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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股份合同

電信股份合同

  合同電信

  甲方: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

  乙方:內蒙古萬生電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開展內蒙古公安行業市場 ,就全區公安“警務E通”(包括手機、筆記本VPDN)業務系統,乙方透過合作利用甲方的通訊網路為乙方使用者提供技術服務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 合作內容

  1、甲方根據公司總體運營思路制定終端銷售政策,乙方負責“警務E通”專用終端的引進和銷售。

  2、乙方透過對甲方進行業務分成的方式來收回投入成本。

  二、甲方權利及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根據公安廳行業市場的發展需要,甲方有權與乙方共同選定警務專用終端型號;

  2、甲方對訂購終端制定銷售政策;

  3、甲方有監督乙方完善售後服務體系的權利,包括:

  (1)提供終端備機;

  (2)在呼和浩特市區至少設有一個售後服務站;

  (3)要求制定詳盡的售後服務流程,嚴格按照產品相關三包規定處理終端售後問題;

  (4)如經售後服務維修站確認為手機故障並在可提供換機服務時間範圍內的,乙方必須為使用者提供換機服務。

  4、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完善其終端進銷體系,包括:

  (1)車輛要求:自有貨車至少1輛,送貨人員至少2人;

  (2)終端管理:要有完備的'終端進、銷、存管理體系及管理制度,並配備相應崗位負責人員;

  (3)財務管理:具有完善的財務核算體系及管理制度,配備相應財務人員;

  (4)業務聯絡人員:配備相關業務聯絡人員,用於發展使用者、日常業務交涉、貨物供應聯絡、市場銷售監控等;

  5、對於乙方自行訂購的非電信公司集採終端,甲方有權要求出示廠家直供證明,否則不予掃串

  (二)甲方的義務

  1、對於乙方掃串號終端,甲方根據CDMA移動業務社會化運營總體思路,有義務制定符合市場發展的終端銷售政策;

  2、對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後訂購的移動終端,甲方有義務申請將終端串號錄入系統;

  3、根據市場發展需要,在終端型號上,甲方有指導乙方進行採購的義務;

  4、在乙方完備售後服務及終端進行銷體系過程中,甲方有義務提供部分指導意見協助實施;

  5、各盟市電信終端公司超期未給予乙方結算,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向各盟市電信終端公司催繳終端補貼款;

  三、 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一) 乙方的權利

  1、 乙方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有自行上報進貨終端型號的權利;

  2、 乙方訂購終端過程中,在滿足入圍條件前提下,對訂貨終端型號有選擇的權利;

  3、 對於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確定後進貨的終端,乙方有權利要求甲方將終端串號錄入系統且制定相關銷售政策;

  4、 對於透過自身能力滲透末端銷售渠道,甲方不做具體規定,乙方有權利選擇滲透目標;

  5、 乙方在完備售後服務及終端進銷體系過程中,在符合電信公司相關要求的前提下,有權利提出個性化建設方案;

  6、 乙方有權利要求甲方協助乙方向個盟市電信終端公司催繳終端補貼款,知道乙方收到相應款項後為止。

  (二)乙方的義務

  1、 根據市場發展情況,針對甲方提出的終端訂購需求,乙方有義務部分或全數訂購;

  2、 乙方有按甲方要求完善自身售後服務及終端進銷體系的義務;

  3、 甲方根據市場發展實際情況,對天翼終端市場進行宏觀調控過程中,乙方有義務按照甲方要求經營天翼終端業務;

  4、 終端進貨,出貨及銷售過程中,乙方有按照甲方要求進行規範操作的義務。

  四、 資費標準

  1、 簡訊費:0.1元/條(按條);

  2、 功能費:15元/月(自治區內不限流量費,區外流量費和超出部分按照標準資費收取);

  3、 VPDN上網業務包月資費套餐:80元/月/人,內蒙古自治區內不限流量,內蒙古自治區外流量按:0.05元/分鐘計算;

  4、 如開通其他業務,按現行資費標準收取

  五、 分成方式

  1、 乙方於甲方透過合作分成的方式來收回投入的成本;

  2、 在功能、簡訊等費用上進行分成

  3、 分成比例為:甲方佔50%,乙方佔50%

  六、 結算週期

  1、 甲方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時給予結算;

  2、 每月8日前提供上個月的業務出賬單,雙方進行對賬;

  3、 賬單核對無誤後,15日乙方開出與賬單等額的發票送至甲方處;

  4、 甲方依據乙方開具的發票在每月28日前將上月結算款匯至乙方結算賬戶

  七、 乙方結算賬戶

  公司名稱:內蒙古萬生電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區中山西路海亮E座1208室

  郵編:010000

  開戶行名稱:中國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營業部

  賬號:152402055798

  八、 違約責任

  1、 因為不可抗力導致甲乙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本協項下有關義務時,可視情形部分或全部免除承擔違約責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雙方應與不可抗力發生或清除後2日內將情況告知對方,並提供有關單位的證明檔案。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後,一方或雙反應繼續履行合同、如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超過三個月以上時,雙方應重新協商合同的履行問題;

  2、 因不可抗力事件影響協議履行是,則延長履行協議的期限,這一期限相當於不可抗力影響的時間;

  3、 因不可抗力時間導致的費用由雙方自行承擔。

  九、 爭議的解決

  對於因為本協議履行而發生的爭執,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協議不成的,由呼和浩特仲裁委員會依據規則仲裁。仲裁判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合同期限

  本協議自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限為五年。

  合同到期後,如雙方無反對意見,有效期自動順延;如任何一方有反對意見,在本協議到期後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以反對意見書面送達為標誌,則本協議到期自動終止或重新談判簽訂新協議。

  十一、保密

  甲乙雙方決定就該協議相關內容保密性採用如下防範措施:

  1、 甲乙雙方對合作內容及協議條款嚴格保密,不得給甲方其他競爭者透露;

  2、 如發現因甲方或乙方過失造成協議內容或約定條款洩密的,由責任方採取相應措施承擔責任,並承擔相應損失。

  十二、協議的生效、變更、終止

  1、 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代表簽字並蓋章後生效。

  2、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雙方可以透過友好協商,對本協議相關條款進行變更或者解除本協議。任何一方欲變更或者解除本協議,應提前30日向另一方面提交書面說明。單方面解除協議的一方,應對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3、 如果甲方不能按時付款,每逾期一天,甲方須向乙方支付應付未付金額的千分之三的違約金。

  4、 協議中其它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十三、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各方授權代表簽署後即生效,簽署如下:

  甲方: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蓋章:

  簽約日期:

  乙方:內蒙古萬生電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蓋章:

  簽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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