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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經濟管理制度

村集體經濟管理制度(通用6篇)

  為了加強村集體經濟的有效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促進村財政收入增加,需要制定並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下面是小編整理了村集體經濟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村集體經濟管理制度 篇1

  一、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村有、鎮管、縣審計”(村財鄉代管)的農村財務管理體制,具體要求是:在不改變其資金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監督權的前提下,實行所有權、使用權、與管理權、監督權的分離,由鄉鎮農經站代理會計業務,村級財務實行報賬制管理。各村委會要根據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民主管理制度、財務公開制度、財務開支審批制度、現金管理制度、債權債務管理制度、定期報賬制度、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制度。

  二、規範財務工作流程。嚴格實行村賬鎮管,取消村集體自有資金賬戶,由鎮農經站統一開立銀行賬戶,分村記賬,分戶管理。各村集體經濟組織自有資金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不變。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財務事項,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註明用途並有經手人簽字,交民主理財小組稽核同意後,加蓋民主理財小組財務章,並經村委會主任、村支部書記同時籤批後,報鎮農經站審批後方可入賬。嚴格執行村級招待費限額額制度,1200人以下的村每年招待費限額為8000元;1201——2000人的村每年招待費限額為15000元;2001人以上的村每年招待費限額為20000元,超出限額部分不予核銷。對有大宗專案建設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多列支招待費的村,須由村書記、村主任共同說明理由,其招待費標準由鎮政府另行核定。對各村民小組發生的賬目,要由村民組長簽字,村主任籤批,村報賬員整理入賬,每年結賬一次。

  三、實行民主理財。為保證農民群眾對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集體經濟組織的重大財務事項,如集體土地的承包和租賃、集體企業承包、集體舉債等,必須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進行民主決策。各村要建立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小組由3——7人組成,在村民代表中選舉產生,民主理財小組成員要堅持原則、辦事公道、主持正義、認真負責。制定民主理財辦法,依法理財、科學理財,切實發揮民主理財小組的作用。

  四、強化村集體資金管理。為規範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管理,村集體收入必須在三日內交鎮農經站專戶,不得坐收坐支。嚴禁村私設小金庫,一經發現嚴肅處理。每發現一起對村書記、主任、報賬員各罰小金庫的33%並沒收小金庫全部款項,對當事人情節嚴重的,移交紀檢部門處理。另外,各村要本著量入為出的原則,充分發揮村集體資金的使用效益,嚴禁舉債經營,有效化解舊債的同時,不允許產生新債。誰借債誰負責。

  五、全面實行財務公開。財務公開是村級財務管理的重點和核心,對村級財務要做到每半年公開一次,接受群眾監督。公開內容要真實全面,要堅持實際、實用、實效的原則。充分利用好村固定公開欄,同時還可以透過廣播、明白紙等進行輔助公開。要進一步豐富公開內容,當前公開的重點是:村組財務收支情況;“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情況;農民種糧直補情況等。對於村民小組財務要做到每年公開一次,讓群眾真正明白。

  村集體經濟管理制度 篇2

  為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1、村級財務會計管理工作由鄉(鎮)農村經濟管理站代管,實行代管後,原有會計核算單位的獨立性不變,村集體所有權不變,財務支出的決策權不變。

  2、取消村會計組織,每村設一名報賬員,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收、支單據,由報賬員每月末將原始憑證報送鄉農經站,由農經站記賬員登記帳簿進行會計業務核算。

  3、村集體經濟組織配備專職的報賬員,負責本村集體資產管理、“一事一議”申請、登記、備案管理、會計檔案管理、負責辦理收入、支出報賬業務。非報賬員不得管理現金業務。

  4、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使用,實行報賬核銷制。村集體經濟組織需要資金時,必須先申請,鄉(鎮)農經站稽核,同意後撥付村使用。

  5、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收入,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設“小金庫”和賬外賬。全部收入和支出必須納入農經站入賬管理。

  6、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收入,資金必須在發生後5日內由報賬員到鄉農經站報賬。特殊情況,可事先申請,農經站長同意後,可以推遲報賬時間,但最遲不得超過三日。違者按個人佔款處理。

  7、村賬鄉代管後,鄉農經站設總會計一名,記賬員若干名(根據各鄉實際,每名記賬員負責3—5個村),現金員一至二名(根據各鄉大小自行配置)。

  8、現金收支手續完備,不準白條子抵庫或入帳。手續不完備、不真實的開支,報賬員、記賬員有權拒付和接收。對不拒付的,又不反映的要追究其責任。

  9、農經站代理村會計賬(村賬鄉代管)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業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定賬簿和會計科目,按規定的記賬原則、記賬程式、記賬方法、進行會計核算,編制會計報表,按會計年度及時結舊賬、建新賬。

  10、村級財務實行鄉(鎮)農經站會計代理後,嚴格執行賬、款分管制度。出納員負責管理現金,辦理現金收付業務,並進行現金序時核算。記賬員負責建賬、記賬、算賬、結賬、定期核對賬目,並依法履行會計監督職責。

  11、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準參加各種名義的贊助活動,不準用公款購買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對各種合同外的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亂攤派,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拒付。

  12、村級各類資金要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禁相互擠佔、挪用、平調。發現要追究其責任。

