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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簡單又漂亮的手抄報三年級

交通簡單又漂亮的手抄報三年級

  如今,交通事故頻發,其中很多是因為沒有遵守交通規則而造成的,這也為我們敲了一個警鐘,提醒我們應當加強學習交通安全知識。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交通簡單又漂亮的手抄報三年級,歡迎來參考!

  交通手抄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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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違法行為)的處理程式,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本規定實施。

  第三條 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二章 管 轄

  第四條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確定管轄主體,並通知爭議各方。

  第五條 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可以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發現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事實有異議的,應當向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條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罰款或者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

  第三章 調查取證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七條 交通警察調查違法行為時,應當表明執法身份。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應當嚴格執行安全防護規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執勤執法不得少於兩人。

  第八條 交通警察應當全面、及時、合法收集能夠證實違法行為是否存在、違法情節輕重的證據。

  第九條 交通警察調查違法行為時,應當查驗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號牌、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等牌證以及機動車和駕駛人違法資訊。對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車輛駕駛人違法行為調查的,還應當查驗其他相關證件及資訊。

  第十條 交通警察查驗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詢問駕駛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並與駕駛證上記錄的內容進行核對;對持證人的相貌與駕駛證上的照片進行核對。必要時,可以要求駕駛人出示居民身份證進行核對。

  第十一條 調查中需要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規、本規定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實施。

  第十二條 交通警察對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的違法停放機動車行為,應當在機動車側門玻璃或者摩托車座位上貼上違法停車告知單,並採取拍照或者錄影方式固定相關證據。

  第十三條 調查中發現違法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依法對其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同時,按照有關規定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轉為刑事案件辦理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主管機關、部門辦理。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於控告、舉報的違法行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的案件應當接受,並按規定處理。

  第二節 交通技術監控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利用交通技術監控裝置收集、固定違法行為證據。

  交通技術監控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檢定合格後,方可用於收集違法行為證據。

  交通技術監控裝置應當定期進行維護、保養、檢測,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條 交通技術監控裝置的設定應當遵循科學、規範、合理的原則,設定的地點應當有明確規範相應交通行為的交通訊號。

  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裝置設定地點應當向社會公佈。

  第十七條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裝置測速的路段,應當設定測速警告標誌。

  使用移動測速裝置測速的,應當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車載移動測速裝置的,還應當使用制式警車。

  第十八條 作為處理依據的交通技術監控裝置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資料,應當清晰、準確地反映機動車型別、號牌、外觀等特徵以及違法時間、地點、事實。

  第十九條 自交通技術監控裝置收集違法行為記錄資料之日起的十日內,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記錄內容進行稽核,經稽核無誤後錄入道路交通違法資訊管理系統,作為違法行為的證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技術監控裝置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內容應當嚴格稽核制度,完善稽核程式。

  第二十條 交通技術監控裝置記錄的違法行為資訊錄入道路交通違法資訊管理系統後三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並可以透過郵寄、傳送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一條 交通技術監控裝置記錄或者錄入道路交通違法資訊管理系統的違法行為資訊,有下列情形之一併經核實的,應當予以消除:

  (一)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的;

  (二)機動車被盜搶期間發生的;

  (三)有證據證明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

  (四)現場已被交通警察處理的;

  (五)因交通訊號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要求的;

  (七)記錄的機動車號牌資訊錯誤的;

  (八)因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機動車號牌發生違法行為造成合法機動車被記錄的;

  (九)其他應當消除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強制措施適用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依法可以採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三)拖移機動車;

  (四)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品含量;

  (五)收繳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 採取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四)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

  (五)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即為送達。

  現場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實施,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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