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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合同

關於財產保險合同四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財產保險合同4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財產保險合同 篇1

  摘 要: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是保險合同有效的必要條件。保險利益制度是保險制度的核心內容,對維持保險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文首先闡述了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的立法意義以及保險利益的產生方式,同時對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原則的適用問題進行了說明,最後提出了適用於財產合同中保險利益的完善策略。

  關鍵詞:財產保險合同;保險利益;問題;完善策略

  一、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的立法意義

  (一)投保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的法律規定,有助於防止投保人以他人財產進行投保的行為。確定保險利益原則,就限定了投保人僅可以自己的財產及其利益進行投保,有效地保護了社會經濟生活秩序。

  (二)對保險利益存在的要求,有利於防範道德危險的誘發。雖然保險法規定,以欺詐方式騙取保險賠償的,保險人可以拒賠。正是保險利益的存在,確定了保險人給付的範圍,使得投保人實施的這種自害行為所能獲取的賠償與其所喪失的利益相等,從而有效地遏制了這種行為。

  (三)對保險利益存在的要求,有助於限制保險責任範圍。透過確定保險利益的範圍,可以確定保險金額,這樣當保險事故發生後,即可以有利於避免因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不及時救助而導致的損失擴大,又可以做到保險賠償有依據,使保險合同真正發揮其保障作用。

  二、 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原則適用問題

  (一)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界定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 保險利益界定不明確,當前保險法沒有具體闡述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定義。 通常情況下, 財產合同保險中保險利益判斷標準主要可以從三個方面來闡述: 第一, 從形式上來講, 保險利益主要體現的是利害關係; 第二, 從經濟學角度出發, 保險利益表現的是一種經濟利益; 第三, 從法律角度來看, 保險利益屬於合法利益。

  (二)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轉移 在財產保險法中, 若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 那麼保險合同將會失效。 因此, 在簽訂保險合同時, 投保人以及被保險人必須要確保保險利益, 當發生保險事故時, 有助於依據保險利益原則得到相應的賠償。 但在實際司法實踐過程, 即使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沒有訂立相關的保險合同, 保險利益不明確, 但當保險事故發生時, 雙方卻享有保險利益。 按照相關的保險利益原則規定, 財產保險利益能夠進行轉讓, 但是對轉讓時間卻沒有相應的標準規範, 因此導致發生糾紛的機率高。

  三 、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原則適用完善策略

  (一)重新界定財產保險利益定義 首先要界定保險利益的性質, 明確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與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 從而具體分析被保險人或者投保者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利益關係。對於保險利益範圍而言, 在確定的過程中, 主要的依據有四個: 一是標的物, 二是被保險人, 三是賠償專案, 四是投保人。 在保險合同上, 投保人以及被保險人首先要確認投保財產保險利益, 說明保險利益的合法性。其次, 要掌握保險利益種類以及範圍, 主要體現在七個方面:第一, 財產法律享有者; 第二, 保管者所保管財產; 第三, 佔有者所佔財產; 第四, 股東財產;第五, 合同產生利益; 第六, 經營者對經營事業所期待的利益; 七是財產保險標的其他相關利益。

  (二)完善保險人的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規定 在保險法中, 保險利益原則佔據著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保險合訂立過程中, 對於保險人的保險利益而言, 首先要規定告知義務。 當保險事故發生時, 保險人基於履行告知義務的基礎上可以承擔賠償責任。 在一定程度上, 完善保險人的保險利益。

  (三)強化財產保險利益轉移規定 首先, 要明確保險轉讓定義。 在我國保險法中規定, 只有在完成物權佔有轉移下才能進行標的物轉讓。 在具體標的物轉移過程中, 要以實體利益為核心標準, 明確轉讓定義。 其次, 保險利益轉移手續繁複, 隨著保險標的的轉移, 保險利益也會發生轉移, 為了確保保險人利益, 要及時告知保險人保險利益轉移狀況。 再者, 要掌握保險標的轉讓時間。 標的物在轉移前, 標的物所有人承擔風險。 而標的物發生轉移時, 風險也將會發生轉移, 買受人承擔風險, 因此要明確保險標的轉讓時間。

  四 結語

  保險利益制度是保險制度的核心內容,對於維持保險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現行的財產合同中的保險利益制度,或多或少會有寫不足之處,需要在今後的實踐和摸索中逐步完善以更好地保證投保人和保險人的正當利益。

  參考文獻:

  [1]任以順,陳夏.論新《保險法》對保險利益範圍的界定[J].金融與經濟.20xx(09).

