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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公司規章制度

汽車公司規章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汽車公司規章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汽車公司規章制度1

  第一章目的與適用範圍

  第一條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的資金管理,科學合理的組織資金的籌集和調配,嚴格控制資金的投放時間和方向,確保資金的有效週轉和合理安排,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實現資金的規範性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部門的資金管理。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財務部

  財務部是資金管理的責任部門,負責各部門資金計劃的審查、監管,負責公司資金使用的控制、分析及管理。

  第四條各部門

  負責編制本部門的資金計劃,並對本部門資金使用進行控制和管理。

  第五條管理部

  負責管理辦法的制定,對各部門資金計劃和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規定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處罰。

  第三章資金計劃

  第六條資金計劃編制原則

  資金計劃編制要體現“真實性、準確性、預見性”原則。既要實事求是,又要留有餘地。

  第七條資金計劃上報時間

  公司實行月度資金計劃,各部門於每月25日前編制並上報本部門下月的資金計劃。

  第八條資金計劃編制的內容

  資金計劃應包括:專案、資金用途、單價、數量、金額、備註、編制說明等,見《資金計劃表》。

  第九條資金計劃的範圍

  資金計劃的範圍包括:

  基建費用、裝置購置費、零配件購置、材料費、低值易耗品、修理費、運輸及車輛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水電費、辦公費、電話費、財務費用、工資、保險、福利、勞務費、廣告宣傳費、清潔費、其他等。

  第十條資金計劃編制的依據

  1、本部門上月資金使用情況與分析結果;

  2、本部門本月工作計劃;

  3、公司相關工作安排。

  第十一條資金計劃審批程式

  1、部門擬訂月度資金計劃,經部門主管稽核簽字;

  2、部門主管簽字後報分管副總審查簽字;

  3、分管副總審查同意後報總經理審批;

  4、總經理審批同意後,各部門留存一份,並交一份給財務部;

  5、財務部將各部門的資金計劃備案,並進行審查、平衡、彙總後,編制公司月度總資金計劃,報總經理審批簽字;

  6、財務部將總經理審批簽字後的公司月度總資金計劃於每月30日前上報集團。

  第四章資金使用

  第十二條資金使用的原則

  資金使用實行“計劃使用,總額控制”的原則,無資金計劃的部門,不得使用資金;各部門只能在經領導審批同意的資金計劃範圍內控制使用資金。

  第十三條突發性開支

  如出現突發性開支,由部門打專題報告,按資金計劃審批程式報批,經公司批准同意後方可開支。

  第十四條超計劃開支

  如當月資金使用超資金計劃預算,原則上不予開支,留待下月開支,確因特殊情況需要開支的,由部門報資金追加計劃,按資金計劃審批程式報批,經公司批准同意後方可開支。

  第五章費用報銷

  第十五條費用報銷程式

  1、經辦人員填寫報銷憑證;

  2、經辦人員將報銷憑證連同各項單據(如是突發性開支還需附報告、如是超計劃開支還需附超計劃資金申請)報部門負責人稽核簽字;

  3、部門負責人稽核同意後報分管副總經理稽核(審批);

  4、稽核通過後報總經理審批;

  5、經辦人員持審批後的報銷憑證及相關報告,經財務部負責人複核資金計劃使用情況後予以報銷。

  第十六條費用報銷審批許可權

  1、正常性開支(資金計劃內開支),單筆金額在5000元以內的由分管副總審批;超過5000元的由總經理審批;

  2、突發性開支和超計劃開支一律由總經理審批。

  第六章資金使用監管

  第十七條資金使用分析

  1、各部門每月應對本部門資金使用的情況與當月的費用計劃進行比較、分析,找出超支或節約的影響因素,明確責任,採取針對性措施加以解決,保證資金使用的正常、有序。

  2、財務部每月應對公司和各部門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統計和分析,隨時監控資金使用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要儘快查明原因,及時向有關領導報告,以便採取有效措施,進行制止和糾正。

  第十八條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

  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由財務部負責,主要內容包括:

  1、各部門是否上報月度資金計劃,並獲得批准;

  2、各部門資金使用是否超計劃;

  3、資金使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的現象;

  4、資金使用的原始憑據的報銷手續是否完備及是否合法、真實和有效。

  5、非正常資金使用(突發性開支和超計劃開支)是否獲得批准。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規定從釋出之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地方,按本規定執行。執行以後公司如有新的規定另行通知。

