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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規章制度

餐飲業規章制度2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製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餐飲業規章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餐飲業規章制度1

  第一條 餐飲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屬員工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總公司員工的管理,比照辦理。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員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員工編制名額內僱用的無定期工作契約職員為限,其區別標準如下:

  (一)職員:從事管理工作的員工。

  (二)技工:具備初中畢業以上程度,並有下列技術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經技工轉類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的工人:

  1. 有關生產各項裝置的操作,運轉、製造及裝修等工作。

  2. 原物料或產品的製造、檢驗、加工、整理及包裝等工作。

  3. 其他與生產有關的專業性工作。

  (三)管理工:具備高中畢業以上程度,並有本業二年以上的工作經驗方可勝任的事務工作,或其他程度相當的非技術性工作經管理工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的工人。

  (四)服務生:從事迎賓、托盤、擦抹等對客人直接服務的員工。

  (五)普通工:擔任搬運,事務或簡易事務等無需特殊技能或知識的工人。

  第三條 工人編制名額依據實際需要擬訂,呈報本公司核定。

  第四條 為配合工作及人事排程的需要,遇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時,得依實際需要僱用定期契約工人(以下簡稱定期工)。其僱用及管理辦法另定之。

  第二章 僱用及解僱

  第五條 僱用員工應由所屬主管單位填具員工採用申請書,送由主管單位籤請負責人核定。

  第六條 僱用員工以考試方式錄用為原則。

  第七條 僱用員工應先行試用,但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在試用期間內,由所屬主管單位負責考核,期滿後依據試用成績,籤請正式僱用或解僱。

  第八條 僱用工人,得就在崗位工作三個月以上工作成績優良的定期工中選用。前項選用的員工,得不經考試及試用。

  第九條 僱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體健壯、年滿18歲以上35歲以下,並具有初中畢業或以上學歷者為合格,但僱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

  第十條 不得錄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員工:

  1. 曾受刑事處分或宣告禁治產者。

  2. 患有傳染病或痼疾者。

  3. 曾服務於本公司及所屬單位因案開革者。

  第十一條 經僱用的工人應親至勞務主管單位報到,並填繳下列書表,由僱用單位存查或核驗發還。

  a) 公立醫院出具的肺部透視健康證明,及醫務室健康診斷書各一份。

  b) 員工調查表二份。

  c) 學歷證明檔案及公民身份證。

  d) 保證書一份。

  1. 聯保切結及個人基本資料各一份。

  2. 2寸半身照片七張。

  勞務主管單位對於新僱員工應行填繳的前項各種書表須嚴加稽核,其不合規定者應拒絕其到工。

  第十二條 解僱員工,除依法發給預告期間工資外,並依下列規定加發資遣費:工作每滿一年者給一個月工資。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適用前項規定,即時解僱:

  1. 有犯罪行為經**以上刑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

  2. 無故連續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個月內無故曠工積滿六日者。

  3. 一年內受記大過處分達三次經主管官署核准者。

  4. 保證人退保或通知調換保人後,經二個月仍不能覓人繼續為之保證者。

  5. 犯有過失情節重大經會議透過者。

  第十三條 員工辭僱或解僱時,應將經管及借用公物交還有關單位,並向勞務主管單位辦理離工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

  第十四條 各業務主管單位將人事變動或工作種類變更,均應送交勞務主管單位統一登記及通知有關單位。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按月造具員工動態月報表二份呈報本公司核備。

  第三章 保證

  第十六條 員工的保證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區有固定住所、或服務機關便於查對,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限。

  (一)經當地政府登記並給有營業執照工廠或商號。

  (二)現任公教人員或有正當職業之人士二人。

  經辦出納、原物料保管及收發的工人,以按前項第一款的規定取具保證人為原則,由勞務主管單位籤請主管核定。

  第十七條 被保證人不得以其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為保證人。

  第十八條 員工如有盜竊財物、虧欠款項、或其他不法行為致公司蒙受損失者,保證人應負完全連帶賠償責任。保證書格式另定。

  第十九條 凡對經管出納、原物料保管及收發的員工,應每半年辦理對保一次,其他工人每一年辦理對保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對保。

  第二十條 保證人職業、住址或服務所在地有變更時,被保證人應即報告主管單位,如保證人死亡或保證人的工廠商號改組或有其他情事時,被保證人應即自動按規定另行更換保證。

  有以上情節的保證人,被保證人不予呈報,事後被察知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第二十一條 員工因故須更換保證人者,應宣告理由並另行覓妥新保證人填具保證書經繳呈核准後方予發還原保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對保證人認為有不當時,應即通知被保證人更換保證。

  第二十三條 被保證人自離工日起六個月內經查明已無未了事項時,其保證書得予登出。

  第四章 工作時間及加工

  第二十四條 每日工作時間均以八小時為原則,晝夜輪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換一次,工作起止時間輪流辦法,由各單位視工作需要另定並公佈。