  [2] 邵祥東.論我國保險法中保險利益規則的完善[J].咸寧學院學報.20xx(08).

  [3] 張曉一.新《保險法》中關於保險標的轉讓問題的研討[J].中國保險.20xx(07).

財產保險合同 篇2

  對我國財產保險公司而言,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產品開發才是其健康持續發展的核心要素。從某種意義上講,產品開發是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的根本,也是業務賴以存在的基礎。而保險合同設計又是產品開發體系中的重要環節。本文分析了我國財產保險合同中需要改進之處並提出相應的創新方向。

  一、所需保障範圍和條件可作為附屬保單、批單分別加入

  美國的商業財產保險條款中都是採用附屬保單的形式,即保障範圍和條件是單獨的,需要那一項就採用那一項,然後和其他的附屬保單及一些專門的條件事項組成一個完整的保單。例如按照保險責任來分國分為財產保險基本險、綜合險,相對應的是美國採用基本附屬保單(BasicForm)、責任範圍廣泛的附屬保單(BroadForm)和特殊附屬保單(SpecialForm)。早在美國使用標準火險單時期,就有數以百計與之相配套的附屬保單和批單,以適應不同的保險財產特點和投保人的需要。不同的附屬保單和批單在內容上都與標準火險單相銜接和配套,做到了保險合同格式標準化。例如,標準火險單、普通財產附屬保單、預防通貨膨脹批單與營業中斷附屬保單等都可以合用,避免了各種單證之間的內容重複。標準火險單不能單獨使用,它必須加上適當的附屬保單和批單。現代美國的商業財產保險分為單險種保單和一攬子保單兩大類。商業一攬子保單包括共同的保單宣告事項,條件事項、一份或多份保險責任範圍附屬保單和適用的批單,以及補充的宣告事項和條件事項。上述這些單證之間在內容上仍然相互銜接和配套,如包括建築物和動產保險責任範圍附屬保單、作為承保的損失原因的特殊附屬保單、地震附屬保單、建築商風險保險責任範圍附屬保單、建築物和動產功能價值批單等內容。

  二、加快一攬子保單開發

  現代保險業務出現綜合化趨勢,一攬子保險單能承保不同可保利益的風險。一攬子保險單首先可以給企業的經營活動帶來全面的保障,其次避免了多份保險帶來的巨大的重複成本,比如調查企業的經營和風險狀況周圍的環境風險等等,再次可以給企業和保險公司之間建立長期的友好的關係,對保險公司來說這麼大的客戶是很有吸引力的,並且有利於形成保險公司的品牌效應,透過優質的產品質量和服務能夠讓企業信賴自己的保險產品,讓其願意並且專一購買自己的產品,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攬子綜合保險能夠有較低的保費這是由於成本的降低同時能夠平攤風險,使得整體的賠付率變化幅度不會很大,這也方便保險公司預期風險制定比較合理的保費但是與專業化的保單相比選擇哪一種就要看消費者的偏好,倘若投保人並不需要那麼多功能的保單,而只關注某一方面利益的保障,可能會更偏向與選擇專一功能的保險,另外一攬子保險的保費總額很大,有時候超過企業或個人的承受能力所以,更偏好專一的保險而不是綜合保險。。

  美國財產保險業的私人、商業汽車保險單、房主保險單、企業財產和責任綜合保險單的優點可供我國財產保險開發車險、家庭財產險、企業財產險借鑑。其中私人汽車保險單業除了車損險和責任險,還包括醫療費用給付條款、未保險駕駛人條款,後兩者是目前我國車險保單中空白的。美國的企業財產和責任綜合險基本的保險責任分為:財產保險、責任保險、犯罪保險、鍋爐和機器保險四大部分,除了勞工險、汽車保險、保證保險等特殊險種,其餘的保險範圍可以選擇,即加上適當附屬保單和批單。ISO設計的美國的房主保險單(HO1-8),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承包住宅、其他建築物、動產、額外生活費用支出和房租收入損失;第二部分提供個人責任保險和受害人的醫療費用保險。

