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屋>合同範文> 如何判斷合同是否有效

如何判斷合同是否有效

如何判斷合同是否有效

  在交易中,當您覺得自己的合法權益被對方侵犯時,您可以審查一下合同,或許能找到主張合同無效的正當理由。那麼,在實踐中,我們應該怎麼去認定合同是否無效呢?如果經認定後,確認合同真的是無效的,那此時無效合同當中的違約條款是否有效呢?下面小編將為您進行詳細介紹。

  一、怎麼認定合同無效

  當前對合同效力認定的標準應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一兜底條款的規定可以認為是對無效合同標準的高度概括,是判斷一個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標準。“法不設責即豁免”。對於一份已經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卻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該合同就應依法認定為有效。這樣既統一了合同效力認定的標準,也充分尊重了合同當事人的意願,同時也縮小了無效合同的範圍,鼓勵了交易,不僅在法學理論上而且在司法實踐中都是可行的。

  在法院做出合同無效的認定之前,該合同應該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無效,法官一般應推定有效。

  只有噹噹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認定合同無效的請求或主張時,法院才能確認合同無效。

  但如果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由於缺乏合同無效的請求權主體,所以允許法院主動認定其無效。因此這並不是說法院對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動干預其效力,而是由於請求權主體缺位而造成的。

  二、無效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有效嗎

  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有三種條款是有效的:

  1、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

  2、因合同無效返還由該合同取得的財產;

  3、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但違約金條款並不是結算和清算條款,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意思是有關報酬、費用等方面如何計算的問題。

  同時,違約金條款也不是爭議解決條款。爭議解決條款是指合同中約定的,如果雙方發生爭議,是選擇仲裁還是訴訟等。

  無效合同中關於違約金條款,是先有約定,違反約定才會適用本條款追究違約責任,現在“約定”無效了,不存在違約的情形,那麼自然也就不可能適用本條款。無效合同自始無效,違約條款在無效合同中也自始無效,只能要求造成合同無效一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或賠償責任。

  關於合同無效後其違約條款是否有效的問題,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這裡,希望這些知識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合同一旦被認定為無效,就將永久的、自始的無效。因此,如果您不想出現合同無效的情況,建議您在簽訂合同時,最好是去諮詢一下的專業律師,讓律師幫您看看,確保合同能夠順利的生效、履行。

  什麼樣的房屋租賃合同才是有效的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此外,《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那麼什麼樣的房屋租賃合同才是有效的呢?本文總結了租賃合同有效的情形,僅作參考。

  (一)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

  (二)房屋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於違法建築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在實踐中,有些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按每日2%計算。從法律來說,這種約定因滯納金過高有失公平,屬於可撤銷條款。還有一種常見的情形是,有人用租來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若屬實,則在出租人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這樣的租賃合同均是無效的,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租金依法沒收。

  (四)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本市的租賃法規均規定,租賃當事人應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在實踐中,對未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合同是無效的,另一種認為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租賃合同無效的條件是什麼?

  1、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導致合同無效或者效力待定。認定房屋租賃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

  2、出租人所出租的房屋是法律明文規定禁止出租的房屋,會導致租賃合同無效。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權屬有爭議的;屬於違法建築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3、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不合法,導致不合法內容部分無效。從法律來說,這種約定因滯納金過高有失公平,屬於可撤銷條款。還有一種常見的情形是,有人用租來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若屬實,則在出租人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這樣的租賃合同均是無效的,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租金依法沒收。

  哪些情況下合同格式條款無效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那麼哪些情況下合同格式條款無效呢?本文為大家整理了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格式條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條款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格式條款,損害國家利益的。欺詐是指當事人一方故意製造假相、隱瞞真相,致使對方當事人產生錯誤的認識而同意與其訂立格式條款。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只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格式條款才能成立。在一方當事人欺詐或者脅迫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是難以表示自己的真實意思的,採用欺詐或者威脅手段訂立的格式條款是無效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惡意串通是指雙方當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訂立某種格式條款,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損害。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是指當事人透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掩蓋其非法的目的;或其從事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內容上是非法的。這種行為又稱為隱匿行為。在實施這種行為中,當事人故意表現出來的形式或故意實施的行為並不是其要達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實意志,而只是希望透過這種形式和行為掩蓋和達到非法的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是訂立格式條款的基本原則之一。因為社會公共利益是國家和人民群眾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當事人雙方訂立格式條款都必須遵守這一準則。凡是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或者損害人民健康、毒害人民心靈、坑害消費者利益達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條款,都屬於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即使合同當事人雙方同意,也屬於無效格式條款。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的。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包括當事人的訂約目的、格式條款內容和形式違反了法律法規規定。此處所說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佈的法律。二是由國務院頒佈的行政法規。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合同法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借款合同擔保無效糾紛案例

  合同擔保指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有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以確保債權實現和債務履行為目的的措施。如保證、抵押、留置、質押等。兩者都旨在保障債務的履行和債權的實現。在實際的合同擔保中,經常出現糾紛,本文整理了一宗借款合同擔保無效糾紛的案例,希望對您瞭解合同擔保有所幫助。

  【案件情況】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某市分行(下稱市工行)

