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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企業管理制度

批發企業管理制度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裡,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批發企業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格煙花爆竹儲存管理,規範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倉儲行為,預防和減少煙花爆竹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和《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xx)等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結合本省情況,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我省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儲存倉庫的安全監督管理,本規範中規定的倉庫設計安全要求全部為c級倉庫標準,a級儲存倉庫設計安全要求參照《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範》(gb50161)相關標準執行。

  第三條 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批發企業,應按《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和本規範的規定,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方可銷售、儲存煙花爆竹。

  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四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有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管理人員。1000平方米以上的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專職安全監管人員不得少於3人;1000平方米以下的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專職安全監管人員不得少於2人。

  第五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足額繳納風險抵押金;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六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安全全面負責,並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培訓考核合格;倉庫保管員、守護員、裝卸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經過本單位的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第八條 運輸、駕駛、燃放、押運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 <>考核,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九條 批發企業儲存倉庫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煙花爆竹儲存倉庫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保管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五)裝卸搬運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六)倉庫守護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七)駕駛員、押運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十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管理制度

  (一)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二)安全檢查制度;

  (三)事故隱患整改制度

  (四)安全裝置設施管理制度;

  (五)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六)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七)重大危險源評估和監控管理制度;

  (八)勞動防護用品(具)管理制度;

  (九)煙花爆竹入庫管理制度;

  (十)煙花爆竹倉庫保管制度;

  (十一)煙花爆竹廢品報廢銷燬管理制度;

  (十二)煙花爆竹倉庫安全標識制度;

  (十三)倉庫外來人員管理制度;

  (十四)倉庫守護員管理制度;

  (十五)車輛進出、停留、停放管理制度;

  (十六)煙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操作規程:

  (一)監控裝置操作規程;

  (二)產品保管養護操作規程;

  (三)質量檢驗操作規程;

  (四)測溫、測溼操作規程;

  (五)搬運、裝卸操作規程。

  第三章 批發企業煙花爆竹倉庫設計安全要求

  第十二條 庫房的區域規劃和外部距離

  (一)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儲存倉庫選址應符合區域規劃的要求。

  (二)新建、改建、擴建煙花爆竹儲存的建設專案,應當按照《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貿委、省計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建設專案(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和“三同時”工作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xx]155號)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在進行初步設計前,應當進行安全預評價。

  (三)新建、改建、擴建煙花爆竹儲存工程專案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四)儲存煙花爆竹建設專案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貿委、省計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建設專案(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和“三同時”工作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xx]155號)有關規定報安監等部門預先審查,經審查合格後,方可進行建設。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五)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專案竣工投入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六)計算藥量3-4噸的c級煙花爆竹儲存倉庫與城鎮規劃邊緣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130米;與居民點、學校、幼兒園、工業區、加油站、危險品生產企業、軍隊駐地、醫院、旅遊區等人口稠密區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80米;與國家鐵路線不應小於50米;與二級以上公路、35kv高壓輸電線等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40米。

  (七)計算藥量2-3噸的c級煙花爆竹儲存倉庫與城鎮規劃邊緣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120米;與居民點、學校、幼兒園、工業區、加油站、危險品生產企業、軍隊駐地、醫院、旅遊區等人口稠密區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75米;與國家鐵路線不應小於50米;與二級以上公路、35kv高壓輸電線等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38米。

  (八)計算藥量2噸以下的c級煙花爆竹儲存倉庫與城鎮規劃邊緣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110米;與居民點、學校、幼兒園、工業區、加油站、危險品生產企業、軍隊駐地、醫院、旅遊區等人口稠密區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65米;與國家鐵路線不應小於50米;與二級以上公路、35kv高壓輸電線等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35米。

  (九)煙花爆竹倉庫不得超過限定藥量和品種儲存。

  (十)庫區內明顯位置應設定車輛限速標誌。

  (十一)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必須在圍牆外側和庫區內明顯位置,設定安全警示標誌。

  警示內容包括:

  1、倉庫重地嚴禁煙火;

  2、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3、庫內禁止攜帶火種;

  4、機動車輛進庫必須安裝防火罩;

  5、庫內嚴禁檢修汽車;

  6、機動車輛裝卸時必須熄火。

  第十三條 庫房的平面佈置和內部距離

  (一)煙花爆竹儲存區與辦公區(生活區)、值班室分離。庫房每棟間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20米。庫房與值班室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25米。

