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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委託服務合同

法律委託服務合同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法律委託服務合同,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法律委託服務合同1

  甲方:

  住所地:

  郵編:

  電話:傳真:

  乙方:

  住所地:

  郵編:

  電話:傳真:

  鑑於:甲方在與糾紛案件的有關法律服務,現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一、服務內容:

  甲方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代理人,為甲方在與糾紛案件提供法律服務,服務內容如下:

  1.1代理二審訴訟;

  1.2處理由此案引起有關事宜的案件;

  1..3負責處理本案賠償事宜。

  二、法律服務費用

  2.1.1和人脈致使本案和解並達到補償的目的,律師費減半收取(含前期預付費用)。

  2.1.2支付方式為:甲方於本合同簽訂後七日內繳納首期律師費萬元,二審改判(改判合同繼續履行)判決下達七日內支付律師費萬元,若二審撤銷一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甲方支付律師費萬元,二審判決(改判合同繼續履行)下達七日內甲方支付律師費萬元;剩餘部分待補償款到賬後三日內甲方按比例支付。

  2.2.3乙方的開戶銀行、賬號:

  開戶行:

  賬號:

  全稱:

  甲方應為乙方完成法律事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便利,乙方需要到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以外工作的,所發生的交通食宿等費用,經甲方確認後據實報銷。

  三、雙方權利和義務

  3.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為甲方代理人,乙方可以根據服務需要增加或者更換律師,但王保華律師不能更換,並由律師承辦此案,親自出庭訴訟並協調相關事宜。

  3.2乙方律師在工作中必須認真、負責、謹慎、勤勉,切實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乙方應保守甲方商業秘密。因乙方律師失誤洩密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除退還已收取的律師費外,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乙方不承諾勝訴。

  3.3甲方應按法律規定及乙方要求,提供與擬完成的法律事務相關的檔案資料,並保證所提供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有效性。

  四、合同的解除

  4.1該協議可以經雙方協商一致協議解除;

  4.2非經雙方協議一致並有書面解除協議,單方均不得無故終止合同;

  4.3協議一方有足夠的證據證實另一方違約,守約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並通知對方。協議解除後,已繳納的律師費用不予退還,沒有完成事項的律師費用不再另行收取。

  五、爭議的解除

  5.1本協議適用中國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

  5.2協商不成,雙方均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其他約定

  6.1原協議與補充協議不一致處,以補充協議為準。

  6.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6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與原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委託服務合同2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人(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等法律法規及《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務委託乙方提供法律服務。甲、乙雙方經協商,訂立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 等律師為甲方因 就貸款糾紛案在下列第1、2、3 項程式中提供法律服務,擔任代理人:

  1.一審;

  2.二審;

  3.執行;

  第二條 委託許可權為一般授權。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真實、完整、客觀地向乙方律師介紹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務的有關情況,並提供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虛構。

  2.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案。

  3.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

  4.甲方認為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但甲方應向乙方說明要求更換律師的具體理由。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進行違法活動。

  6.乙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瞭解案情,根據案情的需要調查取證。

  2.分析案情,確定代理思路及辦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參與訴訟,依法提出有利於甲方的證據或意見。

  4.在委託過程中,對涉及與本案有關的活動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見;若為特別授權代理,應遵循有利於甲方利益的原則謹慎行事。

  5.乙方律師應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洩露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所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非因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律師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費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律師服務費、差旅費。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不予退還,甲方尚未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的,乙方有權繼續追討。

  8.乙方同意並保證,一旦出現甲方認為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時,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訴及核實後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另行推薦候選律師,經甲方確認後,立即另行指派律師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

  第五條 律師服務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的約定:

  1.律師服務費

  甲方按起訴時借款人 欠款本息 元(大寫:)之%的標準即元(大寫: )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

  甲方應在本協議簽訂後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律師服務費支付到乙方銀行帳戶:

  戶 名:

  開戶行:

  帳 號:

  乙方律師在區辦理甲方委託事務,乙方律師自行承擔差旅費。

  乙方律師如需到以上區域外進行與甲方相關的工作,乙方律師差旅費由甲方承擔,但需按甲方標準進行據實報銷。

  2. 乙方律師在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公告費、鑑定費、公證費、查檔費及應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3. 除非乙方書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約定足額付清上述費用,導致乙方律師不履行或未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共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時止。本合同有效期屆滿,如甲方需委託乙方繼續提供法律服務,雙方應另行訂立合同。

  第八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調解處理,也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本合同壹式貳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委託服務合同3

  委託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受託方(乙方):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甲方因____________公司改制事項,委託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託,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律師根據甲方要求,認真負責地完成甲方委託事項,並向甲方作書面或口頭彙報結果。

  三、甲方必須如實向乙方律師敘述委託事項背景情況並提供乙方律師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敘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根據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按下列規定收取交納費用:

  1.甲方向乙方預交律師費_______萬元,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內將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逾期則乙方有權中止合同;

  2.律師費中的____________萬元系律師從事非訴訟調查(如果必要)、代表職工或企業與有關部門談判(如果有)、向相關當事人傳送律師函(如果必要)的固定代理費用。

  3.律師費中的__________萬元系預收費用,凡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工作中產生的差旅費、住宿費、文印打字費、通訊費、餐飲費,憑發票在 __________萬元中進行支付;凡在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生了必要的訴訟(如果有),雙方協商另立合同,代理費再從____________萬元剩餘餘額中支付。

