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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和事後頂包是兩個罪行

交通肇事和事後頂包是兩個罪行

  交通肇事率上升,常見交通肇事後找人頂包的行為,特別是醉駕後,找沒有喝酒的人頂包這種現象,那麼交通肇事頂包怎麼判?從交通肇事找人頂包的行為進行分析,交通肇事是一項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而找人頂包是另一項行為,構成刑法規定的妨害作證罪,所以應當由交警根據具體具體進行依法判斷進行量刑處罰。法律快車小編提醒您交通肇事情節較為複雜的,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處理,以最大化地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交通肇事找人頂包是兩種罪行

  交通肇事後讓人頂替的行為是獨立的事後行為,其符合妨害作證罪的犯罪構成,應當與交通肇事罪數罪併罰。理由是:交通肇事後讓人頂替的行為屬於對責任歸結的逃避,此時,交通事故已經造成了對公共秩序的威脅,同時造成了嚴重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害,客觀上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讓人來頂替屬於獨立的第二階段的行為,該行為侵害的法益是司法活動的公正和效率性,同時也不符合事後不可罰理論論述的範圍,因此應當另行定罪量刑,以此來更好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刑法》

  第307條: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交通肇事找人頂包的行為認定

  交通肇事後讓人頂替的行為本質上可分為交通肇事後的“逃逸”和“頂替”兩個行為。肇事者的“逃逸”是一種規避法律責任、侵害被害人權益的違法行為,屬於交通肇事中的從重評價的範圍,其侵害的是公共安全;而肇事者讓人“頂替”的行為雖然與交通肇事本身有一定的`因果聯絡,但其實質上侵害的是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其侵害的法益顯而易見的已遠遠超出了前行為所能涵蓋的範圍。

  同時前後兩個行為的主觀狀態不同,事後不可罰的行為要求前後兩個行為基於同一個犯罪故意,而在交通肇事後讓人頂替的行為中,前一個交通肇事是過失犯罪,後一個讓人頂替的行為是明顯的故意行為,前後行為的主觀狀態是不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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