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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店銷售的黃金擺件零售環節收不收消費稅

金店銷售的黃金擺件零售環節收不收消費稅

  【問題】

  金店銷售的黃金擺件和金條,是否應繳納消費稅?若是金店將黃金擺件贈送重要客戶,是否須繳納消費稅?若是公司委託其他單位加工金銀首飾,是否要繳納消費稅?

  【解答】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95號)規定,此次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範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不屬於上述範圍的應徵消費稅的首飾(以下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消費稅。黃金擺件和金條不屬於金銀首飾範圍,所以在零售環節不徵收消費稅。受託加工金銀首飾的,受託方(個體工商戶除外)是納稅人。上述公司委託的“其他單位”如果不屬於個體工商戶,則上述公司不必繳納消費稅。另條例第四條規定,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於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稅。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用於其他方面,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於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因此,金店將自產的黃金擺件用於無償贈送的,須於移送時如實申報消費稅。

  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徵收消費稅;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徵收消費稅。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徵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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