  五、如甲方無故終止履行委託合同,律師費不予退回;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律師費全部退還甲方。

  六、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須經對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委託事項完成之日終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為受託方所在地。

  委託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受託方:______律師事務所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法律委託服務合同4

  ( ) 第 號

  受委託人: 進賢縣羅溪鎮法律服務所 (以下稱“甲方”)。

  委託人:姓名 ,性別,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絡電話: (以下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經雙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協議:

  1、委託事務及許可權: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託指派法律工作者 (聯絡電話: ,工作證編號: )、 (聯絡電話: ,工作證編號: )為乙方 就(與) 法律事務(以下又稱“案件”)提供:一審 二審 偵查 審查起訴 申訴 (再)審 執行 仲裁 勞動仲裁 非訴訟階段法律服務。

  代理許可權為(詳見《授權委託書》):一般代理 特別代理。

  2、代理費及其他費用:

  (1)雙方商定按下列方式計算代理費並於本協議簽訂時支付:按標的額比例收費 計件收費 計時收費 分期付款 風險代理

  (2) 代理費總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 仟 佰 拾元整。如乙方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足額及時向甲方支付代理費的,法律工作者有權拒絕辦理合同項下案件(風險代理除外)。

  (3)①若選擇計時收費方式的計費標準為每小時人民幣(大寫) 元,最小計時單位為一小時,完成本事務約需用小時,預收法律工作者費用(大寫) 萬 仟 佰 拾元整。結案後憑計時清單與乙方結算,多退少補。

  ②若選擇分期付款方式,約定代理費(大寫) 萬 仟佰 拾元整,協議簽訂時支付(大寫) 萬 仟 佰 拾元整(首次付款不低於總額的30%),餘款 在 付清。

  ③風險代理,按照案件標的額的百分之 計算並於結案後一次性支付。

  ④法律工作者在辦理案件中所發生的以下實支費用(以下稱辦案費)由乙方另外承擔,包括但不限於:通訊費、檔案快遞費、辦理案件材料影印費、辦理案件所需檔案查詢費、調查費、交通差旅費、案件所需的訴訟費用、公告送達費用等等。

  ⑤ 辦案費的支付:雙方一致約定辦案費用(訴訟費及保全費、案件評估費、拍賣費、鑑定費、公告費及應繳金額超過 元的專案除外,由乙方自行支付)採取以下方式支付。包乾制。 據實報銷制。

  合同簽訂3日內甲方先行支付 元作為預交辦案費用,其他實際支出專案費用由甲方根據辦案需要自預交辦案費用中支出,待案件結案時憑合法票據結算,多退少補。

  3、以下視為結案即甲方已經完成乙方委託的法律事務並以先到為準:

  ⑴訴訟案件:

  ①受訴法院作出並已送達判決書、調解書或撤銷訴訟、撤銷案件、駁回起訴、准予原告撤訴或被法院視為撤訴裁定、執行終止裁定書等法律文書或甲方已經領取債權憑證或已經實際獲得相關訴訟利益的;

  ②原告或申請人放棄起訴或放棄申請或雙方當事人案外和解;

  ③乙方解除本協議或撤銷本次委託;

  ⑵非訴訟案件:

  ①非訴訟案件的處理部門已經作出終結裁決或者結論性意見或者申請方撤回處理申請或被視為撤回申請的;

  ②相對方完成了滿足乙方要求的行為;

  ③乙方向對方作出了新的要約或承諾致使受託事務成為不必要;

  ④調查或談判物件滅失或終止;

  ⑤其它依照法律或約定或慣例應視為甲方義務已履行完畢的情形;

  ⑥乙方解除本協議或撤銷本次委託;

  ⑦爭議雙方自行和解或被第三方居中調解並達成協議或利益方放棄爭議利益的;

  ⑧委託事項涉及乙方的期待利益已為乙方或其指定方實際受領或享有;

  4、甲方和法律工作者的義務:

  ⑴遵守法律工作者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勤勉盡責,維護乙方的最大利益;

  ⑵及時向乙方報告有關案件的進展情況;

  ⑶不超越乙方授權行事;

  ⑷變更聯絡資訊的,應當及時通知乙方;

  ⑸未經乙方同意不得洩露乙方委託事務相關資訊。

  5、乙方的義務:

  ⑴與甲方和法律工作者誠實合作,向法律工作者如實、全面、及時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資料資訊;

  ⑵如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甲方法律工作者;

  ⑶如變更聯絡資訊應當及時通知甲方法律工作者,否則所造成的後果由乙方承擔;

  ⑷按照約定支付法律工作者費和其他費用;

  ⑸無論何種情況,乙方向甲方法律工作者提出的要求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法律工作者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規定。

  6、協議的解除:

  ⑴經書面通知,乙方可以書面通知解除本協議。一旦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甲方法律工作者立即停止向乙方提供法律服務;

  ⑵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預付其他費用且延期超過15日的,甲方有權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協議;

  ⑶如果乙方違法本協議第5條第五項約定的,則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向乙方提供法律服務;

  ⑷本協議因上述情況解除,乙方承諾仍繼續支付本協議約定的法律工作者費和實際發生的其他費用。

法律委託服務合同5

  律( )非訴字第 號

  委託方(甲方):中國 組委會

  受託方(乙方): 律師事務所

  甲方因 中國 事項,委託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託,指派 律師、 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律師根據甲方要求,認真負責地完成甲方委託事項及現場法律諮詢,並向甲方作書面或口頭彙報結果。

