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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培訓心得體會

法律培訓心得體會

  有了一些收穫以後,寫一篇心得體會,記錄下來,如此就可以提升我們寫作能力了。相信許多人會覺得心得體會很難寫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法律培訓心得體會,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法律培訓心得體會1

  春寒漸漸退去,桃花姍姍而至。二十餘天的培訓快要結束了,我坐在技偵樓三層的圖書館裡,看著心得體會的標題,一時間萬千思緒奔湧,不知道從何處下筆。翻閱幾十頁的培訓筆記,一位位前輩的聲音在耳邊迴響。我想對各位在繁忙工作中擠出時間來為我們授課的領導、老師們說聲謝謝,想對為我們制定、安排培訓課程的黨組領導說聲謝謝,想對陪著我們聽講每一節課的培訓科王科長說聲謝謝,是你們贈予我這樣一份沉甸甸的財富。二十天前,我對檢察院的瞭解還只限於書本上的法條,而領導、老師們透過面對面的生動解說,不僅介紹了檢察院的整體部門設定、各處室工作流程和環節,而且無私地傳授給我們珍貴的工作經驗、禮儀規範和為人處世的道理。如果說二十天前的我還是一個檢察工作的門外漢,那麼現在我相信自己已經邁過那道門檻,面對一個嶄新的天地。我一定不會忘記這二十餘個匆匆而過的日夜,不會忘記技偵樓二層那個舒適明亮的會議室,因為我檢察工作的第一個腳印就源自那裡。

  我把我的體會和感想整理為三個部分,彙報如下:

  一、關於平谷、關於農村

  報考平谷檢察院之前,我從沒有來過平谷,卻吃過朋友帶給我的平谷大桃,甘甜味美的桃子下肚,齒有餘香。初到平谷,呼吸到清新的空氣,聽著別具特色的一二聲互換的方言,平谷給我的第一印象直觀而濃烈。在培訓的第二天,我們觀看了原區委書記秦書記的區情報告影片短片,對這片土地有了更為深刻的瞭解:__年,平谷的gdp在北京各區縣中名列倒數第三,而gdp增速卻排名正數第二;平谷基礎設施建設薄弱,經濟實力不強,但常年雄踞北京市果品產量第一,同時擁有生態旅遊的天然資源優勢和“西連首都機場、東連黃渤海港”的區位優勢;平谷正處在一個艱難爬坡的時期,正以清醒的認識、穩定的心態逐步加快發展的腳步。短片最吸引我一段話莫過於秦書記對於“龍馬精神”的新解:“龍是神遊雲端之物,代表遠大的理想抱負;而馬是腳踏實地的動物,代表踏實的工作作風。將二者結合到一起,就沒有完不成的任務。”我願以這樣的“龍馬精神”自勉,把平谷作為自己的第二故鄉,紮根於斯,服務於斯,志存高遠,埋頭苦幹,交出一份理想的成績單,為自己的未來,也為這塊蘊含著無窮潛力的土地。

  平谷是一個有300多個行政村和的遠郊區,農村土地面積和農民人口數量都佔據了全區相當大的比例,在培訓中,許多領導和老師結合實踐經驗告訴我們,如何在具體工作中掌握同農村幹部、農民群眾接觸的方式和方法。我曾服務於通州區的農業大鎮永樂店鎮農村基層,近三年來與村兩委班子成員、村民百姓打交道,做一些瑣碎而繁複的工作,他們既是我在工作上的老師,也教給我很多最基本的做人道理。農民群體有突出的優點,也有顯而易見的侷限性,其優點在於生性淳樸、易於滿足;其侷限性則體現在較為重視一己利益,缺少大局觀和廣闊的視野。在平谷區這樣一個農業大區,只有樹立扎根農村、服務農村的決心,才能用心體會,找到與農民溝通交流的捷徑,才能順利開展檢察工作。

  農村的發展和穩定離不開城鎮經濟在資源配置方面的支援,同樣也離不開政府職能部門和司法機關發揮其應有作用。平谷區檢察院獨創的“法制村長”制度在全區、全市乃至全國推廣施行,“法制村長”們把職責定位在“法律知識的宣傳員、諮詢員,化解矛盾糾紛的調解員、指導員,輿情的資訊員”這“五大員”上,一方面把檢察工作關口向矛盾糾紛的源頭環節前移、將法律監督職能向農村延伸;另一方面為農民群眾送去專業的法律指導,為新農村建設的順利進行和農村秩序的穩定保駕護航。我在擔任村官助理期間也曾為村裡的法律服務室工作,為村委會、村辦企業和村民百姓提供民事方面的法律服務,但工作範圍相對而言較狹窄,同時由於自身能力不足,對涉農法律規範不熟悉,又缺少制度建設的支援,常常是邊學邊幹邊琢磨,走過不少彎路。我相信在“法制村長”已有的經驗指引下,我們檢察院將繼續細化和完善這一先進制度,繼續擴大“法制村長”隊伍,為一方百姓造福。

