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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信託合同

股權信託合同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股權信託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股權信託合同1

  本合同的雙方為:

  1.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託人:_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投資於北京________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北京________國際公寓專案,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願、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以下簡稱《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在充分友好協商基礎上,就設立信託事宜達成一致,委託人願意委託受託人,受託人願意接受委託人委託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_國際公寓專案股權投資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專案公司:指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登記註冊的北京________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

  4.指定管理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檔案中就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專案、運用期限等明確指定,由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的資金信託業務。

  5.信託資金:指委託人設立本信託時交付給受託人的資金。

  6.信託計劃:指受託人對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7.信託收益:指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計算並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8.總信託收益:指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時產生的收益,減去信託財產應承擔費用後的餘額 。

  9.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10.信託檔案:指①本合同、②信託計劃、③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1.股權轉讓:指信託期滿________國信將以信託資金形成的股權轉讓給北京中建嵐森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本合同第七條所列信託資金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根據《________國際公寓專案股權投資信託計劃》(以下簡稱________信託計劃)及本合同的約定,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運用信託財產,主要投資於專案公司的股權,透過________國際公寓專案的開發、經營獲取收益。

  第三條 信託類別

  本信託為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委託人在本合同、________信託計劃,以及“風險申明書”等信託檔案中就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專案、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委託人同意加入信託計劃。

  第四條 受託人確認

  1.受託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批准重新登記的信託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_。

  2.受託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

  3.受託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後果和責任,概由受託人自行承擔。

  通知在下列日期視為送達被通知方:

  (1)由掛號信郵遞,發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掛號信回執所示日;

  (2)由傳真、電傳或電報傳送,收到回覆碼或成功傳送確認條的情況下的第一個工作日。

  委託人、受益人和受託人通訊地址和聯絡方式按本合同記錄為準,如有變更,需書面通知其他各方。

  第二十一條 其他事項

  1.合同組成

  ________信託計劃與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而信託計劃有規定的,以________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________信託計劃及風險申明書所規定的內容衝突,以本合同為準。

  2.工作日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應順延至其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特別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條 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協商後另行書面予以補充。

  2.本信託合同須經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及委託人將全部信託資金正式劃至受託人指定信託帳戶時生效。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簽署本合同時,各當事人對合同的所有條款以及________信託計劃的規定已經閱悉,均無異議,並對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係、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授權代表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授權代表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股權信託合同2

  ________國際公寓專案股權投資信託合同

  本合同鄭重宣告: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託合同規定管理信託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即由委託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託人對該資金運用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託人違背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使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由受託人賠償。

  本合同的雙方為: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投資於________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________國際公寓專案,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願、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以下簡稱《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在充分友好協商基礎上,就設立信託事宜達成一致,委託人願意委託受託人,受託人願意接受委託人委託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_國際公寓專案股權投資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專案公司:指在xxx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________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

  4.指定管理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檔案中就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專案、運用期限等明確指定,由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的資金信託業務。

  5.信託資金:指委託人設立本信託時交付給受託人的資金。

  6.信託計劃:指受託人對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7.信託收益:指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計算並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8.總信託收益:指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時產生的收益,減去信託財產應承擔費用後的餘額。

  9.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10.信託檔案:指①本合同、②信託計劃、③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1.股權轉讓:指信託期滿受託人將以信託資金形成的股權轉讓給XXXXXXX投資有限公司,轉讓價格不低於總信託資金。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本合同第七條所列信託資金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根據《________國際公寓專案股權投資信託計劃》(以下簡稱________信託計劃)及本合同的約定,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運用信託財產,主要投資於專案公司的股權,透過________國際公寓專案的開發、經營獲取收益。

  第三條 :信託類別。

  本信託為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委託人在本合同、________信託計劃,以及“風險申明書”等信託檔案中就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專案、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委託人同意加入信託計劃。

  第四條:受託人確認。

  1.受託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批准重新登記的信託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_。

