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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4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1

  一、為了規範合作社財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餘、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於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xxxxx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xxxxxx-xxxxxx元,經理事會集體稽核後,由理事長審批;xxxxxxx元以上及重大專案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稽核透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

  (1)彌補上年度虧損

  (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

  (3)向社員進行盈餘返還;

  (4)向投資者分利。

  八、合作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鑑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佈於辦公地點。每年1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彙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餘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購銷產品的價格確定,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透過。購銷價格確定後,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註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於社員瞭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員賬戶,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單獨核算。

  十三、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十四、本制度從20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2

  1、本組織的經費均由理事會統一管理,具體由理事長、秘書長、財務理事長負責統籌,養殖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2、需用資金時,無論數目大小,必須向理事會申請,由理事長、秘書長、財務理事長審批。

  3、財務人員要認真稽核各項財務收支憑證,對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款項有權拒絕受理,任何人不得刁難和阻礙。

  4、單位所需的辦公用品,由辦公室申請,理事長審批後購置。

  5、報銷發票,必須由經辦人簽字、理事長簽字後,會計方可辦理相關手續,否則嚴格追究財務人員的責任。

  6、客戶來本組織辦理業務,確需就餐的應經理事長批准,具體業務科室人員方可安排就餐。

  7、對上級批准的專案經費,要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要求,做到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挪用、借用。

  8、秘書長和財務理事長要定期核對賬目,定期向理事會彙報。賬目要具體、清楚,各項經費開支要註明去向、負責人和日期。

  9、為使賬目明確,監事長要定期組織監事會人員查帳。

  10、每年初,財務理事長應根據上年開支情況和本年度活動計劃,作好經費開支預算,報理事會審批。

  11、本制度其它未盡事宜,嚴格按照本組織章程有關規定執行。

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3

  一、為了加強合作社財務管理,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社員會費、社員股金、經營收益、專項撥款、社會捐助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於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元以上,經理事會集體稽核後,由理事長審批;重大專案建設及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手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帳。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要優先計提積累,並按以下順序分配:

  (1)提取公積公益金;

  (2)提取風險金;

  (3)向投資者分紅;

  (4)向社員分配。

  八、合作社設會計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帳和明細分類帳,作好資金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及負責建立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以及合作社財務收支、帳款劃轉和支取。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帳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未經理事會批准,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年元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彙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收益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要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堅持自主經營、自我服務、民主管理辦社方針,真實、完整提供會計資訊,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營效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三條 合作社填制會計憑證、登計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參照《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經濟組織,依法獨立享有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侵佔、平調、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財產。

  第六條 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和會計報表。

  第二章 資產管理

  第七條 合作社的.資產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八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週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第九條 合作社在銀行開設現金結算戶應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用於日常零星支付和備用的庫存現金不準超過規定限額。

  第十條 合作社建立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準確及時反映現金的收付、提存和結餘情況,做到賬款相符。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裝置、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條 合作社採用年限平均法進行固定資產折舊。

  第十三條 合作社建立固定資產登記、保管和使用制度,對固定資產的存量及增減變動情況及時、準確、如實登記,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第十四條 合作社接受捐贈、補助的資產列入資本公積金。

  第十五條 合作社固定資產需要處置時,原值在1萬元以下由理事會決定,1萬元(含1萬元)以上由社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十六條 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三章 財會人員

  第十七條 合作社按照帳、錢、物相互獨立分管原則,配置專職會計員、出納員和財產物資保管員,凡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

  第十八條 合作社會計核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採用借貸記帳法。會計年度自公曆1月1日至1 2月3 1日止。

  第十九條 財務負責人具體領導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負責制訂各項內部財務制度、編制財務收支計劃和財務支出的限額審批。

  第二十條 會計員負責按規定設定賬簿,開設賬戶,實行總分類和明細核算。正確運用會計科目,真實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按期編制會計報表。做好參謀作用,並依法實行會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 出納員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設定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做到序時登記,日清月結;不得“白條”抵庫現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現金,嚴格控制簽發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條 財產物資保管員負責合作社固定資產日常核算,根據會計憑證登記固定資產帳卡,定期進行盤點核對,做到賬、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條 合作社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蓋章後存檔。在未辦清交接手續以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四章 財務收支

  第二十四條 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依法取得營業收入時,要手續完備,使用統一的收款憑證和必要的內部憑證,並及時入帳。

  第二十五條 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需要支付費用時,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

  第二十六條 合作社財務支出執行“一支筆審批”原則,實行分檔逐級稽核,限額授權,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性開支。金額在20xx元以下(不含的,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後,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l0000元以上的,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後,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八條 非生產經營性開支。凡金額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後,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後,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九條 合作社財務支出按下列程式進行:

  1、經辦人出具合法的開支原始憑證,並註明事由、時間、經辦人和證明人姓名。

  2、出納員和會計員稽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規範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財務負責人根據審批許可權負責審批。超出審批許可權的,應簽署審查意見後,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或社員代表會議透過。

  4、對不規範且金額大於300元的支出原始憑證,必須到稅務部稽核辦理補稅手續,

  方可審批、支付。

  第五章 民主理財

  第三十條 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財制度,保證社員對合作社財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第三十一條 合作社年初財務收支計劃和重大財務事項必須透過社員會議的形式,徵得社員同意並記錄在案。

  第三十二條 合作社社員對財務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權利:

  (一)有權對所公佈的財務帳目提出質疑;

  (二)有權委託監事會查閱稽核有關財務帳目;

  (三)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有關問題進行解釋或解答;

  (四)有權逐級反映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監督權:

  (一)有權對財務收支情況檢查和監督;

  (二)有權代表社員查閱稽核有關帳目,反映有關財務問題;

  (三)有權對財務管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四)有權向上一級部門反映有關財務管理中的問題。

  第六章 利潤分配

  第三十四條 利潤,是指合作社在一個會計年度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淨利潤。

  (一)營業利潤,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主營業務成本和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加上其他業務利潤,減去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後的金額。

  (二)利潤總額,是指營業利潤加上投資收益,減去發生的投資損失和計提的投資減值準備金的淨額。

  (三)淨利潤,是指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稅後的餘額。

  第三十五條 合作社按月計算利潤。

  第三十六條 合作社當年實現的淨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

  (一)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

  (二)剩餘部分:

  (1)60%按成員及有關方面與本社產品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2)其餘40%按社員投資股和身份股及量化後的公積金份額和其它屬於量化給社員的份額分紅。

  第三十七條 合作社聘用職員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理事會批准,所付工資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八條 對社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其金額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九條 合作社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因補彌虧損所減小的資金,社員大會應酌情規定恢復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合作社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有關規定相牴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自合作社章程透過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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