  二、關於基層檢察工作的再認識

  “檢察院是做什麼的?”我許多高中同學在得知我進入新崗位時,都疑惑地這麼問我。我高中學理科,我的同學大都就讀於理工科院校、而後就職於公司企業,他們可能明白法官、律師是做什麼的,卻不清楚檢察院的職能。公訴一處的梁處長在授課時也談到她在農村的經歷,許多村民稱呼她為“梁法官”。由此可見我們國家目前在公民法律素養這一環節,離全面建設法治社會的目標還有一定的差距,也同樣說明,我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能在現階段還未完全展開,檢察院作為司法檢察機關在百姓群眾中的形象還未完全樹立。經過這段時間的培訓我發現,即便是對於受過法學本科專業知識教育的我而言,對“檢察院是做什麼的”這一看似簡單的問題,仍然存在了一些盲區甚至是誤區。在學習中,我對人民檢察院的職能和基層檢察工作的內容又增加了如下新的認識:

  首先,人民檢察院是保障政府公信力的最後防線。公信力是政府的影響力與號召力,它體現了政府工作的權威性、民主程度、服務程度和法治建設程度,同時也反映著人民群眾對政府的滿意度和信任度。檢察院承擔著打擊和預防職務犯罪的重任,要把國家工作人員隊伍中的蠅營狗苟之徒清除出去,從而起到打造廉潔政府、淨化社會風氣的作用。

  第二,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能需要拓寬。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能,是人民檢察院區別於其它國家機關的本質特徵,是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開展各項檢察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據。法院審判的案件中,民行案件佔75%以上,現在百姓對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的意見,多集中在一些民行案件審判中出現的人情案、關係案乃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現象。多年來檢察院的工作重心和資源配置大都集中在在公訴、偵監、自偵等傳統部門,民、行檢察力量明顯不足,民行檢察職能也不為民眾所熟知。隨著檢察制度改革的深入,檢察機關對民事審判、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範圍、程式和措施都應該得到進一步完善,同時還應體現檢察機關參與公益訴訟、調解監督等內容,以更好的實現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

  第三,作為基層檢察院的工作人員,我們應該怎麼做?己身不正則不能正人,“只有做好自己,才能監督好別人”。檢察官應當嚴格要求自己,潔身自律,努力提高自身的個人素質,職業道德,法律修養,牢記忠誠、公正、清廉、文明的職業道德準則,使法律在檢察工作中能夠嚴格貫徹。此外,作為身處法律監督工作最前沿的基層檢察工作人員,我們面對瑣碎而複雜的工作情況,更應該時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嚴守工作紀律,樹立司法人員的良好形象;同時還要一切從百姓的貼身利益出發,為群眾解決實際問題,不使“為人民服務”成為一句空話。

  三、我的自勉

  作為一名檢察新兵,下週我就要走進新的處室,投入正式的檢察工作。我很快要穿上檢服,佩上檢徽,成為檢察官隊伍中的一員。我仍有一些差距和不足,需要我更勤奮、更努力去填補:

  我將努力提高我的法律專業素養,勤學多問。鄭檢在授課時曾就不起訴的程式問題向我們提問,幾個簡單的問題卻把我們問住了,相關的司法解釋都背過記過,卻沒有熟悉到信手拈來的程度。一個問題,在司法考試的試卷上答錯了,或許對成績的影響只是一分兩分;但在檢察工作中出了錯,帶來的後果很可能沉重得我無法承擔。在今後的工作中,我將繼續學習錘鍊,夯實專業知識技能。

  我將盡快融入新的工作環境,營造融洽和諧的工作氛圍。新的單位每一個同事都將是我學習的目標和物件,尤其是一些工作時間長、應對實際問題經驗豐富的老同志,作為一名新兵,我應該以謙遜的態度積極向身邊的同事請教,逐漸熟悉業務情況、學習和借鑑工作方法,同時也要在生活上和大家互幫互助,融洽相處,為營造一個團結的戰鬥集體出一份力。

