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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管理辦法

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財務管理,根據《企業財務通則》、《金融企業財務制度》、《**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和稅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財務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條

  公司應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其財務管理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制度,規範財務行為,如實反映經營狀況,維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公司財務工作實行總經理負責制,同時接受廣大股東的民主管理和監督。重大財務事項、年度財務預算和財務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必須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並按年向股東大會報告財務狀況。

  第五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財政、金融政策,並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計算和繳納國家稅收,接受稅務機關的稅收、財務監督管理。

  第六條

  公司收入、成本的確定,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

  第二章

  所有者權益和負債

  第七條

  所有者權益是投資者對公司淨資產的所有權,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第八條

  公司的實收資本是指股東繳納的股本金和公司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按法定程式轉增形成的資本金。

  第九條

  股東應按照出資比例或公司章程規定,分享收益和承擔風險。

  第十條

  股東投入公司的資本,按實際投入數額計價。公司對實收資本依法享有經營權。

  第十一條

  公司資本公積包括:在籌集資本過程中,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認繳出資額的差額;接受捐贈的資產;按國家規定增加的資本公積。資本公積可以按法定程式轉增資本金。

  第十二條

  公司盈餘公積是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盈餘公積和公益金。法定盈餘公積可用於彌補虧損和轉增資本金。法定盈餘公積按規定轉增資本金後,留存的法定盈餘公積不少於註冊資本的25%。

  第十三條

  公司未分配利潤是留於以後年度分配的利潤或待分配利潤。

  第十四條

  公司的負債包括各項借入資金、各種應付款項和其他負債等。負債按承擔經濟義務的期限長短,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其中:流動負債為期限在1年期(含1年)以下的各項負債;長期負債為期限在1年期以上的各項負債。各項負債按實際發生額計價。

  第三章

  固定資產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是指公司生產經營、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裝置、器具、工具等。

  當一項固定資產的某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與該項資產相對獨立,並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時,應將該組成部分單獨確認為固定資產。

  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購建的大、中型計算機網路(包括硬體購置費及軟體開發、購置費),應作為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按以下原則計價: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價基礎;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價基礎;

  (三)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的,按原固定資產的價值加上改建、擴建發生的實際支出,扣除改建、擴建過程中產生的變價收入後的金額計價。

  (四)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所附票據或資產驗收清單所列金額,加上由本社負擔的運輸、保險、安裝等費用計價。無發票賬單的,根據同類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計價。

  (五)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除外),按租賃合同或協議確定的價款加上支付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安裝費、利息支出和外幣摺合差額等計價。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價值(指按公允價值重新購置某項固定資產所需支付的金額)計價。

  (七)換取的固定資產,是指用本社固定資產,交換取得其他企業、單位或個人資產,作為本社的固定資產。

  換取的固定資產,以重置價值為原值,以換出的固定資產的合同或協議確定的`價值加上(或減去)另外支付(或收取)的金額為淨值。換出固定資產的合同或協議確定的價值與其賬面淨值的差額作為當期損益。

  第十七條

  公司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全面的盤點、清查,每年不得少於一次。對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應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及時處理。

  固定資產有償轉讓、清理、報廢和盤盈、盤虧、毀損的淨收益或淨損失,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第十八條

  發生的固定資產產權轉移、兼併、清算等事宜,均應對固定資產價值進行評估。

  第十九條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和雖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築工程和安裝工程。在建工程按實際成本計價。

  第二十條

  在建工程發生毀損或報廢,在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後的淨損失,計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單項工程報廢以及由於非常原因造成的毀損或者報廢的淨損失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計入開辦費,在投入使用以後發生的,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二十一條

  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成本等資料,估價轉入固定資產,並按規定計提折舊。竣工決算辦理完畢後,按照決算數調整估價和已計提的折舊。

  第二十二條

  應按月(或季)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計入當期成本。當月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當月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從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第二十三條

  下列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一)房屋和建築物;

  (二)在用的各類裝置;

  (三)季節性停用、維修停用的裝置;

  (四)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五)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除外)的固定資產。

  第二十四條

  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一)已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築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

  (三)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資產;

  (四)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五)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六)提前報廢和淘汰的固定資產;

  (七)經批准已在管理費列支的固定資產;