  三、甲方必須如實向乙方律師敘述委託事項背景情況並提供乙方律師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敘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根據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按下列規定收取/交納費用:

  甲方向乙方交納律師代理費 萬元,甲方應在要合同簽訂之日起一週內將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逾期則乙方有權中止合同。

  五、如甲方無故終止履行委託合同,律師費不予退回;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律師費全部退還甲方。

  六、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須經對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委託事項完成之日終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為委託方所在地。

  委託方: 受託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律委託服務合同6

  委託人(甲方):

  地址: 電話:

  受託人(乙方):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就下列法律服務事項達成一致,於 年 月 日訂立本合同。

  1、法律服務範圍:甲方委託乙方處理下列法律事務: 糾紛一案

  2、委託許可權: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時的許可權為下列第( )項範圍:

  (1)一般訴訟/仲裁代理。

  (2)特別授權代理:即代為參加訴訟,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仲裁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反(仲裁)申請,並代為簽收有關法律文書等許可權;

  (3)代為參加執行、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代為執行和解、代收取執行款項並代為簽收有關法律文書等許可權。

  3、承辦律師及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 律師、 律師為本事務的承辦律師(以下簡稱“律師”)。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師在認為必要時可將本事務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員或其它律師協助完成;

  (3)若律師因合理原因無法繼續或暫時不能承辦本事務時,律師應及時告知甲方並由合同雙方協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適的律師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師接替的,視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終止履行。

  4、律師費:甲方應支付給乙方的律師費為:先預收 元,剩餘的代理費數額按照判決數額的 ﹪收取(不含預收律師費)。

  5、其它費用:雙方約定:市內交通、文印費用按 元包乾使用(異地交通、住宿、通訊、轉委託審計、鑑定費、公證費、查檔費,其它用於收集證據的費用另按實際支出結算)。

  6、乙方及律師的義務:

  (1)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2)應當勤勉盡職,依法在本合同約定範圍內維護甲方的最大利益;

  (3)及時向甲方報告有關本事務的進展情況;

  (4)律師無權超越甲方授權行事。

  (5)律師無權在本合同約定的律師費和其它費用以外再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項;

  (6)乙方和律師對甲方負有保密義務(但法定或約定應向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提供的除外)。

  7、甲方的義務:

  (1)與乙方和律師誠實合作,向乙方和律師如實提供與本事務有關的資料、證據,如實陳述與本事務有關的情況;

  (2)如與本事務有關的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乙方律師;

  (3)如變更聯絡資訊,應當及時通知乙方和律師;

  (4)按照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它費用;

  (5)向乙方和律師提出的要求不應與法律以及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等規定相沖突。

  8、證據和財物:

  (1)由甲方提供的證據材料原件或原物,所有權屬於甲方,除已依法提交法院或仲裁機構且已由其歸卷的外,可由律師歸還甲方。

  (2)乙方和律師因代理案件執行所得或其它受託代收所得的財物,應由乙方和律師在合理時間內移交甲方。甲方拒絕接收、或因無法通知乙方而未移交的,甲方可予代保管或提存(保管期間的費用及提存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再要求移交的,不計利息及意外損失。

  9、完成受託事務:下列任何一種情形,即視為本合同乙方完成受託事務;

  A、屬訴訟/仲裁/執行代理的:

  (1)本案本審次送達判決/裁決書、調解書或撤銷訴訟、駁回起訴、執行終止裁定書;

  (2)雙方當事人案外和解;

  (3)甲方解除合同、撤銷委託;

  B、屬非訴訟事務的:

  (1)對方完成了滿足甲方要求的行為;

  (2)甲方向對方作出了新的要約或承諾致使受託事務成為不必要;

  (3)調查或談判物件滅失或終止;

  (4)其它依照法律或約定或慣例應視為乙方義務已履行完畢的情形;

  (5)甲方解除合同、撤銷委託;

  10、合同的解除、終止履行:

  (1)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且延期超過十五日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但應書面通知甲方。

  (2)若甲方要求達到的目標有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則乙方有權隨時終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但應書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在受託處理本事務過程中發現甲方有故意隱瞞事實或虛假作證等妨礙乙方正常完成受託事務的能力之情形,有權中(終)止提供法律服務。

  本合同因上列情形而解除時,甲方應當全額支付本合同約定費用。

  11、違約和賠償:

  (1)甲方未按期支付律師費及其它費用的,每逾期1天,按欠付金額的萬分之三另行支付滯納金給予乙方。

  (2)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因違法執業或其它過錯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實際損失;乙方負連帶賠償責任。

  (3)簽訂本合同後,在甲方未著手辦理委託事務之前,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按本合同約定金額的50%計收違約金;甲方已著手辦理的,應當全額支付本合同約定費用。

  12、不保證:乙方和律師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斷或諮詢意見,均不可理解為乙方或律師就受託事務的結果作出了成功或勝訴的保證。

  13、其他約定:

  14、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委託服務合同7

  ××律( )非訴字第號

  委託方(甲方):××公司

  受託方(乙方):××律師事務所甲方因××公司改制事項,委託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託,指派許××、李××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律師根據甲方要求,認真負責地完成甲方委託事項,並向甲方作書面或口頭彙報結果。

  三、甲方必須如實向乙方律師敘述委託事項背景情況並提供乙方律師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敘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根據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按下列規定收取交納費用:

  1.甲方向乙方預交律師費 萬元,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將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逾期則乙方有權中止合同;

