點五)計,不足一週的時間計為一週。上述賠償總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5%(百分之五)。上述賠償不能解除乙方交貨的責任。賠償金的支付將被認為已足額補償甲方的全部損失(包括因遲交貨甲方可能向乙方提出的間接損失)。

  8.5如果乙方未按合同第四條規定的內容按時支付合同款。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滯納金。滯納金支付方式為:從規定的付款日次日起,按應付未付合同款額以每日0.5‰(萬分之零點五)計算滯納金,滯納金總額不超過本合同總額的5%。

  8.6如果由於非甲方原因造成合同執行延遲,則交貨週期相應順延。

  9.仲裁條款

  9.1所有與合同及合同執行有關的爭議將透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果不能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則將該爭議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9.2仲裁裁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機構申請改變仲裁裁定。

  9.3仲裁費用由敗方承擔。

  9.4仲裁進行過程中,雙方將繼續執行合同,但仲裁部分除外。

  10.合同的生效、解除和終止

  10.1本合同簽約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條日期,即本合同的生效日期。 10.2如果發生以下情況,可以視為合同解除或終止:

  (1)一方進入解體或倒閉階段;

  (2)一方被判為破產或其它原因致使資不抵債;

  (3)本合同已有效、全部得到履行;

  (4)雙方共同同意提前解除合同;

  (5)按仲裁機構的裁決,合同解除或終止。

  11.其它

  11.1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列出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2對本合同條款的任何修改、變更或增減,須經雙方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檔案,成為本合同的補充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任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公開透露合同內容,除非事先徵得對方的同意。但是,如需將合同提交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則不需對方事先同意。

  11.4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決定。

  12.附件

  12.1附件一:合同貨物清單及價格(略)

  12.2附件二:原廠商提供的主要部件保修期

  甲方(賣方)(公章):_________乙方(買方)

  (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時間:年月日時間:年月日

  簽訂地點: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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