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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移庫就一定要視同銷售嗎

貨物移庫就一定要視同銷售嗎

  【問題】

  公司為了便於銷售,在外地設立了倉庫,所有與倉庫有關的費用開支以及銷售發票的開具和貨款的回收均由總公司負責。公司在外地設立的倉庫,一無營業執照,二無銀行賬號。公司向倉庫移送貨物的時候,並沒有具體的銷售物件,只是移送到倉庫用於存放。那麼,這種情況的移送貨物是否適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司是否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如果要繳納,該如何定價呢?

  【解答】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的”應視同銷售。這裡的`“用於銷售”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於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一、向購貨方開具發票;

  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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