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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的制度

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的制度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的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為進一步規範監督檢查行為,正確處理好監管與服務、規範與發展的關係,樹立工商部門良好的執法形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本局行政執法工作的實際,制定《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處罰行為的若干規定》。

  一、縣局所屬各行政執法機構,應嚴格按照屬地管理和職能分工原則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工作中發現的違法案件或接到的舉報(投訴)線索,如不屬本部門管轄範疇,應及時移交給有關部門或分局調查處理。執法人員調離現工作崗位,應將在手案件和案件線索於交接時一併向原單位移交。

  各行政執法機構履行行政處罰職責的分工是:工商分局負責轄區內所有市場主體的違法行為的的查處;監督管理科負責對違反登記法規及商標、廣告法規的'案件的查處;市場合同科負責對各類違反合同、擔保、經紀人、拍賣等市場管理法規的案件的查處,並可以對有形市場內的市場主體的各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根據上級佈置,也可以對農資商品組織質量監測並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消費者權益保護科負責商品質量監測及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規的案件的查處及消費者申訴案件的查處;經檢大隊主要負責對傳銷、直銷企業的監管以及對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違法行為的查處,並根據局長指定,組織對重大投訴、舉報案件及其它大要案件的查處。

  二、各行政執法機構需要對市場主體實施監督檢查(不包括綜合檢查、定期檢查、專項檢查)的,在進行檢查之前,須向縣局公平交易科報備,未經報備不予檢查。報備以電子郵件方式為據,報備內容應明確檢查單位、檢查人、檢查物件、檢查時間及地點等內容。對有緊急情況,需立即檢查或在非工作時間內進行監督檢查的,各行政執法機構可以口頭向縣局分管經檢工作的副局長(下同)請示,經批准後可以先予進行監督檢查。實施檢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內應向公平交易科補辦報備手續。嚴格控制對縣內生產型企業的檢查。對其存在的一般違法違規問題,應先予教育警示和責令整改,經教育警示仍不改正的,再予行政處罰。對縣工業園區內的企業進行檢查,必須經過縣局局長批准後方可實施。

  三、各行政執法機構報備時,對已有其它行政執法機構就同一檢查物件已經報備的:為同一違法行為的,後報備的行政執法機構不得再另外實施監督檢查;屬於不同違法行為的,後報備的行政執法機構將案件線索移交已報備的行政執法機構一併處理;對案情重大、情況複雜的疑難案件,由公平交易科提請分管副局長決定。

  四、各行政執法機構對應予立案調查的案件,應及時指定案件承辦人及主辦人,並於24小時內透過案件網路平臺辦理立案審批手續。嚴禁瞞案不報,壓案不查。案件調查取證工作應於立案核准之後進行。

  五、呈報案件經批准立案後,公平交易科應於24小時內將立案情況通報本局相關監管機構負責人(分局為分管案件工作的副分局長或經檢中隊長)。

  六、需申請市局審批或授權調查的案件應經分管副局長審查同意後方可上報。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不得直接向上級局報批。

  七、執法機構辦案過程中需出境調查取證或接待配合外地有關執法部門來我縣境內開展案件調查的,應事先向分管副局長請示。

  八、對上級局組織的商品質量監測,有關執法機構在上報抽查方案前應徵得分管副局長同意,上報的抽查方案應在上報上級局的同時報本局公平交易科備案。檢測結果下達後,應在收到通知書的24小時內將檢測結果報公平交易科備案。對不合格商品的案件,分管副局長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指定非抽檢機構查處。

  九、執法機構因辦案取證需要抽樣送檢的,應嚴格按照管轄分工和抽樣檢查的程式和手續組織抽樣送檢。收到抽樣檢測結論後,應於24小時內報公平交易科備案。

  十、案件查辦應做到快查快結。簡易程式案件即辦即結,一般程式常規案件一個月內結案,特殊疑難案件三個月內結案。確需延期查結的,應經分管副局長批准。無正當理由過期未查結的,分管副局長可另行指定辦案機構或案件主辦人查辦。

  十一、對於違法行為的處罰,應嚴格按辦案程式進行。對於罰款處罰,在告知程式之前,不得向相對人允諾罰款的底數。罰款幅度的掌握一般應以省局“五嚴十寬”和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及參照執行標準制度的幅度為準,避免畸輕畸重。對全縣統一檢查的案件以及一定時期內縣內具有普遍性的案件(如農資類、酒類、網咖遊戲室類)的查處,辦案機構應將處罰意見事先向分管副局長彙報,經批准後方可進行處罰告知。

  十二、所有普通程式案件定性處罰,辦案機構都必須實行集體通案定案制度,不得由某一主辦人或負責人個人拍板決定。

  十三、著力提高執法文書的質量。今年內要在完善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和增強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說理性方面取得明顯進步,並統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文字格式。

  十四、辦案單位必須積極執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確需分期繳納或緩交罰沒款的,必須經單位集體研究,加蓋辦案機構印章,附相對人的申請材料報分管副局長批准後方可實施,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不得自行主張,也不得先行對當事人作出承諾。不能自行執結的,必須於處罰決定生效一個月內報縣局法制科研究處理。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由法制科負責承辦,辦案機構應積極做好相關配合工作。由縣局執行的案件原則上不向辦案機構核撥辦案經費,確有合理支出的,經局長核准可適當補貼。

  十五、行政處罰決定中,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取締違法活動及消除危害後果發生、擴散等制度的,必須分別作出,並確實加以實施。

  十六、辦案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構成犯罪,需要向司法部門移交的,必須及時向縣局法制科彙報移交;發現違法行為不屬工商部門管轄的,應及時移交有關部門查處。

  十七、行政執法機構在市場監管中發現嚴重損害國家、集體和群眾利益及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案件,要採取果斷措施加以處置,並及時向縣局彙報。案件查處過程中,還要根據縣局要求,努力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妥善做好善後事宜,以最大限度地減輕損害後果,防止不良事態擴散。

  十八、嚴格按制度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暫扣、罰沒的物品應在處罰決定生效後一週內移交縣局辦公室統一保管,並按有關罰沒物資處理的制度及時處理。

  十九、按省、市局制度及時認真地做好案件網上錄入工作,未經網上審批立案的案件,分管局長一律不予審批。

  二十、認真做好案件材料的登記保管工作。辦案機構必須建立完善案件舉報(申訴)記錄簿、案件查處流程登記臺帳、暫扣(封存、罰沒)財登記臺帳、案件核審臺帳、集體通案記錄簿、學法培訓活動記錄簿等相關資料臺賬。各執法辦案機構應於每月五日前向縣局公平交易科上報上月案件登記臺帳。

  對於違反上述制度的行為,縣局將予以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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