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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方案設計

股權激勵方案設計3篇

  為了確保工作或事情順利進行,往往需要預先進行方案制定工作,方案是闡明行動的時間,地點,目的,預期效果,預算及方法等的書面計劃。那麼你有了解過方案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股權激勵方案設計3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股權激勵方案設計 篇1

  股權激勵能夠幫助公司吸引人才,促進員工的生產積極性,從而壯大公司的實力。股權激勵需要進行方案設計,然後由全體員工進行遵守。那麼,股權激勵方案設計(範文)是怎樣的呢?今天,華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為了體現xx的公司理念,建立科學的企業管理機制,有效激發員工的創業熱情,不斷提升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力,經公司股東會研究決定,現對公司創業夥伴xxx進行乾股激勵與期權計劃,並以此作為今後行權的合法書面依據。

  一、乾股的激勵標準與期權的授權計劃

  1、公司贈送xxxx萬元分紅股權作為激勵標準,xxx以此獲得每年公司年稅後利潤(不含政府補貼和關聯公司轉移利潤)的分紅收益,自xx年xx月xx日起至公司股份制改造完成日為截止日。原則上乾股激勵部分收益累積後作為今後個人入股資金,暫時不進行現金分配,在期權行權時一次性以稅後現金分紅形式進行購買股份,多退少補。

  2、公司授予個人乾股,在未行權前股權仍屬原股東所有,授予物件只享有乾股分紅的收益權本次確定期權計劃的期權數量為xxx萬股,每股為人民幣一元整。

  二、乾股的激勵核算辦法與期權的行權方式

  1、乾股分紅按照公司的實際稅後利潤,公司財務必須嚴格按照財務制度,向管理層透明與公開,並指定主要管理人員參與監督。每年稅後利潤暫以年度審計報告為準,最終確認在公司股份制改造時以會計師事務所最終審計報告為準。

  2、期權行權在公司改制時進行,並一次性行權,如放棄行權,公司按其所持乾股的累積分紅按稅後的現金分紅形式支付其本人。

  3、行權價格按行權時公司每股淨資產價格確定,出資以其所持乾股累積未分配收益衝抵,多退少補。如干股累積分紅收益不足以支付全部行權金額且本人不予補足,則對應不足出資部分視為其本人自願放棄,原權益仍屬於原股東,其本人相關股份數量根據其實際出資情況自動調整,其相關損失也由其本人承擔;期權行權後,公司以增資形式將員工出資轉增為公司股本

  4、入股人必須是其本人,同時必須符合公司以下相關要求;

  5、期權轉股手續與股票流通按照上市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如有上市需要,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造時的增資或引入戰略投資者,則公司在保證其本人現有期權數量的基礎上,有權對公司股權進行重組,以便保證公司的順利上市。

  三、授予物件及條件

  1、乾股激勵及期權授予物件經管會提名、股東會批准的核心管理人員及關鍵崗位的骨幹員工;

  2、本方案只作為公司內部人員的首次激勵計劃

  3、授予物件必須是本公司正式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與公司制度,同時願意接受本方案有關規定

  四、基於乾股激勵與期權計劃的性質,受益員工必須承諾並保證:

  1、承諾絕對不直接或間接擁有管理、經營、控制與本公司所從事業務相類似或相競爭的業務。

  2、保證有關投入公司的資產(包括技術等無形資產)不存在任何型別或性質的抵押、質押、債務或其它形式的第三方權利。

  3、保證不存在任何未經披露與任何第三方合作投資情形,也未為投資之目的充當任何第三方受託人或代理人。

  4、為確保公司上市後的持續經營,本人保證在公司上市的3年內不離職,並保證在離職後3年內不從事與本人在科博達工作期間完全相同的業務經營活動,無論何時也不洩露原掌握的商業秘密。

  5、本人同意無論何種原因在公司上市前離職,離職前所持的乾股激勵收益根據賬面實際金額,按照稅後現金分紅形式支付給其本人,原授予的乾股激勵由於本人離職自動終止,期權計劃同時取消。

