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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範文吧點評】:立法宗旨開宗明義說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並不是說保護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理論依據就是用人單位本身就強勢,勞動者本身就是弱勢,一開始雙方地位就不平衡,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才能取得勞資雙方關係的相對平衡。

  第二條 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範文吧點評】:本條增加了一個用工主體,即民辦非企業單位,且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可依照本法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範文吧點評】:本條無甚新意,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的基本原則,任何合同概莫能外。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透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範文吧點評】:此條對用人單位影響深遠,規章制度需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民主管理發揮到了極限。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

  【範文吧點評】:此條規定在實踐基本上會流於形式,毫無作用。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範文吧點評】:此條也是一個形式條款,在目前實踐無多大價值。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範文吧點評】:要求用人單位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目的是為了解決勞動者在發生勞動糾紛時舉證困難,難以證明雙方勞動關係的存續情況,有這個規定,發生糾紛時用人單位就負有舉證義務了。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範文吧點評】:告知義務很重要,隱瞞真實情況將影響到合同的效力,另外,與合同無關的個人隱私勞動者可拒絕回答。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範文吧點評】:這個規定對勞動者很有意義,不錯!有人問我,既然禁止勞動者提供擔保,我可以要求第三人提供擔保啊,我說,如果與勞動者無親無故的第三方,誰會給你擔保?你這樣實質上還是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範文吧點評】:不及時訂立合同的後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甚至於直接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來實踐大量存在的事實勞動關係即將退出歷史舞臺了。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範文吧點評】:勞動部關於《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規定:“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績的勞動者,應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看來,實行同工同酬也存在一個舉證問題,從事相同工作容易舉證,但是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績卻不容易舉證了。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範文吧點評】:以勞動合同期限作為勞動合同的分類,勞動法是這樣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範文吧點評】:勞動合同法頒佈之前的合同可以約定合同終止的條件,達到約定的終止條件合同則終止,且無經濟補償金,現在只可以約定合同終止的時間了。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範文吧點評】:勞動法實施十餘年來,勞動者鮮有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成功的,其原因就是《勞動法》規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符合“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這個條件,實踐只要勞動者一提出要求,用人單位就馬上決定不續延勞動合同,導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在勞動者夢才出現,現在好了,這個絆腳石被刪除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變得多麼簡單,不知道又有多少企業在黯然神傷?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範文吧點評】:我仔細讀了很多遍勞動合同法,沒有發現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看來,經我一點明,精明的用人單位又馬上有歪主意了,哈哈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範文吧點評】:生效的要件是協商一致、簽字蓋章,合同是否鑑證,是否用勞動部門的合同範本,是否備案並不重要。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範文吧點評】:工作地點條款的增加,限制了用人單位隨意調動員工工作地點以迫使員工離職的行為,本條相對於勞動法的規定,取消了勞動紀律條款、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條款、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細微變化也能體現側重於對勞動者的保護。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範文吧點評】:本條與第11條都規定了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的處理,區別在於一個是有簽訂勞動合同,一個是未簽訂勞動合同,簽了合同的,多了一個重新協商的機會。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範文吧點評】:原勞動部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行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本條有很大變化,特別提醒:實踐很多用人單位先和員工簽訂幾個月的試用期合同,試用期滿後再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這是很愚蠢的,徒增加了一次短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新法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就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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