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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材銷售合同書

鋼材銷售合同書4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的型別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鋼材銷售合同書,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鋼材銷售合同書1

  甲方(賣方):

  甲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授權代表:

  乙方(買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授權代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則,就乙方向甲方採購鋼材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二、供貨數量

  乙方因工程需要,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不定時、多批次向甲方採購為準。

  三、交易方式

  口頭或書面向甲方訂貨,有權簽收甲方的供貨單,乙方對該代表的一切行為均予以認可;

  2、除上述代表外,乙方未經書面通知甲方,擅自變更上述授權代表、擅自指定其他人員簽收甲方供貨單的,不論其有無授權或是否加蓋乙方公章,乙方均須對該供貨單簽收的供貨承擔全部付款義務,並且不得以簽收人員變更或無授權等任何原因拒絕付款;

  3、上述乙方授權代表可以用電話、傳真、訂貨單等形式通知甲方所採購鋼材的具體品名、規格、數量等,甲方應當按照乙方的發貨通知將乙方所需鋼材送達雙方指定地點,如有特殊原因無法及時送達的,甲方應提前三天通知乙方; 4、乙方自行提貨或在甲方的鋼材送達之後,應當場予以清點數量,核對規格、品名、價格等,乙方核實確認後須在甲方送貨單或供貨單上簽字或蓋章簽收,如有質量問題,乙方應在收到貨物之日起 7日內書面通知甲方,並提出相關檢測報告,否則該批鋼材的質量視為乙方確認完全合格。

  5、乙方確認:乙方完全認可甲方製作的送貨單或供貨單作為甲乙雙方結算的憑證與依據。

  6、運輸方式及費用負擔: 產品運輸費、產品包裝物以及所產生的包裝費由甲方提供及承擔。

  四、價格及結算方式

  3、付款方式及時間:

  五、違約責任

  1.若乙方未在上述約定付款期限內付清貨款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自乙方逾期付款之日起,按總貨款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逾期違約金;

  2.在合同履行期內,若乙方更換供應商,應提前15日通知甲方,並於通知到達甲方之日起五日內向甲方付清所有貨款,否則,每逾期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所欠款項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3、甲方自提產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約定日期提貨的,應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並承擔乙方代為保管、保養貨物所支付的'費用;

  4、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雙方可終止合同。乙方應於合同終止之日起五日內向甲方結清所有款項,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所欠貨款總額的萬分之五的逾期違約金。

  六、爭議解決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七、其他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 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鋼材銷售合同書2

  供貨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需貨方(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由甲方向乙方所需鋼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及平等互利原則,甲乙雙方協商條款如下,共同遵守:

  一、 根據需要,甲方及時向乙方提供合格鋼材到乙方指定地點,質量達到質檢、複檢合格。乙方做到先檢驗後使用,如出現質量問題所有責任全部由甲方負責。

  二、 經甲乙雙方協商決定,鋼材單價按重慶市場價計算,另加運費 元/噸到工地為止。

  三、 所供鋼材為國家認可的廠,並達到檢驗合格。

  四、 乙方向甲方採購鋼材 噸大寫: 噸,每次供貨提前一天雙方以重慶市場核定價格為準,以現場收料單上雙方簽字認可的數量、規格、單價進行結算。

  五、 甲方給乙方按批次供鋼材,十五日為一個檢測週期,十五日內如支付該批次鋼材款則不計資金利息,超過十五日則從鋼材到場第十日起計資金利息,乙方按每天每噸鋼材加價10元結算給甲方,甲方供滿 噸時,乙方必須結清所有款項。

  六、 鋼材直條按檢尺理論重量計算,盤元按過稱重量為準。

  七、 乙方必須提出前5天向甲方書面提供所需鋼材數量、型號、否則延誤工期由乙方自行負責。如果甲方未按乙方計劃量供貨,甲方每天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叄仟元整。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鋼材款,乙方每日按所欠鋼材款總額的3%付違約金給甲方,直至到付款之日為止。

  八、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乙雙方簽字蓋單後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鋼材銷售合同書3

  需貨方: (簡稱甲方)