  我將全面開發自己的潛力,鍛鍊自己的才能,多思考、多讀書、多練筆、多表達,成為新時期合格的檢察官。或許我不是最優秀的,我的身上還有許多差距和不足,但我不會放棄每一個能使自己得到鍛鍊、獲得成長的機會,我將時刻以一個優秀檢察官的標準要求自己,向最優秀的行業榜樣看齊。

  二零零一年的初秋,我來到北京,來到政法大學的校園,稚氣未脫、激情滿懷地誦讀法大的入學誓詞:“……揮法律之利劍,持正義之天平;除人間之邪惡,守政法之聖潔;積人文之底蘊,昌法治之文明……”

  二零一零年的春日,我終於就要穿上深色帥氣的檢服,站在司法工作的一線陣地上,誓言猶錚錚在耳畔,熱血仍滾沸在心頭,或許我不會成為一個振臂一呼而應者雲集的英雄,但我堅信,我將是一名恪盡職守、勇往直前計程車兵。

法律培訓心得體會2

  一、合同簽訂前應該注意的問題:

  首先,合同訂立前我們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範圍。其次,合同簽訂前應當審查合同物件:

  (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許,有什麼特別要求等,這是我們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因此,為了確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訂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諮詢律師,確認一下籤訂這樣的合同或者這樣簽訂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們對將來的風險有個預測。

  (二)合同相對人。在簽訂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對合同相對人是否適合作為合作物件等商業、技術方面的情況進行必要的瞭解外,為了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合同相對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實際上,在訂立合同之前對合同相對人的性質進行審查是對合同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延伸,有條件的話在訂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審查以下檔案:

  (1)公民個人的身份證件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的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

  (2)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對方具體負責訂立合同的人的介紹信或授權委託書。

  這些檔案應當附在所簽訂的合同書後面與合同一起存檔備查。

  2、合同相對人的履約能力。

  履約能力是我們選擇合作伙伴時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但這主要是商業上的考慮,從法律方面來說,對合同相對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徑:

  (1)調查相對人的工商登記檔案。藉此可以從側面瞭解相對人的規模和從業經驗等。

  (2)調查相對人的房產登記檔案、機動車登記檔案等財產狀況。其主要目的是瞭解萬一合同相對人違約或出現其他情況給我方帶來經濟損失時是否有能力賠償我方。

  (三)合同標的。在訂立合同前,對於合同標的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該標的.是否合法以及該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1、標的是否合法。2、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所謂瑕疵通俗地說就是有缺陷,包括兩種,一種是物的瑕疵,這比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質如形狀或功能有問題,這種瑕疵比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種是權利瑕疵,是指標的物上存在著他人的權利而致使合同內容無法實現,淺顯地說,就是合同標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礙而有可能導致我們的目的無法實現。權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們忽略。在訂立合同前要對標的物各方面的情況都考察清楚,以防範風險,同時也減少訂立合同的成本。

  三、企業自身的思考。

  1、嚴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蓋造成經濟損失;

  2、嚴格管理介紹信、授權書等,切忌將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合同、授權委託書或單位名頭紙給流失。

  綜上所述,我們在合同訂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來確保我們即將簽訂的合同能夠得到履行,同時將我們訂立合同的風險儘可能地降到最低。

  二、合同簽訂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一)、關於合同生效的幾個問題。

  簽訂合同都有一個談判的過程,雙方討價還價,最後達成一致才能簽訂合同書。有些合同,由於雙方不在同一地區,簽訂合同的過程是透過電話、傳真或者是E—mail等形式來進行的。這些都是被現行《合同法》所允許的。《合同法》把簽訂合同的過程分解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通常,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發出要約,對方討價還價又發回反要約,雙方經過幾輪要約與反要約的往來,最後對合同條件達成一致,做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出價或報價等,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相對人或承諾人。

  要約必須包含有與他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內容必須具體、確定和完整,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要約的約束,即有訂立合同的義務。

  所謂承諾,就是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全部條件的意思表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又稱為反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與要約和承諾有關的就是合同的形式問題。觀念上,只有雙方訂立書面的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雙方簽字蓋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我們的這種想法絕對是有誤差的。《合同法》第十條改變了這種規定,它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也就是說,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於書面形式,這是與國際接軌的作法,與是經濟現實相符合,目的是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現行《合同法》的規定,並不一定是隻有簽了書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簽訂合同,可能我們的一些信函往來或者行為就已經使合同成立了。總的原則是,合同自承諾生效時成立,而承諾則自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因此,合同就從承諾到達要約人時成立。合同法這樣規定,使合同的簽訂比較容易,無疑提高了經濟效率,但相對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點,日後出現糾紛或訴訟舉證也很困難。所以法律允許當事人對合同形式做出約定,我們可以要求籤訂書面合同,可以對合同內容做出較詳細的約定,以策安全。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往來函件的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則合同於簽訂確認書時成立。