  13、村級各類單據,尤其是付方單必須有經手人簽章或簽字,由村級財務主管人員籤批,村民理財小組蓋章後,再由農經站賬前稽核後方可入帳。

  14、加強村級票據管理,對村級所取得的外來原始單據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自制原始單據必須使用JNBP—吉林省農村經濟組織標準憑證,空白憑證由鄉農經站統一管理。村級可根據需要向農經站領取。農經站對各種所領取的空白憑證進行登記。

  15、實行財務公開,鄉農經站定期或不定期對各村的經濟收入,往來款項各項補貼資金等業務張榜公佈,接受群眾監督。

  16、鎮農經站要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年度內各種會計資料、統計資料要統一整理裝卷歸檔,會計檔案不經批准,不得隨意銷燬。

  17、報帳員、記帳員要認真執行國家各項財經法規和制度、刻苦鑽研業務、堅持原則、忠於職守、廉潔奉公、客觀公正。

  18、對應收、應付款兩類賬戶不得混用。嚴禁村發生墊付資金行為,杜絕透過兩類賬戶人為造成呆死現象。出現違規問題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19、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實行購建前審計審批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按照購建的金額報農村審計站審計同意後方可購建。

  20、村集體經濟組織嚴禁用集體資金或貸款、借款代農民繳納稅費。

  21、加強電算化管理,嚴格執行相關制度。

  村集體經濟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xx村集體經濟收入的資金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xx村實施集體經濟收入資金管理制度,資金的申請使用和審批嚴格遵循本制度的規定。

  第二章資金使用範圍

  第二條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可以申請使用集體經濟收入資金。

  (一)增加xx村集體收入的專案費用;

  (二)xx村公益性專案的建設費用;

  (三)xx村遭遇重大家庭變故造成生活困難的村民慰問金;

  (四)其他經幫扶單位“雙到”辦和村委協商可供開支的專案費用。

  第三章資金使用程式

  第三條xx村委會人員及相關機構的職責。

  (一)xx村委會主任:負責管理xx村集體經濟收入資金,審批各生產小組提出的資金使用申請,按制度要求監督各項資金的使用,確保資金公正、公開使用。

  (二)xx村委會委員:根據所管轄生產小組的實際需求,提出資金使用申請。

  (三)xx村委會出納:負責收集和保管資金申請,辦理支付業務及保管相關票據,設立專門賬簿進行登記管理,編制並公示每月的資金使用情況。

  (四)幫扶單位“雙到”辦公室:負責指導xx村委會有效地使用集體經濟收入資金,監督村委會執行資金管理制度,複核每一項資金的審批情況。

  第四條資金的申請程式。

  (一)對於村民慰問金和只涉及1個生產小組的公益性專案,由管轄該生產小組的村委委員提出使用申請,填寫《xx村集體經濟收入資金使用申請表》。

  (二)對於涉及2個生產小組以上的公益性專案,由管轄所涉及生產小組的全部村委委員聯名提出使用申請,填寫《xx村集體經濟收入資金使用申請表》。(三)對於xx村集體投資專案,由1/2以上的村委委員聯名提出使用申請,填寫《xx村集體經濟收入資金使用申請表》。

  第五條資金的審批程式。

  (一)申請費用在500元以下的,由村委會主任同意並簽字,透過審批。

  (二)申請費用在500元(含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需召開村委會議討論,需村委會主任及1/2以上村委委員同意並簽字,才能透過審批。

  (三)申請費用在20XX元(含20XX元)以上的,需召開村委會議討論,由全體村委委員同意並簽字,使用申請書需在村公告欄向全村村民公示7天,無收到書面反對意見,才能透過審批。

  第六條資金的支付辦法。

  (一)賬戶內資金支付的票據需有幫扶單位駐村幹部私章、xx村委主任私章、興寧市黃槐鎮xx村民委員會公章三個印鑑齊全才能支付使用。

  (二)按照以下規定的程式辦理資金支付業務。

  (1)支付申請。村委會委員申請用款時,應當提前向村委會主任提交《xx村集體經濟收入資金使用申請表》,按規定註明款項的用途、金額、支付方式等內容,並附有效經濟合同或相關證明。

  (2)支付審批。村委會主任應當根據資金授權批准制度的規定,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許可權。

  (3)支付複核。幫扶單位“雙到”辦公室應當對批准後的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復核,複核資金支付申請的專案是否合理、批准程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準確、支付方式是否妥當等。複核無誤後,交由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

  (4)辦理支付。出納根據複核無誤的支付申請,按規定辦理資金支付手續,負責收集和保管相關票據,並及時登記賬冊。

  第四章資金公示

  第七條申請費用在20XX元(含20XX元)以上的專案,村委會需向全村村民公示該專案的《xx村集體經濟收入資金使用申請表》,公示期為7天。

  第八條每月5日前xx村委會需向全村公示上一個月集體經濟收入資金使用情況。

  公示內容為:帳戶收支情況表,包括當月和年度收入、當月和年度支出、當月和年度結餘等內容。

  第五章附則

  第九條本制度自20XX年2月1日起執行。

  村集體經濟管理制度 篇4

  一、財務收入管理制度

  1、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合理組織收入,加強貨幣資金管理。

  2、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收入主要包括:發包及上交收入、經營收入、租賃收入、投資收益、土地徵用補償收入、集體資產變賣收入、一事一議資金、上級專項資金及補助收入、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收入。