  2.受託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

  3.受託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後果和責任,概由受託人自行承擔。

  第五條: 委託人確認。

  1.委託人自願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用於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委託人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2.委託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願委託受託人設立、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

  3.在本合同項下信託有效期間,如果發生受託人終止情形,委託人將另行選任新的受託人,委託人不指定或無能力指定的,將按《信託法》的有關規定選任。

  4.委託人保證已就信託資金設立信託的相關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5.委託人保證不以加入信託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或謀取非法收益。

  6.委託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後果和責任,概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第六條: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受益人權人,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受益人由委託人指定,受益人與委託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託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託人為本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2.委託人指定受益人為: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信託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係指委託人在本合同時的規定期限內,按約定方式向受託人交付的用於設立本合同項下信託的信託資金,以及該信託資金在信託設立後,在受託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託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不屬於其可用於清算的財產。

  3.對信託財產的管理,受託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信託財產的管理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4.加入信託計劃時,委託人交付給受託人的信託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託資金總額計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萬元整),委託人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付至受託人如下帳戶:

  戶名:_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合同項下信託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託計劃成立後,上述財產為信託財產。

  6.委託人交付的資金自交付日至________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在第一次分配信託收益時支付給受益人。

  7.信託財產的構成

  信託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託人因接受信託取得的信託資金;

  (2)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雜項收入。

  第八條:信託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應由信託財產承擔:

  (1)受託人報酬;

  (2)檔案或帳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資訊披露費用;

  (5)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6)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託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8)信託發行費用。

  2.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費用按如下方式計算:

  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託資金÷________信託計劃資金)×信託計劃財產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託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託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

  列入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4.費用計提

  (1)受託人報酬由受託人按本條第5款的規定提取;

  (2)除受託人報酬外的其他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3)受託人按照信託資金數額的3%計提信託費用。

  5.受託人報酬的提取

  受託人自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於收到專案公司信託費用後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取信託報酬。

  6.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條計算。

  第九條:信託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存續期為一年,自________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計算。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託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1.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________信託計劃的規定進行集合運用。委託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________信託計劃。

  2.受託人確認信託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託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3.受託人對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單獨記帳,分別核算,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4.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以及關係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5.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為自己或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得將資金信託中的.資金投資於自己或關係人發行的有價證券;不得將資金信託中的資金貸給自己或關係人。

  第十一:條信託收益。

  1.信託收益及其計算。

  信託收益指包括股權溢價轉讓收益、銀行存款利息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八條所列的費用後的餘額部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收益按信託資金佔________信託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 信託收益=總信託收益×(信託資金÷________信託計劃資金)×100%,信託收益率=總信託收益÷________信託計劃資金×100%。

  2.信託收益的分配

  信託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________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收益;

  (2)信託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信託計劃期滿的____個工作日(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簡稱工作日)內。

  (3)信託收益由受託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託收益的銀行帳戶(簡稱信託利益劃付帳戶)。

  第十二條: 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費用。

  1.受託人應就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帳戶。信託財產經營產生的收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應繳納的稅費由受託人從信託財產中支付;

  2.所有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費用,詳見本合同第八條;

  3.前述費用,如發生受託人墊付的,受託人可在墊付行為發生後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託財產帳戶中扣收。

  第十三條: 風險揭示和風險承擔。

  1.受託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會面臨各種風險,包括貸款風險、利率風險、管理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

  2.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________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3.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________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託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4.受託人確認,在信託存續期間受託人負有采取合理措施規避信託財產出現重大政策風險和市場風險的義務,但受託人不負有預見並隨時告知委託人或受益人類似風險的義務。

  5.受託人如有因違反信託目的或者違背受託人管理職責、管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6.在信託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致使信託財產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甲乙雙方應採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儘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託財產的損失。

  第十四條: 委託人其他權利與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瞭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狀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做出說明;

  (2)按照《信託法》規定,信託一旦成立,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託財產亦不屬於受託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託人依法終止清算情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清算財產;