  明確了法律關於合同形式的規定,可以明晰我們認識上的誤區,在實務中也有助於避免不必要的經營風險。比如說,我們公司要購買一批裝置,透過市場調查,我們向自己滿意的一家公司發出了資訊,而這個資訊具備了要約的全部條件,構成一個要約。那麼,如果對方做出承諾,則承諾到達我們公司後合同就已經依法成立了。可是我們按原來的思維,認為書面合同還沒簽訂,合同還沒成立,我們還可以繼續選擇更好的交易夥伴,所以我們可能還在與其他公司聯絡磋商。但是,此時對方基於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經在履行了。這樣的危害是,我們認為合同沒有訂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簽訂了合同,這就構成了對原來那家公司的違約,就要違約賠償甚至訴訟。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法律規定,按交易習慣或要約的明確規定,對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諾通知,直接將裝置傳送到我們公司,以行為作出承諾。那樣我們可能就更被動了。

法律培訓心得體會3

  參加集團公司的法律培訓對於我來講是一次非常難得的學習新知識的機會,因此我倍感珍惜。在這學習的一天時間裡我不僅學到了法律意見書的寫作,公司法務人員如何利用好外部律師以及企業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等具體的知識,同時更重要的是我認識到了我們公司法務肩負的責任。

  接下來我就對學習到的三個方面具體知識進行一個回顧。上午的第一堂是德恆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律師袁鳳帶來精彩的授課,內容主要是關於企業法律意見書的寫作。袁律師首先談到法律意見書的寫作對於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來不僅是非常基本的一項技能,同時她也指出這需要長期的積累和沉澱。但是這並不意味這沒有捷徑可循,袁律師給出的建議就是對於基本的格式要有完整的瞭解和掌握。

  山東省國資委就此專門出臺過《關於國有企業法律意見書的書寫指導意見》其中明確規定了完整的法律意見書的基本格式包括:1、標題2、主送物件3、正文4、附件5、落款。同時也指出一個有說服力的法律意見書必須要有以下的內容:1、事實分析2、材料分析3、法律依據4、法律論證5、結論性意見或建議6。相關事項的附帶說明。

  而對於寫作要求她提出(一)主旨明確(二)標題恰當(三)邏輯結構良好。要做到胸中有溝壑,基本邏輯結構是事實概要—當事人目標—分析與建議—結論。(四)遣詞造句要簡約,準確,使用法言法語和特定表達方式,杜絕使用主觀性的語言和猜測。(五)事實清楚。對事實進行採集、整理、分析和闡述,對法律思維和寫作都非常關鍵。

  (六)法律適用準確。它是法律文書成立的前提和基礎。她給出的建議就是要充分利用各種檢索工具小心謹慎進行求證,也可以諮詢發文機關、諮詢專業人員以及尋找相同案例。在授課的過程中袁律師始終透過列舉大量例項使得這些知識變得容易理解,對於我確實是受益匪淺。

  第二節課是由德恆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資深律師鄧亞嵐來講授。題目是《公司法務人員如何利用好外部律師》,鄧律師的講授風格是很親切和接地氣。開場就和大家聊起了自己一路以來的學習和成長經歷以及尋找與我們的共同點以拉近與大家的距離,調節課堂相對沉悶的氣氛。

  首先她談到我們必須要有這樣的認識,那就是公司法務人員和外部律師其實是相互依存的一種關係,雙方的目標一致都是為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防止出現可以避免的法律風險。其次她比較了公司法務人員和律師的各自特點。公司法務人員的優勢是:忠誠度高、成本偏低、熟悉企業、溝通方便。外部律師的優勢是:見多識廣、多角度分析、客觀中立、專業精神。再次,她指出公司尤其是國有企業法務工作面臨的突出問題是:1、法務人員的低位比較低,企業領導層的法律意識還不夠。2、待遇不夠好,留不住人。3、人數少,規模小,責任分工不明確。