  第二十條本規定的解釋權歸管理部。

汽車公司規章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汽車租賃業管理,保護汽車租賃業經營人(以下簡稱租賃經營人)和使用租賃汽車的承租人(以下簡稱承租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汽車租賃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汽車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租賃經營人將租賃汽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方式。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除公共汽車、出租汽車客運以外的各類客車、貨車、特種汽車和其它機動車輛的租賃經營活動。

  第四條汽車租賃業的發展實行統籌規劃,多家經營,統一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汽車租賃業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具體履行汽車租賃業的管理職責。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交通主管部門制定汽車租賃業收費專案。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規定本轄區汽車租賃業收費標準,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開停業管理

  第六條經營汽車租賃業必須具備以下技術經濟條件:

  (一)配備汽車不少於20輛,且汽車車輛價值不少於200萬元。租賃汽車應是新車或達到一級技術等級的在用車,並具有齊全有效的車輛行駛證件。

  (二)須有不少於汽車車輛價值5%的流動資金。

  (三)有固定的經營和辦公場所,停車場面積不少於正常保有租賃汽車投影面積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經營機構和相應的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車輛技術、財務會計等崗位上應分別有一名具有初級及其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具有法人資格。

  第七條申請經營汽車租賃業應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持街道、鄉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證明和企業組織章程、經營可行性分析報告、資信證明等有關材料向當地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提出開業申請,由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稽核後,報地市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批。

  (二)地市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查批准後,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四)按批准的數量購置車輛,辦理租賃汽車入戶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到道路運政管理機構領取營業性《道路運輸證》.

  第八條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收到租賃經營的申請後,應根據其具備的技術經濟條件和社會需求進行審定,於45日內作出答覆。

  第九條租賃經營人終止經營,應於30日前向原稽核、批准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申報並辦理有關手續,繳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三章租賃活動管理

  第十條租賃經營人必須遵守道路運輸和價格方面有關法律、法規,接受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和價格主管部門的管理、指導、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租賃經營人必須依照交通部頒佈的有關技術標準,加強車輛技術管理,保持租賃汽車技術狀態良好。

  第十二條租賃經營人必須按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租賃收費標準收費。

  第十三條辦理租賃汽車業務應簽訂租賃合同,必須使用由各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汽車租賃合同文字。合同文字內容應包括:租賃經營人名稱、承租人名稱、租賃汽車車型、顏色和車輛號牌、行駛證號碼、道路運輸證號碼、租賃期限、計費辦法、付費方式以及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

  第十四條租賃經營人增加或減少租賃汽車,必須向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申請增辦或繳銷有關證件。

  第十五條租賃經營人應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治安防範措施和經營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對從業人員進行遵紀守法、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第十六條租賃汽車車主必須與汽車租賃經營人名稱相一致。凡不是租賃經營人所屬車輛、未辦理汽車租賃業合法經營手續的車輛,一律不得用於租賃。

  第十七條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對租賃經營人的經營資格和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租賃經營人實行經營資格,技術經濟條件和經營行為的年度審驗。

  第十八條承租人租賃汽車,必須出具能夠證明單位或個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和一定數量的保證金,必要時須有可靠單位給予經濟擔保。

  第十九條承租人租賃汽車,應對承租汽車進行檢查,確認租賃汽車技術狀況良好,並要核對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等證件是否安全、有效,行車中應隨車攜帶上述有關證件。

  第二十條租賃經營人和承租人利用租賃汽車從事營業性運輸,須按照道路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向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稽核、批准後,方可從事營業性客、貨運輸。

  第二十一條租賃經營人和承租人在履行租賃合同中發生糾紛時,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申請交通主管部門調解,或申請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關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訴。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租賃經營人和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或其託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租賃經營人未按本規定第七條領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租賃經營人未按本規定第七條領取《道路運輸證》擅自經營的,處以每車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0000元。

  (三)承租人在行車中未攜帶《道路運輸證》的,處以每車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租賃經營人違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收取租賃費用的,處以所收費用30--50%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

  (五)租賃經營人和承租人違本規定第二十條擅自從事營業性運輸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處罰不服,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或向當地人民起訴,逾期不提出複議又不起訴且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機關可向人民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和執行汽車租賃業有關法規,認真履行職責,違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國家計劃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汽車公司規章制度3

  為了創造一支以公司利益至高無上準則,建立高素質、高水平的團隊服務於每一位客戶公司制定了以下嚴格的管理規章制度,望各位員工自覺遵守!