  供貨方: (簡稱乙方)

  為了明確鋼材買賣過程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維修船舶所需要的鋼鐵材料全部由乙方供應,大約需要鋼材300噸。

  二、乙方供貨的價格按送貨當天長沙市鋼材市場實際價格。

  三、甲方所需要的鋼鐵材料,乙方送到甲方倉庫後,由甲方委派工人卸車點數為準。

  四、乙方送給甲方的材料,在到達甲方清點入庫後,甲方在乙方的送貨清單上簽字方可。

  五、甲乙雙方協定付款方式,對於甲方所送鋼材之貨款,除甲方同意給予乙方延期結款的120噸貨款外(即墊貨120噸),乙方應於送貨之日予以結清貨款,如果甲方經濟週轉有特殊情況,必須提前通知乙方支票不能進帳,在沒有通知乙方的情況前提下,乙方進帳了甲乙雙方支票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由甲方自負。

  六、甲方開給乙方的貨款支票期限為三十天,但是在甲方資金週轉特殊的前提下,乙方再次讓步給甲方籌備時間定為五天,如諾甲方依然不能給乙方對現,乙方將在第三十五天後起算甲方的違約金。

  七、甲方違反上述第六條之約定,未能按期足額支付貨款,應承擔違約責任,甲方按所欠貨款每日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甲方在二十五天內還未支付所欠貨款,違約金在六十天《35天+25天》後按每日千分之六計算直到付清貨款。

  八、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糾紛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甲乙雙方指定由湘陰縣人民法院裁決。

  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其他約定事項:

  1、約定鋼材廠家為:湘鋼、鏈鋼、南鋼、萍鋼

  2、每月15日為約定結算日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即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鋼材銷售合同書4

  出賣人:合同編號:

  簽約地點:

  買受: 簽發時間: 年 月 日第一條 標的、數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第三條 計重方式:(1)理論計重(螺紋鋼、圓鋼)檢斤計重(線材)

  第四條 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

  (一) 買受人以出賣人提供的交貨清單為數量驗收依據,驗收數量與交貨數量有異議的,

  買受人應在提貨當日向出賣人提出異議(書面),並保持貨物原狀,經雙方協商一

  致後解決。

  (二)買受人提貨後,自行復檢,如有質量異議,應保持貨物原狀,並在提貨之日起五

  日內向出賣人提出異議(書面)。 第五條 標的物所有權自買受人提貨時起轉移,所有權轉以後,毀損、滅失的風險責任由買受人承擔,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標的物屬於出賣人所有。

  第六條 本合同標的分批執行的,買受人需在提貨前 2日內向出賣人提交購貨清單。 第七條 交貨地點為 買受人工地 運費每噸60元由 買受人 承擔, 第八條 結算方式、時間、執行下列第 3.4.5 項。

  (一) 現款提貨。 (二) 買受人預付元,日內結清。 (三) 買受人與提貨後, (四) 貨款結算以現金、銀行方式進行結算。

  (五) 其他事項:自每次貨物到達之日起開始,並

  每噸加收3 元資金佔用費,如超過 30 天未結清,按每噸每天加收 5 元 資金佔用費;先期500噸由出賣人從第一次供貨之日起墊付30天,從第31日起每噸每天3元資金佔用費從第61日起每噸每天5元資金佔用費直至付清所有貨款及資金佔用費。

  第九條本合同終止條件:

  (一) 合同履行完畢。

  (二) 買受人如果不能按約定期支付貨款,出賣人有權停止供貨,並要求買受人付清所

  有貨款及資金佔用費。

  第十條 違約責任:執行以下 2 項。

  (一) 雙方約定有定金的,按照定金規則執行。

  (二) 如果買受人不能按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按未履行價格的千分之三每日承擔違約

  金。

  (三)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一條合同有效期,執行以下 項。

  (一)自 年 (二)本合同僅限與完工。

  第十二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決: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本合同即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 出賣人所供貨物價格以發貨當日我的鋼鐵網價為準。

  (二) 如出賣方無違反合同,需方只能與本公司建立供求關係,不得與其他公司發生供求關係。

  (三) 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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