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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主要條款和普通條款

合同法的主要條款和普通條款

  根據作用的不同,合同條款可分為主要條款和普通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就是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如果欠缺主要條款,合同就不能成立,因此,它又叫必備條款或必要條款。而至於合同主要條款的範圍,向來沒有定論。從《民法通則》大範圍的必備條款到合同法草案中的小範圍的主要條款,以至最後在合同法中取消了合同主要條款的規定,主要原因就在於,不同的合同,它們的主要條款是不一致的。那麼如何判斷合同的`主要條款呢?一是看合同的型別,二是看當事人的意願。

  一般來說,任何合同都必須具備的條款就是合同的標的,欠缺合同的標的,就不可能成立合同。而對於其他條款如價款或報酬、履行時間、地點、方式等,都可以在履行過程中再確定,而不影響合同的成立。但當事人要求這些條款必須確定的,如果未就該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就不能成立。

  合同的普通條款,又叫一般條款,是指不影響合同成立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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