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屋>交通/運輸/物流/倉儲>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區別參考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區別參考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區別參考

  交通事故責任被劃分為五種,但是該如何分辨這五種事故責任?這五種分別什麼不同?在當前依然還是沒能深入人心,小編在此向大家闡述交通事故劃分標準和依據。希望能夠幫助需要幫助的人,區分幾種責任。如何區分主要責任和同等責任呢?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交通事故劃分責任

  全部責任和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該當事人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其他方當事人無責任:

  1.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他方無責任。

  2.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當事人無違章行為的,由過錯一方當事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3.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交管部門無法查證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4.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及毀滅證據的,由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5.駕駛機動車發生與本車有關聯的交通事故時,當事人不立即停車,不保護現場,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6.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7.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當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為的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1.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機動車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後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機動車一方負事故主要責任。

  同等責任

  因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導致交通事故的,其行為在事故中作用相當的,負同等責任。當事人雙方具有以下行為的負同等責任:

  1.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均有違章行為,且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當的;

  2.發生交通事故後各方當事人均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

  3.當事人各方均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

  不確定責任 對交通事故無法查證事故事實的責任認定的,公安交管部門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但對事故責任不作認定。

  交通事故需要付何種責任,相信在上面的解釋中也都說明了,希望小編的梳理能夠幫助你們,同時也歡迎各位瀏覽本文,小編在此表示感謝。

  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需要什麼條件?

  條件:

  1、必須提交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是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予以受理的首要條件。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應當有事實依據和理由。當事人不能既無事實依據,又無任何正當理由,主觀地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當,要求重新認定。事實是否成立,理由是否正當,由重新認定機關審查認定。

  3、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申請重新認定,必須在法定的15日期限內申請。

  4、重新認定的機關: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一般由區(縣)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委員會作出,重新認定機關為該地(市)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委員會。

  5、重新認定只有一次。重新認定決定是對該事故責任的最終認定,對重新認定決定不服的,不能再次申請重新認定。

  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而申請重新認定的人為申請人,一般由下列人員提出:

  1、事故當事人。重新認定事故責任申請人必需是交通事故當事人。由於交通事故責任是給交通事故當事人定的,一般不是交通事故確當事人不能成為責任重新認定的申請人。

  2、當事人的法定代辦代理人。 根據法律劃定獲得代辦代理權的人。

  1) 事故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辦代理人對事故責任不服的,可以代辦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確當事人提起責任重新認定申請。但申請人還是當事人, 法定代辦代理人是以代辦代理身份泛起。

  2) 事故當事人喪失了行為能力,其近支屬可以當事人的名義申請重新認定事故責任。

  3) 當事人死亡的,其申請人資格轉移由其近支屬享有, 其近支屬可以自己的名義申請重新認定。這是申請人資格的繼續,其地位等同於當事人,而不是代為申請。

  3、委託代辦代理人。當事人或法定代辦代理人授權而發生的代辦代理是委託代辦代理。委託代辦代理人以委託人的名義,申請事故責任重新認定,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責任重新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區別參考】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