  2.元律師費中的××萬元系律師從事非訴訟調查(如果必要)、代表職工或企業與有關部門談判(如果有)、向相關當事人傳送律師函(如果必要)的固定代理費用。

  3.元律師費中的××萬元系預收費用,凡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工作中產生的差旅費、住宿費、文印打字費、通訊費、餐飲費,憑發票在××萬元中進行支付;凡在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生了必要的訴訟(如果有),雙方協商另立合同,代理費再從××萬元剩餘餘額中支付。

  五、如甲方無故終止履行委託合同,律師費不予退回;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律師費全部退還甲方。

  六、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須經對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委託事項完成之日終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為受託方所在地。

  委託方:受託方:××律師事務所

  年 月 日年 月 日

法律委託服務合同8

  合同編號:

  委託人(甲方):

  受託人(乙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及帳號: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於 年月日訂立。

  一、法律服務範圍

  1、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律師,為甲方下列在〔 〕中標有√符號專案的法律事務(以

  下簡稱“本法律事務”)提供服務。

  (1)刑事訴訟案件。偵查階段〔 〕,審查起訴階段〔 〕,一審〔 〕,二審〔 〕,

  再審〔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審〔 〕,刑事附帶民事部分二審〔 〕,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申請執行〔 〕。

  (2)民事訴訟案件。一審〔√〕,二審〔 〕,申請再審〔 〕,申請抗訴〔 〕,申請

  執行〔 〕。

  (3)行政訴訟案件。聽證〔 〕,申請複議〔 〕,一審〔 〕,二審〔 〕,再審〔 〕,

  申請國家賠償〔 〕,申請執行〔 〕。

  (4)仲裁案件。代理仲裁〔 〕,申請執行,或者申請撤消仲裁/不予執行〔 〕。

  (5)非訴訟法律事務委託代理〔 〕。

  2、刑事訴訟案件。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為一案中的提供法律幫助/

  擔任辯護人。

  3、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案件。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為甲方與(民事/行政/仲裁)一案的訴訟/仲裁代理人。

  4、非訴訟法律事務。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就 事宜/專案提供見證/諮詢/ /法律服務。

  二、委託許可權

  乙方授予甲方的委託許可權為(在選定的專案後打√)

  〔 〕1、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處分被代理實體權利和義務的訴訟代理行為)。

  〔√〕2、特別授權(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處分被代理人實體權利和義務的訴訟代理行

  為,以下為選擇項)代理人有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仲裁請求,〔√〕進行和

  解,〔√〕接受法律文書送達,〔√〕申請調查取證和證據保全、財產保全〔√〕提起反訴/反(仲裁)申請或者上訴。

  〔 〕3、非訴法律事務委託許可權:。

  如甲方另行出具授權委託書且委託許可權與本條約定不同的,委託許可權依授權委託書為

  準。

  三、律師

  乙方指派 律師、 律師、律師、

  律師為本法律事務的承辦律師(以下簡稱“律師”)。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律師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正常調動、離職、時間衝突、迴避、身體狀況等)無法繼續或暫時不能承辦本法律事務的,律師應當及時告知甲方並由雙方協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適的律師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師接替的,視為甲方撤銷委託解除合同,本合同終止。

  四、乙方及律師的義務

  1、律師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2、律師應當勤勉盡職,在本合同約定範圍內,

  依法維護甲方權益。3、律師應當及時向甲方報告事務的進展情況。4、律師不得超越甲方授權行事,如果確有需要,應當由甲方另行出具委託書。5、乙方及律師變更聯絡資訊的,應當及時通知甲方。6、乙方及律師負有保密義務。乙方及律師對於甲方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應當保守秘密,在未徵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第三人洩露;但依法或徵得甲方及其近親屬同意後,可向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新聞媒體等相關部門披露所涉及秘密的除外。

  五、甲方的義務

  1、與乙方律師誠實合作,向乙方律師如實提供與本事務有關的資料、證據,如實陳述與

  本事務有關的情況。2、如與本事務有關的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乙方律師。3、如變更聯絡資訊,應當及時通知乙方律師。4、按照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它費用。5、向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不應與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相沖突。否則,乙方律師有權拒絕其要求。

  六、律師費及其支付(在選定的專案後打√)

  1、〔√〕甲方委託乙方承辦的本法律事務以計件方式收取律師費,律師費總額為人民幣

  () 元。

  律師費支付方式:

  〔√〕由甲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即 日內一次性支付。

  〔 〕由甲方按下列期限分期支付: 。

  2、〔 〕甲方委託乙方承辦的本法律事務以計時方式收取律師費,計時收費的標準為:每小時人民

  幣元,計時收費的最小單位為一小時。律師完成本法律事務所需時間由甲乙雙方另行籤具《律師用時確認單》。

  律師費支付方式:由甲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預付 元。乙方律師根據服務時間,

  以《律師費用清單》方式通知甲方已支律師費和其他費用及餘額,並可通知甲方及時補充預付律師費及金額。乙方完成本項法律事務或本合同解除時,雙方結算律師費,多還少補。

  3、〔 〕雙方經協商後確定,甲方委託乙方承辦的本法律事務以風險代理收費方式收取律師費。

  具體約定為:。

  七、其他費用

  律師在辦理本項法律事務中所發生的以下其他費用並不包含在上述律師費內,應由甲方另行承擔:1、代理活動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異地差旅費等);2、代委託人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鑑定費、公證費和查檔費等)。

