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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煙花爆竹通告

燃放煙花爆竹通告

燃放煙花爆竹通告1

  為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火災、爆炸等事故的發生,降低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造成的各類汙染,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創造良好的工作、生產、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xx)等法律法規、標準和《河北省人民zf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20xx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的通知》(辦字〔20xx〕16號)精神,現就我市20xx年煙花爆竹禁限放的有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適用範圍

  本通告適用於海港區、山海關區、北戴河區3個城市區以及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北戴河新區。各縣人民zf根據本通告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單獨制定煙花爆竹禁限放政策。

  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依法取得公安部門許可,並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範圍內燃放。

  二、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期間和時限

  20xx年2月18日(除夕)、2月19日(正月初一)全天,2月23日(正月初五)、3月5日(正月十五)每天7時至22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一律禁止燃放。省、市zf釋出重汙染天氣III級及以上預警期間,預警區域內全面禁放。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

  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期間和時限內,以下區域、場所禁止燃放:

  (一)火車站、汽車站、港口、飛機場等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二)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大型文體活動場所、休閒娛樂場所、旅遊景區、商業街(區)、公園、公共浴場及休療單位、賓館酒店的專用浴場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三)國家機關、繁華街道、交通主幹道和居民小區;

  (四)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養)老院及其周圍100米區域內;

  (五)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圍100米區域內;

  (六)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等重要新聞單位;

  (七)電信、郵政、金融單位;

  (八)重要軍事、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及架空電力、通訊線路附近;

  (九)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氣)庫等生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單位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場所及其周圍100米區域內;

  (十)山(樹)林、草原、苗圃、較大綠化景觀帶(地)等重點防火區及周圍100米區域內;

  (十一)建築工地,房屋樓頂、露臺、陽臺、樓梯、走廊、視窗及地下場所等區域;

  (十二)設有外牆保溫材料的建(構)築物全部列入煙花爆竹禁放範圍,其中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高層建(構)築物及其周邊60米範圍內為禁放區域,其他10層以上或高於24米以上的建(構)築物及其周邊30米範圍內為禁放區域;

  (十三)消防救援難度較大的平房密集區域。

  禁放區域、場所由產權單位或管理(使用)單位負責設定禁放標識;產權單位或管理(使用)單位不明確的,由鄉鎮人民zf、街道辦事處組織設定禁放標識。產權單位和管理(使用)單位要派專人做好看護工作。

  四、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及購買規定

  個人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xx)規定的個人燃放類產品中的爆竹類、噴花類、旋轉類、升空類(雙響除外)、吐珠類、玩具類和組合煙花類的C、D級產品。禁止燃放A、B級專業燃放類產品;禁止燃放非法、超標、偽劣產品。

  單位和個人應當從具有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網點購買菸花爆竹。不得透過非法渠道購買菸花爆竹,不得購買禁止燃放的產品。

  五、煙花爆竹燃放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安全、正確、文明燃放煙花爆竹,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內燃放;

  (二)不得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燃放;

  (三)不得燃放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

  (四)不得采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

  (五)未成年人應當在監護人的看護下燃放;

  (六)燃放前,應當認真閱讀燃放說明和警示語並嚴格遵守。

  六、煙花爆竹燃放管理

  各縣區人民zf(管委)、鄉鎮人民zf、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領導本轄區內的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各村(居)委會、物業公司以及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在本級、本單位負責管理的區域內,設定禁放標識,劃定燃放區域和範圍,宣傳煙花爆竹禁限放政策,教育、引導群眾安全有序燃放煙花爆竹,制止違法違規燃放行為,對不聽制止的,報告公安部門依法處理。任何人都應當自覺接受村(居)委會、本單位和物業公司的管理和監督。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違反煙花爆竹禁限放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安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環節的安全管理,嚴格零售網點設定,依法查處銷售非法、超標、偽劣產品等違法違規銷售行為。工商、質監、交通和供銷等其他負有煙花爆竹監管職責的`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環保、教育、城管、民政、衛生、廣電、新聞出版、行動通訊等部門和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優勢,協助做好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七、法律責任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或者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並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或向公安部門舉報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對舉報的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一經查實,將給予舉報者適當的獎勵。舉報電話:110,3950224。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xx年2月2日

燃放煙花爆竹通告2

  為了進一步鞏固大氣汙染治理工作的成果,讓廣大市民過一個平安祥和的春節,今將《衡水市人民政府關於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再度釋出,望廣大市民自覺遵守。

  為防止火災和人員傷亡事故,切實減少因燃放煙花爆竹造成的大氣和噪聲汙染,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5號)、《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xx)的相關內容和要求,市政府決定在全市範圍內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現就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衡水市市區東西南北環城路以內、各縣市區主城區區域為煙花爆竹的限放區。

  二、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以下簡稱春節期間)

  在限放區域內,每年春節期間即:農曆臘月三十(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五、十五7時至22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省、市政府釋出重汙染天氣III級及以上預警期間,預警區域內全面禁放。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

  除每年春節期間允許燃放的時間外,其餘時間一律不得燃放任何煙花爆竹。

  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春節期間,以下區域場所禁止燃放:

  (一)黨政機關辦公區、醫院、學校、公園、商場、影劇院、文物保護單位、大型文化體育場所、檔案館、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火車站、汽車站等單位場所及周圍50米內;

  (二)加油站、液化氣站、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及其周圍100米內;

  (三)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電信、郵政、金融單位、電力、通訊線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樓道、屋頂、陽臺;

  (四)重要軍事區域;

  (五)10層以上或高於24米的建築物安全距離25米範圍內;

  (六)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或高層建築, 在物業公司劃定燃放區域以外;

  (七)林地等重點防火區;

  (八)市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五、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品種

  禁放期間(除春節期間外),禁止燃放所有品種的煙花爆竹及其替代品如電子禮炮、電子鞭炮等。

  限放期間(春節期間),可以燃放的品種只限於個人燃放類的C級以下產品,所有A級、B級煙花爆竹產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規煙花爆竹產品外包裝標註A、B、C、D級)。

  六、對焰火燃放的規定

  組織焰火晚會和大型燃放活動必須經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審批核準並領取《焰火燃放許可證》。

  七、允許燃放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事項

  社會各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後燃放煙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偽劣、超標煙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築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不得在建築物內、屋頂、陽臺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必須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八、煙花爆竹燃放的管理與處罰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罰款或行政拘留。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舉報電話:110

  20xx年一月二十六日

燃放煙花爆竹通告3

校屬各單位、各位師生員工、家屬區住戶:

  根據《鄭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政府令20xx第217號),自20xx年1月1日起鄭州市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為切實做好我校相關工作,現將具體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放範圍

  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兩校區校園內(含花園校區家屬院、龍子湖校區教師週轉房區、教學區、學生生活區及操場、道路等公共部位)。

  二、禁放時間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

  三、具體要求

  校屬各單位應積極開展關於禁放規定的宣傳教育工作,嚴禁師生員工及家屬子女在校內燃放煙花爆竹;同時門衛及巡邏人員應加強巡查工作,嚴禁校外人員到校內燃放煙花爆竹。

  四、處罰

  凡在校園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將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敬請廣大師生員工、住戶自覺遵守,維護校園良好秩序。

  華北水利水電大學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

  20xx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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