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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對合同監督管理示範

工商局對合同監督管理示範

  一、合同法制的宣傳指導

  開展合同的法制宣傳是合同監管工作中一項長期性任務。宣傳的主要物件是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有關負責人,合同專管、兼管人員,以及其他合同的當事人。方法可以採取舉辦學習班、講座、廣播、電視、黑板報等形式。宣傳內容除了經常強調合同法律意識外,應突出合同法規和有關政策,特別是企業或其他合同當事人實行這些法規的具體作法和經驗,透過宣傳,務必使企業和其他合同當事人逐步做到:首先學懂、弄通合同從訂立到履行全過程的知識;其次,使企業瞭解怎樣進行合同的自我管理,需要建立哪些必要的管理制度;最後,使企業自覺培養生產經營的職業道德,重合同,守信用。

  二、做好合同示範文字印製、發放和運用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合同示範文字的管理工作,統一合同示範文字的制定、印製;做好合同示範文字的發放工作,方便當事人領取;開展諮詢服務,指導企業使用合同示範文字;廣泛宣傳、教育,積極提供、引導企業及其他當事人採取國家統一制定和印製的合同示範文字。

  三、開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動

  開展這一活動是使企業依法簽訂和履行合同,加強自我約束,搞好自身合同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透過對經濟活動中嚴格遵守合同約定,並自覺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的企業考核,授予重合同守信用的稱號,提高這些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和改善企業的外部形象,同時,可以教育那些任意違反合同,不認真履行合同的企業,在全社會樹立誠信守約的新風尚。

  四、合同鑑證

  合同鑑證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合同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律、法規,審查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並加以證明的一種監督管理制度。合同透過鑑證,能避免和減少糾紛;促使雙方認真履行合同,完善合同主要條款,明確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能監督落實和完成國家計劃;發現和制止違法合同,也能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掌握情況,以便加強對合同的監督管理。

  合同的鑑證實行自願鑑證與強制鑑證相結合的原則。自願鑑證是指合同鑑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辦理,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鑑證,也可以選擇不鑑證。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強制鑑證的,不能進行強制鑑證。強制鑑證是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鑑證的合同,當事人雙方必須辦理鑑證手續。目前,我國強制鑑證的合同有棉花交易合同和跨省份種子購銷合同等。

  合同鑑證的內容主要有:

  (1)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是否合格,是否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3)合同的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計劃的要求;

  (4)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否完備,文字表達是否準確,合同簽訂是否符合法定程式。

  合同的鑑證與合同的公證既有相同之處又有區別。合同的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依照法定程式根據當事人雙方的申請,對合同的真實性給予證明的一種法律制度。公證與鑑證既有相同之處又有區別。兩者相同之處:第一,兩者都是對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的證明;第二,兩者都是為了避免減少糾紛,促使雙方依法訂立合同,切實履行合同,都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證國家計劃的執行。兩者的區別是:①性質不同。鑑證是國家行政機關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進行的行政監督。公證是國家司法機關對合同進行的司法監督。②發生糾紛後處理程式不同。經過公證的合同,發生糾紛後可向公證機關申請,作出准許強制執行的證明,由當事人申請法院執行。經過鑑證的合同,發生糾紛後可向原鑑證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對調解和仲裁不服時需向法院起訴。或不經原鑑證機關調解、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訴。這兩種方式都必須經過訴訟程式才能解決。③地域效力不同。鑑證只能在我國行政領域內對合同雙方當事人起約束作用,而公證不僅對在我國領域之內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且具有域外法律效力。

  五、合同備案

  合同備案是指國家合同管理機關,依照法律和法規,對一些重要的合同,要求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後,將合同副本送交審查存檔的一種監督手段。合同備案是一種行政性強制管理措施,合同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經濟生活的實際需要,可以對一些有關國計民生的重點產品和專案的合同規定予以備案,這樣可以使備案後的合同處於合同管理部門的`嚴格監督之下,以避免出現偏離國家政策和法律的現象。這樣,國家一方面可以透過行政干預手段控制基建規模和物質流向,另一方面還可以透過監督檢查備案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幫助有關當事人解決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促使他們全面執行合同中的各項規定,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凡是屬於備案範圍的合同,當事人都必須自覺送交備案。備案機關凡發現合同無效或違法,應予以確認或查處。對違反備案規定,遲遲不備案的單位,要根據情況責令其補報,對情節嚴重的,要給予適當的行政處理。

  六、對企業動產抵押物進行登記管理

  所謂抵押物登記,就是由抵押物登記部門對抵押物依法進行審查和登記的一項抵押制度,是抵押合同生效的法定程式。《擔保法》第四十二條對不同型別的抵押

  物分別規定了不同的部門負責登記,其中以企業的裝置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由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七、合同爭議行政調解

  合同爭議的行政調解,是由第三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國家法律和原訂合同的內容,就雙方當事人對事件或問題的爭議居間進行調解的活動。因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既是合同的管理機關,又是合同的審查、鑑證、監督和檢查機關,對各當事人的狀況及其之間簽訂的合同,從訂立、履行直至變更等情況最為了解,有利於及時、準確、公正地調解合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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