  被告:深南公司

  被告:某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下稱市外經委)

  1992年2月26日,深南公司與市工行簽訂了1份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市工行借給深南公司美金180萬元,借款期限自第一筆用款日1992年2月28日至同年8月28日止。6個月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深南公司須於同年6月28日歸還美金100萬元,同年8月28日歸還美金80萬元,借款利率按固定年利率4.9375%;借款用途,進口ABS塑膠;若發生挪用貸款,對貸款挪用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付50%的罰息;借方未按期歸還貸款,貸方有權從借方的其他帳戶中扣收,並對逾期部分從逾期之日起加收20%的利息。市外經委為此借款合同提供擔保。合同訂立後,工行按約借給深南公司美金180萬元。貸款到期後,深南公司沒有償還。市工行於1992年7月2日和同年9月21日,扣深南公司帳戶上美金48,436.89萬元,充作深南公司支付的部分利息。同年5月13日,深南公司又向市工行借款人民幣220萬元,期限6個月,年利率7.74%,至同年11月12日歸還。市外經委為此借款合同提供擔保。合同訂立後,市工行按約借給深南公司人民幣220萬元。深南公司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未能歸還貸款,市工行同意其延期6個月還貸,至1993年5月12日止。期滿後,深南公司償還人民幣60萬元及1994年三季度的同期貸款銀行利息,尚有人民幣160萬元未償還。市工行為追索貸款,於1994年8月28日向法院提起起訴。訴請判令深南公司和市外經委立即償還貸款180萬美元及160萬元人民幣,並承擔支付利息和逾期還款的責任。深南公司向市工行所借美金180萬元的實際用款人是香港永利寧國際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利寧公司)。在借款過程中,永利寧公司曾向深南公司出具過委託書,委託深南公司代其向市工行借款美金180萬元。但深南公司未向市工行出示委託書,市工行也未接到利寧公司的任何手續。

  【案件審理】

  法院認為:海南公司、市工行於1992年2月26日和同年5月13簽訂的借款合同沒有違反金融法規,兩份合同均為有效合同。深南公司未按約歸還貸款是產生糾紛的主要原因,應承擔歸還欠款及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該案借款關係發生在深南公司與市工行之間,深南公司系以自己的名義向市工行借款,永利寧公司沒有向市工行出具借款委託。深南公司提出借款事項由永利寧公司與市工行事先談妥,深南公司屬委託借款,應由永利寧公司承擔還款義務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要求將永利寧公司列為該案第三人參加訴訟的請求不予採納。市工行向深南公司主張權利的請求應予支援。市外經委屬國家機關,不應對外提供擔保,擔保合同應確認無效。市外經委應承擔無效擔保相應的賠償責任。[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二審再審經濟糾紛案例選編(二)》,第209-212頁]

  【辦案要點】

  本案事實清楚,市工行與海南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但市外經委為借款提供的擔保卻是無效的,這是律師辦理此案需予關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4條規定:“保證人應當是具有代償能力的公民、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不能擔任保證人。”《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該法第8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由於國家機關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定於為履行其職責所必須的範圍之內,不是從事工商活動的經濟實體,所以其不能作為合同的保證人,由國家機關作為擔保的保證合同是無效的。這裡的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各級軍事機關等。

  透過以上的案例分析,希望您對合同擔保的相關知識有了一定的瞭解,如果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免費諮詢網站的專業律師。

  借款合同怎麼會無效?

  合法的民間借貸關係是受法律保護的,但在實踐中有很多借貸行為屬於非法的民間借貸關係,在合同實踐中,民間借款合同可能會因各種原因出現民間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那麼,哪些借款合同無效呢?企業之間借款的情形也很多,如果企業間借款合同無效該怎麼辦呢,本金和利息該如何處理呢?請看下文的具體介紹。

  一、哪些借款合同無效

  1、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受損害方的變更權或撤銷權應當依法行使。

  2、在民間借款合同關係中,貸款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無效,不受合同法的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款行為,人民法院在審理中,還可依法予以制裁。

  3、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貸款人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應當確認雙方的借款合同關係或者聯營合同關係為無效,對雙方約定的利息還要依法收繳。

  二、企業間借款合同無效該怎麼辦

  《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法》第59條:“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從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看,對借款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應依據維護金融秩序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及公平原則等原則處理。根據以上原則,企業之間借貸關係被確認無效後,對涉及的借貸本金、利息及損失可作如下處理:

  對借貸本金的處理:借貸本金作為無效借貸合同的標的物,必須全額返還給出借方,而不適用損害賠償予以替代。

  對借款利息和損失的處理:在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對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和利潤一般不予保護。

  在實踐中,對無效借款合同項下的利息的處理一直都是沿用最高人民法院《聯營糾紛解答》的規定,即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

  在民間借款合同實踐中,存在很多由於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條款的違法性,而導致借款合同的條款部分或者全部無效的情形,上文我們為大家介紹了哪些借款合同無效。另外,還為大家介紹了企業間借款合同無效該怎麼辦,當事人可以根據相關提示,處理借貸的本金、利息以及借貸過程中所受的損失。如果沒辦法達成協議,可以請律師協助解決。

【如何判斷合同是否有效】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