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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職工醫療保險繳納

退休職工醫療保險繳納

甲和乙都是某市原紡織品進出口公司的退休職工,他們雖是一對夫妻,甲卻比自己的妻子乙大了整整10歲。2006年10月,甲已經60週歲,到了退休年齡;妻子乙50週歲,屬於工人身份,按國家政策也到了退休年齡。於是,他們前後相隔一個多禮拜,相繼辦理了退休手續。有一天,老兩口聊起退休後的生活,甲說:“以後咱們可以安享晚年了,也不用繳社會保險費了。”乙說:“怎麼不用繳,我還要繳基本醫保費。”甲說:“不對啊,國家有政策退休後不繳醫保費,我就不用繳了。”乙說:“你參加工作比我早,累計繳醫保費已經快30年了;我參加工作晚,中間又有幾年沒有繳費,所以要求我還要繳費。”甲說:“還有這樣的政策,咱們得去問問。”於是,老兩口來到某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諮詢,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熱情接待了他們,並拿出了市裡發的紅標頭檔案,指著一句話給他們看: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女職工繳費累計滿20年、男職工繳費累計滿25年,退休後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回家後,乙從自己參加工作起計算工作年限,中間又去掉沒有繳費的幾年,果然自己累計的繳費年限不足20年。請問:職工退休後到底還需要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嗎?

本案例中甲的說法是有道理的,《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明確規定,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當時規定退休人員個人不需要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主要是考慮到如下因素:一是社會醫療保險的性質決定的,社會醫療保險要體 現互助共濟,也就是健康人幫助生病的.人,退休職工一般患病較 多,是需要社會照顧的脆弱人群;二是為了均衡企業負擔,為企業 提供公平競爭的機會,參與市場競爭;三是考慮到退休人員在以前 的工作期間,已經為社會作出了貢獻,退休後收人低,特別是當時已 經退休的職工,沒有足夠的用於醫療支出的積累,醫療負擔較重。

不過,當時作出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國發〔1998) 44號檔案實施 時已經退休的職工而言的,對於44號檔案實施後退休的職工,各地幾乎都要求連續或累計繳納醫療保險費已經滿一定年限,退休 後個人才可以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 保險待遇。本案例中,甲和乙所在的某市就屬於這種情況。《社 會保險法》對此也給予了明確,在第27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 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 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但是,目前各地要求的累計繳費年限多不一致,需要國家儘快作出統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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