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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銷權的內容

合同撤銷權的內容

  合同撤銷權可以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合同撤銷權的行使人必須是以權利受損害著的自我名義所申請行使的。行使合同撤銷權是保護撤銷權人的合法權益,對於撤銷權的單方行為,是無須相對人同意便可以自主行使。

  一、合同撤銷權的概念

  合同撤銷權,即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 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相對於絕對無效合同而言,可撤銷合同屬相對無效合同,其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當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對無效。在行使撤銷權後,合同無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時,自始不發生效力。合同撤銷權是不同於債權人的撤銷權,合同解除權的民事制度。

  二、合同撤銷權的分類

  縱觀合同法對撤銷權行使的規定,有以下幾種情況: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3、合同一方當事人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可以行使撤銷權。

  4、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實施或無償、低價轉讓、處分其財產的行為,受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

  上述第一、二兩種情況,系無訂立合同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相對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第三種情形是違背意思表示真實原則,可行使撤銷權。第四種情形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可行使撤銷權。所以,《合同法》規定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況有4種,然而有些教科書和學者的理解上,只把上述第四種情況作為撤銷權的行使,這是不完整的,導致審判實踐中,理解發生分歧,適用法律產生矛盾。

  《合同法》規定的上述四種撤銷權的主體及行使條件分析來看,有其不同之處。

  1、行使主體有兩種情況,一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包括上述第1、2、3種情況;二是合同以外的權利受損害的第三人,為上述第4種情況。

  2、實施撤銷權的主體,必須以權利人的權利受損害或足以受損的權利人自己的名義申請行使。

  3、從行使撤銷權的條件分析,或者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實施了損害或足以損害另一方當事人或第三人(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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