  三、擴大保障範圍和增加通用條款

  以美國的火災保險單附屬保單為例。被保險人不願意購買那些保額超過他們的建築物市價的保險,而保險人擔心道德和心理危險因素也不想承保這樣保額的保險。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美國的商業財產險中有以下兩種批單可以使用:建築物功能價值批單(FunctionalBuildingValuationEndorsement)和動產功能價值批單(不包括存貨)。這些批單規定損失理算以功能重置成本為基礎。功能重置成本是指用相似的可以履行相同功能但不一定同受損的財產一樣的財產來置換受損財產的成本。

  另外很多企業或組織的動產的價值特別是待售商品的價值會發生巨大的波動(或升或降)。由於普通的財產保險不能對波動的價值提供滿意的保險,投保人或者超額投保支付了過多的保費或者就是不足額投保。申報價值附屬保單和旺季保險限額批單提供瞭解決價值波動問題的方案。在申報價值附屬保單(ValueReportingForm)中,要求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向保險人定期申報投保的營業性動產的價值。如果被保險人申報的價值準確和及時,即使損失發生時的價值大於上次申報給保險人的價值,保險人也會全額賠償損失(受保額和免賠額限制)。旺季批單通常是在簽發保單時附加上去的(也可能在保險期中間加上去),保費是在保額增加的時期按比例收取的。旺季批單適用於那些存貨價值浮動有規律的小型企業。

  財產保險合同有一些國際通用條款,如代位求償權條款、重複保險條款、爭議處理條款等。除前述的共同保險條款之外還應增補如下幾項通行條款:

  被保險人的定義條款。被保險人可以是指名的被保險人及其法定代表。指定被保險人的法定代表為被保險人的目的是為了預防在被保險人死亡、精神錯亂或破產情況下保險人拒絕賠償,被保險人的遺產管理人、監護人、財產接管人等屬於法定代表。因此,這些條款很有必要。

  空房條款。當建築物無人居住或未被佔有連續超過一定天數後所發生的損失應予以除外不保。在這種情況下損失機率增加,部分損失容易成為全損。目前只有平安保險公司的家庭財產保險產品中已把它列入責任免除。但這一除外責任同樣適用於我國的企業財產保險。

  保護受押人權益條款。按照可保利益原則,受押人對抵押財產也有可保利益。受押人通常是向抵押人發放購置房地產的貸款,以房地產作為抵押貸款的擔保品。一旦作為擔保品的房地產遭受損失,受押人有可能得不到貸款的償還。保護受押人權益的辦法有多種,如由受押人購買等於其可保利益的保險;或由被保險人(抵押人)把保單轉讓給受押人等。在我國,針對個人購置商品住房,保險公司相繼開辦了抵押商品房保險和住房抵押貸款保證保險險種。在抵押商品房保險中,受押人透過保單上的批註優先取得等於其可保利益的保險賠款權利。事實上,只要在家庭財產保險合同中設定這一條款或批單,就毋須單獨開辦這類抵押商品房保險。如今,企業透過向銀行取得抵押貸款來購置房地產也是屢見不鮮的,比較可行的辦法還是在條款或合同中設定與前述的標準抵押條款類似的條款或批單。

  估價條款。美國的商業財產保險的建築物和動產保險責任範圍附屬保單中的估價條款仍規定保險財產價值估價是以實際價值為基礎,但也規定了一些例外,如損失2500美元以下的建築物、已出售但尚未交貨的存貨。玻璃、裝修。重要檔案和記錄等。

  鑑定(公估)條款。當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對財產的估價或賠款金額髮生爭議時,就要使用鑑定(公估)條款。鑑定類似於仲裁程式,規定鑑定條款的目的是減少訴訟。

  四、建立類似ISO、AAIS的行業服務協會促進保單標準化

  我國財產產品開發的.一個瓶頸就是缺乏準確、可分析的資料庫。這和我國財產保險業起步較晚,重發展速度、保險費收入增加分不開的,財產保險費率釐定由於其標的風險程度的差異,風險分級對資料庫的依賴性不言而喻。隨著中國財產保險競爭格局的形成,任何一家公司市場份額都是有限,鑑於財產保險標的風險差異大,建立同業的費率釐定組織和保單設計協會無論從整合行業資源還是促進市場競爭和保險公司的健康發展都是很重要的。在這方面,美國財產保險公司聯合建立費率釐定機構(ISO、AAIS),保險公司向費率釐定局提供損失統計資料做為費率釐定局制定純保費和成本分析的基礎,費率釐定局做出純費率供報保險公司是用,同時提供的信度、風險分級、成本分攤供財險公司參考,大量原始資料的積累,使得精算預測準確性的提高。