  八、利益衝突

  乙方及律師應當將已經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與甲方有利益衝突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情況如實告知甲方。在發生利益衝突的情況下,甲方有權選擇繼續簽訂合同、履行合同或變更委託許可權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權作出迴避的安排。

  九、委託事務的完成與合同的有效期限

  屬於訴訟/仲裁/代理的,委託法律事務以判決、裁定、調解、案外和解、撤訴、撤銷案件、終止訴訟/仲裁/執行等方式結案,或者甲方原因單方撤銷委託解除合同的,均視為乙方完成委託法律事務;屬於非訴訟法律事務的,本合同約定的法律事務完成,或者甲方撤銷委託解除合同的,均視為乙方完成委託法律事務。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委託法律事務完成或者甲方撤銷委託、解除合同時止。

  十、合同的解除

  1、經書面通知,甲方有權隨時以任何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該解除通知到達乙方之日生效。合同一旦解除,乙方及律師應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務。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但應書面通知甲方。3、若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現甲方存在故意隱瞞事實或虛假作證等妨礙乙方及律師正常完成受託法律事務情形的,有權解除本合同。

  十一、違約和賠償

  1、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或者《律師費用清單》提示及時足額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的,應當承擔遲延履行違約金。遲延履行違約金按甲方應支付款項每日萬分之二計算至支付之日止。2、乙方及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因違法執業或其他過錯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甲方實際直接損失。

  十二、通知

  與本合同履行有關的通知可以用書面(包括郵件、傳真、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送達。

  十三、不保證與風險提示

  乙方及律師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斷和意見,均不可理解為乙方或律師就本法律事務作出了成功或勝訴的保證。甲方在訴訟或仲裁中可能存在包括但並不限於以下幾種風險,甲方應儘量予以避免:1、訴訟或仲裁請求不明確、不具體、不完整會導致承擔不利後果。隨意擴大請求如得不到支援要額外負擔相應的訴訟費用。請求的增加、變更或者提出反訴、反請求應在許可或指定的期限內完成,否則可能不被審理。2、提供證據應當及時、充分,超過指定的時限提供證據、不提供原始證據、證人不出庭作證、未在指定的時限內申請調取證據或申請鑑定都可能影響證據效力,甚至不被採信。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會導致承擔法律制裁的後果。3、不按時出庭或者中途退庭會導致缺席審理或按自動撤回訴訟或仲裁請求處理。4、不準確提供送達地址造成訴訟或仲裁及相關文書被退回也視為已送達。在委託期間,變更聯

  系地點或方式未告知乙方及律師的,可能會導致無法及時送達通知及代交法律文書等後果。

  5、應在裁決書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上訴,否則會喪失上訴權。6、申請人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超過上述期限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7、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會導致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雙倍債務利息,或者支付遲延履行金,還可能遭受民事制裁(如司法拘留等)。

  十四、爭議的解決(在選定的專案後打√)

  1、〔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的,先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以提請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調解處理。雙方同意,就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爭議,在無法透過協商和調解方式解決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溫州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的,先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以提請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調解處理。雙方同意,就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爭議,在無法透過協商和調解方式解決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其他約定

  除上述條款約定外,甲乙雙方就如下內容達成一致約定:

  1、乙方如完成委託事務,或者甲方單方解除委託合同、撤銷委託,律師費不予退還、減免。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十六、生效條件(在選定的專案後打√)

  〔√〕1、本合同由雙方簽署後生效。

  〔 〕2、由甲方實際支付首次付款後生效。

  在此之前,乙方及律師沒有義務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但律師在簽訂合同前提供的法律服務包括在本合同內。

  十七、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效力相同。

  委託人(甲方): 受託人(乙方):

  代表: 代表:

法律委託服務合同9

  委託方(甲方):

  受託方(乙方):

  甲方因公司改制事項,委託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託,指派許、李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律師根據甲方要求,認真負責地完成甲方委託事項,並向甲方作書面或口頭彙報結果。

  三、甲方必須如實向乙方律師敘述委託事項背景情況並提供乙方律師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敘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根據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按下列規定收取交納費用:

  1.甲方向乙方預交律師費 萬元,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將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逾期則乙方有權中止合同;

  2.元律師費中的萬元系律師從事非訴訟調查(如果必要)、代表職工或企業與有關部門談判(如果有)、向相關當事人傳送律師函(如果必要)的固定代理費用。

  3.元律師費中的萬元系預收費用,凡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工作中產生的差旅費、住宿費、文印打字費、通訊費、餐飲費,憑發票在萬元中進行支付;凡在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生了必要的訴訟(如果有),雙方協商另立合同,代理費再從萬元剩餘餘額中支付。

  五、如甲方無故終止履行委託合同,律師費不予退回;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律師費全部退還甲方。

  六、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須經對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委託事項完成之日終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為受託方所在地。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委託服務合同10

  委託方(甲方):

  受託方(乙方):

  甲方因xx公司改制事項,委託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託,指派許xx、李xx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律師根據甲方要求,認真負責地完成甲方委託事項,並向甲方作書面或口頭彙報結果。

  三、甲方必須如實向乙方律師敘述委託事項背景情況並提供乙方律師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敘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根據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按下列規定收取交納費用:

  1.甲方向乙方預交律師費xx萬元,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xx日內將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逾期則乙方有權中止合同;