  第二十五條 員工不按時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上班時間三分鐘後至十五分鐘以內始行到班者為遲到,超過十五分鐘後到工者,除請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曠工半日論,但因偶發事件呈請准予補假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時間前十五分鐘以內擅自離工者為早退,超出十五分鐘以前離工者,以曠工半日論。

  (三)、遲到或早退積計達三次者按曠工半日論。

  第二十六條 各主管單位,對於所屬員工出勤、請假務須嚴密考核,並隨時與勞務或警衛主管單位聯絡。

  第二十七條 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當理由經核准者外,夜間未到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進入工作場所,下工後不得任意滯留。

  第二十八條 員工因工作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者,得由所屬業務主管經工會或勞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每月加工總時間最多不得超過46小時。

  第二十九條 如遇臨時緊要事故,得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先令員工加工,事後呈報所屬主管備查。

  第三十條 員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無法進行時,應即報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縮短加工時間,不得故意稽延。

  第三十一條 員工加工由工作場地之值班職員或領班負責監督進行。工作完畢後,由監督人員於加班命令單證明工作時間後,加班員工應於下工時交由稽查人員,加註出公司時間,轉送勞務主管單位查核登記。

  第三十二條 例假日、紀念日及政府臨時規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須員工出勤加工時,得商經產業工會同意後由所屬主管通知員工照常工作,並填具假日出勤員工名單送勞務主管單位登記。

  第三十三條 員工加工時間至40小時時,勞務主管單位應即通知其所屬單位調節控制。

  第五章 差 假

  第三十四條 員工出差,由所屬主管單位填具員工出差籤派單,呈經主管核准後,交勞務主管單位登記。工人因故延長出差時間時,得於原籤派單位注理由呈請補準。

  第三十五條 員工於星期例假日、國定紀念日及政府臨時規定之假日,均予給假休息,工資照給。

  第三十六條 員工請假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過14日,假期內不給工資。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者得檢具公立醫院或醫務室或指定的醫院證明請給病假,每年不得超過30日,假期內除予醫療外並給予半數工資,住院者,不得超過一年。

  超過規定病假20日數不再給予病假津貼。

  (三)因結婚者得請給婚假八日,假期內工資照給。

  (四)承重孫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請給喪假8日,子女得喪假6日。假期內工資照給。

  (五)女性員工分娩者得給娩假8星期,流產並經公產醫院或醫務室證明懷孕三個月以上者給假四星期,其不足三個月者每少一月遞減休假一星期。上列假期內工資照給但到工不足六個月者,工資減半發給。

  (六)全月不請假者,給予相當一日工資的獎工一日。

  第三十七條 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經所屬業務主管核准後方得離工,否則以曠工論,業務主管應將員工請假單即日送交勞務主管單位辦理。

  第三十八條 請假逾限或確因臨時緊急事故未及請假不到工而於事後補假者,均應提出確實證明,籤請主管核准。

  第三十九條 因公傷病經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或各醫務室證明必須休養者,得呈請主管給予公傷假。

  前項休假期間前三日照給工資,第四日起給30%撫卹津貼,休假治療超過六個月者,超過期間給50%撫卹津貼。

  第四十條 員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給予公假,但應於事前呈經主管核准:

  (一)參加政府舉行的考試或訓練。

  (二)參加兵役體格檢查身家調查、或後備軍人教育、動員演習、點名等召集。

  (三)擔任村裡鄰長民意代表的員工參加地方自治或政府機關召開的會議或訓練。

  (四)產業工會理幹事辦理會務或參加依法召開的會議。

  (五)參加政府或地方自治機關或民防機構的活動。

  (六)應召入營服役常備兵報到前二日。

  前項第一至第五款給假期間應由主管視實際需要酌定。

  第四十一條 請假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累積八小時為一日。

  第四十二條 請假期內所遺工作由直接主管指定代理人,以不另派加工為原則,工人離工前應將經管工作及有關資料、工具、鑰匙等交由直接主管指定人代理。

  第四十三條 因私事必須外出經業務主管核准給有出公司許可證者,在十分鐘以內不予記錄。其因病至醫務室求診經醫師證明呈請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條 因病逾限呈請特准給假或停薪留職期間,除房租津貼外工資一律不發,但逾限一年後尚未痊癒無法復工者,得依第十二條規定核給資遣費予以解僱。

  第四十五條 年中到工的員工,其事病假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比例核給。

  第四十六條 員工請假期內不得在外工作,違者從重議處。

  第四十七條 員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年以上未滿三年者7日。

  3年以上未滿五年者10日。

  5年以上未滿十年者14日。

  10年以上者每年加給1日,其總數不得超過30日。

  第四十八條 員工特別休假,由業務主管擬訂交由勞務主管商同所屬產業工會排定。

  前項特別休假,如員工不願休假或因工作需要不能予以休假,或予以休假後因生產需要中途通知銷假者,應加給該未休假期內的工資。

  第四十九條 員工特別休假時效應繼續累計,凡排定特別休假日程內,包括星期日及政府規定的紀念日均不補假。

  第五十條 享有寒暑假的子弟學校及幼兒園的員工不予特別休假。

  第六章 工 資

  第五十二條 員工工資均按日給制支給,工資等給標準依國家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新進員工工資,由所屬主管單位按教育、經驗、智識、責任、技能、體能、環境、危害、及所擔任的工作擬訂,送由勞務主管單位籤請主管核定。

