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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的形式介紹

外商投資企業的形式介紹

  外商在我國投資的企業,被稱為“三資企業”,即: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和獨資企業。

  合資企業又稱合資經營企業,是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根據我國的法律,經我國政府批准,在我國境內同我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的合營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法》,合資經營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合資各方的權力、責任和義務按公司章程由投入的股份數額決定。合營企業各方可以現金、實物、工業產權等進行投資。外國合營者作為投資的技術和裝置,必須確實是適合我國需要的先進技術和裝置。在合資企業的註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於25%。

  合作企業又稱合作經營企業,是由外國合營者同中國合營者按照我國法律,依據合作雙方簽訂的合作企業合同,在我國境內舉辦的經濟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合作企業應符合中國法律關於企業法人條件規定並依法取得中國企業法人資格。中外合作者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可以是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其他財產權利。合作企業通常由中國合作者提供土地、廠房、勞動力或部分資金,外國合作者提供技術、裝置、全部或部分資金。在合作企業中,合作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不是根據股權決定,而是由合作合同規定。投資或者合作條件、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方式和合作企業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事項等基本內容都必須在合作合同中規定。

  獨資企業又稱獨資經營企業或外資企業,是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依照我國法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外資企業的全部資本歸外國投資者所有,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規定:外資企業應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規定並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外資企業不是外國投資企業本身,也不是外國投資企業的代表機構和分支機構,而是一個獨立於外國企業的經濟實體,與外國投資企業的關係只能是母公司與子公司的關係,而不是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係。因此,外資企業不包括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外資企業依照經批准的章程進行經營管理活動,不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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