  2.元律師費中的xx萬元系律師從事非訴訟調查(如果必要)、代表職工或企業與有關部門談判(如果有)、向相關當事人傳送律師函(如果必要)的固定代理費用。

  3.元律師費中的xx萬元系預收費用,凡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工作中產生的差旅費、住宿費、文印打字費、通訊費、餐飲費,憑發票在xx萬元中進行支付;凡在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生了必要的訴訟(如果有),雙方協商另立合同,代理費再從xx萬元剩餘餘額中支付。

  五、如甲方無故終止履行委託合同,律師費不予退回;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律師費全部退還甲方。

  六、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須經對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委託事項完成之日終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為受託方所在地。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委託服務合同11

  委託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受託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事項,委託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託,指派________律師、________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律師根據甲方要求,認真負責地完成甲方委託事項及現場法律諮詢,並向甲方作書面或口頭彙報結果。

  三、甲方必須如實向乙方律師敘述委託事項背景情況並提供乙方律師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敘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根據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按下列規定收取/交納費用:

  甲方向乙方交納律師代理費________萬元,甲方應在要合同簽訂之日起一週內將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逾期則乙方有權中止合同。

  五、如甲方無故終止履行委託合同,律師費不予退回;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律師費全部退還甲方。

  六、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須經對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委託事項完成之日終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為委託方所在地。

  委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法律委託服務合同12

  委託人(甲方):

  地 址:電話:

  受託人(乙方):浙江某某律師事務所

  地 址:電話:

  乙方開戶銀行及帳號:浙江南潯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201000106537694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就下列法律服務事項達成一致,

  於20 年 月 日訂立本合同。

  一.法律服務範圍:

  甲方委託乙方處理下列在( )中的法律事務(以下簡稱“本事務”):

  (1)甲方與 糾紛一案的第 審

  訴訟 / 仲裁代理。如:委託一審的,不包含執行委託和上訴委託;委託二審的,不包括執行和再審。

  (2)甲方與 案的訴前調查。

  (3)甲方與 已生效判決/裁決的申請執行代理。

  (4)甲方與 之糾紛的非訴訟調解。

  (5)關於 事件/專案的諮詢 /談判 /出具法律意見書 /起草或審查合同。

  二.委託許可權:

  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時的許可權為下列第()項範圍(具體以委託書為準):

  (1)一般代理(訴訟/仲裁),僅為程式代理,無實體處分權。

  (2)可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仲裁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反(仲裁)申請或者上訴的特

  別授權訴訟/仲裁代理。

  三.承辦律師、實習律師/律師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 律

  師/實習律師/律師助理為本事務的'承辦律師(以下簡稱“律師” )。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師在認為必要時可將本事務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員或其

  它律師協助完成;其中“訴前調查”事務及其所衍生的其它必要取證事務(包括但不限於審計、鑑定、評

  估、論證、公證等)都可轉委託適當的專門機構協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律師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正常調動、離職、時間衝突、迴避、身

  體狀況等)無法繼續或暫時不能承辦本事務時,律師應及時告知甲方並由雙方協商重新安排律師接替或者

  由乙方另行指派其他合適的律師接替完成合同義務;如果甲方書面提出不同意其他律師接替的,視為甲方

  解除合同,本合同終止履行。

  四、律師費用結算方式:

  雙方商定按下列第( )種方式計算應支付給乙方的律師費:

  (1)計件收費方式,本事務律師費總額為人民幣大寫 整。小

  寫¥元.如果提起反訴或者遭致反訴,按照反訴標的計算新增律師費。

  (2)分階段/績效/目標收費方式:,在沒有按照約定方式和期限支付律師費的,本合同不生效。

  四、律師費的支付與結算:

  律師費僅僅是指支付給乙方即律所的經營性收入。本合同第四條所約定的律師費,以下列第( )種辦法支付與結算:

  (1)計件收費方式的,於本合同簽訂之當日一次性付清,否則,本合同不生效。

  (2)計件收費方式的,於本合同簽訂之當日首付人民幣¥元,餘款於 之前付清,任何一期未付清的,本合同不生效。

  五、其它費用結算方式:

  雙方商定下列與本事務有關的費用開支由甲方負擔,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

  四條的律師費中:

  (1)代理直接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異地交通、住宿、通訊、電信、文印等);

  (2)代支間接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轉委託審計、鑑定費、公證費、評估費、查檔費,其它用於收集證據的費用);

  六、其它費用的支付與結算

  本合同第五條第(1)項所約定的其它費用中的代理直接費用部分,以下列第( )種辦法支付與結算:

  (1)於本合同生效之當日預付人民幣¥ 元,乙方完成受託事務或此預付款用盡後憑票據按實報銷。

  (2)於本合同生效之當日一次性支付人民幣¥元,乙方包乾使用。

  (3)本合同第五條第(2)項所約定的其它費用中的代支間接費用部分,實際發生時由律師通知甲方後甲方直接支付,或在緊急情況下由乙方以上列代理直接費用墊支後甲方立即(在五日內)按實單獨結算。

  七、發票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師費應當向甲方出具正式稅務發票;按本合同第六條第(1)或者(3)種辦法支付的向甲方報銷相關費用時,應當提供相關票據憑證或者正式稅務發票。

  八、乙方及律師的義務

  (1)律師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2)律師應當勤勉盡職,依法在本合同約定範圍內維護甲方的最大合法利益;

  (3)律師應當及時向甲方報告有關本事務的進展情況;

  (4)律師只能按照甲方的授權行事,無權超越甲方授權行事。如果確有需要,應當由甲方另行給予明確的授權;

