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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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的處理期限是多久?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鑑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鑑定完成後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4、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5、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15日內,可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有異議的,可在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應在接到申請書後30日內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6、交通事故致死的,屍體檢驗完成後,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

  7、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10日。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關於交通事故的處理期限的問題。更多關於交通事故的問題,如發生交通事故後,可以私了嗎?如果私了具體的程式是怎麼樣的?需要注意些什麼?交通損害賠償的專案有哪些?具體的標準又是怎麼樣的?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這方面的內容,請具體聯絡我們,我們會給您最專業、最全面的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調解期限規定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處理方式一般由:協商(私了)、調解、訴訟幾種,交通事故調解一般是有交管部門主持的,交通事故調解是有時間限制的,交通事故調解期限規定是怎樣的?小編在下文作了詳細介紹,詳情請看下文。

  為了促進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高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使侵權行為當事人及時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損害的當事人能及時得到損害賠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權利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

  (一) 調解期限的開始日期。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如果受傷人員自願放棄傷殘評定的,從收到受傷人員書面證明之日起開始; 對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 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 從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開始計算。規定期限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期限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以停止業務活動的下班時間為截止時間。

  (二) 對具備調解開始時間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當事人請求變更調解時間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並另行約定調解時間。

  (三)當事人申請超過法定時限或者對檢驗、鑑定結論、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交通事故處理(不調解)通知書”,說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調解的理由和依據,送達當事人並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

  交通事故扣車返還時間規定

  交通事故發生後,為了保證能夠找到肇事司機,順利解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賠償事宜,通常處理是將肇事車輛進行扣押,這是一種財產保全方式,交通事故扣車什麼時候返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因收集證據需要,扣押當事人車輛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同時,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因收集證據需要,扣押當事人車輛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同時,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的規定,書面向當事方告知有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權利。事故處理部門在收到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裁定書後,應協助法院將車輛繼續扣留。但在實際操作中,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很難成功,因為根據法院的規定,申請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應向法院提交至少以下材料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請人與受害人的關係證明;

  3、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4、事故車輛的權屬證明;

  5、《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6、等值的'擔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財產作為擔保要求他人寫的擔保書。

  對於《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必須由事故處理部門提供,但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四條“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規定,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及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時限均是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即使事故處理部門在製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後立即向當事各方送達,受害人持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立即向法院提起採取財產保全申請,但同時對方當事人要求領取扣留車輛,這樣一來陷事故處理部門於兩難境地:不放行扣留車輛,已到扣留時限;如果放行扣留車輛,法院一旦裁定財產保全,又無車可保。

  交通事故調解時限規定是怎樣的?

  發生交通事故後,可以就賠償事宜等協商、調解解決,交通事故調解有時限規定,那麼是怎樣規定的呢?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第九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專案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六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可以看出,如果當事人願意調解,應該從接到事故認定書後10日內向交警書面申請,死亡事故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10日內調解完畢,否則出具調解終結書,賠償的問題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

  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怎麼算?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對其進行處理是有時間限制的,不同情形處理期限是不同的,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怎麼算?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的有關規定,交通事故處理相關時限為:

  (一)當場認定、當場調解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交通事故,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當場進行調解。

  (二)24小時內

  1、對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時起24小時內辦理立案或不予立案手續。決定立案的,應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交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審批。

  2、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爭議各方。

  3、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事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24小時內,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繼續處理的決定。

  4、對於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的,交通警察應當在24小時以內對肇事人、其他當事人、證人進行訊(詢)問。

  (三)1日前

  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1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四)2日內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2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交當事人。

  2、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五)3日內(3日前)

  1、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後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

  2、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3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

  3、對接到報案後,經調查不立案的在3日內將不予立案的依據,當事人的權利等事項,送達報警人。

  4、對需要檢驗、鑑定的,應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3日內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調卷公函後,應當在3日內或者按照其時限要求,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移交給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

  (六)5日內

  1、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2、檢驗、鑑定完成後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七)7日(7日內、7日後)

  1、對未知名屍體,7日內無人認領或身份無法確定,應當及時在地(市)級報紙上刊登啟示。

  2、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7日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獲案件後7日內,向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八)10日(10日內,10日後)

  1、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後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

  2、檢驗、鑑定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10日。檢驗、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3、報紙刊登未知名屍體認屍啟事,登報後10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處理屍體。

  4、檢驗完成後,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

  5、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10日後仍不領取(事故車輛)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條的規定處理。

  出了交通事故怎麼辦,交通事故鑑定時限?

  交通事故一般情況下作為民事案件,需要得到合理的解決方式,在法定的期限內,應及時到相關部門去作傷殘鑑定,鑑定報告一般會在有關部門收到的有關時間之內做出鑑定結果,下面,就簡要講述一下交通事故鑑定時限。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

  這裡還需牽扯到的一個問題是你當事人是否有醫院出據的後續治療證明這一程式,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已經基本康復出院,不過還須回家繼續調養或用藥直到完全康復,一般情況下醫院方面會給你開出一個具體期限,屆時回到醫院確認是否完全康復,完全康復方可由院方出據證明再去傷殘等級鑑定.若未完全康復則繼續回家調養用藥直至完全康復!還必須注意的是是否完全康復應該是醫院方面說了才算而不是公安機關說了算.

  總之,交通事故在經過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鑑定書之後,一般是在結束交通治療後的十五天內,是否完全康復根據也是醫院說了算,一般你可以查詢本地相關法條,如果你也有類似的問題,建議諮詢專業的律師,已得到更合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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