  (八)國家規定其他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第二十五條

  固定資產折舊率應按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淨殘值率和分類折舊年限計算確定。淨殘值率一般按固定資產原值的3%--5%確定(對清理費用大於或等於殘值的,淨殘值率可以從簡不計)。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按以下年限掌握: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機器、機械及其他裝置為10年;

  (三)電子裝置、運輸工具、器具、傢俱等為5年。

  第二十六條

  公司採用平均年限折舊方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其計算方式如下:

  年折舊率=(1-預計淨殘值率)÷折舊年限×100%

  季折舊額=原值×年折舊率÷4

  月折舊額=原值×年折舊率÷12

  第二十七條

  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包括裝修費)支出,計入當期成本。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的,可作為遞延資產分期攤入成本。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指定固定資產日常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採購、驗收、維修、盤點、處置。建立健全專人負責和維修保養制度。固定資產原則上由使用人負責保管,發生人為損壞,應由有關責任人負責賠償。

  第二十九條

  購置固定資產,應由使用部門向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公司董事會研究同意後購置,大宗物品應採用招標形式採購。第四章

  現金資產

  第三十條

  現金資產包括庫存現金、存放同業款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配備專職出納人員,負責現金的收繳、支出和存放同業存款的賬務核算及對賬工作。

  第三十二條

  辦理現金出納業務,必須做到錢賬分管,及時核對庫款,賬款相符。

  第三十三條

  出納長短款的處理按公司相關崗責任制規定執行。

  第四章

  投資及證券

  第三十四條

  公司可以採用購買國債、金融債券等有價憑證的形式開展投資業務,也可以向有關辦理結算和資金清算業務的服務機構投資入股。公司對外投資包括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短期投資是指公司購入的各種準備隨時變現,持有時間在1年以內(含1年)的有價證券。

  長期投資是指公司購入的在1年內不能變現的或不準備隨時變現的有價證券和股權投資。

  第三十五條

  公司購買的有價證券按經營目的不同,分為投資性證券和經營性證券。投資性證券是指長期持有,到期收回本息,以獲取利息為目的而購入的有價證券;經營性證券是指透過市場買賣以賺取差價為目的而購入的有價證券。

  第四十條

  公司的各種投資應按實際成本計價。出售經營性證券應採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實際成本。

  第三十六條

  公司投資業務的賬務核算及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的損益處理按《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執行。

  第五章

  其他類資產

  第三十七條

  公司的其他類資產包括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十八條

  無形資產是公司長期使用但是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租賃權、土地使用權、商譽和非專利技術等。

  第三十九條

  無形資產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

  (一)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二)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所附單證或參照同類無形資產市場價格計價。

  (三)自行開發並已取得法律承認的無形資產,按開發過程中的實際成本計價,如計算機軟體開發。

  第四十條

  無形資產自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內平均攤入成本。

  (一)計算機軟體費用攤銷期不短於2年。

  (二)土地使用權費用攤銷期不短於10年。

  第四十一條

  公司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淨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計入其他營業收入。

  第四十二條

  無形資產的賬務核算執行《企業財務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開辦費自營業之日起一次攤入營業費用,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賃期限和耐用期限孰短的原則分期攤銷。

  第六章

  收入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收入是指從事資金運作、諮詢等業務和為股東、客戶提供管理服務取得的收入。包括貸款利息收入、存放金融機構款項收入、手續費收入、其他營業收入、投資收入、營業外收入等。

  (一)貸款利息收入是指公司發放貸款利息收入和逾期罰息收入,存放金融機構款項收入

  是指公司存入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資金的利息收入。

  (二)手續費收入是指公司辦理承兌匯票貼現取得的息差、手續費和為股東、客戶提供的科技支援等服務取得的手續費收入。

  (三)其他營業收入

  是指公司開展諮詢業務等取得的收入。

  (四)投資收益

  是指公司購買債券的實收和應收利息以及投資入股分得的利潤。

  (五)營業外收入

  是指公司辦理其它事項時取得的收入,如固定資產經營性租賃收入、固定資產盤盈、固定資產清理淨收益、教育費附加返還款、出納長款收入、因債權人的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依法合規取得各項收入,並即時納入會計賬核算。除行政管理費收入外,其他各項收入賬務核算範圍及方法執行稅收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七章