  (5)律師無權要求在本合同約定的律師費和其它費用以外再要求客戶支付任何其他款項。

  (6)乙方或律師變更聯絡資訊的,應當及時通知甲方;乙方另行指派律師接替的,應及時告知甲方。

  (7)乙方和律師對因案件代理關係而獲取的甲方隱私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九、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提供虛假證據,不得虛假訴訟。甲方應向乙方和律師如實提供與本事務有關的真實的資料、真實性的證據,如實陳述與本事務有關的真實情況;

  (2)如與本事務有關的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乙方或律師;

  (3)如變更住址、聯絡方式等,應當及時通知乙方和律師;

  (4)按照約定如期支付律師費和其它費用;

  (5)向乙方和律師提出的要求不應與法律以及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相沖突。甲方的訴訟目的和訴訟要求,應當合法、合情、合理。

  十、證據和財物

  (1)乙方和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不收取或者代為保管證據原件;因庭審需要所取得的由甲方提供的證據材料原件或原物,由甲方親自提交法庭或者法官,證據原件的所有權屬於甲方,本事務完成後甲方要求返還的,除依法應提交法院或仲裁機構且由其歸卷的外,可由甲方申請取回。重要證據材料的原件或原物,甲方不願交由法院或仲裁機構收取歸卷的,須在提供證據時,向法庭或者仲裁機構說明情

  況和原因,並經其許可案件審理結束後申請取回。

  (2)乙方和律師因代理案件執行所得或其它受託代收所得的財物,所有權屬於甲方,應由乙方和律師在合理時間內移交於甲方。

  十一、保管和留置

  雙方特別約定:本合同第十條所述的證據和財物,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視為甲方委託乙方代為保管,本條內容即視為保管合同內容,雙方保管合同關係以下列情形之一的發生為條件而生效;保管期限不超過30天。

  (1)甲方未要求歸還證據原件、原物的(除司法機關必須留存歸檔的外);

  (2)乙方通知移交財物,甲方拒絕接受或者未予響應的;或者雖予響應但一

  直未來領取的;或者因甲方變更聯絡方式等,未通知乙方致使無法移交或不便移交的;

  乙方代為保管證據或財物期間,認為必要時可自行決定將該證據或財物移送公證機關提存,所產生的各種費用由甲方承擔。

  保管期限屆滿(自乙方書面明示可移交之日起計)後,乙方對所保管的證據和財物可作任意處分而不再負任何責任。但所保管的財物是人民幣現款的,應在甲方於任何時候主張權利時,歸還本金餘額,不計利息。

  乙方因保管(含提存)所產生的各種合理費用,甲方未予清償的,乙方有權對所保管的財物進行留置處理;也可直接以所保管財物中的現款抵付。

  十二、保密

  (1)乙方和律師對於甲方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應當保守秘密,在未徵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第三方洩露,但法定或約定應向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提供的除外。

  (2)客戶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應當另行簽訂保密協議,以保密協議的約定為準。

  十三、利益衝突

  乙方和律師應將已經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為與甲方有利益衝突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情況如實告知甲方。在發生利益衝突的情況下,甲方有權且應當選擇繼續簽訂/履行合同或改變委託許可權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權作出迴避的安排。

  十四、其他法律事務

  乙方和律師均無權利和義務代理甲方處理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範圍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務。甲方如確需乙方和律師提供有關其他法律事務的服務的,應當與乙方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行簽訂法律服務委託合同。如上訴、再審等。

  十五、完成受託事務

  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形,即視為本合同乙方完成受託事務:

  A、屬訴訟/仲裁/執行代理的:

  (1)本案本審次送達判決/裁決書、調解書或撤消訴訟、駁回起訴、不予起訴、撤銷案件、執行中止或終止裁定書;如一審委託不包括執行和上訴代理。

  (2)雙方當事人案外和解;

  (3)甲方解除合同、撤銷委託、解除委託關係;

  B、屬非訴訟事務的:

  (1)對方完成了滿足甲方要求的行為或者達到委託目的或者完成了法律文書製作;

  (2)甲方向對方作出了新的要約或承諾致使受託事務成為不必要;

  (3)調查或談判物件滅失、消滅或終止或者其他客觀原因而不能;

  (4)其它依照法律或約定或慣例應視為乙方義務已履行完畢的情形;

  (5)甲方解除合同、撤消委託、解除委託;

  十六、合同的解除、終止履行

  (1)經書面通知,甲方有權隨時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該解除通知在乙方

  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師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務,已經收取的律師費一律不予退還。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律師費逾期超過二十天的或者其他費用支付逾期超過三十天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但應書面通知甲方。

  (3)若甲方要求達到的目標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則乙方有權隨時終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但應書面通知甲方。

  (4)若乙方在受託處理本事務過程中發現甲方有故意隱瞞事實或虛假證據或者虛假作證等妨礙乙方正常完成受託事務的能力之情形,有權終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5)本合同因上列情形而解除時,約定以計件方式收費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師費不予退還,甲方欠付的應予以補足約定數額;以計時方式收費的,按解除時的實際工作小時結算律師費;以分階段/績效/目標/風險方式收費的,按實際所處的階段或績效或者目標或者風險結算律師費。

  十七、違約和賠償

  (1)甲方未能按時支付乙方律師費或經乙方書面提示而超過30天未給予律師報銷其它費用(約定包乾使用的除外)的,每逾期1天,按欠付金額的萬分之二另行支付延遲支付違約金給予乙方。

  (2)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因違法執業或其它過錯(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實際損失;乙方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八、訴訟風險提示告知和委託人(當事人)對證據真實性以及非虛假訴訟的承諾

