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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築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山西省建築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障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山西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工程,是指各種房屋建築、土木工程、線路、管道和裝置安裝工程(含各類裝飾、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招標投標是指對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透過法定程式擇優選用承包者的活動。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建築工程招標投標的,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建築工程應按下列規定招標:

  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單位投資總額在80萬元以上的專案必須招標;

  其他投資專案,投資方選擇以招標方式發包的,可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 建築工程招標投標按下列規定實行分級管理:

  (一)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國家和省投資的重點建設專案,以及投資總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工業、交通建設專案和投資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民用建設專案;

  (二)市(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除本條第(一)項規定之外的投資總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建設專案;

  (三)其他建設專案由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備自管理許可權範圍內的建築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實施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審查招標單位及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確定招標方式,審查標底;

  (三)查處招標投標中的違法行為。

  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招標投標由建設單位或建設專案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章 招標

  第七條 建築工程的招標,可以按建設專案招標,也可按單位工程招標。勘察、設計、施工可以分別招標,也可以總體招標。

  第八條 招標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和編制招標檔案的能力。

  凡不具備前款條件的,其招標工作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代理。

  第九條 招標的建築工程專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國家、部門、地方批准建設,建設資金落實達到年計劃的60%以上;

  (二)已經取得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經批准徵用土地和拆遷;

  (三)已經辦理了報建手續,領取了工程發包許可證;

  (四)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專案招標,還應具備必要的勘察設計資料和經過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

  第十條 招標檔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名稱、地址、招標專案、佔地範圍、建築面積、技術要求、質量標準、現場條件、招標方式、進度要求等;

  (二)必要的資料和圖紙;

  (三)工程量清單;

  (四)明確的標底;

  (五)招標者的責任、招標有效期;

  (六)主要建材、裝置、成品、半成品供應方式、數量、加工訂貨情況及其價格變化調整辦法;

  (七)釋出招標公告和出售招標檔案的日期;

  (八)對特殊工程的要求以及採用的技術規範;

  (九)對投標者的資格要求;

  (十)投標書的編制要求及評標、定標原則;

  (十一)答疑、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等的日程安排;

  (十二)合同主要條款;

  (十三)招標審批程式。

  第十一條 建築工程招標可採用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招標單位在招標投標固定場所張貼或透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釋出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招標單位向四個以上資質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設計或施工單位發出招標邀請書;

  (三)議標,對不適宜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公開招標未成功的,以實行議標,但投標單位不得少於兩家。

  第十二條 招標程式:

  (一)招標單位釋出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函,投標單位申請投標;

  (二)招標單位審查投標單位資質,分發招標檔案及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

  (三)招標單位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進行招標答疑;

  (四)招標單位建立評標組織,制定評標、定標辦法,審查投標標書;

  (五)招標單位召開開標會議,公佈標底;

  (六)招標單位組織評標,確定中標單位;

  (七)招標單位傳送經過核驗的中標通知書;

  (八)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

  第十三條 招標檔案一經發出,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或增加附加條件;因特殊情況需補充新的內容時,應在投標截止日期七日前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四條 建築工程招標標底由招標單位負責編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開標前洩露標底。

  第十五條 編制標底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據國家和省制定的計價方法、取費標準和工期定額;

  (二)依據招標工程的'技術資料、設計方案或施工圖紙;

  (三)參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價格資訊及調整係數。

  第三章 投標

  第十六條 凡具備承包能力,符合投標規定條件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均可參加投標。

  第十七條 參加投標的單位在招標公告發布後或收到投標邀請書後,應當向招標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資信證明、資質等級證書;

  (二)企業專案管理班子、專案經理、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數量及平均技術等級,企業自有主要施工機械裝置一覽表。

  第十八條 投標單位應按招標要求編制投標書,並按期密封送達招標單位。投標書須有單位印鑑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的印鑑和簽字。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不得以互相串通,故意抬高或壓低標價等不正當手段參與競爭。

  第四章 定標

  第二十條 招標單位應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當眾宣佈評標、定標辦法,啟封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宣佈標書的主要內容,公開標底。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應視為廢標:

  (一)未密封的;

  (二)無單位印鑑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印鑑和簽字的;

  (三)主要內容不清的;

  (四)逾期送達的;

  (五)投標者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二十二條 評標組織由招標單位、專案主管部門和有關人員組成。參加定標的人員,由招標管理機構從評標組織的全部人員中抽籤決定;其中招標單位的人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評標定標應根據合理報價,完成時間,設計或施工方案、技術和裝置優勢以及資信、業績等綜合條件,擇優選定中標者。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招標投標工作,不得指定承包者。

  第二十五條 確定中標單位後,招標單位應於五日內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通知各未中標單位。

  第二十六條 中標單位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發出三十日內與招標單位按招標檔案與標書確認的條款,簽訂合同。

  第二十七條 招標、中標單位應按規定標準交納管理費。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情況責令其補辦手續,也可責令停止招標或宣佈招標無效,並可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建而進行招標的;

  (二)應招標的建築工程未招標而確定承包方的;

  (三)洩露標底的。

  第二十九條 投標單位投標後,招標單位終止招標的,應補償投標單位的損失。

  第三十條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以權謀私、索賄受賄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投標招標的特點

  (1)組織性--是一種有組織的商業交易。有確定的招標機構;有特定的招標場所;有特定的招標時間;有特定的招標規則和條件。

  (2)公開性--在世界範圍內公開徵詢符合條件的賣主。

  (3)一次性--貿易的自主權掌握在招標人手中,投標人沒有討價還價的權利。

  (4)公平性--本著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采取區別對待的政策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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