  一、員工本著互尊互愛、齊心協力、吃苦耐勞、誠實本分的精神。尊重上級、不得越級打小報告、有何正確的建議或想法書寫文字報告交於上級部門,公司將做出合理的回覆!

  二、服從分配服從管理、不得損毀公司形象、透露公司機密。

  三、上班不得遲到、早退、礦工。上崗時不得嬉笑打鬧、賭博喝酒、睡覺而影響本公司形象。

  四、員工上鍾操作必須按照技術流程完成,不得偷工減料。

  五、工作時接聽私人電話不得超過2分鐘,衛生實行區域包乾制,必須做到整潔清爽。在沒有工作的時候不允許串崗和閒逛,必須在制定的休息區域待崗。

  六、認真聽取每為客戶的建議和投訴並及時的處理和回覆、損壞公司財物者照價賠償,偷盜公司各戶財務者交於公安部門處理。

  七、本公司不享受任何險種。

  八、員工服務態度:

  1、熱情接待每位客戶(先生!女士!您好!歡迎光臨!請~!)。作好積極、主動、熱誠、微笑的服務。

  2、瞭解各產品的效能,向客戶合理的介紹。(工作中———請!不好意思!請稍等!對不起!走路輕、說話輕)

  3、工作後—對本次服務是否滿意?麻煩您對我們的服務多提寶貴意見!跟單!請慢走歡迎您下次光臨!

  九、員工獎罰規定:

  1、全勤獎勵100,遲到、早退、每5鍾扣罰2元。曠工一天扣罰120元,工作時間不允許請假,請假一天扣除當日工資,未經批准按曠工處理。病假必須出具醫院證明,前三天扣除當日工資的50%,之後每天扣除當日的工資。

  2、每三個月進行評選優秀員工,獎勵200元。(條件:必須全勤員工、業績名列前三位者、無客戶投訴者、無拒客者。)客戶投訴將取消本次上鍾業績,拒客一次扣罰30元。其它獎罰按相應的規章制度辦理,1―30日為計算月,每月15日為上月薪金髮放日,做半年以上。無重大違紀者,年終獎金一個月100元。

  3、衛生區域不清潔扣罰5元/次,工作完畢後未整理乾淨者扣罰5元/次。各崗位制定出衛生責任人。

  4、上崗時不得嬉笑打鬧、賭博喝酒、睡覺而影響本公司形象,違者扣罰10元/次。上鍾時接聽私人電話不得超過2分鐘,違者扣罰10元/次。

  5、必須服從分配、服從管理,違者扣罰30/次。私下使用本公司電腦者扣罰50/次。

  6、透露公司機密(產品原價、客戶檔案、工資待遇)查明屬實將扣除當月工資的60%。

  7、工作未滿3個月離職者扣除工作服每件40元。

  8、月休4天。多休按平均工資扣,少休按平均工資加。

  十、辭職條件:

  1、員工辭職,提前一個月辭職。將發放所有工資。不提前者發放50%

  2、員工辭職,必須經過主管店長同意,不同意辭職無效。

  十一、辭退員工將不發放任何工資待遇,辭退條件如下:

  1、連續礦工3次/月。

  2、拒客5次/月。

  3、洩露本公司機密3次/月。

  4、偷盜本公司財物者。

  5、偷盜車主(車上)物品者。

  十二、員工離職、辭退後在兩年內不得向外透露本公司商業機密,如對本公司造成不良後果責任將由對方負責,並向有關單位提起訴訟!

  十三、員工服務細則制度。

  (1)員工應尊守店內一切規章及公告。

  (2)員工應舉止文明,對顧客要熱情、禮貌。

  (3)員工應接受上級主管的指揮與監督,不得違抗,如有意見應於事前述明核辦。

  (4)員工維護本店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店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店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店名義。

  (5)員工不得經營或出資與本店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事業或兼任本店以外的職務。

  (6)員工應保守業務上的一切機密。

  (7)員工執行職務時,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拖延。

  (8)員工處理業務,應有成本觀念,對一切公物應加愛護,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9)員工對外接洽事項,應態度謙和,不得有驕傲滿足以損害本店名譽的行為。