  乙方和乙方律師已經在簽訂本合同前將委託的法律事務的訴訟風險已經充分告知了甲方。乙方和律師根據甲方陳述的事實和提供的證據,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斷或諮詢意見,均不可理解為乙方或律師就受託事務的結果作出了成功或勝訴的保證。乙方和律師提交的取保候審申請書、提供的有關法律意見或者發表的辯護意見,均不可理解為公安、司法機關就一定能給予嫌疑人、被告人予以取保候審、從輕處罰或者適用緩刑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免於處罰或者無罪等有利的結果。

  甲方即委託人(當事人)對所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並承諾對進行虛假訴訟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十九、免責

  因委託人(甲方)未按期付清本合同約定的律師費或提供虛假證據進行虛假訴訟所導致的一切法律後果受託人乙方及乙方律師免責。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實際/繼續履行,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二十、合同的可分性

  本合同中的任何條款如因任何原因導致部分無效,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應當予以履行。

  二十一、通知

  與本合同履行有關的通知應當以書面方式提交對方,送達方式可為郵寄、掛號郵寄、快件、專人送達、傳真、電子郵件、QQ、微信等。各方均可分別視需要選擇較為合適的送達方式。

  二十二、爭議的解決

  (1)雙方之間就律師費和其他費用發生爭議的,應當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甲方應先向乙方主管司法行政部門南潯司法局投訴,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門進行調解。

  (2)雙方同意,在無法透過協商和調解方式解決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南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三、其他約定:

  除上述條款約定外,乙方和甲方就如下內容達成一致的約定:

  二十四、生效條件

  本合同在雙方簽署並由甲方實際支付了約定的律師費後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沒有義務向甲方提供任何法律服務,但律師在簽訂合同前已提供的預備性法律服務包括在本合同內。

  二十五、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二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定之日起至本事務完成止。

  二十七、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效力相同。

  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受託人:浙江某某律師事務所

  代表人: 簽署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法律委託服務合同13

  委託人: (以下稱甲方)

  受託人: (以下稱乙方)

  甲方因與一案或事務,委託乙方律師代理,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條、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 承辦本案或事務,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指派律師在認為必要時將本案或事務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師或律師助理、其他專業人員、行政輔助人員協助完成其中訴前調查及其他取證事務(包括但不限於審計、鑑定、公證、查詢工商檔案等)可以轉委託適當的專門或中介機構完成。乙方及承辦律師應認真負責地保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並按照規定的時間出庭應訴,承辦律師因特殊情況或開庭時間重合而導致不能出庭的,乙方應指派其他律師出庭。

  第二條、甲方必須如實向乙方陳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的證據或證據線索。如甲方弄虛作假或堅持違法要求時,乙方有權終止代理,甲方仍應按第四條規定支付律師費用;如甲方單方面停止履行合同,要求撤消或解除委託,仍應按第四條規定向乙方支付律師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條、乙方及承辦律師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斷或諮詢意見,均不可理解為乙方或律師就處理事務、提供服務的結果作出了成功或勝訴的保證。

  第四條、按照《江蘇省律師收費標準》等行業收費的規定,並經甲乙雙方協商, 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律師費約定為: 。

  注:辦理一審繼辦二審訴訟案件的,按一審實際收費標準減半收取;曾代理過一審或二審繼辦申訴的,按一審實際收費標準減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訴訟一、二審階段按仲裁階段收費標準,減半收取。訴訟案件中如有反訴,反訴標的額另行減半收費。

  上述代理費不包括辦案費用;辦案費用由甲方予以實報實銷,甲方預交 元或者雙方約定包乾 元;辦案費用包括:差旅費、食宿費、調查費以及其他可能發生的費用;代理費和辦案包乾費用一經收取,除有特別約定外不予退還;

  甲方支付的所有費用,均由乙方按規定統一收取,乙方提醒甲方,國家法律規定和乙方明文規定,乙方的律師及工作人員無權私自收取甲方任何費用。地址:南京市龍蟠中路216號金城大廈8樓郵編:210002 電話:025-58785588 傳真:025-58785581乙方收取費用的指定帳號:125904701610301開戶行:招商銀行南京分行龍蟠中路支行戶名:北京市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雙方沒有約定收費條款或約定不明確,無法確定收費金額的,律師費按現行有效的江蘇省律師收費標準執行。甲方違反律師費支付條款的,經乙方催後告,甲方仍未支付的,甲方應向乙方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為應付律師費的%。

  第五條、本合同乙方代理及服務的有效期限至本案審理結束或乙方完成本合同事務止。本協議中如特別約定律師費包括仲裁、一審、二審多個程式律師費的,有效期限至二審判決生效或乙方完成本合同事務止;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形,即視為本合同乙方完成事務:訴前和解;訴訟或仲裁中甲方調解和解(包括庭外和解);他方自願全部或部分履行的;他方完成了滿足甲方要求的;甲方向他方作出了新的行為致使受託事務成為不必要;調查或談判物件滅失或終止;其它依照法律或約定、慣例視為乙方義務已履行完畢的情形;甲方解除合同、撤銷委託的;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有效期限止,甲方事務繼續由乙方律師承辦的,視為繼續委託代理,雙方沒有其他約定的,律師費用按現行有效的江蘇省律師標準執行。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甲方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和乙方蓋章後生效,對本合同任何爭議,雙方可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一方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爭議。

  第七條、其他補充條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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