  (3)委託人有權瞭解信託資金的基本運作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做出相應的說明,但委託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託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託財產為限。委託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信託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情況;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託人的義務: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委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託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託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式,委託人基於本合同對受託人的委託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託人不得提前劃轉信託帳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託管,不得轉移信託財產;

  (5)委託人不得要求受託人透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託財產並獲取利益,不得透過信託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受託人的權利與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託人享有依據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託人可以從信託財產中直接扣收委託人到期未支付的信託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________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3)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受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目標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受託人因違反信託目的、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時,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股權信託合同3

  一、股權信託合同的特徵

  基於上述對股權信託基本內涵的分析,並結合股權信託合同的特殊性,筆者認為股權信託合同應當至少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一)股權信託合同是要式合同。

  既然信託是一種集合了財產(動產和不動產)、管理權、絕對處分權或者公司股權的新的完美設計(Stimson, 1887),那麼股權信託的設立自然離不開承載委託人意思表示的合同,委託人需要藉助合同來明確信託目的、信託當事人、信託的股權和信託期限等重要事項。至於信託的設立是否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除我國外,各國信託法律制度對此均規定以不要式為原則,以要式為例外(何寶玉,20xx)。但是股權信託的複雜性使其區別於一般的信託,當事人設立股權信託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二)股權信託合同應當具備股權轉讓條款。

  信託不同於委託代理,股權信託要求委託人將其股權轉移給受託人且由受託人管理,由於股權的轉移,因此在股權信託關係上產生了雙重“所有權”,即受託人持有法律上的所有權,而受益人擁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權,但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者們將這種法律上的所有權叫做名義上的所有權,而把衡平法上的所有權叫做實質上的所有權或者受益權(劉迎霜,20xx)。因此,股權信託合同只有具備股權轉讓條款才符合信託的本質特徵。否則,僅可能是股東委託代理人行使其表決權的委託代理合同而非股權信託合同,如我國《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的股東表決權的代理行使就屬於委託代理合同。

  (三)股權信託合同的核心條款應當是受託人條款。

  委託人基於信任,透過訂立股權信託合同將股權轉移給受託人,受託人在股權信託目的的約束下以股東的身份管理和處分股權,並向受益人支付股權信託收益,在股權信託終止時,又負有將其名下的股權轉讓給其他合法主體的義務。

  二、我國股權信託合同的法律環境及其存在的問題

  受大陸法系理念和制度的影響,判例(法)在我國的重要性遠不及普通法系國家,我國調整股權信託合同的法律均為成為法。

  (一)我國現行股權信託合同的法律環境。

  在法律層面,我國目前主要由三部法律調整股權信託合同的法律關係:一是調整信託關係、規範信託行為的《信託法》二二是調整民商事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法》,具體與股權信託合同相關的內容主要包括訂立合同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則、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以及合同的解釋等二三是調整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以及公司、股東和債權人權利義務關係的《公司法》,具體與股權信託合同相關的內容主要包括股權轉讓規定和對股東權利與義務的規定。

  (二)我國現行股權信託合同法律環境存在的問題。

  我國《信託法》第八條明確規定了設立信託的一種書面形式一一信託合同,但是對於信託合同本身並沒有較為詳細、具體的規定,而且我國《合同法》分則所規定的十五種有名合同並不包括信託合同,因此信託合同成為了所謂的無名合同,但是僅依據《信託法》有限的條文和《合同法》總則並不足以調整複雜的信託合同。這被認為賦予了信託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間。但是我國缺乏信託理念和傳統,股權信託市場並不成熟,法律規範的簡略和分散會造成一種令當事人無所適從的局面。另外,儘管我國《公司法》規定了股權轉讓條款,但是股權轉讓並不等同於股權信託,即股權轉讓合同不能取代股權信託合同。

