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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微型企業免徵印花稅

餐飲業微型企業免徵印花稅

  某企業會計問:我們是一家餐飲企業,年營業收入在50萬元以下,日前與某銀行簽訂了一項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的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檔案規定,餐飲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因此,若該企業符合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檔案規定的餐飲業微型企業的標準,其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目前免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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