  6、如果在公司上市後未到公司規定服務期限內離職,本人同意按照(上市收益按三年平攤)的原則,將所持的股權收益按照上市前雙方約定的有關規定退還未服務年限的收益;

  7、在公司上市前如有違法行為被公司開除,本人承諾放棄公司給予的所有乾股激勵所產生的一切收益;

  8、在公司上市後如有違法行為被公司開除,本人同意按照上述第六條雙方約定的(退還未服務年限的收益)規定處理。

  9、任職期間,本人保證維護企業正當權益,如存在職務侵佔、受賄、從事與本企業(包括分支機構)經營範圍相同的經營活動、洩露商業秘密的行為的,本人願意支付十倍於實際損失的違約金,同時願意接受公司對於本人的行政處罰甚至開除處理;

  10、本人保證所持乾股激勵與期權不存在出售、相互或向第三方轉讓、對外擔保、質押或設定其它第三方權利等行為,否則,本人願意由公司無條件無償收回。

  本人保證不向第三方透露公司對本人激勵的任何情況。

  五、股東權益

  1、期權完成行權後,按照上市公司法有關規定,其以實際出資享受相應表決權和收益權。其他相關權益,由《公司章程》具體規定;

  2、公司根據其投資企業實際盈利情況確定分紅,若公司分紅用於轉增資本,視同其實際出資,其相關稅費由股東自己承擔。

  3、今後如因上市股權增發需要,公司有權對股權進行整合,具體股權整合方案屆時協商確定。

  六、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不得違反本協議,否則必須承擔由此造成其它方損失。若因一方違反協議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其他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七、不可抗力

  因不能預見且發生後果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不可抗力,造成一方使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可以免於承擔其他方損失賠償責任。但遇有不可抗力一方,應立即書面通知其他方,並出示有效證明檔案。

  八、其他

  1、本協議變更、修改或補充,必須由各方共同協商一致並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各方友好協商決定,或以書面形式加以補充。若因協議履行發生爭議,應透過協商解決,協商無法解決的可透過法律途徑解決

  3、考慮到上市的有關要求,本協議正本一份,用於公司備案授予物件保留>一份副本;

  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有條件的給予激勵物件 部分股東權益,使其與企業結成利益共同體,從而實現企業的長期目標。

股權激勵方案設計 篇2

  一、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設計現狀

  (一)樣本公司選取及資料來源

  本研究選取20xx-2013年在深滬掛牌上市的A股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首次股權激勵公告日公佈的股權激勵計劃草案為研究物件,由WIND資料庫股權激勵模組提供的資訊及各公司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整理得到。其中,對少量資訊披露不完全的公司作剔除,最終得到85家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其中:深交所45家,上交所40家)累計公佈的94次股權激勵計劃草案。

  (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

  激勵方案設計存在的主要問題股權激勵的實施以激勵方案為依據,因此不合理的方案設計會影響股權激勵的實施效果。基於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現狀的統計分析,本研究提出以下幾個可能影響目前激勵效果發揮的主要問題:

  1.激勵方式以期權為主且形式過於單一

  企業若想設計一套成功的股權激勵方案,激勵方式的選擇尤為重要。對樣本資料的分析可知,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激勵方式主要以股票期權為主(佔比69%)且單一激勵方式佔比高達98%。儘管在歐美國家90%以上的上市公司會選擇股票期權方式,但該方式對資本市場的穩定程度依賴性高,只有在股票市場能充分反應企業經營業績的情況下才能發揮有效激勵,否則就會導致激勵失效或使股東遭受剩餘損失。同時期權方式下由於外部不可控的股市波動,激勵計劃終止的可能性更大,說明我國資本市場不穩定的現狀是影響其順利實施的重要因素。另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也在逐漸使用限制性股票激勵方式(佔比28%),相比股票期權激勵方式,它約束性強且規避資本市場波動的效果更好,但由於其授予或解鎖條件以嚴格的業績指標為基礎,因此一旦業績指標設定不合理就會導致激勵的中斷,從而造成激勵失效,這都是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在單一激勵方式下所不能避免的問題。