  3、嚴格執行票據管理制度。村(居)集體在收取各種款項時,必須使用區經管局監製的農村專用收款收據,收據由“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管理,村(居)會計根據需要領取。代管中心對領用人、領用時間、票據號碼詳細登記,對使用的收據存根收回備案審驗。其中“一事一議”要附有村民代表會議記錄影印件。

  4、收入一經發生,必須在3日內上繳鄉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入帳核算,實行收支兩條線,不準坐收坐支,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白條抵庫,不準私設小金庫。

  5、鄉鎮農村集體”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要經常核查村級有關經濟往來帳目,定期與開戶銀行核對,定期盤點庫存現金,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二、財務開支審批制度

  1、村(居)集體經濟組織各項支出應做到集體理財、民主管理、公開透明。

  2、村集體經濟組織支出主要包括:村(組)幹部報酬、辦公費用等管理費、五保戶供養、集體統一經營支出、公益事業支出和其他支出。村級不得開支招待費。

  3、村集體經濟組織支出實行備付金制度,每月由村報賬員到鄉鎮農村集體”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領取一定數量的備付金用於日常開支備用金限額原則上每村(居)一般為500—1000元。發生超出備付金限額的支出事項時,村應提前向中心提出申請,經中心主任審批後預支。

  4、財務開支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註明用途並簽字(蓋章)。

  5、嚴格執行開支審批權限制度。500元以下支出由村書記、主任審批;501—1000元的支出由村兩委研究審批;1001—5000元的支出,由村民主理財小組參與村兩委研究審批。5000元以上的支出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透過,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批,並把審批意見附在原始憑證之後。所有支出單據須經村書記主任審批、經辦人簽字、民主理財小組稽核、鄉鎮(街道)經管站審計後方可入帳。杜絕白條入帳,對大型專案工程支出,應把與對方簽訂的合同書或協議書影印件作為附件附在原始憑證之後。

  6、稽核同意後的財務開支票據由村報賬員負責到鄉鎮農村集體”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報賬。中心要加強對原始單據的稽核把關,手續不全的單據不得報賬入賬。

  三、財務預決算制度

  1、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每年年初應當提出當年資金預算方案(包括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方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交村務監督委員會稽核。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方案須履行相關程式,填入農民負擔監督卡後方可實施。

  2、稽核通過後的預算方案應張榜公佈並報鄉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審批備案。

  3、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嚴格執行預算方案。確需調整的,由村民委員會提出調整方案,說明調整原因,交村務監督委員會稽核並報鄉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審批。

  4、村集體經濟組織年終應當及時進行決算,並將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結果向全體成員公佈。

  四、財務公開制度

  1、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財務公開作為村務公開的重要內容。

  2、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以下內容進行公開:

  (1)財務預算;

  (2)各項收入;

  (3)各項支出;

  (4)資產資源及處置情況;

  (5)債權債務;

  (6)收益分配;

  (7)村民承擔的費用和勞務;

  (8)其他應向村民公開的事項。

  3、財務公開應做到年初公佈預算方案,每月公佈收支情況,年末公佈預算執行、決算、資產資源和債權債務、收益分配、專項資金籌集和使用等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4、財務公開由村務監督委員會和鄉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負責監督實施。

  五、資產清查制度

  1、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每年要進行一次資產清查,重點清查核實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做到帳實、帳款相符。

  2、資產清查由村務監督委員會或民主理財小組負責實施,清查結果要向全體村民公佈並報鄉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備案。

  3、資產清查中心發現的和結果公佈後村民提出的問題應及時予以解決,並將解決情況張榜公佈。

  六、資產臺帳制度

  1、村集體所有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裝置、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資產,按照類別建立固定資產臺帳,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

  2、資產臺帳的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淨值等。

  3、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資產臺帳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

  4、已出讓或報廢的資產,應當及時進行核銷。

  5、資產臺帳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登記,鄉鎮農村集體”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負責管理。

  七、資產評估制度

  1、集體經濟組織以招標方式承包、租賃、出讓集體資產,以參股、聯營、合作方式經營集體資產,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產權制度改革、合併或者分設等,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2、評估由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或具有資質的單位實施,由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

  3、受集體經濟組織委託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根據被評估資產的原值、使用年限、折舊以及重置成本、獲利能力、公開市場價格合理評定價值並出具評估報告。

  4、評估結果要按權屬關係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公議確認並報鄉鎮街農村集體”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備案。

  5、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估機構串通作弊,或者評估機構翫忽職守致使評估結果不實的,可由上級機關宣佈無效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八、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制度

  1、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採取承包、租賃、出讓等方式盤活集體資產,取得收益。

  2、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時應當制定相關方案,明確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承包、租賃、出讓的條件及其價格,是否招標投標,是否進行資產評估等事項。

  3、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相關方案應由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提出,交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透過,其過程由村務監督委員會進行監督。

  4、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經營時應當簽訂經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建設責任等,並向全體成員公開。

  5、經濟合同及有關資料應當及時報鄉鎮(街道)”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備案、歸檔。

  九、資產經營制度

  1、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資產要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的責任和經營目標,確定決策機制、管理機制和收益分配機制,並向全體成員公開。

  2、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經營的,要加強合同履行的監督檢查,公開合同履行情況。

  3、集體資產統一經營和承包、租賃、出讓所取得的收入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村(居)賬核算。

