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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適用範圍定性分析論文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適用範圍定性分析論文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主要作用是提高訴訟效率,並不是解決那些裁判衝突。 關於這個主題,學界很多人在研究的過程中都有方向性的偏差。 自從繼承大陸法治傳統,在確立行政訴訟排他性管轄的情況下, 行政行為的公定力是對民事法院的重要約束。本文主要結合幾種典型的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型別,分析了適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空間及可能。

  行政和民事案件常常會出現交叉現象,這樣很容易導致“訴訟遲延”或者“裁判衝突”,近年來學界以及實務界相關人士為了解決這一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學術成果。 在研究的過程中,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正當性以及該制度的適用範圍一直以來都備受爭議,為了更好地處理行政民事交叉爭議問題,下面筆者結合自己的工作經驗提出了幾點看法。

  一、行政裁決案件不適合提起行政附帶民事訴訟。

  當前,很多學者認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僅僅適用於行政裁決。 因為訴訟便利、經濟,而且也可以徹底解決爭議,可有效避免發生“官了民不了”的現象。 範躍如以及江偉等明確提出,對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行政機關以第三者身份影響了對方的民事義務或權利,或者干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決,相對方不同意向法院起訴,並且要求將行政機關裁決撤銷,向人民法院提出應該重新確認民事法律關係的要求,這樣的訴訟存在民事爭議以及行政爭議,兩者之間相互聯絡,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條件完全相符,因此可以作為行政附帶民事訟訴進行處理。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主要指的`是法院按照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申請附帶處理和行政行為相關的民事爭議,一起解決行政與民事爭議。

  現階段,我國法律法規制度下,只能由法院、複議機關以行政判決或者行政決議決定等法定方式,透過行政訴訟及行政複議程式判斷,當事人並不能自行判斷。 假如,行政訴訟可以裁判行政裁決的違法性,一定要在行政訴訟判決生效的基礎上才可以確認。 考慮行政裁決可不可以納入到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範圍,首先應該考慮這樣的問題,“行政裁決案件涉及糾紛是一個還是兩個? 只有同時涉及到民事糾紛、行政糾紛,才可以納入到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範疇。 很多學者提出,行政裁決案件之所以可以納入到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主要是由於行政裁決案件中涉及到民事爭議以及附隨的行政爭議。

  實際上,民事糾紛作為基礎爭議,一旦透過有權機關作出裁決後,行政裁決已經調整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以及義務,內容已經更新並且變成行政裁決的組成部分。 行政裁決中一般只存在行政爭議,因此只有透過單獨行政訴訟才可以處理、解決行政裁決案件。

  二、許可型別的侵權案件可以提起行政附帶民事訴訟。

  目前,學界針對許可類民事侵權案件可不可以納入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然存在一定爭議。 有的法官認為可以提起行政附帶民事訴訟。 法院在審理這種型別糾紛的時候,一定要明確被告的侵權行為是不是成立的,假如成立,被告應該透過哪種方式承擔侵權責任。 而裁判被告是否構成侵權行為的時候, 往往就會爭議應不應該審查民事糾紛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合法要件和構成侵權責任要件的構成內容以及基本價值都有很大區別,行政許可行為在原則上不應該干涉私法上當事人的民事權利主張。 第一點,私法侵權責任以及公法許可的制度功能有很大區別, 兩者之間無法相互替代。

  公法許可都是一般性嚇阻,而司法侵權責任會透過”經濟誘因“的方式導致行為人必須將個案因素考慮進來,以防發生侵害行為。 由此可見,兩者的控制功能以及控制效果都有差異,很難相互取代。 第二點,僅僅憑藉公法規範的程式性要求以及實體性要求並不能為維護私法當事人權益提供足夠的程式性、規範性保障,因此私法上很難有效維護當事人的權益保障。

  行政許可在一定程度上也會規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假如當事人僅僅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民事訴訟中法院也可以按照侵權法規的相關規定判斷有沒有滿足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並不需要審查行政許可的合法性。 假如當事人明確提出關於排除妨害訴訟的請求,法院就必須審查行政許可的合法性。 這種情況下,法院應該通知當事人應該先針對許可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等到行政訴訟認定行政行為的合法效力後,才可以進行民事訴訟裁判。 假如,當事人沒有提起行政訴訟,只要是基於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效力或者公定力,而且行政行為有效的前提下,法院也應該認可其效力,將當事人排除妨害訴訟請求駁回。

  綜上所述,近年來越來越多的行政活動會牽涉到民事糾紛中,行政民事交叉現象越來越複雜,雖然兩種糾紛處理的原則以及法理依據有一定矛盾, 但是為了提高訴訟效率,筆者認為,可以在嚴格遵循”訴訟時效、自願、舉證責任、管轄規則“的程式要求下,把某些型別行政糾紛納入到民事糾紛中共同受理。

  參考文獻:

  [1]成協中。行政民事交叉爭議的處理[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4(6)

  [2]曹海晶,李禕。試論行政事實行為及其行政賠償制度[J].法治研究, 2013(05)

  [3]江必新。國家賠償與民事侵權賠償關係之再認識---兼論國家賠償中侵權責任法的適用[J].法制與社會發展,2013(01)

  [4]王竹。論連帶責任分攤請求權---兼論不具有分攤能力連帶責任人份額的再分配方案[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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