  2.業績考核對財務指標依賴性較強

  從現狀分析來看,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業績考核對財務指標依賴性較強,具體表現為兩點:一是67%的公司只使用財務指標衡量是否可以行權或解鎖;二是雖然30%的草案引入了與同行業或標杆企業的對比,但其對比依據仍然是財務指標。儘管財務指標是最直觀、最易取得的資料,但過分依賴有許多弊端:首先更易誘發管理層盈餘管理行為,由於所有者缺位,國企高管對公司的控制度遠大於其他企業,內部控制人有更多機會操縱激勵方案財務指標的制定及會計資訊的報告過程,從而輕易獲利;其次,會導致管理層投資動機不足,因為財務指標更多反映的是過去的短期經營成果,難以充分體現高管在公司業績增長之外的長期努力;同時由於國企高管任職通常較短,不能享受其長期投資成果,因此共同導致管理層長期投資動機不足。與此同時,從較高的激勵計劃終止情況來看,業績考核指標與激勵方式的配合不當,也是導致股權激勵計劃終止的重要原因。

  3.激勵有效期

  設定過短且授予間隔過長目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主要以五年為一個有效期,是國家政策要求的最低限制,相比規定的十年上限而言,有效期設定過短。綜合分析其原因,主要和國企高管的行政任命期限有密切聯絡,國企領導人任期一般為三至四年,有的甚至更短,因此如果有效期設定過長會使這些領導還未享受激勵成果便已離任。但這也正是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方案設計的關鍵問題所在:過分關注個別高管的任命週期,而忽略了對其他人員的長期激勵。因此本研究若無特殊提示,重點探討非行政任命高管及核心人員的激勵問題。五年有效期設計對無任期限制的激勵物件而言實則過短,並不利於形成長期激勵,從而背離股權激勵的初衷。同時,目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間隔至少為五年,授予間隔過長導致激勵強度過低。因此,只有同時調整激勵有效期和授予間隔才能更好促進激勵效果的發揮。

  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設計建議

  (一)選擇合適激勵方式

  嘗試混合激勵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應綜合考慮自身行業特點、財務狀況、外部環境、激勵物件需求等多方面因素,同時結合不同激勵方式的優缺點,選擇合適的激勵方式。同時,激勵方式不應僅侷限於目前較為常用的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單一方式,可嘗試混合激勵,比如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組合、股票期權和股票增值權組合等混合模式。同時每種激勵方式各有優劣,混合激勵可以揚長避短,既能達到更好的激勵效果,又能規避單一激勵方式下存在的風險。對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來說,CEO等高階管理人員作為國家委派的'代表與國有企業的最大股東——國家的利益聯絡緊密,因此可以選擇股票期權方式;而對於其他激勵物件,為強化留人力度,可以選擇事先需要現金支付且激勵與約束並存的限制性股票;對於那些擁有外籍高管的上市公司,為避免外籍高管不能開立證券賬戶的困擾,可對其採用股票增值權激勵方式。同時從長遠發展角度看,伴隨國企改革深化,激勵方式從單一走向多元是必然趨勢。

  (二)合理選擇業績指標

  完善業績考核體系如前面所分析,過分依賴財務指標存在多種弊端。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在業績指標的選擇上,不能單純以衡量業績成果的財務指標為行權或解鎖標準,非財務指標的引用更能增加對激勵物件的綜合考察,促使激勵物件更加註重公司長遠績效的提升和可持續發展。本研究建議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可參考《規範通知》的指導,建立多角度的業績考核體系。同時,可根據不同職責對激勵物件實施不同的考核標準,例如對公司可持續發展及全體股東負責的核心高管,財務考核只是其中一個部分,可更多引入外部權威機構的評價指標和政府對企業的綜合評價,如EVA,因為國有企業的發展不僅以經濟發展為唯一目的,更承擔著許多社會責任和發展任務;而對於那些核心技術人員和業務骨幹,則可以財務指標來進行考核,這樣更有助於他們鎖定工作目標從而激發其工作熱情。