  前項工資不得高於同一單位具有相當資格條件的原有員工的現支工資。

  第五十四條 員工工作未滿一日應按實際工作時間比例計算工資。

  第五十五條 員工加工,得按每小時計給工資。

  第七章 獎懲

  第五十六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嘉獎:

  (一)全年請假(包括與公司無直接關係的公假)積計未超過三日而工作勤奮者。

  (二)工作勤慎、效率優良而有具體事實者。

  (三)調解較大糾紛因而寧人息事,或勸同仁守法堪為表率者。

  第五十七條 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計功:

  (一)全年從未遲到、早退、及請假而工作勤奮者。

  (二)技術精進對本位工作有良好貢獻者。

  (三)愛護公物,卓有成績者。

  (四)盡忠職守、工作努力、有事實舉證者。

  (五)遇有重大災害,救護出力者。

  (六)檢舉員工舞弊盜竊,減少或防止公司損失,其價值相當平均日給工資100倍以下者。

  第五十八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一)消滅臨時的重大災害,減少公司損失者。

  (二)防杜未發生的重大災害,減免公司損失者。

  (三)愛護公物,顯著效果者。

  (四)對於增產及技術的改進有重大貢獻者。

  (五)檢舉員工舞弊盜竊,因而減少重大損失,其價值超過平均日給工資100倍以上者。

  第五十九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從優晉級,優先轉類並報本公司敘獎:

  (一)記大功積計三次者。

  (二)合於第五十八條各項情形之一併經會議評議,認為特具功勞者。

  第六十條 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申誡:

  (一)在公司內口角、叫囂、吵鬧不聽制止者。

  (二)因過失損壞公物,情節輕微其價值在平均日給工資50倍以下者。

  (三)在工作時間內偷閒、瞌睡、精神萎靡者。

  (四)在工作時間內擅離職守,或集眾談天、嘻笑者。

  第六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過:

  (一)在公司內鬥毆者。

  (二)因過失致損壞公物,其價值超過平均日給工資50倍以上者。

  (三)故意拖延工作時間者。

  (四)工作疏忽貽誤工作者,致公司遭受損失者。

  (五)不愛惜公物,浪費原物料者。

  (六)工作時間內睡覺者。

  (七)在指定吸菸處以外之處所吸菸者。

  (八)不注重環境衛生隨地便溺者。

  第六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一)在公司內毆人、賭博、或飲酒者。

  (二)不服從指揮情節重大者。

  (三)發現機件損壞,既不修理又不報告者。

  (四)侮辱主管負責職員或領班者。

  (五)疏忽職務致損壞公物,或傷害他人身體者。

  (六)破壞團體名譽或散佈謠言,影響工作秩序者。

  (七)利用職務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製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

  (八)捏名誣控同事者。

  (九)疏於檢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竊者。

  第六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會議推派代表調查屬實者應予開革:

  (一)藉端聚眾**、怠工煽動工潮者。

  (二)故意損壞公物經查明屬實者。

  (三)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四)違抗命令情節重大者。

  (五)竊取公物者。

  (六)見災不救,釀成大禍者。

  (七)有舞弊情形經查明屬實者。

  (八)在公司內毆人成傷,情節重大者。

  (九)威脅主管及負責職員或領班者。

  第六十四條 未經列舉而與第五十六條至第六十三條各條情節相當者,比照予以獎勵或懲罰,但比照第六十三條規定應予開革者,應提經會議透過。

  第六十五條 員工獎懲應由業務主管或警衛主管單位籤擬意見,送經勞務主管單位呈請主管核定。

  第六十六條 員工犯有過失情節重大者,在未確定懲罰前得先行予以停職。

  第六十七條 檢舉舞弊及盜竊案件,得向公司安全組長為之。並負責為檢舉人保守秘密。

  第六十八條 員工功過的積計,均以同一年度者為限,在同一年度內功過相當者,得互相抵消。

  第八章 考 績

  第六十九條 員工考績應於每年年終舉行一次,其在當年六月底以前到工者均得參加。

  第七十條 年終考績應由所屬主管單位按員工工作、品行、學識三項秉公考評,送經勞務主管單位呈請主管核定。考評專案內以工作60分、品行25分、學識15分、合計100分為滿分。

  第七十一條 員工年終考績等第、分數,規定如下:

  (一)特等:90分以上者。

  (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滿90分者。

  (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

  (四)丙等:60分以上未滿70分者。

  (五)丁等:50分以上未滿60分者。

  (六)戊等:未滿50分者。

  前項列特等人數不得超過參加考績總人數2%,列甲等以上人數不得超過參加考績總人數30%。

  第七十二條 員工在考績年度內,從未請假、遲到、早退者,增加其考績總分數五分;請假在三日內者增加其總分數二分;全年請假積計超過15日未滿30日者,減總分數二分;30日以上未滿60日者,減總分數五分;60日以上者考績列特等時,得晉一級,列其餘等級者均不得晉級。

  第七十三條 員工在考績年度內曠工半日以上者,每滿半日減考績總分數二分。超過二日者不得晉級。

  第七十四條 員工在考績年度內曾受獎懲者,依下列規定加減其考績總分數,但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定按其功過事實加減分數者,不在此限:

  (一)記大功一次加15分,記大過一次減15分。

  (二)記功一次加5分,記過一次減5分。

  (三)嘉獎一次加2分,申誡一次減2分。

  第七十五條 員工在考績年度內曾受懲誡處分而經獎勵抵消後,仍留存記過一次以上的處分者,不得晉級。

  第七十六條 員工年終考績獎懲標準規定如下,但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應予限制獎勵者,從其規定。

  (一)特等:晉三級,晉級跨及上一等者照升等級,但原支一等工資的員工,晉級跨及年功級者,晉至一等一級,晉支年功級者,以晉一級為限,其未晉足之一級數或已支最高年功級而無級可晉者,其應晉級數,均予改發相當該晉級數全年收入之一次獎金。

  (二)甲等:晉二級,晉級跨及上一等者,照計等級,但原支一等工資的員工,晉級跨及年功級者,晉至一等一級,晉支年功級者以晉一級為限,其未晉足的級數或已支最高年功級而無級可晉者,其應晉級數,均予改發相當該晉級數全年收入之一次獎金。

  (三)乙等:晉一級,但已支最高年功級者,改發相當晉一級全年收入之一次獎金。

  (四)丙等:仍支原級。

  (五)丁等:降一級。

  (六)戊等:降二級或提工廠會議透過予以開革。

  第七十七條 員工考績列甲等以上,其晉級後已達最高年功級,或現任領班職務,已達一等一級工資者,遇高一類有缺得舉辦轉類考試,就考試成績70分上者,按成績依序錄取轉類至額滿為止。

  第七十八條 前條所列員工至當年年終考績連續三年成績列特等者,得免參加轉類考試,並優先予以轉類。

  第七十九條 員工經轉類後,依照原支工資改敘轉升工類的等級。

  第八十條 員工年終考績分數,轉類考試成績分數,或免除參加轉類的考試之資格條件相等,而編制工級不敷分配時,以年資較深者為優先。

  第八十一條 轉類考試於每年年終考績完畢後,視實際需要舉辦。

  第八十二條 舉辦員工轉類考試由主管指定五至七人為委員,組織員工轉類

  考選委員會,負責辦理。

  第八十三條 舉辦員工轉類考試,應將考試日期、參加考試員工姓名、考試科目及有關規定事項於考試十日前公告。

  第八十四條 員工參加轉類考試的順序另訂。

  第八十五條 員工轉類考試科目如下:

  (一)一般學科30分:分為1.國文。2.數學。3.常識(各佔10分)。

  (二)本業智慧70分。

  前項考試程度,職員按高中畢業,其餘按畢業程度為準,但遇有特殊情形時得酌情提高或降低。

  第八十六條 轉類考試試題,由員工轉類考試委員會確定。

  第八十七條 轉類考試成績,由員工轉類考選委員會評定呈經主管核定後公佈。

  第八十八條 員工應徵入伍,全年未在公司工作者,其年終考績俟退伍返公司復職後補行辦理。

  第八十九條 員工年終考績與轉類考試成績以及其獎懲情形,最遲應於次年3月15日前呈報本公司核備,並於當(次)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九章 福利及衛生

  第九十條 為增進員工技能及知識水準,得視實際需要,在不妨礙工作原則下,舉辦各種講習及教育,員工無故不得拒絕參加。

  第九十一條 為增進員工福利及提倡員工正當娛樂,公司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各項福利設施及康樂活動。

  第九十二條 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工作環境安全與衛生設施,以維護員工健康。

  第九十三條 為增進員工健康,公司應設醫務室為員工治療疾病。

  第九十四條 員工患傳染病者,應予停止工作,依照規定給假治療,經醫師證明確已痊癒後方準復職。

  第十章 撫卹退休及保險

  第九十五條 員工傷亡恤助,依勞動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十六條 員工退休,依勞動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十七條 員工保險,依勞工保險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九十八條 為適應實際需要各部門得另訂單行補充辦法,呈報本公司及主管機構核准後施行。

  第九十九條 本規則自呈奉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餐飲業規章制度2

  一、場所環境衛生檢查制度

  第一條制定定期或不定期衛生檢查計劃,將全面檢查與抽查、問查相結合,主要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第二條衛生管理人員負責各項衛生管理制度的落實,每天在營業後檢查一次衛生,檢查各崗是否有違反制度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指導改進,並做好衛生檢查記錄備查。