財產保險合同 篇3

  編號:

  委 託 人 (甲 方) :**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代理 人 (乙 方) :

  為促進保險事業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 保證保險代理行為合法、公正、有序進行,並切實維護甲、乙雙方的 正當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依照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及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代理的管理規定,甲、乙雙方就保險業務代理 合作事宜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一、代理範圍:

  1、保險險種及地域範圍

  險種名稱

  2、代理業務範圍: (1)代理推銷保險產品; (2)代理收取保險費; (3)未經甲方書面委託,乙方對所代理的保險業務無理賠權,亦不得代理甲方簽定訂立任何賠付協議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賠付承諾。

  二、保費和手續費結算:

  保費和手續費結算:

  1、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險費,並於出具保單正本三個工作日按 甲方制定的結算程式與甲方結算該業務保險費。

  2、甲方在乙方轉交的保費到帳後五個工作日內,將代理手續費 支付給乙方。

  3、甲方按實際所收保費向乙方以轉帳形式支付代理手續費。各險種代理手續費標準為:

  險種名稱

  代理手續費比例(%)

  三、權利和義務:

  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對乙方作好《保險法》及保險代理業務相關法規的宣 傳工作,並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要求,協助乙方有關人員取得相應的資 格證書。

  2、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投保單、保險條款、宣傳材料及與代 理業務相關的資料, 並負責對乙方進行包括單證管理在內的保險基礎 知識培訓和實務培訓。

  3、甲方有權對乙方代理的全部保險業務及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 檢查,乙方須積極主動配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4、乙方必須在本合同規定的代理業務範圍及代理許可權內為甲方 代理保險業務。超許可權代理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否則造成的一切後果 由乙方承擔法律責任。

  5、乙方不得將其經授權代理的保險業務轉授第三方代理。

  6、乙方應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並依據甲方制定的各 項保險代理規定、承保規定和操作程式辦理代理業務。

  7、乙方在辦理保險業務時,須使用甲方提供的宣傳資料、條款、 費率、單證及各種表格,未經許可不得隨意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 件和資料。

  8、乙方在代理銷售保險時,應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宣告事項, 引導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實告之義務; 向投保人就保險合同條款進行說 明,並對免責條款依法進行“明確說明” 。

  9、乙方應按本合同規定按時將保費及利息劃付給甲方,甲方則 應及時向乙方按比例支付代理手續費。

  10、乙方代理的保險業務如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乙方有 義務在獲知客戶出險資訊後即時通知甲方。

  11、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和信用,對外簽定抵押合同或出具擔保 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單進行質押活動。

  四、代理期限: 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但依據本合同的約定,雙方約定解除或依合同規定可單方 解除合同起,代理期限即行終止。

  五、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1、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不得擅自變更,如確有特殊原因 需變更時,須雙方同意後,以書面形式變更。

  2、甲、乙雙方可在合同期限內要求終止合同,但必須提前 30 天 通知對方。

  3、乙方在代理保險業務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自動 終止: (1)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 (2)在保險代理業務中有欺詐、背信、偽造文書行為; (3)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騙保險公司; (4)挪用侵佔或貪汙保險費; (5)被保監會收回或吊銷《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或《保險兼 業代理許可證》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 ,或者被國家工商行 政管理部門收回或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

  4、若乙方違反中國保監會的有關執業管理規定,甲方有權終止 本合同。

  5、本代理合同終止時,甲、乙雙方應立即開始並在 15 日內結清 一切保險費、代理費及有關帳務,辦理未決賠案、保險單證等檔案的 交換,妥善處理善後事宜。

  6、本代理合同終止後,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義從事保險代理 業務。

  六、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

  1、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規定繳交保費,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同, 並收回乙方代收的保險費。

  2、乙方如超出本合同規定的代理範圍開展業務,或在開展業務 過程中違反甲方有關業務規章制度,經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 權立即終止本合同。乙方因此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要 求乙方賠償。

  3、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致使甲方因各類表見代理行為而遭 受損失的,甲方有權依法向乙方追償,乙方並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 民幣 5 萬元。