  接著她提出有效解決的方式就是要內外互補,形成良好的合作模式,構建公司法務新格局。這裡分為了幾個階段,初期外部律師和公司是一個選擇和被選擇的關係,這取決於領導的作風和價低則得的市場導向;期中雙方在取得相互信任以後就是合作互補的關係。法務人員可以在合同到期前或每一個專案完成以後對律師的工作進行總結、考評和監督。律師對法務工作提出最佳化改進,提出意見建議;最後,這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雙方持續負責。同時鄧律師舉了交通建設集團的從破產邊緣到現在發展態勢良好的真實事例表明公司的發展壯大是與法務人員水平的提升是呈正相關趨勢的這樣一個容易被忽視的事實。總之,聽了鄧律師的講課我更好的理解我們法務人員和外部律師需要相互理解,高效協作,既是對企業的負責,也是更好完成自身工作的現實需要。

  下午是由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庭副庭長主講。主要是講授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的知識。他首先向大家指出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接著又依次對這三個方面的權利規定及保護措施予以詳細的介紹。

法律培訓心得體會4

  我於6月13日參加由智聯招聘HR學院舉辦、徐義成老師主講的《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培訓課程。《勞動合同法》雖從一審到四審經過激烈的爭論,在社會上產生強烈的反響,頒佈後也出現一些反對的聲音,但最終還是於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生效。該法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合同短期化、用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等問題的出現,最終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從其立法思路上看,更傾向於保護勞動者。結合所講內容、學院實際情況及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實際問題,現從人才引進、入職培訓、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解除、檔案及社會保險的轉移等幾個方面做一總結匯報。

  一、人才引進

  我院每年都參加全國各地組織的大型招聘會,從中選拔一批優秀的人員充實學院教職工隊伍。在人才的引進與選拔上,應從其“才、學、識、德”四個方面綜合考察,決定錄用與否。錄用時應對其學歷、學位、職稱、工作經歷、專業技能、是否與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檔案及保險情況做一屬實瞭解。以上內容在學院現有的職工登記表已有體現。若能在職工登記表加上有本人簽字申明的“本人所填內容若與事實不符,願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後果”為最好。《勞動合同法》第八條就有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的規定。根據勞動者所填帶有本人申明的職工登記表,在合同履行期間如發現該勞動者對其情況有所隱瞞或者是所填內容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那麼單位就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勞動者以欺詐的方式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之訂立合同的,合同無效,從而單位可解除與之所籤勞動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二、入職培訓

  新員工報到後,學院依照慣例組織崗前培訓。對學院現有規章制度的培訓也為其中應有內容。《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依據法律規定結合我院情況,在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培訓時,就培訓時間、培訓地點、培訓內容、參加培訓人員等內容設定簽名簿,使其簽字認可已對所培訓內容有一個基本的瞭解。簽名簿留存,以備後期使用(仲裁時的依據)。或者對已有的規章制度、重大事項決定彙編成冊,人手一冊,使新員工知曉其內容(簽字領取)。對於新制定並決定實施的規章制度,以部門為單位,由部門負責人在適當的時間組織全體人員學習,簽字後留存該檔案。單位依法(內容合法、程式合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可以作為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也是管理勞動者的重要依據。勞動者若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單位可以依此為據,解除與之所籤合同,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三、勞動合同的簽訂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訂立時間的選擇

  簽訂勞動合同或是提前簽訂合同,或是報到之日簽訂,但最遲應為勞動者報到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現有部分入院工作已超過一個月的工作人員,單位尚未與之簽訂勞動合同,這就存在一定的風險。這部分人員如在入院一年內離開本單位,向學院主張兩倍工資的經濟補償,單位將處於不利地位。08年5月1日實施的《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仲裁時效為期一年,仲裁不再收費,個別情況之下一裁終審,這都有利於勞動者向仲裁委申請仲裁。這種情況曾在學院發生過,為避免這種情況的重複出現,最好在近期與這部分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2、試用期的約定

  試用期時間的確定主要依據的是合同期限的長短。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我院的實際情況也是這樣,一般的合同期限都是一年以上三年以內。試用期期間的工資下浮一定額度的約定也符合《勞動合同法》二十條不低於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在試用期期間也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在試用期期間,只有勞動者在以下情況之下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時應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都不可以解除。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合同期限的約定

  我院勞動合同期限一般情況下都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內。對於08年1月1日之後新引進的人才,應合理確定合同期限。在該合同期限之內,單位對其進行考核,如果綜合考評不合格或是不理想,合同期滿後堅決不再與其續訂勞動合同(當然,單位會為此而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確立依據是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及本人解除、終止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即每滿一年支付其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為半個月工資)。如繼續與之續訂合同的話,續訂合同期滿後,單位就會喪失不與之續訂合同的主動權,那麼單位必須與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而將處於被動地位。

