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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時間規定

交通事故處理時間規定

  《交通事故處理時間規定》

  交通事故發生後,後續的處理事項很多,諸如確定交通事故責任、明確賠償範圍限度、確定受訴法院等等,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有哪些時間規定呢?本文對交通事故處理全程有關時間規定作了一個梳理,詳情請看下文。

  一 管轄權爭議

  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指定管轄前,最先發現或者最先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行救助受傷人員,進行現場前期處理。

  二 事後報警證據提交

  當事人未在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交管部門處理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3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三 檢驗鑑定

  需要對當事人生理、精神、屍體、車速等檢驗鑑定的 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3日內委託。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檢驗鑑定時間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20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公安交通部門得到檢驗鑑定結果後 應當在2日內將結論影印件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 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3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鑑定人.

  四 屍體處理

  檢驗鑑定結束後應通知死者家屬 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 無名屍體 登報後30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處理屍體

  五 事故責任認定書

  一般事故 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故發生後逃逸的, 自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之日起10日內作出,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自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10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需要檢驗鑑定的, 從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作出

  六 事故責任複核

  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 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上級公安機關決定複核期間 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5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上級公安機關作出複核結論 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

  七 事故調解

  事故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申請公安交通部門進行事故調解的 自接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 公安交通部門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期限為 10日 死亡從辦完喪事之日,受傷從治療終結之日,傷殘的從定殘之日算起,造成財產損失從定損之日起 10日

  八 事故訴訟

  對人身傷害提起訴訟從知道應當知道之日起 1年 民事訴訟一般的訴訟時效為 2年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內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簡易程式 應當在3個月內審結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 應當在3日內告知當事人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 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九 上訴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有關時間規定,明確時間限制才能更好地安排好交通事故處理細節,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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