  (三)縮短授予間隔

  促進股權激勵常態化從股權激勵執行的關鍵時間點看,本研究建議競爭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可縮短授予間隔,從而促進股權激勵在國企中的常態化。這樣做有三點優勢,首先目前國企授予間隔一般為五年,這必然會使激勵物件從心理上產生等待時間越長,風險越大的認識,從而降低激勵效果。但授予間隔的縮短可以很好改善其心理預期,即實現目前民營企業已多執行的“小步快跑”方式,透過滾動多次推出的方式,每隔一年授予一次,讓股權激勵成為公司治理的關鍵部分。同時配合國家有關激勵總數量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的規定,並不會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其次,縮短授予間隔的同時其實拉長了股權激勵的有效期。假設國企設定授予期為三年,按3:3:4的方式每年授予一次,同時每次授予按目前要求的最低限執行(兩年限制,三年行權或解鎖),這樣一項股權激勵計劃全部有效期就會延長至八年,這樣的常態化授予在激勵的同時有較強的約束作用,即任何員工中途任何時刻想離開企業,都會覺得有些遺憾,以此增加其離職成本,強化長期留人的作用。第三,授予常規化能同時促進那些暫未納入激勵計劃的員工努力工作,強化其想要從非核心人員轉變為核心人員的願望,促進企業核心事業認同感的形成,有利於企業長期發展。

  三、結論

  股權激勵在我國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中起步較晚,很多方面仍處於不斷摸索階段,本研究透過對激勵方案設計進行現狀分析,得出以下結論:

  1.目前來看

  股權激勵並不適合壟斷型國有企業,如能設計合理可以成為競爭性國有企業留住人才、提升企業績效並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的有效手段。

  2.研究提出激勵方式以期權為主

  且形式過於單一、業績考核對財務指標依賴性較強、激勵有效期設定過短且授予間隔過長是目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設計中存在的可能影響激勵效果實施的關鍵因素,並認為可以從透過選擇合適激勵方式並嘗試混合激勵、合理選擇業績指標並完善業績考核體系同時縮短授予間隔,促進股權激勵常態化三個方面的改善提高目前激勵方案的設計質量。

  3.合理設計的股權激勵方案的實施

  仍以完善的法律體系和較為健全的資本市場執行機制為有效前提,企業和國家必須並肩齊發才能使股權激勵效用更好的發揮。總之,國有企業股權激勵不能操之過急,要穩步推進。相信伴隨國企改革步伐的加快、國家政策方面的不斷成熟,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數量會逐步提升,最終有效促進企業內部核心事業認同感的建立和企業價值最大化的實現。

股權激勵方案設計 篇3

  業績指標選擇不合理

  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是為了推動公司的長遠發展,在推行股權激勵過程中,有些上市公司常常有意或無意地選擇不合理的指標進行考核,這樣就違背了推行股權激勵的初衷,股權激勵成為了上市公司高管的造福工具。

  例如:20xx年公佈股權激勵方案的網宿科技就是其中的代表之一。網宿科技公佈的行權條件為:第一個行權期,相比20xx 年,20xx年淨利潤增長不低於20%;第二個行權期相比20xx 年,20xx 年淨利潤增長不低於40%;

