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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的通告

消防安全的通告

消防安全的通告1

  20xx年一月二日十四時,我市北京路萬科花園七棟一樓車庫,因電動車長時間充電引起電路短路大火將二單元一至七樓燒燬。請銀海花園的業主引起為鑑,做好如下安全防範工作:

  一、在小區內違規私自佈線充電的業主,通告示之日起要自行拆除違規電線。否則,因此引起的後果一切自負。

  二、進入摩托車車棚充電的業主要認真檢查充電裝置,如有時間過長或不合格的充電裝置必須要更換,否則出現問題造成損失的負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停放摩托車要按物業指定位置停放,不能與電動車混放,否則造成突發事故要負責任。

  四、科協昌旭以及其它公司的摩托車、汽車停放,必須嚴格服從物業劃定的位置停放,摩托車不得進入充電房。

  五、物業保安值班透過監控嚴密監視兩個電動車充電房的動態,發現火災苗頭及時處理,把火災苗頭消滅在萌芽狀態。小區的物業領導和電工、保安經常檢查,特別是電線檢查,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杜絕類似火災事故的發生。

  xx花園物業處

  1月5日

消防安全的通告2

  為預防和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發生,保障公共消防安全,按照自治區統一部署,現將消防安全自查自糾活動工作措施通告如下: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切實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認真開展火災隱患自查自糾“三個一”活動,即:開展一次火災隱患排查整改,開展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開展一次全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二、設有建築消防設施的單位(場所)要嚴格落實《建築消防設施管理規範》(DB65/T3119-20xx),設定耐久性消防標識,對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全面維護保養,委託具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要實行戶籍化管理,認真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報告備案、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報告備案、消防安全自我評估報告備案三項制度。

  三、人員密集場所和勞動密集型企業嚴禁鎖閉安全出口,嚴禁在外牆門窗設定影響疏散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嚴禁違規採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嚴禁違規使用明火。

  四、高層、地下建築室內裝修裝飾材料、外牆保溫材料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保證建築消防設施正常執行,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五、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必須嚴格落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建築防火間距必須符合規範要求;消防水源、滅火器材必須充足,消防車道必須保持暢通;電氣裝置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六、建設工程施工工地彩鋼板臨時建築材料和芯材必須達到A級不燃材料要求,嚴禁在在建工程內設定人員住宿場所。

  七、集住宿、生產、經營於一體的“三合一”場所要限期搬出住宿人員,確有困難的,必須設定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將住宿部分與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

  八、居民小區、樓院管理單位應當加強防火巡查檢查,嚴禁堵塞、佔用消防車通道,嚴禁在門廳和樓梯間堆放雜物、停放電動腳踏車和為其充電。

  歡迎廣大群眾和單位舉報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舉報電話96119。

  特此通告。

  附件一:重點單位及建築消防設施“三化”單位檢查情況通報

  附件二: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標準

  xxxx年xx月xx日

消防安全的通告3

  釋出部門: 天津市公安局

  釋出文號:

  為了加強和規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依據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要求,現就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天津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附後)的單位,是我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二、本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在xx年3月20日前到所在地的公安消防機構領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申報表》,並於xx年3月31日前按規定填報備案。

  三、對應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而未申報備案的.,公安消防機構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補報備案。

  四、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天津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

  xx年3月6日 一、建築面積在800平方米(含本數,下同)以上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商店、市場)。

  二、床位數在50張以上的賓館(旅館、飯店)。

  三、座位數在100個以上的餐館。

  四、公共的體育場(館)、會堂。

  五、公共娛樂場所:

  (一)影劇院、錄影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遊藝、遊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

  六、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網咖)。

  七、住院床位在30張以上的醫院。

  八、住宿床位在30張以上的養老院、療養院。

  九、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寄宿制各類學校。

  十、住宿床位在30張以上的寄宿制託兒所、幼兒園。

  十一、市、區(縣)重點中、小學校,建築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各類學校。

  十二、縣級以上的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

  十三、縣級以上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機關。

  十四、市級、區(縣)級委、辦、局、集團公司、總公司,建築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事業單位。

  十五、廣播電臺、電視臺。

  十六、城鎮的郵政和通訊樞紐單位。

  十七、候車廳、候船廳的建築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運車站和客運碼頭。

  十九、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

  二十、公共博物館、檔案館。

  二十一、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

  二十二、發電廠(站)和11萬伏以上的變(配)電站等電網經營

  二十三、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

  二十四、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灌裝站、調壓站。

  二十五、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倉庫(堆場、儲罐區,含儲存、使用5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氣的單位)。

  二十六、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業運輸單位。

  二十七、營業性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液化石油氣供應站(換瓶站)。

  二十八、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甲、乙類)且店記憶體放總量達1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二十九、單個生產車間員工在50人以上的服裝、鞋帽、玩具、木製品、傢俱、塑膠、食品加工和紡織、印染、印刷等勞動密集型企業。

  三十、國家、市級及負責國家重點科研專案的科研單位。

  三十一、裝置價值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科研單位。

  三十二、科研試驗中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科研單位。

  三十三、儲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甲、乙類)超過100公斤的科研單位。

  三十四、高層(24米以上)民用建築的辦公樓(寫字樓)、公寓樓等管理使用單位。

  三十五、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築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十六、國家儲備糧庫、總儲備量在10000噸以上的其它糧庫。

  三十七、總儲量在500噸以上的棉庫。

  三十八、總儲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場。

  三十九、總儲存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倉庫、堆場。

  四十、國家和市級重點工程。

  四十一、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金融機構。

  四十二、具有火災危險性且固定資產(建築、裝置、原材料)價值在1億元以上的汽車、鋼鐵、造船、菸草、航天等企業。

  四十三、具有火災危險性且固定資產(建築、裝置、原材料)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電子、紡織、可燃製品等加工企業。

  四十四、其它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

消防安全的通告4

  為切實消除火災隱患,確保全區消防安全形勢持續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現就加強全區消防安全管控力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居住出租房房東是本單位、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二、各單位要立即組織開展並嚴格落實防火巡查、檢查,按規定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確保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關閉狀態;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嚴禁“三合一”現象,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要立即組織全體員工進行消防培訓、演練,確保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24小時持證上崗、員工掌握基本消防安全逃生自救常識。

  三、居住出租房應當符合《浙江省消防條例》、《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浙江省地方標準DB33/T 976—20xx)等設定的消防安全要求。同時,要規範設定電動車停放、充電區域,規範電氣線路安裝並採用暗敷或套管保護,按要求配置滅火器、獨立式感煙報警探測器等消防設施,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四、各級政府、公安機關及相關部門要依法組織嚴格檢查,對自動消防設施損壞、消防控制室人員未落實24小時值班或無證上崗、常閉式防火門經常處於開啟狀態等消防違法違規行為,一律依法從嚴處罰;對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予以強制執行;對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採取臨時查封措施;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一律實行掛牌督辦,未在規定時限整改的,一律予以停產停業;對不配合整改、拒絕整改或妨礙執行公務的人員,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或行政拘留;對發生火災事故的單位,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要組織網格員、護村隊、巡防隊等基層力量開展巡邏防控,加強防火巡查、宣傳教育。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和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第一時間向公安消防部門舉報(舉報電話:96119)。

  七、本公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9月10日。

  特此公告。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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