  4、鄉鎮(街道)“三資”委託代理中心和村務監督委員會要定期對集體資產的使用、維護和收益進行檢查,確保集體資產安全和保值增值。

  十、資源登記簿制度

  1、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塗等集體資源性資產,應當建立集體資源性資產登記簿,逐項記錄,並建立電子文件。

  2、資源性資產登記簿的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

  3、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集體資源性資產,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4、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發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事項等要重點記錄。

  5、資源登記簿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登記,鄉鎮(街道)集體”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負責管理。

  十一、債權債務管理制度

  1、鎮街每年定期開展債權債務清查,按債權債務發生的時間、數量、經手人、證明人等情況分類登記造冊,摸清底數,張榜公佈。

  2、對拖欠的村級債權,要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積極加以催收,落實經辦人的清收責任。對債務單位撤銷或債務人死亡,既無遺產可以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實無法追回的款項,要由鎮街經管站審查,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予以核銷。但由有關責任人造成的損失,應酌情由其賠償。

  3、對已形成的村級債務,在清查確認的基礎上,積極採取收欠還債、降息減債、劃轉債務、盤活集體資產和增加集體收入等方式逐年進行化解。

  4、堅決制止村級新增債務,建立責任追究制度。財務開支要精打盤算、開源節流,必須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嚴禁舉債興辦公益事業;嚴禁舉債墊付各種稅費;嚴禁舉債用於村級支出;嚴禁超出規定訂閱報刊;嚴禁超村級定額補貼標準發放報酬、補貼;嚴禁村以任何名義從金融機構貸款或為企業提供擔保。對未按以上要求擅自舉債的,按照“誰簽字、誰負責”原則,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十二、公開協商和招標投標制度

  1、集體所有且沒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嶺、園地、荒地、灘塗、水面等資源性資產的承包、租賃,應當採取公開協商或者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

  2、以公開協商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由雙方議定。

  3、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應當透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中標權。

  4、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承包、租賃集體資源方案應交由村務監督委員會稽核並報鄉鎮(街道)集體”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審查備案。重大事項應召開成員會議或代表會議討論。

  5、招標投標方案、招標公告、招標合同和相關資料應當報鄉鎮(街道)集體”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備案。

  十三、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

  1、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統一編號,統一管理。

  2、合同應當使用統一文字,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

  3、實行家庭承包的農村集體土地應逐戶簽訂合同,頒發承包合同書和經營權證書。土地流轉使合同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進行合同變更。

  4、承包、租憑產生的收入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核心算並定期公開。

  5、承包、租憑合同及有關資料應及時歸檔並報鄉鎮(街道)集體”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備案。

  十四、農村集體”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崗位責任制度

  1、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受村(居)委託承擔農村集體“三資”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指導工作。同時承擔內部審計、土地流轉及承包合同管理、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農村經濟統計等工作。中心日常工作實行電算化管理。

  2、中心設主任、副主任、總會計、資金會計、資產資源管理人員等崗位。

  3、中心主任崗位職責

  (1)負責中心全面工作;

  (2)遵守和執行各項財經制度和法律法規;

  (3)負責內部審計、土地流轉及承包合同管理、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農村經濟統計等工作,完成上級安排的各項任務;

  (4)負責監督和指導村集體資產、資源的出讓、承包、出租、租賃以及招投標管理工作;

  (5)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服務中心的管理,保證政策運轉和高效工作;

  (6)組織人員定期審計和檢查各村財務狀況,保證集體資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

  (7)負責對服務中心人員及村級報帳員的考查、管理、培訓、考核、獎懲等工作;

  4、副主任崗位職責

  (1)協助主任管理中心日常工作;

  (2)負責中心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定期組織業務學習和培訓;

  (3)協助主任負責內部審計、土地流轉及承包合同管理、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農村經濟統計等工作,完成上級安排的各項任務;

  (4)協助主任負責監督和指導村集體資產、資源的出讓、承包、出租、租賃以及招投標管理工作;

  (5)完成主任交辦的工作任務。

  5、總會計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財務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履行會計監督職責,堅持按財務制度做好財務核算,如實反映村集體資金收支情況;

  (2)負責對村報賬員報送的票據進行稽核,對符合規定的票據加蓋稽核同意章予以報賬,對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票據不予蓋章並拒付;

  (3)按規定設定各類賬薄,按照財務制度規定稽核各類票據,編制會計憑證,及時進行電腦記賬,按時完成會計月報、年報及其他會計報表,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村集體資金的執行情況,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4)負責監督資金會計資金領、核、銷工作;

  (5)對村各類經濟合同進行登記備案,及時與資金會計核對賬目,定期檢查和分析財務指標執行情況,及時反饋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並及時予以糾正和解決;

  (6)建立財務檔案,妥善保管各種財務資料;

  (7)加強對電算化微機的管理和維護,保證財務資料的安全。

  6、資金會計職責

  (1)嚴格按照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辦理各類現金收付業務;

  (2)負責銀行存、取款和結算業務;

  (3)做好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的登記,並定期與總會計核對賬目,做到賬款相符;

  (4)增強安全意識,採取防範措施,保證資金安全;

  (5)按規定做好收據的領、核、銷工作;

  (6)及時提供財務公開的會計資料。

  7、資產資源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1)負責內部審計、土地流轉及承包合同管理、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農村經濟統計等工作;

  (2)負責建立各村資產、資源臺賬並實行動態管理;