  第三個行權期,相比20xx 年,20xx 年淨利潤增長不低於80%;第四個行權期,相比20xx 年,20xx 年淨利潤增長不低於100%。從網宿科技的股權激勵方案來看,一是業績指標的選擇不合理。網宿科技於20xx年在創業板上市,由於資金超募,導致其淨資產從上市前的14 272.12萬元迅速上升到了70 842.78萬元,由於淨資產快速膨脹,而其20xx和20xx年的淨利潤變化幅度不大,導致其淨資產收益率反而逐年下降,從上市前的25.98%下降到了20xx年的5.3%(見表1)。網宿科技在設計股權激勵方案時,有意避開了淨資產收益率這一重要的財務指標,只把淨利潤列入考核指標。

  二是對業績指標設定條件過低。網宿科技的四次行權條件分別為:相比20xx年,20xx- 20xx年淨利潤增長分別不低於20%、40%、80%、100%,如果算複合增長率還不到20%。

  雖然年均20%的淨利潤增長率比GDP的增長速度要高,但是考慮到企業通常都有經營槓桿和財務槓桿效應,企業的實際收入增長率和GDP的增長率也不會差太多。因此,對於定義高成長創業板的網宿科技收入增長率不能超過社會的平均增長速度,從這個角度來看,這一利潤的增長速度顯得不合理。

  降低激勵條件或激勵條件流於形式

  降低股權激勵條件表現為業績考核門檻遠低於公司歷年水平或其中任何一年的業績水平。有些公司透過降低行權條件和行權價方式實現,如在股權激勵方案中設定限制性股票三年解鎖條件設定過低,再如以限制性股票為激勵方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授予價為二級市場的50%。

  上市公司降低激勵條件或激勵條件流於形式這種低門檻的業績考核,不僅不能起到激勵作用,甚至還存在大股東借股權激勵向激勵物件輸送利益的可能。 ? ? ?例如:九陽股份為了適應內部產業結構調整及外部經濟環境條件的變化,在20xx年2月決定以定向發行426萬新股的方式對246名骨幹啟動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方案中規定只要20xx-2013年公司淨利潤分別比上年上漲5%、6%、7%,被激勵物件就可以獲得股票。

  另外,除行權條件過低外,其行權價也很低。九陽股份以公告日(20xx年2月15)前20個交易日股票均價15.18的50%確定,每股行權價為7.59元,而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為16.39元,這種定價方式與其他一些推出股權激勵方案的公司相比,折扣力度也大了許多。

  同時該行權價格的作價方法也違反了《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定向增發股份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價格的90%,也就是九陽股份股權激勵股票行權價應不得低於13.67元。但是九陽股份卻以前20個交易日股票均價的50%作為行權價,顯然是違規的。對於這些股票激勵物件來說,最高僅7%的淨利潤增長率,預示著這些激勵物件即使不付出很多甚至不作為也能穩拿激勵股票,但這對於新高管和其他員工來說顯得很不公平,同時也違背了股權激勵的本意。因此在20xx年8月16號股權激勵被緊急叫停。

  缺乏激勵物件違規收益的追繳機制

  如果激勵物件因為自身違規而喪失激勵資格,多數公司規定要依情況採取措施,以期權為例,常見條款是:違規後公司未授出的股票期權失效,未行權的部分不再行權,對於已行權的部分,按照授予價格回購。

  但是絕大多數公司沒有明確激勵物件違規收益追繳措施以及相應責任。此外,按照授予價格回購股份,有些情況下還會給激勵物件帶來“套利”機會,變懲為獎,適得其反。20xx年證券市場上漢王科技高管的限售股的精確減持就是一個典型。

  例如:漢王科技20xx年3月3號成功登上中小板,發行價41.9元,開盤價78元。同年5月24號股價高達175元,相比發行價漲3倍,根據股票交易的規則,上市公司年報、半年報、季報公告前30日內,以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等公告前10日內,屬於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的敏感期,這個時期也叫“視窗期”。