  第三條各崗負責人應跟隨檢查、指導,嚴格從業人員衛生操作程式,逐步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和衛生操作習慣。

  第四條單位衛生管理人員每週1—2次全面現場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並提出限期改進意見,做好檢查記錄。

  第五條檢查中發現的同一類問題經兩次提出仍未改進的,嚴格按有關規定處理。餐飲業衛生管理檔案制度:

  ①有專人負責、專人保管。

  ②檔案應每年進行一次整理。

  ③檔案內容:衛生申請基礎資料、衛生機構、各項制度、各種記錄、個人健康、衛生知識培訓、索證資料、餐具消毒自檢記錄、檢驗報告等。

  二、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採購查驗管理

  第一條購進的任何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一律應當進行實地查驗。

  第二條在購進食品時,應查驗證明供貨方主體資格合法的有效證件,並按批次向供貨方索取證明食品質量符合標準或規定,以及證明食品來源的票證,並儲存原件或者影印件。

  第三條經營包裝食品的,要對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核對,主要查驗內容包括:

  1、查驗食品包裝是否有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家廠名、廠址;是否在包裝上顯著位置清晰標明食品名稱、配料清單、配料定量、淨含量和瀝乾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能量營養素、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群的。

  2、是否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貯藏說明、產品執行標準、質量等級。

  3、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損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食品是否標警示標記或中文警示語。

  4、經感官鑑別是否存在已經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禁止使用。

  5、食品是否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質量情況。

  6、是否存在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7、進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標明的原產國國名或者地區名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註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者經銷商名稱和地址的。

  8、輻照食品、轉基因食品是否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的。

  第四條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檢驗或者檢疫的,必須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未經檢驗檢疫的,不得上市銷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經有關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或市場設立的檢測點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

  第五條應加強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不得進入庫,並立即停止銷售,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六條審查食品是否與其廣告宣傳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第七條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食品,應拒絕進貨。發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時,應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三、食品索證索票制度

  第一條索證索票制度是指為保證食品安全,在購進食品時,本單位員工必須向供貨方索取有關票證,以確保食品來源渠道合法、質量安全。

  第二條與初次交易的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索取證明供貨者和生產加工者主體資格合法的證明檔案: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證明檔案,每年核對一次。

  第三條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者或生產加工者索取以下證明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或上市規定,以及證明食品來源的票證:

  1、食品質量合格證明;

  2、檢驗(檢疫)證明;

  3、銷售票據;

  4、有關質量認證標誌、商標和專利等證明;

  5、強制性認證證書(國家強制認證的食品);

  6、進口食品代理商的營業執照、代理資料、進口食品標籤稽核證書、報關單、註冊證。

  第四條下列食品進貨時必須按批次索取證明票證:

  1、活禽類:檢疫合格證明、合法來源證明;

  2、牲畜肉類: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

  3、糧食及其製品、奶製品、豆製品、飲料、酒類: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

  第五條對獲得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或者省級以上安全食品、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名牌產品稱號的優質食品,可憑以上稱號相應標識和憑證直接銷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證。

  第六條對實行購銷掛鉤的食品,可憑購銷掛鉤協議和供貨方的銷售憑證直接銷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證。

  第七條對索取的票證要建立檔案,並接受市場服務中心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食品質量檢查制度

  第一條對所有進貨食品都要進行檢查,並定期對食品進行抽查檢查或檢測。

  第二條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應及時予以處理,發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時,應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條抽查檢查或檢測採取隨機抽樣的方式。抽樣時,應兩人以上相關人員在場,並填寫抽樣記錄單,並簽字、蓋章。

  第四條受測戶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另取樣進行檢測或根據實際情況送法定檢驗機構檢測。

  第五條食品質量檢查應按規定的操作規則、工作規程進行操作,確保檢測公正、準確、有效。

  五、餐飲設施裝置執行、維護和衛生管理制度

  第一條應建立加工操作裝置及工具清潔制度,各崗位相關人員按規定開展清潔工作,使場所及其內部各項設施隨時保持清潔。用於食品加工的裝置及工具使用後應洗淨,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還應進行消毒,清洗消毒時應注意防止汙染食品、食品接觸面。

  第二條應建立加工經營場所及設施維修保養制度,並按規定進行維護或檢修,以使其保持良好的執行狀態。

  第三條食品加工經營場所內不得存放與食品加工無關的物品,各項設施也不得用作與食品加工無關的用途。

  第四條採用化學消毒的裝置及工具消毒後要徹底清洗。已清洗和消毒過的裝置和工具,應在保潔設施內定位存放,避免再次受到汙染。

  第五條用於食品加工操作的裝置及工具不得用作與食品加工無關的用途。

  六、食品用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第一條食品用具、容器、包裝材料應符合有關衛生標準,無毒無害,便於洗刷、消毒、保潔。

