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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法律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權利保護的期間,超過了訴訟時效,當事人的權利將不會得到應有的法律保障,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什麼時候開始計算?小編為您介紹相關知識。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是指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由於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只有短短的1年,因此,確定其起算時間就特別重要,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又因其特殊性,時效期間的起算規則更是長期困擾民事審判工作的一個難點。筆者對審判工作中幾個常見規則,逐一加以分析、評判,指出各自問題及缺陷所在,並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訴訟時效期間起算規則權利能夠行使之日

  司法實踐中,人們對於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一般沒有爭議,都清楚涉及人身損害適用1年的特殊訴訟時效,涉及財產損害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但是,對於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從何時起算,爭議還是比較大的,法官們的觀點和做法很不一致,主要有:事故發生之日、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治療終結或傷殘評定或調解終結之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之所以出現這麼大的差異,乃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的規定過於抽象和原則,導致各人的理解互不相同。下面,筆者對主要的幾種規則逐一進行分析、評判,指出各自存在的問題及缺陷,並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交通事故發生之日

  這是實踐中最為常用的規則。很多人認為侵權糾紛案件“訴訟時效自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筆者經研究發現,現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中並沒有這樣的規定,最主要依據乃是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而道路交通事故通常受害人當場受傷,所以大多數人據此認為訴訟時效期間自事故發生之日起算。不過,實踐表明,按照這個規則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存在三個無法解決的'難題:

  交警部門工作的制約。2004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前,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案件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民法通則》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根據《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最高院、公安部在《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時,除訴狀外,還應提交公安機關製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該事故不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而公安機關的調解必須在事故責任已經認定的前提下進行,因此,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法院一般要求原告應提供以下二個證據材料:交警部門製作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終結書或賠償建議書或事故不屬於任何一方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

  這些規定使得交警部門的調解變成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式,沒有經過交警部門的調解,當事人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即便起訴,法院也不予受理。《道交法》雖然沒有對當事人的起訴規定前置程式,但是,不少上級法院均出臺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提供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沒有事故認定書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事實上還是對當事人的起訴設定了前置條件。因此,不管是《辦法》,還是《道交法》,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交通事故認定書成了起訴的前提,當事人的起訴受到了交警部門工作的制約。《辦法》沒有規定交警部門製作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期限,故涉及人身傷亡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事故責任認定書往往要經過很長時間才能製作出來,有的長達一、二年。《道交法》同樣沒有規定期限,僅僅做了原則規定“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與《道交法》配套實施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必須作出責任認定。因交通事故情節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不過,現實中這個期限也不是鐵板一塊,還是有些中止或延長的。因此,以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的訴訟時效期間必然受到交警部門的認定責任、主持調解等工作的制約,如果交警部門的工作時間超過1年,當事人將無法提起訴訟,很顯然,該規則對受害人來講是極為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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