  成本費用

  第四十六條

  成本費用是指公司從事資金運作、諮詢等業務和為股東、客戶提供管理服務支付的費用。包括借款利息支出、匯票貼現差額支出、行政管理費支出、手續費支出、營業費用、其他營業支出、營業稅及附加、營業外支出、所得稅、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等。

  (一)借款利息支出

  指公司向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之間在政策允許範圍內融入資金髮生的利息支出等。其中如有當年應支付而未支付的利息,應逐筆計算應付利息,計入當年損益。

  (二)業務及管理費支出

  是指公司的基本職能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1、宣傳費

  開展各項業務宣傳活動支付的費用。

  2、印刷費

  印刷業務報表、檔案資料等支付的費用。

  3、電子裝置運轉費

  購置計算機的配套裝置、專用紙張、色帶、軟盤等費用。

  4、保險費

  向保險公司投保支付的保險費。

  5、郵電費

  電話安裝費、月租費、電話費、線路租用費、郵費等支出。

  6、諮詢費

  聘請經濟技術顧問、法律顧問、律師等支付的費用。

  7、職工工資

  職工、臨時工的工資、各種津貼、獎金、補貼等。

  8、職工福利費

  職工的醫藥費、集體福利費等開支。

  9、職工培訓及教育費

  對轄內職工進行教育培訓的費用和培訓基地的教育費開支。

  10、勞動保護費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的勞動保護費。

  11、勞動、醫療及失業保險金

  職工異地安家補助費、六個月以上病假人員工資、死亡喪葬補助費、撫卹金、離退休人員經費、按規定提取支付的職工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等費用。

  12、辦公費

  購置辦公用品、訂閱公用書報雜誌等費用。

  13、差旅費

  職工因公出差、工作調動或探親等,報銷的車、船、飛機費及出差補助費、住宿費等。

  14、水電費

  公用水電費支出。

  15、會議費

  各項會議費用,包括會議支付的伙食費、住宿費、場租費及文具、紙張等其他費用。

  16、交通用具費

  使用和修理維護工作車輛開支的費用。

  17、租賃費

  因管理工作需要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辦公用房、電子裝置、汽車及其他固定資產所支付的租金。

  18、修理費

  包括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費用。

  19、取暖及降溫費

  取暖和降溫開支的費用。

  20、固定資產購置費

  因工作需要並經董事會批准後購置固定資產支付的費用。

  21、困難補助費

  對股東、職工個人的困難補助費用。

  22、其他支出

  經批准的其他支出。如業務接待費、安全防衛費、訴訟費、公證費、審計費等。

  (三)營業費用

  是指公司在在辦理科技支援等服務過程中發生的費用。

  (四)手續費支出

  是指公司在辦理科技支援等服務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

  (五)其他營業支出

  是指公司開展業務過程中不屬於以上三項的其他成本支出,包括固定資產折舊、呆賬準備、流動資產盤虧及毀損、投資業務發生的損失等。

  (六)營業稅金及附加

  是指公司按稅法規定交納的稅金,如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水利建設資金、綜合規費等。

  (七)營業外支出

  是指公司辦理其它事項時發生的費用,如非常損失、固定資產盤虧及清理損失、出納賠款等。

  (八)所得稅

  是指公司按規定交納的所得稅。

  (九)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是指公司本年度發生的調整以前年度損益事項。

  第四十七條

  公司應建立分級授權的審批制度。第五十五條

  行政管理費核算、其他成本費用的核算,應執行稅法和公司章程相關規定。

  第八章

  利潤及分配

  第四十八條公司利潤包括營業利潤、投資收益以及營業外收支淨額。公司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潤在稅前彌補;下一年度利潤彌補不足的,可以在5年內延續彌補;5年內不足彌補的,用稅後利潤彌補。

  第四十九條

  公司依法納稅,稅後可分配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2、按10%提取盈餘公積;

  3、按10%提取公益金;

  6、向股東分配利潤。

  第九章

  財務報告

  第五十條

  財務報告是公司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檔案,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五十一條

  財務報表包括業務狀況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表。

  第五十二條

  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應列示的專案和內容,按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財務部門要按季向公司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第五十四條

  公司按年向股東大會以及有關部門提供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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