  第二條食品用具每天班前、班後要清洗、消毒一次,執行過程要有序、保持清潔、無汙垢、見本色。

  第三條食品用具要有專人保管、不混用不亂用。

  第四條食品冷藏、冷凍工具應每天保潔一次,每週洗刷、消毒一次,專人負責、專人管理。

  第五條食品用具清洗、消毒應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對不符合衛生標準要求的用具及時更換。

  七、從業人員衛生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條食品從業人員每年必須按規定經過健康檢查及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同時取得健康體檢合格證及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工作。

  凡患有:①傷寒;②痢疾;③病毒性肝炎;④活動性肺結核;⑤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⑥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必須立即調離食品工作崗位,在未徹底治癒前,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條從業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食品衛生知識,掌握本崗位的衛生技術要求,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程。

  第三條堅持科學的洗手習慣:操作前、便後以及從事與食品無關的其他活動後應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後用流動水沖洗。

  第四條從業人員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場所或銷售場所內吸菸、吃東西、隨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廁。

  第五條從業人員不得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及做其他影響食品衛生的行為,不得直接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嘗味。操作用具用後不得隨處亂放。

  第六條從業人員要注意個人衛生及形象,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頭髮梳理整齊置於帽內。

  第七條從業人員必須認真執行各項衛生管理制度。

  第八條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衛生病症的,應立即脫離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症或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第九條配備食品衛生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日常衛生檢查工作,實行責任制,將衛生任務進行分解,具體責任到人。開展定期與不定期的衛生檢查,對發現問題的環節和個人做好記錄,並經予相應的處理。

  第十條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健康檔案。

  八、從業人員培訓管理制度

  第一條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在接受食品衛生法規和食品衛生知識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

  第二條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培訓物件應包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衛生管理人員及一般食品從業人員。對經過初訓的已在職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兩年必須複訓一次。

  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所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衛生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食品生產經營個體戶由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會同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共同組織培訓工作。衛生行政部門有責任協助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搞好培訓工作,並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衛生管理人員的考試,對成績合格者,發給培訓合格證。

  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有按規定經過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的負責人或衛生管理人員方可申請開業。

  九、加工操作管理制度

  第一條生產經營者應按本規範有關要求,根據預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則(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預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則),制定相應的加工操作規程。

  第二條加工操作規程應包括對食品採購、運輸和貯存、粗加工、切配、烹調、冷盤配製、現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盤製作、點心加工、裱花操作、燒烤加工、生食海產品加工、備餐及供餐、食品再加熱和工具、容器、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食品配送等各道操作工序的具體規定和詳細的操作方法與要求。

  第三條加工操作規程應具體規定標準的加工操作程式、加工操作過程關鍵專案控制標準和裝置操作與維護標準,明確各工序、各崗位人員的要求及職責。

  第四條應教育培訓員工按照加工操作規程進行操作,使其符合加工操作、衛生及品質管理要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加工經營場所面積20xx㎡以上的餐館、就餐場所有300座位以上或單餐供應300人以上的餐館、食堂及連鎖經營的餐飲業經營者宜建立和實施HACCP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制定HACCP計劃和執行檔案。

  十、防塵、防鼠、防蟲害設施衛生要求

  第一條食品處理區的門、窗應裝配嚴密,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可開啟的窗應設有易於拆下清洗且不生鏽的防蠅紗網或設定空氣幕,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各類專間的門應能自動關閉。窗戶不宜設室內窗臺,若有窗臺檯面應向內側傾斜(傾斜度宜在45度以上)。

  第二條加工經營場所必要時可設定滅蠅設施。使用滅蠅燈的,應懸掛於距地面2m左右高度,且應與食品加工操作保持一定距離。

  第三條排水溝出口和排氣口應有網眼孔徑小於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以防鼠類侵入。

  第四條操作間及庫房門應設立高50cm、表面光滑、門框及底部嚴密的防鼠板。

  第五條發現老鼠、蟑螂及其它有害害蟲應即時殺滅。

  第六條發現鼠洞、蟑螂滋生穴應即時投藥、清理,並用硬質材料進行封堵。

  十一、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管理

  第一條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須洗淨、消毒,並放到保潔櫃內保潔。

  第二條餐飲具消毒可採用物理消毒、化學消毒。消毒必須按標準程式進行,確保消毒效果。

  第三條提倡使用蒸汽、煮沸、電子消毒櫃等熱力消毒;使用化藥物消毒的,必須嚴格按照一刮、二洗、三消、四衝(清)、五保潔的程式進行。

  第四條不使用未經批准的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餐具洗滌劑,消毒劑。

  第五條洗炊餐用具的抹布必須與其他抹布分開認真做好抹布的清洗、消毒工作,防止二次汙染。

  第六條要有完善可靠的消毒設施及消毒藥品和充足的餐具保潔框,定期對保潔櫃進行清洗。

  十二、消費者投訴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構築入市商品質量安全防線,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及時公正處理消費者投訴,特制定投訴處理制度。