  3.股權信託合同的效力存在風險。

  由於股權信託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圍繞受託人信義義務的履行來設計,因此受託人的注意義務和忠誠義務必然是股權信託合同的重要內容。注意義務主要基於受託人的能力和態度,而忠誠義務主要基於受託人的道德,但是態度和道德具有極強的主觀性,必須由合同條款將其具體化為相應的行為才具有法律意義,即在合同法中一般是按照合同的約定來確定主觀過錯的(張維迎,20xx)。在合同條款設計上,受託人注意義務的具體化及其履行需要委託人對受託人的授權,而忠誠義務的具體化及其履行又需要委託人對受託人的控權,如果授權範圍過小、不當,或者控權過於嚴格,則可能會導致相應的條款存在法律效力上的瑕疵,致使股權信託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三、完善我國股權信託合同法律環境的建議

  與發達國家相比,股權信託在我國還是一個新事物,但是因其自身優勢以及當事人和市場的需求,股權信託在我國的發展前景不可估量,而股權信託的發展需要一個適宜的法律支援環境。完善股權信託合同的法律環境,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強調私法自治。

  股權信託合同屬於典型的私法範疇,是私法自治的手段。當事人運用股權信託合同能夠根據其意願直接創設個別性規範來約束行為人,以追求特定的法律效果。此個別性規範與私法中的一般性規範構成了完整的私法規範體系(朱慶育,20xx)。因此,調整股權信託合同的主要手段應當是自由主義,具體需要以下法律環境的支援。

  (二)建立信託登記制度。

  信託登記具有重要意義,可以將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以及其他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相區別,如果沒有股權信託登記而僅依靠股權信託合同來約束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則會增加股權信託的風險,也不利於股權信託項下的股權流通。根據我國《信託法》第十條的規定,對於設立信託的財產或者財產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否則不產生信託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僅對股權轉讓進行登記而未進行股權信託登記,一般並不會產生股權信託的法律效力而僅具有股權轉讓的屬性,這更類似於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行為,將抑制股權信託功能的發揮。

  (三)慎重認定信託合同條款的效力。

  單純以受託人的道德來維繫信託已不合時宜,信託合同條款的設計已愈加重要。根據合同條款的法律效果狀態,可以將合同條款分為有效、無效、可變更撤銷和效力待定四種,但是這四種狀態均以合同在客觀上業已成立為前提。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第五十三條規定了合同免責條款無效的兩種情形,第四十條又規定了格式合同條款無效的情形,對此均不應當進行擴大解釋。尤其是對於“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等的認定,應當結合具體案情,以締約時雙方的身份、地位等因素來綜合評判當事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以及是否達到了惡意的程度,進而認定相關的合同條款是否屬於無效的情形,對於可撤銷合同條款的認定也應如此。

股權信託合同4

  當事人

  委託人: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就信託設立及信託管理有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本合同。

  合同正文

  第一條 信託目的

  1、甲方為理順投資關係,確保財產權益,基於對乙方信任,特將其在 有限公司的股權(出資額)信託給乙方,並透過本合同設定雙方的信託關係。

  2、本合同設定的信託系甲方指定管理方式的指定型信託,經雙方同意,在本合同執行期間,乙方以自己的名義按照甲方的意願對信託股權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第二條 信託的種類

  經雙方同意,本合同設定的信託系甲方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交由乙方管理的股權信託。

  第三條 信託股權數量、信託起始時間、信託期限

  1、信託股權數量:_________股。

  2、信託起始時間:甲方須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到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本合同所涉全部股權辦理到乙方名下。

  3、信託期限:自本條第2款手續辦理完成之日起年。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

  1、甲方承諾:本合同所指向的全部信託股權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財產。

  2、甲方可以隨時向乙方或被授權人瞭解信託股權的管理、處分、收益、收支情況,並要求乙方做出說明。

  3、甲方有權查閱、抄錄或複製與其信託股權有關的信託賬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檔案,其複製費用由甲方承擔。

  4、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股權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利益的情況下,甲方在沒有指定乙方授權他人行使該信託股權的管理權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調整該信託股權的管理方法。

  5、乙方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股權或者不因甲方的特殊要求而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股權受到損失的,甲方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乙方恢復信託股權的原狀或予以賠償。

