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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工作要籤勞動合同嗎

關於非全日制工作要籤勞動合同嗎

  非全日制工作是一種彈性工作制度,也被稱為小時工。指的是在《勞動法》規定的全日制用工形式以外,勞動者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以小時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履行相應權利義務的用工形式。它不同於提供家政服務的“鐘點工”、“小時工”,同勞務工也是兩個概念。

  非全日制與全日制勞動關係有不同的特點,它不適用全日制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如勞動合同的形式、勞動合同訂立、變更、解除等。因此《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列出專章來規範非全日制勞動合同,鑑於實踐中採用口頭合同的方式較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其他形式。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提出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因此,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可以採取非書面形式訂立,但勞動者要注意儲存勞動過程的證明:如工資單、開始工作的.日期、工作的時間等,以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無論採取書面形式或非書面形式,都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勞動者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確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與每個用人單位約定的每日、每週或者每月工作時間,應當分別在法定工作時間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在多個用人單位的工作時數總和,不得超過法定最高工作時數。

  (2)當事人未約定用工期限的,任何一方均可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勞動關係。

  (3)當事人可以對勞動時間、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及支付形式、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等內容進行約定。

  (4)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小時計算。勞動報酬包括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

  (5)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造成工傷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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