  第二條本店特設立投訴處,在市消費者協會指導下開展工作。具體工作由本店質檢員負責承擔。

  第三條質檢員負責消費者投訴接待、記錄、調查、處理、反饋等投訴事宜。

  第四條要認真作好投訴記錄,並開展調查工作,及時向店主彙報情況,主動處理投訴事件。

  第五條對於消費者投訴應登記投訴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單位名稱、聯絡方式、投訴事件等一切與投訴事件有關的資料。

  第六條對於投訴事件,質檢員能自行處理的,要及時處理並予以答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向店主請示,在做出處理意見後再作處理。

  第七條對投訴者的書面答覆應載明下列事項:

  1、被投訴事由;

  2、調查核實過程;

  3、基本事由及證據;

  4、責任及處理意見。

  第八條消費者投訴處理情況要定期向工商部門報告。

  第九條消費者直接投訴到市消費者協會的,質檢員應積極配合市消協妥善處理,不留後患。

  十三、過期食品和感官異常食品處理制度

  1、餐飲單位在採購過程中,實行專人向定點經銷商採購,進貨後仔細檢查,防止採購過期食品、包裝破裂及感官異常食品進入廚房。

  2、庫管員在儲存過正中,要防止儲存不當,造成食品過期、包裝破裂或感官異常,要及時下架、登記待處理。

  3、操作人員在加工過程中,在加工前一定要再一次對待加工食品進行檢查,發現過期食品、包裝破裂或感官異常食品要及時銷燬、杜絕使用。

  十四、食物中毒責任追究制度

  1、餐飲單位食品衛生管理網路:食品衛生管理負責人為相應的責任人;食品衛生安全操作人為廚師長。

  2、若發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後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單位、地址、時間、中毒人數、可疑食物等有關內容。

  3、發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應當採取下列相應措施:

  a)立即停止食品的生產加工活動,並向市疾控中心報告。

  b)協助衛生機構救治病人。

  c)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裝置和現場。

  d)配合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進行調查,按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e)落實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求採取的其它措施。

  4、若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根據事故原因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十五、餐廚廢棄物和廢棄油脂處置管理制度

  為履行好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法定義務,防止“地溝油’’流入食品生產經營和使用環節,保障人民群眾食品安全和身體健康,建立以下制度:

  一、餐廚廢棄物和廢棄油脂應設專人負責管理。

  二、餐廚廢棄物和廢棄油脂應有專門標有“餐廚廢棄物或廢棄油脂"字樣的密閉容器存放,集中處理。

  三、餐廚廢棄物和廢棄油脂只能銷售給有資質餐廚廢棄物和廢棄油脂加工單位,做到日產日清,不得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四、處理餐廚廢棄物和廢棄油脂要建立檔案,詳細記錄銷售時間、種類、數量、收購單位、用途、聯絡人姓名、電話、地址、收貨人簽字等,並長期儲存。

  五、不得隨便處理餐廚廢棄物和廢棄油脂。冷盤間(冷葷間、熟食間)衛生制度

  ①做到專間、專人、專用工具、案板、容器、抹布、衡器。

  ②室內做到無蠅,並配有流水洗手、消毒、腳踏式汙物容器、紫外線殺菌燈、冷藏等設施。

  ③刀板、容器、衡器每次使用前進行清潔消毒,班前紫外線燈照射30分鐘,進行空氣消毒。

  ④使用食品包裝材料符合衛生要求。

  ⑤工作人員穿戴整潔工作衣帽、口罩,保持個人衛生,操作前洗手消毒。

  ⑥熟食勤作、勤銷,做到當天製作,當天銷售,過夜隔夜食品回鍋加熱銷售,不出售變質食品。

  ⑦非直接入口的食品和需重新加工的食品及其他物品,不得在冷盤(熟食)間存放。

  初(粗)加工間衛生制度:

  ①有專用加工場地和食品驗收人員,腐敗變質原料不加工使用。

  ②清洗池做到葷、素分開;上下水通暢,設有能盛裝一個班產垃圾的密封容器。

  ③加工後食品原料要放入清潔容器內(肉禽、魚類要用不透水容器),不落地,有保潔、保鮮設施。

  ④加工肉類、水產品、蔬菜的操作檯要分開使用,並有明顯標誌。

  ⑤工作人員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

  ⑥防塵防蠅設施齊全,運轉正常。

  十六、烹調加工衛生制度

  ①不選用、不切配、不烹調、不出售腐敗、變質、有毒有害的食品。

  ②塊狀食品必須充分加熱,燒熟煮透,防止外熟內生。

  ③隔夜、隔餐及外購熟食回鍋徹底加熱後供應。

  ④炒菜、燒煮食品勤翻動。

  ⑤刀、砧板、盆、抹布、盆用後清洗消毒;不用勺品味;食品容器不落地存放。

  ⑥製作點心用原料要以銷定量,製作時使用色素、香精等食品新增劑,嚴格執行國家《食品新增劑使用衛生標準》。

  ⑦工作結束後,調料加蓋,做好工具、容器、灶上灶下、地面牆面的清潔衛生工作。

  ⑧操作人員應注意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不留長髮指甲,不蓄長髮和鬍鬚,不吸菸,不隨地吐痰等。

