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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勞動用工合同補充條款

酒店勞動用工合同補充條款

  依據《XX大酒店勞動用工合同》有關條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以下補充條款:

  一、甲方聘用乙方為 (部門) (職務),該崗位基本工資為 。試用期為3個月(含一個月的培訓期),試用期滿可申請工資考級,考級合格,工資可上調50-100元,考級不合格則予以降薪或辭退。

  二、甲方聘用乙方工作滿一年以上,由乙方提出申請,甲方可集中辦理乙方社會保險事宜。

  三、乙方每月正常假休為四天,假休不超過四天,並無其他遲到、早退、曠工等違紀行為,甲方支付乙方每月全勤獎二十元。

  四、乙方被甲方錄用應交納 元作為服裝等財物管理費(財物保證金),乙方離職結算時若無服裝等財物人為損壞,甲方予以退還。如因重大違紀被甲方辭退或予以除名,則予以扣除。

  五、若乙方經過甲方培訓後,必須參加甲方服務工作至少一年以上,否則甲方將根據《培訓費管理辦法》予以扣發工資或服裝等財物管理費。

  甲方: 乙方:

  20xx年x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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