  七、爭議處理: 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之間一切有關本合同項下的爭議應透過協商解決;協 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 後補充修訂。

  甲方: 代表: (簽章) 日期:

  乙方:

  代表: (簽章) 日期:

財產保險合同 篇4

  訂立合同雙方:

  保險方:_________保險公司:_________

  投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經濟合同法》規定:“財產保險合同,採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形式簽訂。”為履行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方和投保方都應明確如下合同的內容和雙方的責任:

  第一條 保險標的____________________

  (財產保險標的,是指被保險的建築物、生產裝置、運輸工具、運輸貨物等物質財富。投保方必須是這些被保險財產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與該財產有直接利益關係的人)。

  第二條 座落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物、生產裝置的坐落地點,或運輸工具及航程。)

  第三條 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

  (即保險方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負責補償的最高金額。保險金額不應超過保險財產的價格。如果投保方故意提高被保險財產價格,保險合同無效。如果不是故意的,超過保險部分的保險金額必須減去。)

  第四條 保險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方只對保險合同規定的責任範圍的保險事故負責,按規定承擔補償責任。投保方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因救護被保險財產所造成的損失或支出的費用,保險方應負責賠償)。

  第五條 除外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方遇有法律規定的保險事故時,可以免除補償的責任。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於投保方的故意或過失;事故發生後超過規定的期限未通知保險方;投保方放棄對造成保險財產損失的第三者的追償權;保險財產的損失已經得到補償等,都可以使保險方免除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六條 補償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險財產以全部價值投保的,當發生保險事故遭到全部損失時,保險方應償付全部保險金額。被保險財產如以部分價值投保的,應根據損失情況按比例償付。)

  第七條 保險費交納辦法_________________

  (保險費按照一定的比例從保險金額中計算出來。投保方應按規定的辦法向保險方交納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只有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方才負賠償責任。保險期限一般以一年為期,期滿後,可續訂;貨物運輸保險,一般是從貨物起運時起,至運達目的地時止。)

  第九條 投保方的義務__________________

  1、投保方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交付保險費,如不按期交納保險費,保險方有權要求其交付保險費及利息或終止保險合同。保險方如果終止合同,投保方仍應交納終止合同前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2、投保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訂的關於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和勞動保護等有關規定,維護勞動者和保險財產的安全。保險方可以對被保險財產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投保方應及時採取措施。否則,由此引起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由投保方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

  3、保險標的如果變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險程度,投保方應及時通知保險方,在需要增加保險費時,應當按規定補交保險費。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項義務,由此引起保險事故而造成的損失,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

  4、在發生保險事故後,投保方有責任採取必要措施,避免擴大損失,並將事故發生的情況及時通知保險方。如果投保方沒有采取措施,保險方對因此而擴大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5、投保方如隱瞞被保險財產的真實情況,保險方有權解除合同或不負賠償責任。

  6、投保方發現被保險的財產有危險情況,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因而發生事故並造成損失,由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保險方的賠償責任________________

  1、對於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險標的損失,在合同規定的保險金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2、被保險財產的損失,應由第三人負責賠償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險方提出要求,保險方可以按照合同規定先予賠償,但投保方必須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方,並協助保險方向第三者追償。

  3、投保方為了避免和減少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而進行的施救、保護、整理、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為了確定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所支出的對受損標的檢驗、估價、出售的合理費用,按照合同規定,由保險方負責償付,但最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4、投保方要求保險方賠償時,應當提供損失清單和施救等費用清單,以及必要的帳同、單據和證明。保險方收到投保方要求賠償的憑證後,根據合同的規定,核定應否賠償:在與投保方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議後,應在十天內償付。保險方如不及時償付,則應承擔違約責任,自確定賠償金額之日起十日後,開始按中國人民銀行當時對企業短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

  第十一條 保險合同一經成立,保險方不得在保險有效期內終止合同。如果按法律或者保險合同的協議,保險方提前終止保險合同時,應將按日計算的未到期的保險費,退還投保方。除非保險合同另有規定,投保方中途不能要求終止合同,也不能要求退還保險費。

  保險方:_____(章) 投保方:_____(章)

  代表人:_____(簽字) 代表人:_____(簽字)

  開戶銀行:_____ 開戶銀行:_____

  帳號:_____ 帳號: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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