  ⑨具備能盛放一個餐次的密閉垃圾容器,並做到班產班清。

  食品粗加工衛生制度:

  ①所有原輔料投產前必須經過檢驗,不合格的原輔料不得投入生產。

  ②擇洗、切配、解凍、加工工藝流程必須合理,各工序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和衛生要求進行操作,確保食品不受汙染。

  ③包裝食品使用符合衛生要求的包裝材料,包裝人員的手在包裝前要清洗消毒。 ④加工用工具、容器、裝置必須經常清洗,保持清潔,直接接觸食品的加工用具、容器必須消毒。

  ⑤工作人員穿戴整潔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 ⑥加工所防塵、防蠅設施齊全並正常使用。

  十七、食品倉庫衛生管理制度

  ①食品倉庫實行專用並設有防鼠、防蠅、防潮、防黴、通風的設施及措施,並運轉正常。

  ②食品應分類,分架,隔牆離地存放,各類食品有明顯標誌,有異味或易吸潮的食品應密封儲存或分庫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時冷藏、冷凍儲存。

  ③建立倉庫進出庫專人驗收登記制度,做到勤進勤出,先進先出,定期清倉檢查,防止食品過期、變質、黴變、生蟲,及時清理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

  ④食品成品、半成品及食品原料應分開存放,食品不得與藥品、雜品等物品混放。

  ⑤食品倉庫應經常開窗通風,定期清掃,保持乾燥和整潔。

  ⑥工作人員應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

  裱花製作衛生管理制度:

  ①.進入裱花間必須更衣、洗手消毒。

  ②.裱花用食品新增劑必須是允許使用的品種,並在允許使用量範圍內使用,不能亂加。 ③.要定時進行空氣消毒,保持室內清潔狀態。 ④.專用裱花工具要定時清潔消毒,防止汙染。

  ⑤.加工人員要穿戴整潔衛生衣帽、口罩,定時洗手消毒,保持個人衛生。不允許戴手飾及染指甲等。

  ⑥.放蠅、防塵、防鼠等衛生設施要齊備。 ⑦.要定時整理室內衛生。

  燒烤製作衛生管理制度:

  ①.場所必須按宰殺→粗加工→醃製→燒烤滷肉間→晾涼分設場所(間)。 ②.所用畜禽肉類必須經過獸醫檢疫合格方可使用。

  ③.燒烤滷製肉類食品嚴禁使用亞硝酸鹽,使用其他食品新增劑要經監督機構允許方可使用。

  ④.製作間必須設洗手消毒水池及設施。

  ⑤.切配燒烤滷製熟食品間要設紫外線消毒燈,定時對案板及空間進行消毒處理。 ⑥.切配燒烤滷製熟食品要專人負責,專用工具,防止生熟交叉汙染。 ⑦.放蠅、防塵、防鼠、防腐衛生設施要完備。

  ⑧.從業人員必須穿戴整潔衛生衣帽、口罩,保持個人衛生。

  麵食製作衛生管理制度:

  ①.米麵及其他雜糧必須有衛生檢驗合格證明。

  ②.用發酵劑、食用鹼等新增劑必須有索證。

  ③.麵食間清洗水池葷、素分開,並有明顯標誌。

  ④.麵食間案板必須葷、素分開使用,並有標誌。

  ⑤.必須有盛放肉(餡)等專用冰箱。

  ⑥.室內做到放蠅、防塵、防鼠。

  ⑦.加工人員穿戴整潔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不準戴戒指、手鍊、塗指甲等。

  ⑧.有室內衛生定時清掃制度。

  食品採購、驗收衛生制度:

  ①採購的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須色、香、味、形正常,不採購腐敗變質、黴變及其他不符合衛生標準要求的食品。

  ②採購肉類食品必須索取獸醫衛生檢驗合格。

  ③採購酒類、罐頭、飲料、乳製品、調味品等食品,應向供方索取本批次的衛生檢驗合格證或檢驗單;採購進口食品必須有中文標識。

  ④採購定型包裝食品,商標上應有品名、廠名、廠址、生產日期、儲存期(保質期)等內容。

  ⑤運輸車輛和容器應專用,嚴禁與其他非食品混裝、混運。

  ⑥食品採購入庫前應由庫管人員進行驗收,合格者入庫儲存,不合格者退回。

  十八、餐飲服務單位從業人員“五病”調離制度

  1、餐飲服務單位從業人員必須按規定定期進行健康體檢;

  2、新參加餐飲服務單位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檢查合格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3、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必須調整到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4、餐飲服務單位從業人員調離人員健康情況必須全程監護,瞭解病情狀況;

  5、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時通報餐飲服務單位從業人員調離人員基本情況;

  6、建立健全餐飲服務單位從業人員檔案、調離人員健康檔案;

  7、餐飲服務單位對從業人員健康檔案管理做到專人負責,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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