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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國際私法》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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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涉外票據

  (一)票據當事人能力

  《票據法》第94條:涉外票據——票據行為;《票據法》第95條:條約優先《票據法》第96條: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其本國法律。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依照其本國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而依照行為地法律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法律。

  (二)票據行為方式

  1.《票據法》第97條:匯票、本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經當事人協議,也可適用付款地法律2.《票據法》第98:票據的背書、承兌、付款和保證行為,適用行為地法(三)票據追索權行使期限

  《票據法》第99條:票據追索權的行使期限,適用出票地法律(四)持票人責任

  《票據法》第100條:票據的提示期限、有關拒絕證明的方式、出具拒絕證明的期限,適用付款地法律。

  (五)票據喪失時權利保全程式

  《票據法》第101條:票據喪失時,失票人請求保全票據權利的程式,適用付款地法律。

  二、海事

  (一)國際條約優先原則《海商法》第268條第1款:

  (二)國際慣例補缺原則《海商法》第268條第2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三)意思自治與最密切聯絡原則《海商法》第269條: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

  (四)船旗國法原則《海商法》第270條: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適用船旗國法律。

  (五)侵權行為地法原則《海商法》第273條第1款: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

  (六)法院地法原則《海商法》第272條:船舶優先權,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海商法》第273條第2款:同一國籍的船舶,不論碰撞發生於何地,碰撞船舶之間的損害賠償適用船旗國法律。

  《海商法》第275條:海事賠償責任限制,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七)理算地法原則《海商法》第274條:共同海損理算,適用理算地法律。

  三、民用航空關係

  (一)國際條約優先原則和國際慣例補缺原則《民用航空器法》第18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二)航空器國籍國法原則《民用航空器法》第185條: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適用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國法律。

  《民用航空器法》第186條:民用航空器抵押權適用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國法律。

  (三)法院地法原則《民用航空器法》第187條:民用航空器優先權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法》第189條第2款: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對水面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四)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聯絡原則《民用航空器法》第188條:民用航空運輸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五)侵權行為地法原則《民用航空器法》第189條第1款:民用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

  四、代理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16條:代理適用代理行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的民事關係,適用代理關係發生地法律。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委託代理適用的法律。

  五、信託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17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信託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信託財產所在地法律或者信託關係發生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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