  6、甲方作為本合同項下的惟一受益人,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享有信託受益權,從信託股權投資中獲得收益。乙方應當按(月/年)向受益人支付信託收益。信託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受託人辭任而終止。

  7、由於本合同終止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甲方希望將信託股權、信託股權的受益權和信託股權產生的對公司間接的財產權一併轉讓給其他第三方的情況下,乙方同意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配合甲方辦理股權轉讓事宜。

  第五條 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1、信託股權必須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財產。

  2、甲方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3、乙方受甲方委託在投資專案中行使部分股東權力、履行股東義務時所需承擔的各項義務和責任若與甲方及信託股權有關,都應由甲方實際承擔。

  4、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有關資料,以使乙方從事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業務符合有關監管規定。

  5、乙方以信託股權(含孳息)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

  6、乙方將依照公司章程及本合同的約定行使股東權利。如果在行使股東權利時甲方要求乙方按其意志行使股東權利,甲方或其代理人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乙方其意志,乙方將按照書面通知行使股東權利,甲方承擔由此產生的義務及責任。如果甲方的通知違反法律法規及合同與章程時,乙方有權拒絕執行該項委託,並以書面形式在10日內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或甲方未作書面通知,乙方有權按照保護甲方及受益人利益的原則行使股東權利,甲方承擔由此產生的義務及責任。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

  1、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和本合同的約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2、乙方有權依照本合同第八條第2款的約定取得報酬。

  3、乙方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指對第三人所負債務費用),以信託財產承擔。乙方有權拒絕以自己固有財產先行支付。

  第七條 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乙方從事信託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約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如遇國家金融政策重大調整,應及時通知甲方及受益人,雙方應就手續費等內容進行協商和調整。

  2、乙方管理信託股權,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乙方必須儲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並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股權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狀況報告給甲方。

  4、乙方對甲方、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但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以披露的除外。

  5、信託股權不屬於乙方的自有財產,乙方終止時,信託股權及其收益不屬於乙方清算財產或破產財產,乙方亦不得以信託股權對外承擔債務清償責任或擔保責任。

  6、乙方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股權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股權受到損失的,在未恢復信託股權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並應在信託合同結束後的90日內予以恢復或賠償。

  第八條 信託利益分配方式及乙方報酬

  1、乙方經營信託業務,以收取手續費的方式收取報酬。

  2、乙方按信託股權賬面價值的(年費率)每年從股權收益中收取手續費,支付時間為每年月日之前,共支付年。

  3、乙方須在本合同終止之日起3個營業日內,將全部信託利益移轉至甲方的指定單位或個人,並且在合理期限內,根據當時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完成與甲方或受益人的財產轉移手續。

  第九條 稅費的繳納

  甲方、受益人和乙方應分別承擔各自取得的信託收益和手續費等應繳納的有關稅費。

  第十條 信託的變更或終止

  1、本合同生效後,甲方、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如需要變更本合同,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

  2、在本合同約定的信託期限內,甲方不得隨意提前終止合同,由於甲方提前終止合同造成的損失,全部由甲方承擔,且甲方須向乙方全額支付手續費。

  3、信託期限屆滿或甲方和乙方以書面協議提前終止合同,本合同設定的股權信託即告終止,信託終止時,乙方協助甲方辦理信託股權股東名稱變更手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將全部信託股權及利益歸還給甲方或受益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可以變更或終止:

  (1)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2)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3)信託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

  (4)信託被解除或被撤銷;

  (5)作為惟一受益人的甲方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6)如果由於政策導致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各方當事人將終止本協議或另行協商解決;

  (7)本信託合同期限屆滿。

  5、信託終止後,乙方應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甲方或者受益人的權利歸屬人對清算報告無異議的,乙方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本協議成立後,雙方應真實、全面履行。如任何一方違約致使本協議的目的無法實現,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支付賠償金;如雙方違約則分別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發生爭議後,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第十三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在信託股權依法辦理完畢登記手續後生效。

  第十四條 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及信託股權登記部門各執一份。

  2、本合同於年月日,在簽訂。

  甲方:(蓋章)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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