  (3)指導各村按照民主程式處置各類資產和資源,負責各村集體資產、資源處置方案的稽核與監督。

  8、村(居)報賬員的職責

  (1)積極配合鎮中心的工作人員工作;

  (2)嚴格遵守財經法規,堅持原則,堅決制止和抵制一切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在村兩委的領導下積極開展工作,並保證各種財務活動合規合法、真實有效、票據正規,杜絕虛報、冒領和坐支現金;

  (4)及時地將本村集體各項收入上交代理服務中心賬戶;

  (5)定期到鎮服務中心進行報帳;

  (6)定期向村(居)兩委、村民代表會議和村務監督委員會彙報村集體財務收支情況;

  (7)負責本村(居)的財務公開工作。

  村集體經濟管理制度 篇5

  一、總則

  (一)貨幣資金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是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中具有高度的流動性。

  (二)為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貨幣資金的管理和控制,確保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安全,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及國家有關財經法規,結合我縣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三)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執行本制度。

  (四)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貨幣資金管理工作接受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五)本制度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現金管理

  (一)現金亦稱庫存現金,指存放於村集體經濟組織財會部門,由出納人員經管的貨幣。

  (二)現金是日常經濟活動中一種最重要的支付手段,可以隨時購買產品物資,支付費用,償還債務,存入銀行等,具有流動性強、收付頻繁兩個特點。

  (三)現金的兩個特點,決定了現金在保管和使用過程中容易出現差錯,比如計算錯誤或者丟失,甚至被挪用、貪腐等。因此,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制度,加強現金的管理和核算,監督現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現金使用範圍。根據國家《現金管理條例》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

  1、職工(包含村、組幹部)工資、津貼;

  2、個人勞務報酬;

  3、根據國家規定發給個人的科技、文藝、體育等各種獎金;

  4、各種勞保、福利費用及國家規定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5、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質的款項;

  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7、結算起點(1000元人民幣)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現金結算範圍內的支出,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根據實際情況及需要,從開戶銀行或信用社提取現金支付。不屬於上述現金結算範圍內的支出,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透過銀行或信用社轉賬結算。

  (五)庫存現金限額。庫存現金限額是指為了保證村集體經濟組織日常零星支出,按規定允許留存現金的最高限額。

  庫存現金限額由開戶銀行或信用社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需要(一般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3—5天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現金確定),和距離銀行遠近等情況核定。遠離銀行或交通不便的村集體經濟組織,銀行最多可以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15天的正常開支需要量來核定庫存現金的限額。正常開支需要量不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大額現金支出。

  庫存現金限額一經核定,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嚴格遵守,不能任意超過,超過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信用社);庫存現金低於限額時,可以提現補足限額。

  需要增加或減少庫存現金限額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向開戶銀行(信用社)提出申請,由開戶銀行(信用社)重新核定。

  (六)現金收支規定。

  1、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現金,應於當日送存銀行(信用社),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信用社)確定送存時間。

  2、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現金,可以從本村庫存現金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信用社)提取,不得從本村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現金。

  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時,應事先報經開戶銀行(信用社)審查批准,由開戶銀行(信用社)核定坐支範圍和限額,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核定的坐支範圍和限額內進行。

  村集體經濟組織收支的現金都必須入賬,定期向開戶銀行(信用社)報送坐支金額及使用情況。

  3、村集體經濟組織從開戶銀行(信用社)提取現金時,應當如實寫明用途,由本村集體經濟組織財會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信用社)稽核後,予以提取和支付現金。

  4、村集體經濟組織因採購地點不確定、交通不便、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現金時,應向開戶銀行(信用社)提出書面申請,由本村集體經濟組織財會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信用社)稽核後,予以提取和支付現金。

  5、不準用不符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即不得“白條抵庫”。

  6、不準向開戶銀行(信用社)謊報用途套取現金。

  7、不準用銀行(信用社)賬戶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

  8、不準將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儲存,即不得“公款私存”。

  9、不準保留賬外公款,即不得設定“小金庫”。

  10、不準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互相借用現金。

  11、禁止非出納人員保管和經手現金。

  12、不允許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經濟活動中,只收現金,拒收銀行本票、支票和其他轉賬結算憑證。

  (七)現金管理的內部控制。

  1、原則:

  (1)嚴格職責分工。不相容職責分由不同人員擔任,形成嚴密的現金出納人員和會計人員的內部牽制制度,以減少和降低現金管理上舞弊的可能性。

  (2)實行交易分開。如果可能的話,現金支出業務和現金收入業務分開進行處理,防止將現金收入直接用於現金支出的坐支行為。

  (3)實施內部稽核。設定內部稽核人員,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加強對現金管理的監督,及時發現現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時改進對現金的管理控制。

  (4)實施定期輪崗制度。對涉及現金管理和控制的業務人員實行定期輪換崗位,透過輪換崗位,減少現金管理和控制中產生舞弊的可能性,並及時發現有關人員的舞弊行為。

  現金的內部控制目的並不是在於發現差錯,而是要減少發生差錯、舞弊、欺詐的機會。一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允許由單獨一人自始至終地操縱和處理一筆業務的全過程,不允許經管現金的人員兼管現金賬冊。

  2、現金收入的內部控制要求:

