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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情況彙報

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情況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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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是我國制定的一部針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進行規範,對行政執法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進行維護的法律。它的頒佈和實施,對有效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規範執法,切實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泗洪縣航道管理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正式實施以前,由市局、縣局、縣站多次舉行該項法律的學習、培訓和考試,使該部法律在未實施以前,就已深入到全站每位行政執法人員的內心深處,為該部法律的正式實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礎。20xx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正式實施,我站認真對照該項法律,在自查自糾的基礎上,先後由市局、縣政府、縣局多次對我站行政執法依據和行政執法標準以及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情況進行檢查、梳理,沒有發現也不存在違規實施情況,以及亂收費、亂罰款等無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的不當的違法行政行為。受到市、縣各級領導的一致認可和好評。

  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結合我站行政執法依據和標準,目前,我站行政執法許可權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行政執法;

  二是規費徵收。作為國家行政執法機關,泗洪縣航道管理站行政執法許可權主要來自縣交通局的行政委託,執法依據則是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1987年8月22日國務院國發[1987]78號文釋出,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91]號交工字號釋出,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內河交通管理條例》(1995年8月11日江蘇省第8屆人大代表大會第16次會議透過,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江蘇省航道管理條例實施辦法》(1992年11月2日省政府令第31號釋出,根據1997年12月15日省政府令第116號修正,釋出之日施行)。規費徵收的執行標準主要是遵循:

  1、拖輪、推輪:9元/月千瓦;

  2、駁船、客輪:3元/月總噸位;

  3、貨輪:10元/總噸位;

  4、掛機船等:11.5/月總噸位。

  執行依據主要遵循是:

  1、《江蘇省內河航養費徵收和使用辦法實施細則》(江蘇省人民政府1994年3月16日第45號令頒佈)。

  2、《關於降低內河航養費徵收標準的通知》[江蘇物價廳、江蘇省財政廳蘇價費(1998)380號,蘇財綜(1998)172號]。

  對於以上的行政法規和規章,我站都能認真遵照執行,都能夠認真進行自我約束和自我規範,自建站以來,從未有一起“三亂”行為和“三亂”事件的發生,較好地執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效地履行了職能工作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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