  4、工作時間的約定

  根據相關規章規定{勞部發(1994)503號文},工作時間分三種工作制,即標準工作制、綜合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在一般企事業單位都實行標準工作制。該規章第五條對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的單位有一定約定。如果對我院部分行政管理崗位的職工實行綜合工作制的話,尚需取得勞動行政部門對實行該工作制的同意,並取得相關批件。

  5、違約金的約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只有在“服務期”和“競業禁止”兩種情況下方可約定違約金。除此之外,對於新簽訂的不存在以上兩種情況的工作人員,不再約定違約金。根據我院實際情況,可能會將在機電工程系的實驗室、研發中心、實習工廠工作的部分專業人員輸送到外地進行專項培訓,對這部門人員可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並簽訂有關培訓協議。對於《勞動合同法》實施前訂立且在該法實施之後繼續存續的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條款,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理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的立法傾向,屬無效條款。新簽訂的勞動合同一式三份,單位兩份,勞動者一份。勞動者本人在領取合同書時,需有本人簽字,以視為送達。未送達者,視為未簽訂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的續訂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連續兩次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沒有法律規定的九種情形(見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外,在第三次簽訂時,單位應當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本人提出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本人幾乎不會提出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提出,應使其出具書面申請,單位保留其材料,為避免以後出現糾紛。因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我院08年1月1日之前簽訂的部分勞動合同在今年7月份到期,明年也將有一部分人員的(主要是06年接收的在系部承擔教學任務的研究生)合同到期。經考查瞭解後,單位如果同意與其續訂勞動合同(該同志已在學院工作一定時間,工作表現好、工作能力強、人品較好),在續訂時,合同期限的約定最好能長一些。因為這是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第一次訂立勞動合同,那麼單位還可以在續訂後的合同期限內對這部分同志進行充分的考察和了解,然後決定在續訂合同期滿後是否與之繼續簽訂合同。

  如果考核結果不滿意,那就可以和08年1月1日之後簽訂的合同一樣在合同期滿後不再與其續訂。經瞭解後,如果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部分職工不很滿意,因各方面原因不便於在合同到期之時解除合同,那麼可以與之簽訂為期一年的合同,以觀後效。

  合同到期後,如部門負責人不能實際確定具體人員的去向,應制做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書上應明確在什麼時間之前去人事處辦理續訂合同手續,逾期不辦理,視為不同意續訂合同,單位也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勞動合同的解除

  對於勞動者來說,只需提前三十天履行書面告知義務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情況之一的(與單位關聯比較大的主要有: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為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並由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對單位來說,以下情況可以解除: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雙方協商一致,可解除。若單位向勞動者提出,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拘留、監視居住、逮捕、勞動教養除外)。解除時,單位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3)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解除時,單位須支付補償金。

  (4)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本條不適用於我院實際情況。解除時,單位須支付補償金。另外,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還包括: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在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根據該規定,在今年合同到期人員當中,單位不同意與之續簽的部分人員,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解除合同書面通知應依法送達,送達方式有當面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未經郵寄送達,直接公告送達,該送達無效。

  六、檔案和社會保險的轉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十五日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法律並沒有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時必須調入檔案,對於學院非主要工作崗位尤其是戶口不再本地的員工,不宜調入本人檔案。不調入本人人事檔案,不屬於勞動爭議,

法律培訓心得體會5

  今天,我們跟隨田書記學習了新的勞動合同法,對這個法規有了全面的瞭解。下面從兩個方面談談自己的體會。

  一、勞動合同法擴大了適用範圍

  勞動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實施後,一些新的用工主體,用工形式不斷出現;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合作或合夥律師事務所等新單位型別出現;一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編制外招用勞動者;鑑於這些新情況,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範圍: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體法。比如,我局聘用的門衛何師傅,打字員小李等這些編制外的勞動者,就要與他們簽定合同,這個合同就是他們維權的依據。

  二、勞動合同新增了休息、休假等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是勞動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否規範,一些重要內容是否進行了約定,對於維護雙方尤其是勞動者合法權益,具有時分重要的意義。我們學習掌握了勞動法給予我們的這些保障,在實際工作和生活中會有作用的。現在我們的工作好象還用不著這些,因為有單位領導在為我們操心。但如果有一天,當我們去哪再就業的時候,我們就可以用這些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利益。當然,我們學習的目的不僅僅只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更主要的是提高自己的素質,為了社會的和諧與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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