  (1)開票與收款應由不同的經辦人員負責辦理,做到職責分開。

  (2)控制發票的數量和編號。領用發票時,必須由領用人對領用數量和起迄號碼簽字確認。

  發票存根由發票保管人簽字回收、清點、登記、封存和保管。銷燬時必須按規定手續上報審批。

  對尚未使用的空白髮票要定期檢查,防止短缺遺失。

  (3)建立“發票的銷號”制度,監督收入的及時入賬。即發票存根與發票入賬聯核對登出(作廢的發票應全聯貼上在存根上),確保已開出的發票無一遺漏都收到了款項和入了賬。

  (4)一切現金收入都應無一例外地開給收款收據。

  (5)郵政匯款,在收到時應由兩人會同拆封,並登記來源、金額、收據情況等。

  (6)一切現金收入必須當天入賬,儘可能當天存入銀行(信用社),不能當天存入的,應該於次日上午送存銀行(信用社)。

  3、現金支出的內部控制要求:

  (1)必須根據國家規定的範圍使用現金。

  (2)採購、出納、記賬工作必須由不同的經辦人員負責,不能職責不清,一人兼管。

  (3)支票的簽發和付款必須有兩人分別蓋章,互相監督。

  (4)建立健全現金開支審批制度,嚴格現金開支審批手續。任何一項需要開支的原始憑證,必須由經辦人、驗收證明人簽字,財務會計人員稽核,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審批,出納人員才能據以付款。

  對手續不完備的開支發票,不得付款;對不合理的開支,財務人員等有權向民主理財小組或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5)已經付款的發票等憑證,應蓋上“銀行付訖”或“現金付訖”印章,編好號碼,及時登賬,妥善保管,以防丟失、遭盜、竄改,甚至重複報銷等情況發生。

  (6)存出保證金、押金、備用金等應定期清理和核對。

  4、庫存現金的內部控制要求:

  (1)正確核定庫存現金限額,嚴格按規定限額控制庫存現金。不違規坐支現金,超過限額部分按規定辦理。

  (2)出納人員必須做到日清、日結,確保賬款相符。如發現賬實不符,必須及時查明原因並予以處理。

  (3)內部審計或稽核人員必須定期對庫存現金進行核查,有必要時可以臨時抽查。

  (八)現金的明細分類核算。設定“現金日記賬”,“現金日記賬”由村出納人員根據稽核無誤的現金收、付款發票、單據,和提現時填制的支票存根等,按照業務發生的先後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計算出當日現金收入合計數、支出合計數並結出餘額,與現金實存數核對,確保賬實相符;每月終了,“現金日記賬”餘額要與“現金”總賬餘額核對,確保賬賬相符。如有不符,應及時查明原因並按規定處理。

  (九)現金清查的核算。現金清查指對庫存現金的盤點與核對,包括出納人員每日終了進行的現金賬實核對,和清查小組進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現金盤點、核對,達到賬實相符的目的。

  現金清查一般採用實地盤點法。

  清查小組清查時,出納人員必須在場,清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是否有挪用現金、白條抵庫、超限額留存現金的現象,以及賬實是否相符等。

  對於現金清查的結果,應編制現金盤點報告單(附後),註明現金溢缺的金額,由出納人員和盤點人員簽字(章)。

  庫存現金盤點報告表

  xxxx年x月x日

  實存金額

  賬存金額

  盤盈

  盤虧

  備註

  盤點員簽字(章):出納員簽字(章):

  如果發生現金溢餘,先借記“現金”賬戶,貸記“內部往來——現金長款”或“應付款——現金長款”賬戶;待查明原因經批准後,借記“內部往來——現金長款”或“應付款——現金長款”賬戶,貸記“其他收入”賬戶。

  如果發生現金短缺,先借記“內部往來——現金短缺”或“應收款——現金短缺”賬戶,貸記“現金”賬戶;待查明原因後,借記“其他支出”,必須賠償的,借記“內部往來——×××”或“應收款——×××”賬戶,貸記“內部往來——現金短缺”或“應收款——現金短缺”賬戶;收到賠償款後,借記“現金”賬戶,貸記“內部往來——×××”或“應收款——×××”賬戶。

  三、銀行存款管理

  (一)銀行存款指村集體經濟組織存放在銀行或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貨幣資金。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凡是獨立核算的單位都必須在當地銀行開設賬戶。

  (二)銀行賬戶的管理。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其所在地銀行(信用社)開設結算賬戶時,必須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的開戶許可證,帶好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章、財務負責人和出納員印章等印鑑,到當地銀行(信用社)開立賬戶。開立賬戶必須注意:

  1、不得為還貸、還債和套取現金而多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2、不得出租、出借賬戶;

  3、不得違反規定在異地存款和貸款而開立賬戶;

  4、不得利用銀行賬戶進行非法活動。

  (三)銀行結算方式。銀行結算方式包括票據結算(主要有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支票等)、信用卡、匯兌、託收承付、委託收款、信用證等。根據我縣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下面只就支票結算方式作具體規定。

  1、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支票的領用。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後,向銀行(信用社)申請購買支票。存款賬戶結清時,必須將剩餘的空白支票全部交回銀行(信用社)登出。平常工作中,作廢的支票也必須妥善儲存備查。

  3、支票的種類。支票分為現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現金”字樣)、轉賬支票(支票上印有“轉賬”字樣)、普通支票(未印“現金”或“轉賬”字樣,可以支現也可以轉賬,但劃線普通支票〈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只能用於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4、支票的簽發。

  (1)轉賬支票的簽發。指由支票存款人開出,委託金融機構見票後無條件從其賬戶中撥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票據。