  (二)庫區應設定密實圍牆,圍牆與庫房牆腳的最近距離不宜小於5m,高度不低於2m,圍牆頂部設定防攀越措施。

  (三)庫房周圍25m範圍內,不應種植針葉樹或竹林。

  第十四條 庫房建築與結構

  (一)庫房應為單層建築,平面佈置宜為矩形。應採用磚牆承重,屋蓋應採用輕質易碎結構。

  (二)倉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規定的建築物二級耐火等級的各項要求。面積不超過300 m2的c級建築用的耐火等級可為三級。

  (三)倉庫安全出口不應小於2個。煙花爆竹倉庫面積小於150m2,且長度小於18m時可設1個安全出口,但倉庫內任一點到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大於15m。

  (四)倉庫應設定雙層門且向外平啟,不設門檻,門寬不得小於1.2米。有防小動物進入的措施。

  (五)庫房的窗應能開啟。通風窗應設定在勒腳處,間隔不大於5米,長寬不小於200*200毫米。所有窗應配置鐵柵和金屬網。

  第十五條 庫房的安全設施

  (一)倉庫區域應根據當地消防供水條件,設定高位水池、消防蓄水池或室外消火栓,或利用天然河、塘。消防用水量應不小於15升/秒,延續供水時間應不小於2小時,保護半徑應不大於150米。消防儲備水應有平時不被動用和防凍的措施。使用後及時補給。

  (二)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三)庫房內一般不設電路和照明裝置,如確需,照明燈應為密封防爆型,禁止使用其他電器裝置,嚴禁在倉庫附近架設臨時性電器設施。外部線路應採用鎧裝電纜埋地敷設或掛設。外部電氣線路禁止透過庫房的上空。

  (四)庫危險性建築物的防雷措施應符合《建築防雷設計規範》(gb50057-94)的各項規定。倉庫防雷措施按ⅰ級設計,中、小爆竹及單個產品裝藥在40g以下的煙花或禮花彈倉庫防雷措施可按ⅱ級設計,並按有關規定每年定期檢測。

  (五)倉庫必須設定報警電話、監控裝置和採取合適的防盜措施。

  第四章 倉庫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嚴禁在倉庫區內吸菸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

  第十七條 庫房內應設定測溫、測溼計,並確定人員每天進行檢查登記。庫內最高溫度不應超過35℃,相對溼度控制在75%以下。

  第十八條 庫房的入口處,應設定消除人體靜電的裝置,其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0歐姆,並按有關規定每年定期檢測。

  第十九條 庫房門外應設定標示牌,內容包括:倉庫危險等級、儲存品種、額定藥量和負責人。

  第二十條 儲存煙花爆竹數量不得超過儲存額定藥量,應分級分庫存放。嚴禁在庫房記憶體放其他物品;煙花爆竹必須堆垛碼放,堆垛之間的距離應不少於0.70m,堆垛距內牆距離應不少於0.45m,堆垛高度應不超過2.5m,搬運通道寬度應不少於2.0m。

  第二十一條 庫房的地面應鋪設防靜電材料或設定30釐米高的垛架。木地板、垛架和木箱上使用的鐵釘,釘頭應低於木板外表面3毫米以上,釘孔要用油灰填實。

  第二十二條 裝卸作業中,不得碰撞、拖拉、翻滾、倒置和劇烈振動,不許使用鐵質工具。煙花爆竹產品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指定專人對煙花爆竹儲存倉庫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負責人應當每天對倉庫進行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及時處理,並對檢查及處理情況進行記錄。

  第二十四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應根據從業人員的工作性質,配備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

  第二十五條 倉庫負責人、保管員、守護員、押運員配備合理,並持有效證件上崗,其職責明確、責任落實。

  第二十六條 倉庫守護員每天巡查不少於三次。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記錄,並向管理人員報告。

  第二十七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應建立計算機管理資訊系統。由專職保管員對貨物進行管理和資訊輸入。做到帳帳、帳貨相符,動態反映存量變化,並留存2年備查。

  第二十八條 倉庫應配備專職值班人員。對進出的人員、車輛、貨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進出庫時間、事由、當事人簽字。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進入倉庫的人員嚴禁穿戴不防靜電的衣物和釘底鞋。

  第二十九條 進入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由專人引導,按指定路線行駛、按規定地點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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