  此期間公司高管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行為屬於違規。但是20xx年3月4日,漢王科技9名高管的股票集體解禁,3月18日20xx年報披露,而3月21日是實質意義上的首個解禁日,漢王科技9名高管利用報表披露的時間安排,精確減持150萬股股票。在高管減持股票後,漢王科技的壞訊息接踵而至。先是20xx年4月19日公佈漢王科技第一季度業績虧損公告,緊接著是一季度報告虧損,20xx年5月17日計提跌價準備,7月30日報告半年度鉅虧。雖然證監會在20xx年12月22日立案調查漢王科技,主要是漢王科技涉嫌會計資訊披露違規。然而,由於缺乏違規收益的追繳機制,目前該案如何定論,還不得而知。

  激勵時間和人員選擇不透明

  股權激勵的時間和人員選擇不透明主要出現在一些即將上市的企業中。有些即將上市的公司為了避免上市後股權激勵的高成本,在上市前1-2年就以極低的行權價格進行突擊股權轉讓和增資的股權激勵,這種低價與同期的另一次增資擴股價格存在巨大落差。

  再就是突擊入股的人員選擇上往往不夠透明,使得淨利潤和每股收益實質上在上市前已經被稀釋。這種情形已經引起了發審委的重點關注。20xx年申請IPO被髮審委否決的樂歌視訊就是典型。

  例如:樂歌視訊20xx年在中小板IPO的申請被證監會、發審委駁回,主要原因是涉嫌上市前年前突擊增資擴股以極低的價格完成。20xx年3月3日,樂歌視訊董事會決議透過,公司新增註冊資本67.34萬美元。新增的註冊資本全部由新股東聚才投資以現金認繳,增資價格為2.6103美元/股。

  僅僅在半月後,公司新增註冊資本30.53萬美元。新增的註冊資本由新股東寇光武、高原以現金方式各自認繳50%,增資價格為4.7987 美元/股。僅相差半個月時間,但聚才投資的入股價格僅為兩自然人股東入股價格的54.4%。短時間內的兩次增資擴股,為何價格會有如此大的差異,這不得不讓人覺得蹊蹺。

  樂歌視訊的招股說明書顯示,聚才投資的28名自然人股東均為樂歌視訊的高管。顯然,聚才投資是為完成股權激勵而成立的法人單位。雖然聚才投資名義上是樂歌視訊眾高管成立的公司,但其股權結構顯示,姜藝佔有其57.36%的出資比例,為聚才投資的控股股東。

  而其餘27名高管所佔出資比例,除副總經理景曉輝佔到5%,其餘均低於或等於2.5%。同時,公司20xx年的第二次增資所引進的投資人寇光武和高原也可以看成是股權激勵的物件,寇光武為上市公司煙臺萬華常務副總裁、財務負責人兼董事會秘書。高原曾擔任過上市公司外高橋的董事會秘書,此二人為公司實際控制人項樂宏在北大EMBA28班同學。然而,股權激勵的初衷是為了激勵上市公司高管為股東創造更多財富,如果股權激勵選擇那些對企業發展基本沒有做出貢獻的外來人士,明顯是違背了股權激勵的本意。

  等待期設定較短

  統計發現,絕大多數公司的等待期都是激勵辦法規定的下限(1 年),只有個別公司的等待期是1.5 年。等待期過短不利於體現長期激勵效應,甚至誘發激勵物件的短期行為,有悖於股權激勵的初衷。根據普華永道20xx 年全球股權激勵調查資料,在股票期權中,按照等待期長短劃分,等待期長度為3-4 年的一次性授予和3-4 年的分次授予佔比約為80%。顯然,我國民營上市公司設定的等待期相對較短

  沒有“意外之財”過濾機制

  股票價格受到公司內在因素和市場整體因素的影響,而後者帶來的股價上漲與激勵物件的努力缺乏實質性聯絡,由此產生的收益一般被稱為“意外之財”。

  如果由於市場行情的變化導致公司股價大幅度上漲,高管即使經營較差,仍然能夠從股權激勵的行權中獲取豐厚的薪酬,如果對於高管的這種“意外之財”沒有過濾機制,則股權激勵機制發揮的作用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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