  填寫轉賬支票時,各欄專案必須使用碳素墨水筆填寫齊全:

  ①出票日期必須大寫;

  ②收款人要填寫收款單位全稱;

  ③付款行名稱、出票人賬號要填寫正確;

  ④金額大、小寫要一致,小寫金額前加人民幣符號“¥”,大寫金額緊靠“人民幣”字樣之後,不能留有空白;

  ⑤用途如實填寫;

  ⑥支票填妥後,加蓋銀行預留印鑑。

  (2)現金支票的簽發。指由支票存款人開出,委託金融機構從其賬戶中支付一定金額現金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現金支票可以用於支取現金,也可以轉賬。

  現金支票的填制與轉賬支票的填制方法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用現金支票支取現金時,收款人必須在支票背面簽章。

  5、支票的背書。現金支票不能背書,轉賬支票可以背書轉讓,而且可以多次轉讓,背書方法:

  限於個人轉讓給在銀行開戶的單位或個體經濟戶。背書轉讓時,應在“轉賬支票”背面的指定位置填明被背書人的名稱,並由背書人簽章,填明背書日期。

  6、支票的受理。

  (1)收款人收到付款人開出的轉賬支票後,應認真稽核:

  一是稽核支票票面是否整潔,有無塗改。出票日期、收款人、金額有更改的支票無效;

  二是稽核支票各專案填寫是否齊全正確,支票是否在付款期內(自出票日起10日內),收款人是否為本收款人,金額填寫是否正確;

  三是稽核付款人簽章是否清晰,有背書的`,背書是否連續。

  支票稽核無誤後,方可受理,填制“銀行進賬單”連同轉賬支票一同交銀行辦理轉賬手續。

  (2)出票人開戶銀行收到支票後,按照前述方法進行稽核,無誤後受理。對於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出票人開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必須引起重視的是:簽發支票前,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查明銀行(信用社)存款的實際餘額,防止簽發空頭支票(簽發空頭支票的,銀行除退票外,還按票面金額的5%但不低於1000元處以罰款)。

  7、支票的掛失。支票是一種非常重要的票據,應妥善保管,嚴防丟失。

  如果已簽發的轉賬支票丟失,銀行不辦理掛失,可與收款人聯絡協助防範;如果已簽發的現金支票丟失,可到銀行辦理掛失。掛失前已被冒領的,銀行概不負責。

  8、支票結算的內部控制。支票和財務印鑑應由不同人員保管,相互監督,形成嚴密的內部牽制制度,減少提現舞弊的可能性。

  (四)銀行存款的明細分類核算。按金融機構的名稱設定“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稽核無誤的銀行存款收、付款單據、支票存根等,按照業務發生的先後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計算出當日銀行存款存入合計數、支付合計數並結出餘額。每月終了,“銀行存款日記賬”餘額要與銀行對賬單和“銀行存款”總賬核對,確保賬款、賬賬相符。如有不符,應及時查明原因,進行更正處理。

  (五)銀行存款清查。銀行存款清查指村集體經濟組織“銀行存款日記賬”的賬面餘額與其開戶行轉來的銀行對賬單餘額進行核對。

  如果查明雙方餘額不一致的原因是屬於記賬錯誤,應立即加以更正。

  如果查明雙方餘額不一致的原因不是記賬錯誤,而是因為未達賬項(指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銀行取得有關憑證的時間不同,取得的一方已經登記入賬,未取得的尚未登記入賬的款項)引起的,應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進行調節(附後)。

  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

  單位:元

  專案

  金額

  專案

  金額

  村銀行存款日記賬餘額

  加:銀行已收、村集體未收款

  減:銀行已付、村集體未付款

  銀行對賬單餘額

  加:村集體已收、銀行未收款

  減:村集體已收、銀行未付款

  調節後村賬銀行存款餘額

  調節後銀行賬銀行存款餘額

  村集體經濟管理制度 篇6

  在當前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的大背景下,有效利用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成果,促進農村生產要素自由流動,必須充分發揮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在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健全新型集體經濟執行機制及創新經濟發展模式中的作用,切實助推都市型現代農業的發展,夯實世界現代田園城市建設基礎。

  一、基本情況

  成都市青白江區11個鄉鎮(街道)中現有111個行政村(含15個涉農社群),1498個村民小組,農戶8.79萬戶,農業人口25.74萬人。20xx年全區有村級集體經濟組織111個,資產總額9105萬元,與去年同期相比增加736萬元;村級所有者權益總額6534萬元,與去年同期相比增加318萬元。總地說來,透過近幾年城鄉統籌發展的實踐,全區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已經擁有了一個較好的發展環境和發展基礎,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實力逐年略有提高。

  二、發展模式

  近年來,按照“全域成都”的理念,統籌城鄉發展有力地推動著青白江區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改革,部分村社透過積極探索實踐,已形成了企業主導、股份經營、託管經營等多種發展模式,為青白江區集體經濟組織的又好又快發展提供了借鑑藍本。

  第一,集體資產股份制經營模式。如紅陽街道永紅商貿公司,依託村社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廠房、鋪面等經營性資產,結合基層民主政治建設,進行股份制改造,組建“產權明晰、管理規範、利益協調、分配公平”的股份經濟合作社或公司,對集體資產進行經營,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從中獲得可觀的、穩定的收益。

