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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會計原則及其程式分析

法務會計原則及其程式分析

  (一)獨立、客觀、公正原則

  法務會計師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保持實質和形式上雙重獨立,確保與當事人之間必須毫無利害關係,保持客觀公正的發表意見。對有關事項的調查、判斷和意見的表達,應以客觀事實為依據,獨立地根據調查結果,公平、公正地提供專家性意見,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社會經濟秩序。我國和國外的相關法律都要求有利益衝突的鑑定人應當迴避,這種要求是為了保證達到客觀公正性。

  (二)合法性原則

  所謂合法性一是證據的主體必須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如根據我國現有法律,不具有鑑定資格的人做出的鑑定結論不符合合法性標準。二是證據必須具備合法的形式。訴訟法律對證據的種類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對各種證據的型號也作出明確的要求。如物證、書證必須附卷,不能直接附卷的要透過照相、錄影、製作模型等方式附卷。鑑定結論必須採用書面形式,鑑定報告必須有兩個鑑定人簽名等。三是證據必須依照法定程式和方法收集或提供,法律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嚴禁偽造、隱匿證據。

  (三)相關性原則

  法務會計資訊的相關性,是指法務會計專家的意見或結論與需要認定的、有爭議的事實相關。從法律上講,這種相關性要求法務會計專家的意見對案件的判定具有實質性的影響。證據與案件事實的聯絡必須是客觀的`,不存在客觀聯絡的事實不能成為證據。法律規定對收集到的各種根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除須查清證據確係客觀存在的事實外,還必須查清證據確與案件存在的客觀聯絡。因此,證據調查人員審查判斷證據時,不僅要對證據是否客觀存在的事實作出認定,還必須對證據與案件是否存在相關性作出正確的判斷。

  (四)充分性原則

  法務會計目標所依賴的證據都形成一個體系,這個體系內的證據數量、類別和性質狀態都因目標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充分}生原則指必須有一定的證據量,從而保證該法務會計目標下的證據體系的定整性。在法律判案時,對證據的數量有時可以透過立法來決定。但是對於法務會計人員來講,如何把握充分性這個度,原則上應當做到兩點:一是所有法務會計人員的認定都有相關的證據去支援;二是法務會計人員所作的每一項認定之間所支援的證據沒有相互矛盾。

  (五)排偽法原則

  排偽法是法律用語,是指利用事物的規律性來排除一些偽證的方法或法律規定,這是法務會計證據運用的原則之一。對於法務會計人員來講,要調查清楚事件的真實性,有時候會陷入到證據的海洋之中。而法務會計人員本身的工作是需要時間、成本、精力投入,要在有限的時間內獲得充分的、具有可採性的證據,則必須去除那些自相矛盾的、不正確的證據或資料。這些資料或證據有些是因為被調查者言不由衷的假證,有些是因為偶然巧合形成的,容易迷惑真相。一般來講,排偽法有關聯法則,即利用證據的關聯性排除偽證的法則;矛盾法則,即利用事實之司的矛盾排除偽證的法則;實踐法則,即透過實踐排除偽證的法則。在國際上法務會計人員常用的五步調查法中,有個步驟是系統的淨化資料,這是排偽法原則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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