  (10)員工應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有妄生意見、吵鬧、鬥毆、搬弄是非或其他擾亂秩序的事發生。

  (11)除必要的試車外,不得動用客戶車輛

汽車公司規章制度4

  安全責任制:

  安全守繫到國家、企業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事,為了加強機動車和駕駛員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種隱患,防止行車事故的發生,提高運輸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本公司(辦事處)的用車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本公司(辦事處)屬下各安全管理部門及所有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知識,最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營運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範圍內的安全工作,是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安全工作負總責。

  3、駕駛人員必須符合道路營運經營條件,並與駕駛員簽訂安全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責任制。

  4、積極參與各項安全活動,設立安全專項經費,保證安全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機構及工作職責:

  安全第一負責人(道路營運經營者)主要工作職責:

  1、宣傳和貫徹政府頒佈的安全法規、條例、規定,並組織各項活動、技術培訓。

  2、根據上級要求和實際制訂的安全工作計劃和有關管理措施,修訂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標準並負責組織實施。

  3、組織召開安議,總結、分析各階段的安全情況,並針對存在問題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

  安全第二負責人(專案經理)主要工作職責:

  1、佈置和檢查公司(辦事處)各部門工作人員的安全學習。

  2、負責督促駕駛員的安全考核、培訓及安全獎罰,參與公司重專案、交通事故的調處及善後工作。

  3、參與督促機動車和駕駛員的建檔管理以及有關牌證的換髮、年檢審業務的`組織、管理事項,並做好有關資料的收集、統計和各階段工作總結。

  駕駛員的崗位職責(督促):

  1、遵守交通法規和操作程式,抵制違章行為,維護交通秩序,確保安全行車。

  2、積極參加各項學習活動,提高安全行車意識和技術水平。

  3、嚴格執行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服從指揮,按時、按質完成運輸任務。

  4、遵守車輛管理和保修制度,自覺做好車輛“三清例保“工作,保持車輛、輪胎、附屬裝備、隨車工具的整潔及車輛、證件齊全和完好。

  5、熟悉車輛效能、熟練駕駛技術,學習先進經驗,掌握行車規律。

  6、服從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人)的指揮和檢查,接受上級佈置的有關任務和培訓。

  安全操作規程:

  1、嚴格遵守相關安全法律法規及工作規範,嚴肅安全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意識。

  2、督促駕駛人員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後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做好危險路段記錄並積極採取應對措施,特別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透過”。

  4、不運輸法律、行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5、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租賃擅自改裝的營運車輛。

  6、做到三違:不違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操作規程。

  7、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8、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9、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並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後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後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4、不定期督促道路營運者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訊號、證件。

  5、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安全質量操作規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制度

  為落實安全責任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1、督促道路營運者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2、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並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3、敦促駕駛員要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4、每趟次出車前,敦促駕駛員對車輛的安全效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5、裝載裝置時,須檢查超載及危險品等情況,確認無誤後方可出車。

  1)當到達目的地時,觀察和選擇最佳的停車位置。

  2)當車輛停穩熄火後方可下車。

  3)下車時注意車周圍的行人安全。

  4)與收貨人(收貨單位)核對貨物後返回。

  6、要不定時督促檢查駕駛員及車輛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7、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責任者給予從嚴追究。

  8、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為把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須做到:

  1、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並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保護裝置財產並通報營運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2、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使用消防器材,佈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的災害。

  3、對傷者的外傷應立即進行包紮止血處理,發生骨折者應就地取材進行骨折定位,並移至安全地帶。積極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4、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並做好各項善後工作。

  5、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車輛租賃安全管理制度:

  一、租賃車輛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並應遵守本公司(辦事處)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租賃車輛須與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租賃條件為:

  1、車輛必須具備牌照以及相關的所有證件,駕駛員必須持有合法的駕駛執照。

  2、駕駛員年齡不超過60週歲;

  3、駕駛員須取得道路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

  4、經公司(辦事處)組織對駕駛員進行面試、理論和機械常識考核、道路駕駛技術測試合格。

  三、駕駛員的管理、宣傳、教育

  1、本公司(辦事處)租賃車輛的駕駛員應當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為我司人員提供安全、及時、便捷、舒適的交通服務。

  2、敦促駕駛員應每月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效能以及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

  3、敦促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行車裡程超過四小時的,須配兩名駕駛員,駕駛員連續駕駛不得超過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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