  第二,土地承包經營權股份模式。如城廂萬柳種植業合作社,在穩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前提下,按照“自願、依法、有償”原則,以股份制、合作制方式,組織成員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組建合作社,或者以家庭農場、現代農莊等形式開展土地規模經營,以提高土地單位產出率和產品質量來提高組織成員的收益。

  第三,企業主導經營模式。如龍王貢韭合作聯社依託韭黃科技示範園,充分發揮龍頭企業在資金、技術、資訊、市場等方面的優勢,與村社、農戶聯合組建新型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發展特色種養、農產品加工、鄉村旅遊與休閒觀光等主導產業的具體目標,進行農業產業化經營。

  第四,農戶聯合經營模式。如福洪四季鮮水果專業合作社,按照自願、自治和民主管理的基本特徵和“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由農戶聯合組建專業合作社,圍繞農業、農村開展經營服務活動,充分調動農戶的積極性,促進農民增產增收。

  第五,託管經營模式。如清泉明妍果蔬專業合作社,發揮種養能手、專業大戶、專業合作社的專業技術優勢,成立託管式新型集體經濟組織,對糧油、水果、蔬菜、畜禽、水產、林木等生產經營進行託管,推廣應用新品種和新技術,提高農村生產管理水平和生產效益。

  第六,勞資服務模式。如同灣農機專業合作社,整合農村剩餘勞動力,並加大技能培訓力度,以利益聯結機制為紐帶,加快發展勞務合作社(公司)或農機合作社等各類中介服務組織,為企業和農戶提供勞務輸出、物業管理、市場資訊、產品營銷等服務。

  三、對策建議

  在當前加快發展的過程中,青白江區各鄉鎮(街道)應切實針對當前集體經濟發展中存在的一些制約因素和實際問題,透過不斷完善自我發展的體制機制,從明晰產權主體、創新發展模式和規範經營管理入手,多輪驅動,加快村級集體經濟發展步伐。

  第一,建立健全經營體制。一是明確職能定位。按“社企分離、職責分開”的思路,重新定位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明確其市場主體地位,加快推進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職能與村民自治職能的分離,進一步理順其相互關係,恢復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經營管理的權力。二是加快機制建立。在堅持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以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法權益為核心,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為主線,建立健全適應市場經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營機制、分配機制和利益聯結機制。三是明晰產權主體。深入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將原村社傳統意義的集體經濟組織自願改製為公司或合作社等新型集體經濟組織,做好確權頒證工作,明晰產權主體,改變由於所有權不明晰造成的效率低下、市場競爭能力弱等狀況,保障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靈活運用發展模式。一是城郊村社加快過渡。隨著統籌城鄉步伐的推進,處於城鄉結合部的部分行政村建制已逐步納入城市管理,要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積極依法參與城鎮建設和發展商貿業、鄉村旅遊業等,繼續深化股份合作制形式,加快發展過渡到股份合作制企業。二是淺丘村社深化引導。對於毗河以南的祥福、姚渡、城廂等離中心城區較近的淺丘鄉鎮,要隨著新農村的建設步伐、產改成果的深化運用以及集體資產的不斷壯大,透過參與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創辦生態農業和旅遊園區、生態畜牧養殖小區等,深化引導傳統的集體經濟組織,向社群股份合作制的組織形式發展。三是純農村社逐步推進。對於清泉、福洪、人和等山區純農業鄉鎮,應在外部市場經濟的大背景下,自覺運用市場經濟規則不斷提高對外開放度,結合農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化經營,建設特色果蔬、花卉、生豬等特色商品基地,發展農業龍頭企業,逐步推進農戶聯合、企業主導、託管等經營模式的運用。

  第三,不斷規範執行程式。一是加強“三資”管理。在產權明晰、股權清晰、股份量化的基礎上,加大我區“兩股一改”力度,實行市場化運作,建立健全村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權、股份管理制度,有效啟用農村集體“三資”經濟,不斷提高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產保值增值水平。二是規範財務管理。嚴格收支審批,嚴格規範村社集體經濟組織辦公經費開支,實行每月或每季度公開制度,建立健全村社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預決算和財務公開制度,確保村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時瞭解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情況。三是推進民主管理。重大投資決策和建設專案須經村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其代表大會透過,以村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主成立監事會,對集體經濟組織資產運作及財務收支情況實施監督,完善村社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機制。

  第四,著力最佳化內生環境。一是加強資金扶持。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設立1500萬元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專項基金和500萬元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獎勵基金,對村社集體經濟組織興辦各類服務實體的各項規費予以減免。金融機構對村社集體經濟組織以信用和相互擔保進行融資的方式要積極支援,為農村資源資本化和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村社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展創造條件。二是堅持合理引導。積極鼓勵、引導村社集體經濟組織整合運用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等相關政策,統一制定經濟發展規劃,合理開發資源性資產,支援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在符合總體發展規劃的前提下利用集體建設用地指標及其出讓收益,發展第二、三產業,增強集體經濟組織的造血功能。三是支援專案建設。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全力支援農村新型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透過整合各種資源,強化專案包裝,承擔城鄉一體化專案和產業化專案的建設和經營,發展配套服務產業,把配置用地的收益主要用於促進失地農民的集中居住、非農就業和持續增收。對村社集體經濟組織能夠勝任的本村社公共服務設施和社會管理等專案建設,應適當降低准入門檻,以切實增加集體經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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